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限制及法律关系研究

2017-03-16 09:54黄小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效力

黄小宝

摘 要:不同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两重性,股东权益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因此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如何通过灵活的股权转让机制、合理的交易方式和限制条件,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确切的合同效力等来平衡股东独立人格与公司整体持续发展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立法意旨。而股权转让的自由和限制的概括性,在实践和运作过程中多产生纠纷和争议,文章着重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效力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法律关系

一、股權转让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概念

股权又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和管理参与权。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既是请求权也是支配权。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伴随股份的一切权利也随之转移。

股权的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对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对外转让是指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为了确保股东权利及公司的正常运转,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二)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原则及限制

(一)基本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这是我国公司关于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体现,只有赋予股东股份转让权,才能保证公司资产的连续性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对股转加以限制相对于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来说只能是例外情况。

股权转让的另一原则是概括原则,即股份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权的权利、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这是股权转让的题中之义,这意味着股东权的转让不能像物权或债权的转让那样,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或权利。

(二)限制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以及加强公司治理及董事、控制股东忠实地履行义务,反垄断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分为股权对内转让(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限制和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两方面。

1.对内转让的限制

(1)导致股东人数为一人的股权转让。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可能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减少为一人,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会产生股权变动以外的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公司性质的改变,债权人法益保护,税收及其他管理政策等问题的出现,此时股权转让效力将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目前通说是不因导致股东为一人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对此解决方案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见解,审判实务倾向于责令一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股权对外转让一部分或变更公司形式为私营独资企业。理论界则主张引入一人公司制度来解决此问题。

(2)股东权的平等保护。这是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四款延伸出来的原则,该规定体现了当多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时主张受让股权时,主张按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股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平等地按持股比例受让股权以保持公司原有股份控制权的平衡。同时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2.对外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股东以外的第三转让股权主要限制主要是股东的同意,优先购买权及强制买卖。

三、法律关系

只有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才能够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关系: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

股权转让的本质与一般权利转让相同,是转让双方就股权这一标的发生的买卖关系,由债权法调整,但因股权的财产及人身属性,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又受公司法调整。故,股权转让双方的受到多方法律的调整。

(二)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双重属性,是资本聚合与相互信赖的集合体,而股东具有投资选择自由,为了平衡股东的独立人格和公司的整体持续发展,对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通过“同意条款”、“优先购买条款”予以规定。

(三)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

股权转让从另一个角度审查即是股东的变更,受让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新旧股东的变更将产生新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转让股权双方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后,进入履行阶段,这就产生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就权利与身份确认的法律关系。

(四)股权变动过程中,相关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股权转让的一般及特殊的双重性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人合性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相关人员包括转让股东、受让人、其他股东等。股权的对内、对外转让有所不同,具体问题参考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谯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240.

[2]雷新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3(5):25-30.

猜你喜欢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之研究
浅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试析期货法律关系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认定
论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