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
摘 要: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交融互通的产物,对于经济法的法理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部门法的哲理化思潮与经济的时代转型要千丝万缕的联系,新的经济法理念产生了新的经济法法理学体系。经济的法律关系理论与“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是探索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建构的基本路径。本文将就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建构;研究
我国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研究之间存在着脱节的现象。许多研究都把两者隔离开来看,而不能互相联系的看待问题。随着经济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成为了趋势。部门法学的学者开始从法理学中寻找自己的理论支撑点,而法理学的学者也开始借鉴部门法学的思维方式。这种交流融合的倾向有利于经济法学的发展。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将激发不仅仅要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更要从经济本身出发去与传统法理学碰撞。
一、部门法哲理化与经济法的时代转型
部门法的哲理化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这一浪潮的涌现是为了更好的对学科的定位进行深入的思考。现有的知识体系并不能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标准。部门法学不能从法理学中获取一般概念,而法理学也缺乏对部门法学的指导能力,于是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影响力逐渐弱化。尽管法理学有着独特的实用性,但是并不能对所有类型的部门法进行更加全面的诠释。部门法学要在理论逻辑的角度去实现法理学的融洽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思考部门法与法理学的关系已经部门法自身的属性和特点。这种反思的市场催生了部门法的哲理化[1]。
部门法的哲理化使用理论的方法去对法律中的特殊区域进行研究,在研究的方法上有着鲜明的哲学属性。但是同时,这种研究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法律为研究和批判的对象。所以,部门法理学的内涵是,以法理学或者哲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资源,与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进行结合的研究范式。
如此,部门法理学就有了两层含义。首先,部门法理学与一般的法理学存在着属性上的不同,倾向于为部门法构建思维方式,提供终极解释。第二,部门法理学是一种研究的方法和领域,是一门跨学科的研究。
现代经济法是新型的法律制度,目前还处在巩固和完善的阶段。对部门的法理学研究目前还难以有实际进展。在我国,这种情况收到了苏式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影响。甚至直到本世纪初,经济法是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还是存在着中医。所以,经济法学中的部门法理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在研究中,部门法理学的缺失带来了许多不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经济法的地位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在经济法理论上仍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经济法学的哲理化有许多原因。一方面,人们对经济法的质疑导致经济法需要更多的理论来支撑。经济法的理论从与经济有关的法转变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地位。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理论发展过程中,法理学和哲理学的思想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为经济法的制度建构提供方法和框架[2]。
二、构建经济法法理学的基本路径
经济法法理学的构建路径是对本省的固有概念证成来探寻存在基础,是经济法不断的认识自我的发丝过程。经济法理学应为与经济法相契合而生,具有科学性,又由于科学性而对制度时间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在哲学史中,不同的流派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从许多不同的视角对法律进行观察和思考。这些成果对于今天构建经济法法理学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过去各种思想和观点的基础上,才能建构起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客观的需要着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以法律才有存在的利用。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法理学的重要问题。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个关系是经济法的主要研究对象。这表明,经济法法理学的基本使命是为经济法创造基础。但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诉求,这样形成的关系同样可以被视为社会管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经济法法理学通过研究调整对象来解剖各种法律关系,以特点时代的政治经济情况为背景制定适应当时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3]。
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只有“主体-行为-责任”的范式框架之中,法律关系才能有具体的法律意义。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了责任和行为能力,必然游移不定。所以,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是围绕着“主体-行为-责任”的框架展开的。从中可以分析出两个建构方向。第一种运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经济法的概念,把法理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的基本路径。第二种用经济法的制度来诠释法理学的理论,构建一个部门法理学体系[4]。
三、经济法法理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在了解了经济法理学的沿革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后,经济法理学未来的研究会如何发展呢?主要还是看如何对“主体-行为-责任”框架进行演绎。法理学者的部门法理学研究是基础研究,是从社会存在与社会关系中提炼、归纳存在的公认基础。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三次比较重大的变革。第一次在1992年,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次是2002年,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变化。第三次则是2011年,是为了建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独立的制度和理论。为了经济法仍将继续独立化,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思想。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是部门法学与法理学的一次交流和融合。在研究方法上,部门法理学有明显的哲理学特征,并且在饱受质疑的情况下需要更雄厚的理论基础,因此導致了部门法的哲理化。构建经济法法理学,要从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理论框架开始。
参考文献:
[1]何志鹏,王元.国际法方法论:法学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地位[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2,00:202-274.
[2]张继恒.从“规范教义”到“法理守则”:经济法学研究之转型[J].法商研究,2015,05:63-72.
[3]王亚南.分析实证语境下反垄断复合法律关系的法理反思[D].吉林大学,2012.
[4]刘燕南.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