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当代中国快速发展的公众参与实践中,公众有效参与不足问题正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公众参与影响力和破坏政府行政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缺乏有效公众参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不完善、公众参与操作机制不科学以及官员对公众参与存有顾虑等。推动公众有效参与,需要政府从制度层面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制度、权利制度、程序制度和反馈制度,从机制层面主动预判公共决策中可能存在的参与问题和风险、科学分析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机和利益诉求以及理性设计决策不同阶段中公众参与的目的和方式,从个体层面强化培育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主行政理念和公众参与技能。通过多方并举,实现公众参与的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效果。
关键词:公众参与;政府治理;决策制定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7)01-0069-07
公众参与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公民权利意识高涨与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传统的政府单方面、封闭式管理与决策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公众参与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决策制定和公共管理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近40年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公众参与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实践。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有效参与不足问题正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公众参与影响力和破坏政府行政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推动公众有效参与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研究与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公众有效参与的严重缺失
公众参与包括有序参与和有效参与两个面向。自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来,在中央政策导引下,倡导公民有序参与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所谓公众有序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1]32。之所以强调有序参与,是因为公众参与在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升决策合法性的同时,有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风险或政治冲突[2]。因此,确保公众参与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是发展公众参与的题中之义。在重视公众有序参与的同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公众有效参与的严重缺失。所谓公众有效参与,是指在政府治理与公共决策制度过程中,政府与公众通过理性与互动的形式,使得公众参与主体能够达成预期的目标,公众参与机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公众参与结果能够对最终的决策制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政府开展公众参与活动仅是“为参与”而“参与”,仅有“形式”而无“内容”,这样的参与显然是无效的。
应当说,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公众参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行政规章制度、公共预算、绩效评估等诸多政府管理领域相继开展。然而,公众参与仍然存在参与制度不足、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应付式参与、操纵性参与、符号化参与和灰色性参与等缺乏实质意义的参与依然大量存在[3]。以国内很多地市开展的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为例,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层面,由于政府对绩效信息公开存在不公开、不及时公开和选择性公开等问题,公众很难知晓和查询相关信息,导致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在公众参与渠道平台层面,较为典型的做法是采用公众满意度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但这些公众参与机制在便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公众参与结果运用层面,很多情况下,政府没有将公众参与的结果真正运用到决策制定中去,公众参与变成“走过场”,甚至沦为一场“秀”[4]。除政府绩效评估领域公众参与存在上述问题之外,其他领域的公众参与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公众有效参与的严重缺失造成短期与长期两方面的不良影响。短期不良影响主要是制约公众参与影响力,公众参与不能发挥实质性效果。公众参与理论研究先驱阿恩斯坦(Sherry R. Arnstein)指出,“拥有真正能影响决策过程结果的权力与走走公民参与的过场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5]216。就公众参与活动本身而言,由于政府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和公众参与机制选择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整个公众参与活动的失效。很多公众参与活动发生在政府决策制定之后,公众参与对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制定无法产生影响。长期不良影响主要是破坏政府行政公信力,加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政治信任与政府公信力对政党执政和政府行政意义重大。统计分析表明,公众参与与政府信任之间存在复杂的相关关系,扩大公众参与并不必然提升政府信任水平[6]。尤其是缺乏参与结果反馈机制,公众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以及被如何采纳或处理,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政府的质疑、不满和不信任感。总之,缺乏有效公众参与会破坏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关系,甚至造成官民之间的对立状态,影响决策的科学化和政策的执行力。
二、缺乏有效公众参与的原因分析
在当代中国公众参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象征性参与和操纵性参与行为,公众参与对公共政策制度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影响力依然有限。缺乏有效公众参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不完善、公众参与操作机制不科学以及官员对公众参与存有顾虑等。
(一)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不完善
公众参与面临较为突出的制度缺失问题,在信息公開制度、权利制度、程序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短板,这会使政务信息的丰富性、参与者的代表性、参与规则的明确性和参与结果的有效性方面产生问题,影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其一,政府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障碍。科层组织运作的封闭取向使得政府很容易掌握大量的政务信息,与此同时公民却缺乏了解政务信息的渠道,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7]。虽然早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就标志着中国政务公开正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在此之后中央也出台了多份关于政务公开的文件,然而,在各级各部门的具体实施中,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参差不齐,公民获取政务信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政府网站已经成为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然而这些网站在信息发布的全面性、时效性方面问题很大,甚至一些网站沦为“僵尸网站”。
