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舒婷 李政毅
摘 要:取得时效的存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们不应对取得时效建立的必要性有太多的怀疑,我们应当思考的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制度的现实条件,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已经能够适应这个新的立法带来的影响?尽管国外有关的立法和研究相当丰富和完善,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模式。法律是人类法律智慧的最高形态,也是发展最为艰难的方式,它应该考虑到现实、历史、效率、各种因素,并不断创新和改革法律,我国尽快完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现状;立法展望
一、设立取得时效的现实条件
(一)世界各国的立法已为我们作了有益的铺垫
创建法律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社会活动,在法律发展的形式上,法律移植是世界各国最重要的制度借鉴方式。虽然“法之移植”必然存在着许多障碍,如国家与国家之间传统的法律、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冲突,但从先进国家的立法一直是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的推进法治进程的第一选择。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一个新事物,让我国立法者从零开始的研究是不现实的。幸运的是,在西方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有丰富和成熟的经验,换句话说,我们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一定的基础。
在最早的规定取得时效的十二铜表法,根据历史文献我们知道,在古罗马取得时效的定义和组成不同的时代有区别的,在历史上逐渐发展和完善了几千年,在大陆法系民法规范中得以很好的传承。取得时效制度已成为民法典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表明在世界主流立法和学术活动,中取得时效存在的价值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二)我国民法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础
首先,经过审查,法院如果确定取得时效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义务人获得的时效利益需要我们的系统进一步的规定。有学者探讨创造建立在对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的基础是一个合理的建议,作为拥有未知条件的自然债务诉讼时效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取得时效的后续通过建立能有效解决权属不明,尽快澄清不确定的状态的权利。
其次,良好的诚信体系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留下了空间。善意取得作为民法上最为接近取得时效的一种制度,其原因在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受让人必须已完成公示的物权变动,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所有的这些元素,出发点是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和权利归属对公序良俗的维护。但从善意取得和占有的现实系统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立法有两种保护财产体系还不够健全,还可以进一步开拓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演变成取得时效制度。
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设计
我国立法还未取得相关规定,但参照国外成熟的立法体例,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认为可以使我国的制度立法做如下安排:
(一)立法体例上
首先,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涉及物业收购,使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在一个过度批评的通用部分的有效性,从逻辑上和实际应用中都是不可取的;其次,早在古罗马时期立法的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的各项利益没有必然融合,中国的立法若遵循统一立法模式的矛盾存在,虽将获得统一规定的时效性和时效性的一般原则,但将导致财产法律体系的混乱。
(二)适用范围应在不动产领域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基本上弥补了时效制度的缺乏,特别是在遗失财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拾得遗失物满足一定条件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二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由于房地产的高价值,人们不能接受因为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我们为什么不把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领域呢?由于我国的房地产收购和转让采用了注册制度,若纳入调整范围,可以很好的促进土地和资源利用率,更好地实现综合价值。
(三)明确取得时效制度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分
前文已经提到了取得时效是从特制的善意取得制度延伸而来,从现有的国家的立法来看所有权本质的不同,对受让人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是一种客观状态,而不是人的主观状态的要求,我们应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充分发挥取得时效制度的力量,明确区分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尽量避免因为概念的应用引起的混乱的问题。
(四)取得时效的时限建议
鉴于取得时效制度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地的一般规定在30年的时限。英国是根据不同的对象设定的时间长度范围从20年到60年不等。所以我认为我们限制了20年是合适的,首先,它符合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定,在世界主流的范围内,其次是20年的限制,也与我国现行立法的最长保护期相吻合,从而避免了立法冲突。
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展望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就像是沧海一粟,即使在大陆法系,它只是一个很小的点!但取得时效制度的不同的形式和意义,对社会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它不仅会挑战我们现有的社会秩序,会刷新我们长期以来的道德和文化价值,虽然我们的社会环境具备拥有它的主要条件,但我们要确立这一制度也必须耐心地等待,我们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例如,立法体例的选择,具体条件的设计,以及相关制度的协调。
目前,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学术界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期望以“民法典”的准备工作的形式继续推进,只有这样,期待已久的“民法典”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甚至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数量可观的经验,取得时效制度是随着社会提出的要求而不断调整变化的,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我们的步伐肯定不能太冒进,通过试点推进是可行的。同时,我们还应继续努力,为实现取得时效制度构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彦, 甄世辉.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J]. 河北法学, 2004, 08:
[2]徐国栋.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J]. 《中国法学》, 2005, (04):
[3]馮忠明. 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J]. 法学杂志, 2005, (04):
作者简介:
何舒婷(1991~),女,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方向。
李政毅(1991~),男,广东深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经融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