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创新财税制度

2017-03-14 19:58张艳超
紫光阁 2017年3期
关键词:税法纳税人税收

张艳超

经过多年准备,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基础性法律。这部税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税收立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的重要立法。

一是以《环境保护税法》的刚性“优化存量”。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国务院于1982年和1988年相继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对排污费征收做了具体规定。排污收费政策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污染防治领域的具体化,是我国在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调节手段中体现得最广泛的部分。

从30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排污收费制度提高了污染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为投资环境保护提供了部分资金,增强了对污染物的治理能力,同时也促进了环保系统的建设,但也存在缺乏税法的刚性和确定性,存在人情收费、易受地方干预的弊端。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高,排污费改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最为显著的效用是,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原来应缴未缴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按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通过税收手段,优化存量纳税人结构,厘清征免界限,使污染重者多缴税,承担更多的治理成本;污染小者少缴税;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享受法定税收优惠。这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固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二是以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的协作“引导增量”。《环境保护税法》既明晰了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责任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责任,又规定了两个部门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闭环”。

在纳税人登记的起始环节,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影响评价等信息的交换,准確掌握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增量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准确翔实掌握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并将纳税人的申报入库、减免税等涉税信息及时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后续管理环节,通过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信息比对、异常信息的复核以及地方政府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

三是以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的落实鼓励企业“主动减量”。《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若干优惠政策。一是设置两档减税政策,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设置若干项(如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等)暂免征税的政策。

上述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和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将引导企业主动加大企业节能环保资金投入,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如果每个企业都能主动做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美丽中国也将近在咫尺。

《环境保护税法》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逐步实现为全社会提供优质资源环境,使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绿水青山。

猜你喜欢
税法纳税人税收
税法中的实质解释规则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邓海波:涉猎广泛的税法巨匠
国地税联合开办2017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学堂
服务于纳税人 让纳税人满意
税收伴我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