其二,公众参与权利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然而,由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政策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十分巨大,涉及的议题和决策非常复杂,因此,这一规定的实现需要相关具体领域的法律予以明确。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对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尤其是在行政规章制定、环境影响评价、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通常只是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例如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没有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及其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政府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公民参与予以明确限制。
其三,公众参与程序缺少明确规定。行政程序对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约束公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作用显著[8]。应当说,在公众参与实践中,并非没有有关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然而,程序规定的可操作性却是一个问题,“应由谁来参与”(参与主体)、“参与什么”(参与客体)和“怎样参与”(参与方式)等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在公众参与比较活跃的环境保护领域,我国法律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公众参与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通常都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缺失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可以较为随意地选择参与者和制定参与规则。
其四,政府对公众参与的结果缺乏反馈。缺乏及时、全面、有效的反馈是当前我国各类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应当说,很多制度对在哪些领域开展公众参与、以怎样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都有了相关规定,但在公众参与的反馈问题上却没有对政府应当在什么时限内、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向公众反馈参与结果做出规定,即反馈结果没有成为政府的一项义务。以政府部门惯用的公众意见征集为例。针对某一公共议题,政府通过媒体向公众发起了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邀请,然而征集意见结束后,政府并没有相应的反馈,公众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以及被如何处理,更不知道公众参与究竟对最终的决策制定产生了什么影响。长此以往,公众很容易产生“参与不参与一个样”的负面认知。
(二)公众参与操作机制不科学
公众参与无效在很大程度上与公众参与操作机制的设计不当有关。公众参与操作机制的核心在于根据不同的领域和议题,选择恰当的公众参与方式引导和吸纳公众参与其中。公众参与包括许多具体的参与机制,比较普遍的例如听证会、公开征集意见、民意调查、座谈会、论证会、信函、电子信箱、网络留言等。选择何种公众参与机制,需要政府根据议题属性、利益群体分析等综合因素审慎设计。如果仅凭领导干部的一时冲动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设计良好的工作方案和资源保障,那么公众参与活动很可能会草草收场,甚至会产生负面效果。例如,在2013年广东鹤山民众反核燃料厂项目事件中,鹤山市政府委托几个咨询公司就核燃料厂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几个公司都得出了“低风险”的评审意见。然而,在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之后,江门市以至周边城市的民众立即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大批市民到江门市政府门前“散步”,最终该项目被取消。该案例中,并非没有公众参与,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三种方式对项目周边群众进行了意见征询,然而,由于没有对项目的潜在风险和潜在利益群体进行充分的考虑,没有进行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公众参与,从而导致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失效。缺乏科学的公众参与操作设计极有可能造成公众参与的无效,继而对政府决策和管理产生无法估计的风险。
(三)官员对公众参与存有顾虑
缺乏有效参与与官员的模棱态度有关。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决策制定质量和政策执行效率,提升政府管理的合法性。从积极层面而言,政府开展公众参与显然是具有正向功能的。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并非是基于上述因素,而是由于来自社会层面的压力被迫为之。当代中国,许多社会公众不再认可“被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以“主人”的姿态向政府提出了更多的利益诉求,并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9]。传统的政府自主决策、闭门决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政府必须对社会予以回应,扩大公众参与。然而,开展实质性的公众参与不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某种削弱,造成决策的不确定性和未知风险,政府和官员显然对此有所顾忌。出于社会稳定考虑,官员会基于各种理由、通过各种形式主导公众参与过程,控制公众参与的民意表达程度,操作公众参与的时机和渠道,从而降低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影响。
三、推动公众有效参与的对策举措
公众有效参与严重缺失是由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不完善、公众参与操作机制不科学以及官员对公众参与存有顾虑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推动公众有效参与,必须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科学设计公众参与的操作框架和积极提升官员开展有效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
(一)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
完善的制度框架设计是实现中国公众参与有序发展与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当今公众参与热情高涨而公众参与制度化渠道不畅的中国,构建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公众参与制度必须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残缺的系统会影响制度效力的发挥。中国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构建公众参與的信息公开制度,就需要: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工作的考核力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和后果意识,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重点推进若干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涉及政府部门收支的财税、预算、“三公”以及与企业、公众密切相关的项目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等。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与监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包括政府网站、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和手机终端发布政务信息,同时加大对一些政府部门“僵尸网站”的监管审查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
