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治教育和德育是思政教育的重要内容,传统的二元划分式法治教育和德育在高职院校中面临诸多困难,存在亟需解决的矛盾。通过厘清法治教育与德育的关系,找寻出二者之间适当的融合与剥离的途径,以期为高职思政教育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法治教育;德育;融合;剥离
一、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与德育的关系
(一)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基础——德育
德育作为法治教育的基础,从根本上说是公民权利义务融合统一的要求。高职学生作为享有一切公民权利的群体(绝大部分高职学生都已年满18周岁),在对权利的追求上相比中学生有着更为强烈的欲望。[1]但是权利的实现是与义务的履行不可分离的,在形成自己思想形态的关键时期,年轻的高职学生往往容易忽视义务,而过度关注权利,一味的法治说教或告诫往往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这时的德育教育就发挥出匡正思想的重要作用了,在经过大量而系统的德育教育之后,高职学生对于履行义务与提高公民意识的信念在内心不断沉淀,当席卷而来诱惑十足的公民权利逐渐清晰时,这种正统的信念会起到一种平复效果,从而在你来我往的攻斗中产生一种均衡,最终在高职学生心底升起权利义务一统的重要信仰。
德育作为法治教育的基础,从体制上说是我国传统教育的传承与发展。我国作为一个一贯讲究“仁义道德”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更加呈现出对道德的渴求与崇尚。一直以来的教育追求是要使得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全面发展,而“德”永远居于首位,在当前全球法治精神占主导掌控地位的时代,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教育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它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要在德育的基础上缓慢前行,法治教育必须站到德育的肩膀上才能走得更远。
(二)高职院校德育的重要构成——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构成,是由德育的抽象性造成的。德育的重要性毋庸讳言,学生从幼儿园开始就开始接受一系列道德教育,包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公民道德、社会公德等,[2]学生的内心无论自然或是不自然都有了道德的起码标准。但另一方面人性在成長,学生会不自觉地用内心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其在生活中碰到的各种事情,这时道德天生的抽象属性暴露出来,似乎它并不是可以帮助人获得利益的有力工具,在与利益的较量中,道德渐渐占据下风,这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武器来帮助它重整雄风,这就是法治教育。法律以其实实在在的力量规范人的行为,帮助人争取应得的权利,于是更为系统与全面的法治教育成为一种必需。
法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构成,是由依法治国的方针确定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在公民中形成一种法治信仰。高职学生的德育在规范内心的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人不是天使,内心也会有波动的时候,行为如同内心的风筝,内心的一个动作会使得行为发生巨大的偏差,于是各种青少年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同时各种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暗流涌动。只有当法律成为德育的一个重要构成,在内心产生波动时,不仅有道德的规范更有法律的规制时,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地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二、法治教育与德育的融合与剥离的途径
(一)科学地建设德育师资队伍
科学建设德育师资队伍主要是针对法治教育与德育的融合,要实现两者的融合,必然需要科学的授课保证。只有让德育授课老师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做到在德育授课的同时,让学生对法律有个基本而直观的了解,才能在系统学习法律基础时更快更深地掌握法律的理论。因此德育教师应接受一定的法治教育,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这种培训主要是法理方面的培训,且应当将法理与道德结合,能明白基本的法律理念在道德中的体现;其次法治教育教师也应系统学习道德知识,在法治教学中融入道德观念,不仅要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清,还要深刻地解析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建设出这样的一支德育教学队伍,能真正把法治教育在平等的地位下融进德育教学中,既能保证德育的实效性,又能提高法治教育在学生心中的信仰度。
(二)合理设置法治教育课程
在现行的高职德育课程中,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是合二为一的课程,但两者却又在一个课本里被分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首先叙述了思想道德的各项知识,然后分章对法律基础知识作了介绍,这种拼接不是前文所说的融合,也不是更为高级的剥离。法治教育课程应当单独成型,在思想道德教学中法治教育的体现应更多地交给授课教师,让其在教学中渗透法治教育的基本理念;或者适当在德育教材中穿插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内容。而单独成型的法治教育不仅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简单罗列,更多地应是一种法律理念的教学,这种法律理念教学能很好地完成德育与法治教育的衔接,同时也更易引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兴趣。
(三)探求法治教育新途径
法治教育是关乎公民意识觉醒和依法治国方针贯彻的大事,单纯的授课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任务。所谓的新途径也不仅仅是一场法治教育讲座、一次法律知识辩论或一个法庭旁听活动可以涵盖的,新途径应当是能够帮助高职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实际事务的一种全新而又实用的方法。可以在学校学生法律宣传的基础上召开法律咨询会,让学生面对面地提出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麻烦,了解这种麻烦如何得到法律的帮助;还可以成立学生法律社团,了解掌握学生自身所存在的法律误区,即在社会上常见的一些现象就他们的理解是应当怎样通过法律解决的,然后由专门的法律知识宣传讲座消除这些法律误区。同时,学生法律社团还可以在学校法治教育老师的带领下组织学生外出到社区等场所进行法律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更易增加学生自身对法律理念的理解。
参考文献:
[1]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134.
[2]赵云芬.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04(12):17-18.
[3]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5):33-36.
作者简介:
王少(1985~),男,安徽肥东人,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教育,行政法学。
本文为安徽省高校省级质量工程重点教学研究项目(2015jyxm683)“体验式教育在高职思政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