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发冢”罪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犯罪。在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发冢”罪从简单到繁琐,得到了完善的发展。“发冢”罪的规定和发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事死如生”、等级秩序等思想观念。
关键词:发冢;事死如生;等级观念
一、中国古代“发冢”罪的发展演变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发冢”罪内容的规定经历由简到繁,同时对违法犯罪者的处罚越来越严重的过程。
在《吕氏春秋卷十·孟冬纪·节丧》中有言“凡生于天地之间,其必有死,所不免也。孝子之重其亲也,慈亲之爱其子也,痛于肌骨,性也。所重所爱,死而弃之沟壑,人之情不忍为也,故有葬死之义。葬也者,藏也,慈亲孝子之所慎也。慎之者,以生人之心虑。以生人之心为死者虑也,莫如无动,莫如无发。”可以看出人们对于葬送逝者是出于对于逝者的尊重与追思,寄托了人们深沉的情感,所以是要保护坟墓等完好无损的。同时也写到“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合珠鳞施,夫玩好货宝,仲鼎壶金监,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奸人闻之,传以相告。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意思是说随着国大家富,随葬品增多,反而招致了很多的奸诈偷盗之人,虽然圣上用严刑重罪来禁止盗墓,但仍然不能够禁止。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关于逝者坟墓、尸体的保护。
在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发冢问题规定在《盗律》中:“……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1]。可见这时法律规定发冢是与盗杀伤人、拐卖人口等处以同等的处罚,而且《盗律》中规定盗掘坟墓罪是重于一般的盗窃罪的。
到唐朝时的《唐律疏议﹒贼盗》篇专门规定了“发冢律”:“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尸盜柩者,徒二年半;盜衣服者,減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盜论”[2]。唐律的相关规定已较前期朝代详细,而且规定了不同情形的不同处罚,如在问答中有关于尊长卑幼发掘坟墓的不同处罚等问题,可见国家对“发冢”犯罪的重視,反映在法律规定的日益成熟和完善。
在其后的社会发展中,历朝历代有关于“发冢”罪的规定各有其损益,到清朝时期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更是详细完备。在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中,将“发冢”类犯罪规定的更为细碎。沈之奇在其《大清律例辑註》中将清朝时期“发冢”犯罪的七节律文分为四个部分:①凡人发冢之罪;②亲属发冢之罪;③毁弃他人及亲属死尸之罪;④因发冢毁弃之事而附及之[3]。而清朝末年的律学家吉同钧在其《现行律讲义》中对有关清朝“发冢”律写到:“要之此律,已较唐律为繁,而现行条例更加细碎。于律文开棺见尸内又分出锯缝凿孔、尚未显露尸身一项,虽较开棺见尸者稍轻,究较仅见棺者为重,且律罪止绞候,例则改为立决。雇工犯主人、子孙犯父母者,较律亦为加重数倍。近又增出许多名色,如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争坟阻葬、开棺易罐,暗埋他骨、预立封堆、伪说荫基,贪人吉壤、盗发远年坟冢埋葬,并掘历代帝王、先贤、前代分藩郡王、亲王,本朝贝勒、贝子、公等项陵墓。名愈出愈奇,罪愈加愈重,意在严惩匪徒,反致失其平允”[4]。这一论述将清朝与前期朝代律文做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客观的评价。而且他也与日本、俄国等国家的相关犯罪相比较,得出清朝的处罚更为严重。
纵观中国古代有关“发冢”罪的发展过程,可见国家将发掘坟墓的相关行为越来越详细繁琐的纳入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而且对相关犯罪的处罚也越来越严重。这一立法的完善过程也反映了国家对坟墓、尸体的严格保护,也体现出中国古代社会在对待逝者问题中所固有的思想观念。
二、中国古代规定“发冢”罪体现的思想观念
思想观念的集合反映在国家意志层面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将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统治阶级认可的思想观念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并体现这一思想观念。“发冢”罪的规定也体现了相关的思想观念。
(一)“事死如生”的思想观念
中国自古具有“事死如生”的思想观念,如《荀子﹒礼论》记载:“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中国古人认为人去世之后也要和生前一样。这一思想观念甚至在当今社会中仍有体现。所以,人们修建逝者的坟墓以及陵墓的地上、地下建筑和随葬生活用品等都仿照人世间的样子,会陪葬逝者生前的衣服、用具等,甚至仿照其生前居所修建坟墓,尤其是古代的帝王。
因人们对待死亡之事如此重视,有关丧葬礼仪也有严格的规定。人们也必会对其进行好好保护,不容破坏。因而国家对尸体、坟墓等相关的一切等同于有生命的保护,将破坏、侵犯等有损坟墓、尸体的行为规定为国家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中国古代对“发冢”罪越来越详细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古代社会对逝者的特殊保护,其所体现的正是“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的思想观念。
(二)等级观念
在中国古代阶级社会中等级观念一直存在,作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更是将等级观念上升为一种礼法的高度,成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依等级观念在社会中将人类依照血统、社会地位及社会成就的高低等标准,划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的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力和地位,并且人们必须严格遵守。
在中国古代“发冢”律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这一思想观念。在古代社会不仅君主、臣下、平民的丧葬礼仪规格不同,对他们陵墓、尸体等的破坏侵犯行为也有着不同的处罚。侵犯统治阶级寝陵的处罚是要重于对普通人坟墓的破坏的。封建国家甚至于将毁坏皇家家庙、祖墓等行为认定为“谋大逆”等十恶不赦的重罪。而对于亲属之间破坏陵墓的行为因尊长卑幼、亲疏远近的不同而处罚不同,这也体现了我国古代“准五服以制罪”的处罚原则。
参考文献:
[1]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文物出版社,2001,17.
[2]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354-355.
[3]沈之奇.大清律辑註[M].李俊,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28.
[4]吉同钧.现行律讲义.京师法政学堂同学刊.清宣统2年,卷三(208).
作者简介:
许慧慧(1992~),女,汉族,河南兰考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