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杰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法治顶层设计分3种:一种是综合监管加上行业监管,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另一种是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为行业监管部门等;还有一种是强调行业自律(监管),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执法部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包括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各地自行定义的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但在实施中的执行难,究其症结所在,还须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来确定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专项监管部门责、岗、人员的职责,还须通过该法系的执行部门如编委、编办来确定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人权、事权。《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如不通过组织法体系加以明确实施,不给相应的人员编制,仅通过各级安委会、安委办行文把监管职责强加进去,严格来说并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现有的各地以安委会或安委办发文件来确定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做法,只能从形式上分清楚职责;只有根据组织法体系的要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责分工问题。
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导小组组长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关键是要作出制度性安排,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效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解决好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要根本解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清这一难题,只有通过改革,作出制度性安排,以法治思维作为切入点来统筹解决。
编辑 边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