2.公众参与的权利制度
公众参与权利制度是公民参与的基础。“通过参与权利的制度构建,把公众参与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参与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为各级政府设定了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和保证公众参与权利的法律义务”[10]。构建公众参与的权利制度需要:第一,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主体。参与主體既包括普通公众、利益相关者等个体,也包括相关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媒体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在特定的公共决策或政策中,要明确究竟是哪些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决策,保证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第二,保障参与主体的参与地位平等。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主体,不论其性别、身份、地位、职业、财产、民族、宗教信仰等,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具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利益表达、讨论协商权利。第三,建立公众参与权利的援助与救济制度。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或个体、边缘群体或个体以及缺乏公众参与资源和能力的群体或个体,政府司法部门应该为这些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等服务,确保其权利行使和实现。
3.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
公众参与程序制度是确保政府公正执行与公众合法参与的保障。“特别是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中,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主体、比例、程序等规定的明确化程度是约束政府行为选择的关键”[1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构建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需要: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根据参与主体的个体、群体和组织性质,完善对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与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机制。二是以建立完善特定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为重点,根据不同的公共议题或政府决策,明确公众参与的参与主体、参与时机、参与程序、参与方式,完善政府与公众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三是在特定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程序制度的基础上,将分散在各个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序进行归纳提炼,建立兜底的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制定程序制度,进而形成统一的公民参与程序制度。
4.公众参与的反馈制度
公众参与反馈制度是检验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缺少反馈制度的公众参与成为“走过场”,公众“被代表”的现象屡屡发生,最终导致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对政府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为此,必须加快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反馈制度。构建公众参与的反馈制度需要:第一,建立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反馈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反馈义务,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使行政机关改善对公众参与的态度,提升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第二,完善对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登记、说明、反馈机制。政府对公众在参与过程中所表达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都需要认真对待,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是否采纳、如何采纳公众意见建议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反馈给参与主体。第三,健全纪检监察部门对公众参与过程的监管与反馈机制。政府部门除了要向公众及时反馈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及时介入公众参与的全过程,对参与过程中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管,在公众参与结束后及时将监管结果向社会反馈。
(二)科学设计公众参与的操作框架
在确立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之后,如何使公众参与制度发挥最大化的效力,则需要在公众参与的操作层面合理设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制度需要公共管理者针对不同的公共议题,科学分析议题的性质和受众群体,采取恰当的途径和形式引入公众参与。当然,并非所有的政府管理或决策都需要公众参与,即使在需要公众参与的领域,不同的公众参与也起着不同的效果。对政府而言,中国公众参与的操作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动预判公共决策中可能存在的参与问题和风险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在社会利益分化日益严重与信息高速流通的现代社会,传统的政府单一决策或封闭决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面对复杂的公共决策,主动预判公共决策中可能存在的参与问题和风险是政府开展公众参与操作的第一步。尤其是面对利益冲突严重且具有一定社会安全风险的公共决策,例如垃圾焚烧厂、核燃料厂、PX项目厂等建设工程项目时更需如此。近年来,我国频发类似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因此,“鉴于决策项目的技术性和公共性特征,决策者应该能敏感、充分地预见到可能遭遇的公众疑虑、抵触情绪和对抗行为,主动引导公众,而非被动面对公众参与”[12]。国家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的出台表明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公众参与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公众参与成为政府决策制定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当然,公众参与并非局限于重大项目,一些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决策都应有公众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开展公众参与并非局限于社会稳定的角度,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更为重要。
2.科学分析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机和利益诉求
