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家庭旅馆消防安全防火对策

2017-03-15 17:54蔡苍岑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期
关键词:家庭旅馆防火安全

蔡苍岑

摘 要:家庭旅馆作为新生事物,在旅游经济中表现出独特的魅力,既可以弥补节假日期间酒店宾馆床位不足,又可以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丰厚的收入,受到社会的关注。家庭旅馆火灾有日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家庭旅馆;安全;防火

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空置住宅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接待住宿为目的,以个体经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住宿接待设施。家庭旅馆按设置方式可以分为单体式和附设式两种。单体式家庭旅馆指一幢住宅整体用于家庭旅馆及其辅助用房的建筑物;附设式泛指附设在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局部楼层的家庭旅馆。家庭旅馆作为商住旅馆或规模宾馆的一种补充形式,以它独有的经济实惠、简洁方便而受到老百姓的青睐,又可以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丰厚的收入,受到社会的关注。由于长期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家庭旅馆的管理一直处于真空,从而带来了诸多的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火灾多发。

一、小旅馆的形式

小旅馆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接待住宿旅客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家庭旅馆按设置方式可以分为单体式和附设式。单体式家庭旅馆泛指独立建造且主要用于家庭旅馆的建筑物;附设式泛指附设在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局部楼层的家庭旅馆。按经营对象又可分为农舍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二、小旅馆的消防安全问题

家庭旅馆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3.1条的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6.1.1条的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2、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要求。《建规》第5.3.5条的规定,“旅馆建筑及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高规》)第6.2.2条的规定,“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由于住宅建筑在原始设计时相当一部分采用的是敞开楼梯间,但因为家庭旅馆的存在,使得整个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改变(变为公共建筑),进而造成原来的敞开楼梯间不能再适应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3、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高规》第7.6.2条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3.1条的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见原来按规定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改成家庭旅馆后,就应该增设自动消防设施。

4、附设在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与住宅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以及安全出口的设置很难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规》第5.3.5条的规定,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可见,对于附设在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来说,其几乎不可能达到上述要求。

5、对于设在郊区和乡镇上的家庭旅馆,其所在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都不能满足要求。笔者所在的扬州市邗江区148个家庭旅馆中,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的有92个,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有84个,室外消防给水不符合要求的有103个。对于这些设有家庭旅馆的建筑来说,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很容易因为扑救困难造成严重后果,并有可能因为防火间距不足而使火灾蔓延到其他建筑。

6、旅馆经营人员和住宿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更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在家庭旅馆中,相当一部分旅馆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基本都为家庭成员,这些人没有经过系统的消防培训,防火和逃生自救知识缺乏,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再就是旅馆的住宿人员流动性大,少数素质低的人会因为旅馆管理的不严格而随意乱扔烟头,这又加大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7、对家庭旅馆的消防监督,执法上具有不利因素。家庭旅馆在装修时,根据新的《消防法》大部分小旅馆己实行备案制,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己被省去,消防监督人員对这一块的监督己成为空白,一些旅馆业主在装修时有意无意地使用了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进而形成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同时,由于这些家庭旅馆都设在住宅楼内,有些旅馆甚至无照无牌经营,即所谓的“黑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消防监督部门一般很难发现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防火技术对策

1、建设规模。

(1)单体式家庭旅馆。利用家庭合法空置房改建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超过一定规模应按正规营运酒店设计,并对其建筑层数、经营面积进行限定。将建筑层数限定在5层及以下、经营面积限定在1000m2以下较合适。

(2)附设式家庭旅馆。应分别按多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以及单元式、跃廊式和塔式住宅分别限定建设规模。综合考虑城市消防站对多层居住建筑的灭火救援能力相对容易的特点,可将该类家庭旅馆的营业面积限定600m2(约4-6套),连通的单元数不应超过2个。考虑到高层建筑火灾应立足于自救,应严格限定营业规模,即以300m2(约2-3套)以内为合适,并明确作为横向及纵向防火分隔的墙体、楼板等不得破坏。附设跃廊式家庭旅馆,在其不改变原设计报建批准的分套平面布置的基础上,可不对营业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2、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是家庭旅馆最为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54%的家庭旅馆不能满足安全出口数量要求,且部分达到要求的家庭旅馆破坏了整幢建筑的防火分隔。鉴于己适度控制了家庭旅馆的规模,可适当放宽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对于符合建设规模要求的单体式家庭旅馆,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且应直通屋面,楼梯间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疏散宽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相关规定1.1倍执行。还应考虑人员被动疏散的设施,如适当增设简易式缓降器、手电筒、防烟面罩等。

3、消防设施。

笔者认为,限定了建设规模后的附设式家庭旅馆,可以视为不改变整幢建筑的使用性质。原因在于:一是附设式家庭旅馆所占层数和建筑面积相对整幢建筑而言比例较小;二是整幢建筑的人数(包括家庭旅馆)没有明显变化,对疏散宽度的影响不大;三是从内部装修看,家庭旅馆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与家庭装修相似,火灾危险性没有太大改变;四是从人员疏散路线看,附设式家庭旅馆没有对原疏散路线产生影响。但从消防设施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单体式还是附设式家庭旅馆,仍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

(1)点式独立火灾报警器。主要用于四层及以上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以及附设式家庭旅馆,起到早期预警作用。

(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主要用于附设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家庭旅馆,增强对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同时也符合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的原则。

(3)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用于扑救建筑面积较小场所的火灾,有利于灭火行动的展开,灭火效果显著,且操作简易,适用于各类人员。因此,应将消防软管卷盘应用于所有家庭旅馆,并根据营业面积确定安装数量。

家庭旅馆的消防监督,光靠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部门应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对家庭旅馆的消防监督职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家庭旅馆的共同监督。在消防监督管理工程中,要加大对旅馆从业人员懂得一些常用的防火、灭火及逃生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会引导客人疏散,确保家庭旅馆的消防安全。

家庭旅馆作为近几年的一种新生事物,它在给人们带来经济、实惠、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消防安全问题。但只要我们能加强这些旅馆消防安全方面的研究,就可以解决家庭旅馆在消防安全上的一些先天性不足,进而真正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康. 浅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在当前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

[2] 庄清彬.浅议如何提升基层中队灭火救援战斗力. 福建省莆田市支队.

[3] 王德斌. 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几点建议. 辽源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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