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亳州市“变型拖拉机”管理的对策

2017-03-16 20:15陈战志
安徽农学通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亳州市管理

陈战志

摘 要:该文从源头治理和联合监管两个方面探讨了加强亳州市“变型拖拉机”管理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变型拖拉机;管理;亳州市

中图分类号 S219.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4-0086-02

“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农用机械,因其动力大、载重量大,速度快、成本低,主要从事短途货物运输,而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一度成为农村地区城乡道路运输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时期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其最早是从“手扶变型运输机”演变而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变拖”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年检率低、保险率低、非法改装、超速超载、违法载人、驾驶员安全意识差等问题,“变拖”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2009年在蒙城县发生了“11.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皖17/29863“变拖”与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8人受伤。2012年利辛县发生了“8.23”较大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皖17/12056“变拖”相撞,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类似事故还有2016年贵州“4.29”变型拖拉机侧翻和山东省淄博市“8.11”变型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令人发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安全监管压力十分巨大。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变拖”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农机道路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化安全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源头治理和联合监管两个方面探讨了加强“变拖”管理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1 源头治理

1.1 摸清“变拖”存量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省“变拖”并未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当时生产企业出厂的“变拖”有两个合格证,使得车主既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入户,也可以向农机部门申请入户,到农机部门入户可免车辆购置附加费,省去不少的费用,车主纷纷选择向农机部门入户,造成“变拖”拥有量大增。但由于“变拖”缺点多,监管难度大,省农机部门从2009年下文停止“变拖”注册登记,但目前我市“变拖”保有量还是非常大。因此,必须首先摸清“变拖”的存量。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市登记在册”变拖”有14 139台,2016年正常参加年检的仅有1 724台,占“变拖”保有量的12.19%,两年以上未年检的有12 292台,注销72台,迁移、转移外地51台。所以我市“变拖”安全监管压力大,形势非常严峻。

1.2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年检率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和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所以,农机监理机构是“变拖”入户、年检法定机构,应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变拖”,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邮寄信函、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变拖”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办理年检业务,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年检的“变拖”,农机监理部门要书面告知所有人參加补检,对拒绝参加补检的要收回牌证,努力争取“变拖”所有人按规定参加年检。

1.3 严把年检关 农机监理部门对“变拖”检验时,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的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和方法,强化检验责任意识,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质量。对于提供手续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得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给予年检,确保通过年检的“变拖”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1.4 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要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在“变拖”达到报废标准、灭失的情况下办理“变拖”注销手续。对于达到GB/T16877—2008报废标准的,要在收回牌证、登记证书后强制报废;对于灭失的“变拖”因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及时办理公告作废。对于两年以上未年检的,要按照《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牌证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皖农机监字〔2011〕9号)文件规定公告其牌证作废。截至2016年年底,我市已公告作废“变拖”牌证4 002台,有效地加强了“变拖”管理。

1.5 开展”变拖”登记信息录入工作 2016年,为全面开展“变拖”牌证治理,严厉打击违规发牌、假牌套牌等现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开发了“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农业部农机化司要求各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全面清理本地依法依规核发的“变拖”牌证,并在10月底前完成“变拖”登记信息录入汇总。今后,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在该系统内异地查询外地“变拖”信息,并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打击“变拖”违法违章行为奠定基础。我市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14 139台“变拖”按规定全部录入系统。

2 联合监管

2.1 积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形成联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发证、审验等权限,路面执法权只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于农机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方面信息不共享,农机部门对“变拖”在路面上各种违法行为不知情,导致车辆年检时违章不处理,只要按规定其他手续齐全就能通过年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变拖”后,无法辨认其驾驶人的驾驶证真伪,车辆是否真的参加年检;对现场处罚的扣分、罚款处罚,由于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变拖”驾驶人根本不理会,处罚得不到落实;对电子监控抓拍的“变拖”违法行为更是无法得到处理,从而让“变拖”驾驶人钻了空子,出现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脱节,驾驶人有恃无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大。为加强对“变拖”管理,防止出现重特大农机事故性,我市农机与公安部门积极探索,加强协调,我市蒙城县、涡阳县、谯城区已经组建了“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了公安农机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了对路面上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2.1.1 实现公安农机信息共享 我市成立了3个“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开展联合办公,实现了资源信息共享。农机部门在对“变拖”年检时,要求“变拖”驾驶人提供由“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出具的《农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查询单》方可办理年检,防止违章不处理也能通过年检,遏制驾驶员侥幸心理。对在路面上查处的“变拖”违法违章行为也能及时得到处理。我市利辛县也根据《农業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了每月相互通报制度,有效加强了对“变拖”的监管,并依据《亳州市农机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积极组建“公安农机监管中队”。

2.1.2 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根据本地“变拖”上路运输行驶地的规律,我市“公安农机监管中队”灵活调整勤务巡查时间,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变拖”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活动,有效打击了“变拖”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016年,我市依据省农机局“变拖”专项整治文件精神,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变拖”无牌、假牌、套牌、逾期未年检、拼装改装及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全市检查“变拖”2860台次,纠正处理违法违章行为741台次,拘留驾驶人11人,吊销驾驶人2人,收缴违章罚款10.3万元,有效打击了“变拖”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

2.2 积极办理协查函件,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当前“变拖”流动性大,我市有相当数量“变拖”到外省、市运输作业,特别是到江、浙一带较多,被当地农机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后,来函要求协助查询“变拖”及驾驶人信息,我市积极回复。2016年有15辆“变拖”、39个驾驶人请求查询,记分、暂扣、撤销、吊销驾驶证16人。当然也有不少外省、市“变拖”到我市从事运输,在查处的违法违章“变拖”年检信息、驾驶人信息有疑问是也及时与发证单位联系,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处理,以便加强对外籍“变拖”监管,打击其违法违章行为,净化我市农机道路运输环境。

3 结语

在当前形势下,农机部门对“变拖”加强管理,意义重大。农机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变拖”年检率,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变拖”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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