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法律问题研究

2017-03-16 09:58秦琳邢玮李正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

秦琳 邢玮 李正文

摘 要:中国现阶段正处于一个迅速发展的时代,要开发城市,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征用必不可少。但随即而来的诸多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问题,例如土地征用的基础理论尚不明确,土地征用在实践运用中存在困惑。因此,通过土地征用法律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解决“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公正补偿的法定基准、征用法定程序、征用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诸多法律问题,为土地征用法律的确立、修改、废除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在实际中,切实落实土地征用程序,围绕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展开研究,针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用法律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正补偿;不征用主体的权利义务

1 土地征用的概述

土地征收的概念:

通常来讲,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土地征用。被征用土地者因其土地所有权征收而消灭。由于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要依法给予土地被征用者经济补偿。有时,协议并未达成时,国家依然会发挥手中的公共权力,强制性收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利,一些土地权利因为国家征用而消灭或者终止。

2 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用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法制健全国家为了实现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利益,基本都是运用法定程序来限制国家权力,解决这一矛盾。其中,相关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是其中最有成效的一项制度。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农民参与征地的程序设计并未明确,甚至,现行征地程序还存在某些问题。这就表明政府单方面决策之后,公众才能够知道征用事宜的具体内容。此时,集体土地被征用者才可以申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集体和农民想就补偿问题提出己方意见时,必须等到补偿办法决定并公布以后。如果意见与补偿标准有异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尽量解决,但是,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没有让集体和农民参与到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各个步骤中去。

公众参与程序上的缺陷,不但使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受到侵犯,还助长少数官员了滥用职权的风气,为其违法使用土地补偿金,甚至扣留补偿金,少发补偿金等任意挪用专款等行为提供了无形的“保护伞”。

2.2失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农地对农民来说,不但可以提供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较低层次的医疗保险,同时也是农民职业选择的一条退路。很多农民进城打工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自己和下一代的在农村的贫困状态,也就是说,失业可能促使大批农村劳动力回流,但是还有另一种可能,农民工自主选择了职业,大部分人还是希望回到农村,继续从事久不耕作的农事。显然,职业选择一条的退路就是返乡务农,这就可以看出,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十分重要。

但是,照目前的情况来看,被征用土地的数量正在增加,而被征用土地这的生活确得不到基本保障。而农民生活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征地,而是因为征地后得不到应给予的土地征收补偿,所以才导致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对政府的许多工作不能理解,导致土地征用问题越发恶化,激发民众与政府和第三方的矛盾。

3 土地征用问题的完善

3.1加强土地征用的公众参与程度

完善有关土地征用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通过向高级立法机构申请,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公众参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力。通过普及广大群众对土地征用中公众参与的了解,获取群众支持,为土地征用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做好公共知识普及工作,完善土地征用法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为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权利提供法律基础。

3.2监督规范土地征用程序

实行全程透明的征地程序。实行全程透明的征地程序,要建立征收土地全程公告制。完善征前公告,让社会之情;强化征用公告,避免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征后跟踪公告,保障失失地农民的根本监督权利。

4 结语

我国土地征用的案件中一直存在着一些土地征用管理部门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应该尽快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同时从制度上更严格地规定受理先予执行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并增加滥用先予执行制度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更加规范,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才确实有法可依,使得土地征用案件的审理有理有据,真正地解决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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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琳(1990~ )女,汉族,山东济宁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邢玮(1988~ )男,汉族,山东枣庄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张孟莹,(1990~ )女,汉族,河北邯郸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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