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并非八卦史

2017-03-13 20:20宗和
齐鲁周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婚书礼金彩礼

宗和

2017年伊始,河南安阳发生惨案,新郎新婚夜锤杀新娘,症结出在11万的天价彩礼上。2016年央视调查,发现农村普通家庭彩礼已经涨到至少10万。要知道,即使是当前农村收入有了相当的提高,这仍是一笔巨款。

“彩禮”究竟是怎么出现的?这种方式源远流长延绵了几千年,其存在原因是什么?到了现代,又产生了怎样的异变?不了解这些,就难以找出畸形“彩礼”背后的问题,也就谈不上解决这些问题。

四年前,微博上曾疯转一张“全国彩礼地图”,将全国划分为5个区域,分别为百万元区、50万元区、10万元区、万元区和零元区。在此榜上,上海与天津“荣登”百万元区之列,东三省、江西与青海赫然在列五十万元区,十万区行列有山东、湖南与浙江。

当然,这种计量方式中有些地方包含了房产,比如上海和天津两地就因房产价值相对较高,整体数额显得尤为巨大。如今,这份“彩礼地图”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越是贫困地区,越出现高价彩礼:比如贵州从2万元礼金加电器,涨到8.8万元礼金加“三金(金镯子、钻戒、钻石项链);陕西由3万元礼金加“三金”,涨到10万元礼金加“三金一动(汽车)”,甘肃一些农村地区的礼金则疯涨到18万元。

与此同时,花样不断翻新,让人眼花缭乱。比如过去有“千里挑一”,即1100元;继而“万里挑妻”,即17000元;后来是“三斤三两”,即三斤三两重的百元大钞,大约十四五万;最近流行“万紫千红一片绿”,万紫即一万张5元,千红即一千张100元,一片绿就是许多50元,大约是20万左右;或礼金之外还要有“一动不动”,“动”是汽车,“不动”是楼房。

在一些大城市、南方一些经济发展起来的地区,彩礼不升反降。长江流域如重庆、武汉等地区还存在“零礼金”现象。

由此看来,所谓“彩礼”金额畸高,与收受人员的收入水平很不相符,并且呈级数疯涨,自然会造成小到家庭大到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出现激烈的纠纷冲突也不足为奇了。

礼仪里的“彩礼”

“彩礼”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六礼”,其中的“纳征”。《礼记》中说,“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非受币,不交不亲。”春秋谓之纳币,唐称聘财,宋元明以降通称财礼,民间所谓红定、花红酒礼、下礼、过定等都是指的彩礼。

彩礼是一种婚姻信用的标识物。男方以此向女方家庭提出婚姻请求,女方接受彩礼,表示允诺婚约。至唐朝,对彩礼的规定已相当完备,规定非聘不娶,但不论多少,只要受聘,婚约即成立,双方均不得反悔,否则负民事和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彩礼的本意是制定和维护社会秩序,所谓明夫妇之道,防止淫乱。因此,一方面,聘礼必须得有。没钱的人借钱也得有聘礼。比如《汉书·陈平传》说陈平丞相以前穷得要死,张负想把孙女嫁给他,只好先借钱陈平作聘礼。《后汉书》里对穷而无礼法有淫好的“骆越之民”更是想尽办法,为让他们摆脱不文明,让当地官员凑钱给置办聘礼,“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另一方面,聘礼有法律意义。即使有了“婚书”,聘礼的地位仍不含糊。比如婚书在唐时已经入律,但也规定,“虽无许嫁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元朝有个李丑哥,她爹先收了彩礼将丑哥许给郭驴儿,后来又如法炮制把女儿许给石驴儿,司法判决收了聘礼就有效,所以李郭婚姻有效。明朝沈洪以女许方胜之子,因方胜不曾下聘金,判方胜败诉。

直到民国时期,法律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

可见,彩礼是“礼制”的要求,是为了规范社会婚姻秩序。当然,即使有了“婚书”,彩礼仍能不失其地位,除了民俗,从经济学上说,应该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

流变与婚姻经济学

彩礼对于收受双方本身,具有经济学意义。对于女方而言,尤其在古代,女方嫁人通常就意味着娘家失去了这个劳动力,因此彩礼可算是一种经济补偿。对于男方而言,拥有财富是衡量男子社会地位的一种标识,彩礼便是一种体现。

彩礼的数量和种类因朝代不同,参与人身份不同,按照当时的礼仪或律制,均有差别。周朝主要是玉帛俪皮,战国以后始益以金,汉朝以黄金为主,魏晋南北朝用兽皮,隋唐以后品物繁多,宋朝则惟财是重。

