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17 11:53付联委
卷宗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机构法律

付联委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弱者合法利益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也是落实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1996年,我们国家的该项制度初步建立,经过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然获得了一些成就,并且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无可代替的作用与价值。虽然我国在发展法律援助方面小有成就,然而其依然存在许多弊端。

我国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基数庞大,困难人口的数量仍然不能小视。而真正渴望得到法律帮助的人群大多集中于那些穷困的群体。这种情况使得他们的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时,无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反观西方发达的国家相对成熟的理论制度,其无论是理论还是设施都发展的比较完备。虚心学习西方先进的理论,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民主法治的建设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目标,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1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九九四年始,有些大中城市陆陆续续施行了援助工作,历经数年的摸索和实验,各省、市先后推出了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司法部主动促进立法项目的展开,国务院也把制订法律援助法提上日程。截至2015年28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或者规章,29个省(区、市)司法厅(局)建立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体制总体上已经建立完全。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700多个,人员数量达14000。

(一)法律援助的立法不完善。

我们国家在2003年7月21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们国家当前仅有的对法律援助作出专有规定的法规。虽然法律援助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也有些许相关规定,但是专门性的规定就只有援助条例。仅在一部条文中就将一项内涵比较丰富的制度规定的比较详细完备应该是不太可能的。很明显,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还是比较欠缺的。

(二)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

相比国外,为什么他们的法律援助制度展比较成熟?相当一部分原因就是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只要有了经济的大力支持,具体到工作中去人们也能放心大胆,尽心尽力。而不会有后顾之忧以致于做什么都畏首畏尾,瞻前顾后。我们国家援助费用缺乏的一个原因财政拨款不足。政府每年对其财政划拨都在不断增加,然而不能忽视我国人员众多这个基本国情,虽然财政总量增长,可是平均下来就少之又少。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还有一些省市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持。那些穷困地区只好采取升高法律援助的要求甚至走“形式主义”的方法解决当地费用缺乏的问题,以致于那些真正渴望得到帮助的公民没有办法得到帮助。除了政府划拨款项不足之外,资金不足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社会捐助有限。放眼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社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不同的是。我国的社会捐助所提供的的资金少之又少,对于日趋增长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这甚至更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三)法律援助人员欠缺。

我国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有律师、支援机构的专业人才、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群众这五类人。在这之中,主要还是由律师承担大部分的援助工作。虽然我国民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有所增加,但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还是相对比较稀缺的。这并不会使社会对于法律援助人员数量日益增长的需求达到满意的程度。另外,由于律师大多集中于沿海或者经济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但是真正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人员大都集中在比较偏远的贫困地区。越是贫困,对其需求越大,但是获得帮助的机会越少,越是富裕,对其需求相对较少,但是却有更多机会获得其帮助。这两者的不对称性,不能让它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到极致,甚至往往会阻碍它的的发展。

(四)公民法律意识模糊。

公民对法律援助的知识了解的少之又少,不但会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会催生一部分“懒惰”的公职人员。那些真正渴望得到帮助的公民大多是偏远地方的穷困人员。他们往往因为经济的落后,导致自身文化程度偏低,维护自身利益的观念比较薄弱,甚至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受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他们自己还并未察觉。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自古以来,人们就信奉“以和为贵”。遇到问题往往不希望“伤了双方和气”,多数情况都是“大事话小小事话没”。虽然这种做法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是也会有不好的影响。有些忍让确实能够起到帮助别人,维护和谐稳定的作用。但是有些却会让那些别有用心的得寸进尺,不能对其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五)法律援助机构不完备。

因为我国区域之间发展程度存在差异,一些经济比较滞后的地方还没设立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即便是有些地区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其工作的场所大多是租用别人的办公地点,没有固定的办公地方,流动性较大。甚至有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被看做是司法部门的“养老院”,里边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一些遗留人员或者家属。这些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甚至低下,很难适合实际的援助工作,这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在是没有任何帮助。

2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就要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到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完善该制度的方法。

(一)完善立法。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有《法律援助条例》之规定,但是仍然不完善。社会的实际情况在改变,法律制度不能一成不变。其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否则就难以适应人们的实际需求,最終必将遭到淘汰。完善立法可以通过增设实际推行的法律规范来实现,在合适的时机制定《法律援助法》以弥补法律位阶之不足,也是发展此制度的一个长久之计。

(二)增加援助经费的数额和渠道。

经费足与不足是其能否长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于庞大,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不是短期内而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完成的。一方面,政府仍然要增加财政收入在这上面的支持力度。当然了,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是有限,并且需要财政支持的地方还有很多,所以归根到底还是得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基本点。只要国民的收入提高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到时候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划拨也会“底气之足”。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但它也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失业。应当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的捐助,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之中,以此来补充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是非常不错的。

(三)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存在内部与外部的差异。内部设施不完善,外部建设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国家应当向专职的给予法律帮助的机构划分专业的人员,给付他们应有的报酬。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流动性大对民众寻求法律援助也会造成困难。国家可以提供专门的场所让机构的工作人员用来办公。机构还有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地弊端。国家应该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区域,加大对这些地方发展援助事业的支持。除此之外,要提升法律帮助才人队伍,扩大提供帮助服务地人数,同样也要重视支援的服务质量。我国给予法律帮助得人数稀少,但是学习专业法律知识地公民却不在少数。特别在近几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越来越多。这其中的一部分人毕业之后就放弃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另一部分即使投入法律工作,大多也不会不考虑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去。应当积极鼓励法律服务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提高办案补贴,健全相关福利待遇。

(四)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民众本身的法律修养不高,所以应加强对他们进行宣传地力度。根据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及时建立与完善各种有利于民众的服务措施,积极有效的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民利民的服务方式。主动对那些需要帮助的农村社区、偏远地区等困难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定期进社区、下乡村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法律意识薄弱的的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制度,让他们知道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但有益于推动该制度的发展,更有益于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建设。

3 结语

由于自身知识储备以及能力有限,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学习还处于皮毛阶段。大多是学习别人的观点理论,还尚未形成属于自己的相对比较成熟的观点。本文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对该制度的研究还不透彻,并未全面了解其存在的問题,也未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但我会通过努力地、更加深入的学习,在日后及时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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