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被一家房地产公司聘用,试用期2个月。工作3个月后,商品房销售下滑,公司就以赵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她解除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如果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该试用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赵女士在试用期后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為由将其辞退,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