但彩礼既然本身有经济价值,自然难以避免互相攀比和奢侈淫佚之风。彩礼因而成为官位尊卑、门第高低的标识。有钟鸣鼎食之家、诗书簪缨之族在前,就有土豪大亨在后,附庸不了风雅,还不能附庸点俗物了?结果,为彩礼而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的事时有发生。

政府只好出来制止。南北朝时期的齐高帝就多次下诏禁止奢华婚礼,“合卺之礼无亏,宁俭之义斯在,如故有违,绳之以法。”但是呢?应该说效果不显著,奢华之风屡禁不止,彩礼攀比难以禁绝。

此外,当感情触礁,彩礼怎么办?宋元以后,为防纠纷,聘财的细目都会列入婚书。古代律令还详细规定了各种彩礼处置的情形。男家悔婚再娶,不追财礼;女家悔婚再许,追还财礼;若明知女家已订婚仍与之订婚,财礼入官;后订婚者不知情时,元明规定追还财礼;男方若五年无故不娶、在逃者为三年,女改嫁,不还聘财或财礼;男女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者,解除婚约,不追聘财等。不一而足。

经济事件既存在理性部分,也存在非理性部分,用律法来规范经济行为是必要的,但律法无法规定所有经济行为。

1941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信《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中,“彩礼”与“聘金”一起被斥为变相的婚姻买卖。根据地时期和解放后的婚姻法律文件都一律取消彩礼制度。

但事实上,彩礼从未消失。1970年代及以前,是大家普遍认为“没有彩礼”的年代。实际上,当时男方要给女方买衣服等,也要到女方家送礼物。这已经是彩礼了,只是价值较低,尤其是与“陪嫁”相比。

1980年代到1990年代前期,货币开始成为彩礼的支付形式。彩礼数百到千元。嫁妆与彩礼开始趋于平衡。总体看来,彩礼所造成的負担仍不算太重。

1990年代后期,彩礼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数额迅速攀升,彩礼数目开始明显超过嫁妆。而农村娶媳妇难也已经成为较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局部区域范围内,越贫困、越边远地区的农村婚姻要价越高。

2000年以来,彩礼暴涨,并发生根本性变化。2005年前后突破万元,2008年后一年一个行情,年均增加上万元。“伦理性”负担出现,即爹妈成为出钱的主力军。有些地方说,“生两个儿子哭一场”“若见到50 多岁骨瘦如柴的人,就基本上可以判断这人有两到三个儿子”。

2003年,彩礼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重又回到了国家正式制度当中。彩礼问题越来越热,有些乡镇中,司法全年纠纷调解总量的一半以上都是涉及彩礼的。

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的多重拷问

彩礼成为一个大问题,与经济社会的整体背景不可分开。彩礼问题中包含着人。而人们的心理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攀比”或“拜金”就能够尽述的。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人口结构与家庭人口结构的变迁。

传统小农生产方式下,生产节余很少,经济分层的变动性较小,经济水平较均衡,财礼数量也相对稳定。改革开放后,农业剩余劳动力价值得以实现,贫富差距拉开。富裕家庭率先提高了彩礼水平,带动地方婚姻规矩整体发生变化。

现在进入结婚年龄的年轻人,正好碰上人口结构比较畸形的时代,性别比畸高,当前适婚男女比例1.15:1,男性比女性多出3000多万,“供需”失调相当严重,男性求偶成功难度系数自然大大增加。而我国传统思想中,男性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女方当然有条件、有基础向男方提出更高的财务要求。特别在经济欠发展地区,适龄女子通过外出读书、打工的方式流出,却鲜有女性人口流入,当地男子找对象更加不容易,自然也需要支付更高的结婚成本。

另一方面,现在进入结婚年龄的年轻人,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而在中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养老还得靠子女。但是,老一辈的人潜意识里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般来说不需要承担起赡养娘家老人的责任。

我们想象一下:当一户农村家庭辛辛苦苦将独生女抚养成人,然后,她就嫁出去了,那谁来赡养家中老人呢?他们嫁女收取高彩礼,实际上是预收养老金呢。如此一想,我会对那些收取天价彩礼的家庭抱以同情和理解。

同时,当前,区域经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非常明显,而社会阶层固化的趋势仍旧不减。一些家庭也将彩礼作为一种调整儿女婚姻的预设手段。对于农村贫困家庭而言,希望通过婚姻改变命运,因此“弱势积累”现象较为严重,越穷的地方,要的彩礼越高;反之,一些条件尚可的家庭又希望通过高彩礼切断与贫穷家庭的联姻。

当前“彩礼”问题其实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带来的是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的多重拷问。不解决人口结构的问题,不解决养老保障的问题,不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天价彩礼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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