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的棋高一着

2017-03-16 10:07廖若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

廖若莎

摘 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被瞿同祖先生精炼文笔还有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的准确把握而折服。本书的编撰没有局限于常见的编年体系,而是以一种更宏观的视角,更贴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展开对中国古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儒法之争

儒家与法家的“恩怨情仇”起至春秋,但后来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意识形态上取得全面胜利的却是儒家。其中笔者感兴趣的是,为什么看似(只是看似)与现代法治思想更为接近的法家思想没能得到全面的推行,反而让早先在政治上不受待见的儒家反败为胜,一举取得“独尊儒术”的地位呢?学界对其的探讨并不少,在本书中瞿老其实也做出了部分解答。

一、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基本立场

虽然本书的第六章才开始正式探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各种“纠葛”,但其实在前面的五章中,我们都能看到儒家思想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与结构。在本书的第三、四章对阶级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孝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而除了贵贱上下的分野,还有一种存在于亲属关系之中的分异,“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这段内容在制度上的投射也可以在本书的第一、二章——家族与婚姻中找到对应。而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正是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而“礼便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儒家通过强调这种“差异性”,使得贵贱、尊卑有别,而这样的分野又继续加强这种“差异性”。其中礼治所起到的作用,“断不是说仅凭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来治世”,甚至其效力可能还要高于现代社会的“习惯法”,更不用说当时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礼被编入了法律,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而法家的立场何在呢?书中谈到“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与存在”,只是其志不在此,法家更注重的是“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采用的“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认为一切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可有差别之心,区别对待。对于接受了现代法治教育熏陶的我们,看到两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难免会产生亲近之感(法家所推崇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法治的概念是迥然不同的,法家之“法”约等于“刑”,与“德”相对应,而现代“法治”与“人治”相对应)。而回顾本书中谈到的有关儒家思想中的贵贱有别,纲常伦教等内容,甚至脑海里会一闪而过“封建残余”的想法。但事实是,我们站在现代人角度所看到的“封建残余”,在两千多年的专制王朝统治中一直立于不败之地,对于维护君主专制与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毫无疑问,儒家由上至下的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做出了理想勾畫,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理想社会也在古代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家族主义与阶级的概念中得到了诠释。

二、儒家思想的棋高一著

且不说儒家重视教化的德治主义所衍生出的人治主义(将君主视为道德标杆从而推崇),在投君主所好上赢得首局,而极端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工具的法家已失先机归(归根到底,法家的法律还是封建君主的个人意志,只是不像儒家那样明显)。而且依笔者愚见,立足于“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的法家思想眼光也许够高,但却不够全面。在贵族统治的末期,为了打破法律的垄断而对法律予以公开。在这种由上至下的大变革中,法家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变革之后,奴隶制逐渐向中央集权制过渡,社会也趋于稳定,此时需要一整套适用于君主专制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而法家过分重视上层权力通过制定法律来施加对下层百姓的管理,甚至认为民或不受教化,而主张重刑。可以说,法家思想极为重视法律的作用,重视法律的实施,但是在把握社会对法律的反馈上却还是棋差一招。

按书中的说法,如果儒家仅停留在教育家、道德家的层面,这也许与法家在目的、范围上都并不相同,原可各行其是,互不相犯。但问题是,儒家也是政治家,也有政治上的企图。而在法家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上时,儒家已经在修身、教人、治国的道理上一以贯之了。在儒家的思想的贯彻下,家族可以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解决了相当大比例的纠纷问题,缓解了在信息交通等多种因素影响下,上层权力所不能及而带来的不稳定,使得上下形成有机的整体。并且,重视教化的儒家思想,通过礼教潜移默化的影响改变着人们的观念,下到衣食住行,上到治国大政,面面俱到。虽然社会现实与儒家强调的理想的礼治是有差距的,但无疑这种更易为百姓所接受的方式,这种教化的力量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了。所以,在制度更迭的战国及秦的时代,儒法两家尚可一争,但西汉以后这种思潮的争辩渐趋于沉寂,儒法之争逐渐消失。儒家思想体系的完整以及其潜移默化的特性使得其优势逐渐凸显,而且“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渐渐的,法家由于其立足之窄而身陷囹圄。

其实,汉以后的儒者除以儒家著述为正宗外,法家思想也早已混杂其中,而且“读书人应试做官后,便不能不懂法,不应用法律”,在学归一统,儒家独尊之后,法家当然无力与儒家对抗,但却以“以礼入法”、“以刑辅教”的方式存在着。其实我认为,这样的存在方式对于君主的统治莫过于最合理的,既弥补了教化的不足,又不至于陷入罔顾民意的重刑之中。法家思想更适宜存在于“儒法合流”后,作为治理工具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整个国家的治国之术。

三、结语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也许体会了在儒家纲常礼教影响下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禁锢之感。我们有幸生活在重视人权,追求自由平等的时代,但是过去的历史不是拿来让我们居高临下的鞭笞的,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从历史中去寻找,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也许对摸索中国自己的法治之路有着其独特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J].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320-343.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J].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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