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娜
经济学中的契约或者说合同概念,将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肖卫,2009)。在个体完全理性和完全竞争的环境下,个体之间能够通过不断地订立契约达成交易,但由于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信息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契约方在契约过程中不确定的偏好秩序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不能达到完全均衡的状态。
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之一的农民,并不是主动进入土地非农化市场而是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被卷入到市场中,而这个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上的市场,农民作为非农化土地的供给者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不是完全自由的,它受国家意志代理人的控制,小农自身的生存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岌岌可危。
农民和外来户作为两个“有限理性”的主体,其所交易土地的行为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双方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成本和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双方交易的基础是不完全的契约形式而不是完全的契约形式(张涌,2008)。而在土地非农化交易过程中,由于农民并不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价格收益在农民、农村集体、国家等不同主体间根据其所掌握的产权进行相应分配。农民在土地非农化市场的形成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
一、农民的有限理性
传统经济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他们假设行为实施者具有理性的算计能力,对所处环境的信息有全面了解,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在众多可选方案中选择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方案,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但现实情况是,行为实施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信息以获知可选方案,实施者的计算能力也并不能达到完全理性,再加上外部世界信息获取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并不能完全把握各种可选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并不一定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需要用符合实际的理性行为,来取代传统经济理论中 “经济人”那种完美假设的理性行为。符合实际的理性行为,就是符合当事人在其所处环境中实际具备的信息搜寻和分析能力的一种理性行为。由于当事人受到自身能力包括记忆、计算以及预见能力的限制,所以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理性的追求只能是对完全理性的一种无限制的接近而已(尹希果,2012)。
农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一方面和所有市场主体一样,只能达到有限理性;另一方面受传统小农观念的影响,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传统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也阻碍了土地的商品化进程。农村土地非农化市场的不稳定均衡性随着区域市场体系的发展将愈演愈烈,逐步导致视野狭窄的农民由于难以判断农村土地非农化市场的价格趋势,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导致他的利益受损。
二、农民信息获得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
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体总是想得到更多关于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的信息。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更多信息的取得就表现为信息不完全问题,而对于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的了解就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在不完全契约的分析框架下,对市场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的理解上并不能以完全信息假设为基础,而应该将信息获得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作为经济主体达成契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志强,2013)。对于市场中的买方来说,他们在选择与农户进行交易之前,会在更大范围的土地非农化市场中进行考察,以便充分获取有关土地地理位置、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各种信息间依据自身的偏好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而作为卖方的农户,其实际掌握的土地资源的供给受需求的影响明显,只有当买方需求出现时,农民作为卖方才将土地投入市场中与买方进行谈判以达成契约。相较于买方主动进入市场来说,农户是当买方需求信号发出时,才选择是否进入市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受買方预期标准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入到市场中,这是一个单向选择的过程,只有符合买方标准的土地才能进入市场,双方在土地市场中是处于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于买方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处于主动地位,农户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他们与市场的联系存在着空间上的距离,而且自身对市场机制不明确,导致他们很难直接从市场中获取充分的信息。
由于农户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处于信息相对弱势的一方,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土地非农化交易也催生了土地经纪人这一角色。相对于普通农户,经纪人在信息的获取上较有优势,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网络,对信息较为敏感。在乡土社会,土地经纪人这一角色多由乡村精英来担任。在村庄土地非农化市场形成过程中“土地经纪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们既是农户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的桥梁,也是农户与外来买家交易的媒介。在土地非农化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胆量冲破政策的红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赋予了农户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方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村民并不敢妄自将土地卖给非本集体农民。“土地经纪人”依靠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本,组织农民合作,推动了村庄土地的大规模非农化交易。他们要最终获取收益,需要运用自身的社会资本去处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凭借着自己在区域范围内的声望和资金实力,将相邻农户的土地直接集中交易或者组织农民合作并与农民约定好分成条件;运用与政治精英的个人关系,向村委会申请建房所需的宅基地时,并争取比普通农户缴纳更少的土地补偿费;提前与当地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沟通,或者在相关部门监察时及时处理好关系;拥有各种渠道与买家沟通,对更大区域土地非农化市场的信息较为敏感,对当地土地或房屋价格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和掌控权。
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农民作为被动的接受者所能获得的市场交易信息非常有限,其关于土地价格的信息大多来自于买方从更大区域范围所带来的,信息的不完全性也导致了买卖双方在市场中的不对称性地位,而土地经纪人的出现更加剧了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三、国家权力掌握着剩余控制权
农民被卷入市场,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对土地价值的认知不断提高,但由于他们知识的有限性、信息获取中的不完全性使得他们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我国独特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更加剧了这种弱势地位。
交易成本的存在,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性:初始契约不可能详尽地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其做出可行的规定。于是,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对事先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进行控制。一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越大,谈判能力越强,得到的剩余就越多(杨瑞龙等,2006)。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农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或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冀县卿,2007)。在不完全契约中剩余控制权直接来源于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村集体拥有村域范围内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因此掌握着对土地资源的控制权,当农民每交易一块土地时,都必须征得村集体的同意,并向村集体交纳一笔土地补偿金,而在土地补偿金价格的制订上村集体拥有较强的谈判能力。
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受供需的关系影响,作为一种战略资源,也受国家权力的控制。土地资源具有外部性特征,单纯的市场手段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需要政府力量进行调节。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代理人,主要是对国家土地资源、城乡规划进行管理,他们在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交易上的收放会对土地非农化市场产生巨大的震动,对土地非农化市场交易中的农户行为产生影响。农民在处理这些权力关系上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土地非农化契约达成的交易成本。一旦更高层级的政府出台政策,农民往往无能为力,他们的权力得不到保障,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土地非农化市场随时面临着终结的可能。
四、结论
本文從不完全契约角度分析了农民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的弱势地位。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被卷入到土地非农化市场中,但由于农民自身有限理性的存在,对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的拥有,导致他们无法公平地参与到土地非农化市场的竞争中来。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在土地非农化市场中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因为掌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享受着对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土地非农化交易双方需要付出大量的交易成本以达成契约。
借助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我们对土地非农化市场中农民的主体地位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农民在表面上获得非农比较收益,但其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只是以一种更加隐蔽的方式存在。在现实情形中要改变长期以来小农的这种弱势地位,必须建立专门的渠道帮助农民获得土地非农化的价格收益信息,确保农民在市场中能够获得相对完全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肖卫,朱有志.秩序演进与中国农村改革:一个基于契约经济学的分析[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02).
[2]蒋媛媛,李雪增.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脉络发展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3]张涌.农地非农化市场中的博弈行为分析[J].集体经济.学术探讨,2008,(08).
[4]尹希果,马大来.农民和企业合作经营化土地的演化博弈分析——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J].农业技术经济,2012,(05).
[5]苏志强.从完全契约到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成因分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9).
[6]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经济研究,2006,(02).
[7]冀县卿,钱忠好.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与农地产权制度重构[J].农业经济问题,2007,(12).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