在预判决策中可能存在的参与问题和风险的基础上,要对与决策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类型划分,科学分析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机和利益诉求。在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就资源分配问题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决定了最终的公共决策。使用利益分析法,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识别具体的利益相关者。所谓利益相关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利益受到问题影响或者其行为极大地影响着问题;(2)拥有信息、资源,以及战略规划形成和执行所需要的专家;(3)控制相关执行工具的人[13]。根据与议题的利益相关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与间接利益相关者;根据利益损益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利益受益者与利益受损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掌握了不同的资源,其参与动机和利益诉求亦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对于利益受损群体而言,具有强烈的参与动机和参与诉求。在决策之前,政府必须对可能影响公共决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细致分析。通过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细致的分析定位,采取恰当的管理策略,或者激发引导公众参与,或者淡化冷却公众参与,营造有利的决策环境,规避不利的决策环境,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有效进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理性设计决策不同阶段中公众参与的目的和方式
公共决策不同阶段中的公众参与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果,政府应当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与决策的不同阶段,理性设计恰当的公众参与方式。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目的—议题模型指出,公众参与的目的在政策发展的每个阶段是不同的[14]。政府需要在對公共议题进行性质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决策不同阶段公众参与预期达成的目的,而不能将不同阶段的目的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包含许多不同的机制,不同的机制所产生的参与效果有很大的区别。对政府而言,选择不同的公众参与机制意味着可以产生不同的公众参与效果。例如,告知、公告等属于信息提供类的公众参与机制,选择这些机制意味着公民只是决策的受众,公众意见很难影响决策;相反,公众投票、民主恳谈等则属于协商讨论类公众参与机制,选择这些机制代表着政府不再是决策的唯一制定者,公众参与可以影响决策结果。一个有效的特殊工具或最合适工具取决于影响公众参与的不同因素,尤其是基于决策的不同阶段和目的选择恰当的公众参与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或管理领域,灵活应用公众调查、焦点小组、公众咨询委员会等各类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针对性,提高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三)积极提升官员开展有效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
公众参与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公众参与机制的操作执行最终都是由公务人员来承担的,因此,提升公务人员尤其是官员开展有效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加强官员的民主行政理念。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摈弃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树立民主的意识,将民主的理念贯穿于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制度与实践之中;同时必须认识到,政府行政不仅仅是为了管理、为了效率,更是为了服务、为了民主[15]。公务人员必须认清当下中国公共事务管理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格局,不能将行政管理与公众参与对立,而应该从辩证关系的角度,准确定位公众参与在我国政治结构中的功能和应该发挥的作用,加强官员与公众的互动,促进公众能力的成长,使更多的利益群体直接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从而形成多元化、开放式合作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要培育公务人员的公众参与技能。设计和开展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些技能对于很多公务人员而言是比较欠缺的。为此,政府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手段,提升公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如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城市更新等领域,广大公务人员更需要加强学习。此外,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或借助相关咨询公司、智库机构等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四、结论与讨论
当代中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格局追求。传统公共行政并没有给公众参与留下太多空间,在政府行政的相对封闭性与公众参与的开放包容性之间,始终存在某种张力[16]。如果说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历史的潮流不可逆转,那么如何顺应这一趋势、合理而恰当地利用公众参与则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考量的问题。就目前的实际来看,中国公众参与存在着制度性参与欠缺和实质性参与不足的双重难题。解决这些难题,考验政府的智慧和勇气,不仅需要从制度与操作层面予以科学设计,强化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甚至是更为重要的环节。在确保公众有序参与的前提下,实现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使得公众参与真正对政府管理和公共政策制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公共政策和政府决策的执行效率与质量。
倡导公众有效参与并非意味着忽视公众有序参与。事实上,公众有序参与和公众有效参与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一方面,由于公众参与可能造成一定的行政成本与社会风险,因此,确保公众参与在法律与制度的规定下有序实施是一种必要;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公众参与都是指向一定的目标,因此,确保公众参与可以真正影响政府决策是一种必然,这也是制度执行效果的体现。如果说公众有序参与代表着从消极层面或保守层面规范公民参与的发展方向,那么公众有效参与则意味着从积极层面或开放层面促使公民参与发挥能量。总之,有序参与是有效参与的前提,缺乏秩序保障的参与不可能有效;有效参与是有序参与的目的,没有实质效果的参与是无意义的。对政府而言,需要通过多方并举,实现公众参与的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效果。
公众有效参与是一个亟需关注的议题。令人遗憾的是,关于公众有效参与问题的分析并未引起国内学界的足够重视,金太军等人甚至用“集体失声”来形容研究缺失程度[1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外,公众有效参与问题研究积累了一些富有价值的成果,这其中托马斯(John Clayton Thomas)提出的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最具代表性[18]。公众参与领域知名专家杨开峰指出,公众参与作为一个指向实践的研究议题,“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何时或如何使公民参与发挥作用”[19]。公众有效参与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不言而喻。我们认为,公众有效参与是国内学界亟待拓展的议题;我们呼吁,能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公众有效参与的讨论。通过更多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检验,推动实质性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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