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牧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系,贵阳550025)
传统伦理在现代婚姻法建设中的植入思考
张敬牧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系,贵阳550025)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婚姻制度本身属于家庭私域,引入“民法”之后,其中会牵涉到“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问题,即关于婚姻主体中的双方财产共有问题出现了矛盾,一个方面是婚后共同持有,另一个是“个人所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有必要在其中引入“伦理引导”,化解其中的矛盾。
婚姻法;传统伦理;内涵植入;伦理原则
在一般观念中认为中国古代婚姻属于“包办婚姻”,根据近年来的研究发现,在中国古代体制设计中的婚姻既有所谓的“离婚条件”,也有诸多伦理方面的限制(张洪波,2015)。比如,女方父母双方不能给予“休书”;再如,女方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婚姻不忠”现象不能进行“离婚”等。因而在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依然受到诸多伦理方面的限制,它既考虑到“人情世故”,也包含有诸多“人性光辉”。面对现代社会离婚率较高的现象,以及为了“经济利益”、“财产利益所得”而进行的“离婚事件”等,应该从传统伦理的角度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以达到降低离婚率,解决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等目标。
(一)农村家庭-婚姻之间的“裂缝”现象
现代社会中由于生存的现实残酷性、就业城市化的主导性使我国诸多农村地域的“家”正在出现“边缘化”,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即是这种结果造成的直接现象。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其目的旨在达到“秩序和谐”,实践层面却要求能够起到对于“家庭稳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因此,在这个视角之下,有必要在《婚姻法》建设中植入“传统伦理”,使“家”真正能够获得稳定性、完整性,将《婚姻法》的功能直接对接到对家、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层面上来。
(二)风俗、财产与《婚姻法》的冲突现象
《婚姻法》中的财产规定应该解决民法化实践后的“共有”、“私有”之间的问题,使两种理念之间得到协调,比如,现在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共有,离婚后各有一半的财产拥有权;但一些地区在实践中往往会因当地风俗等进行一些相应的调整,造成了诸多离婚案件中的产权纠纷。另外,我国属于多民族国家,在诸多不同的民族中,依然保留有诸多风俗,即使法律层面承认了婚姻的有效性,但在地区生活范围内的社群却因为未举行、参与当地传统或风俗中的某个祭祀活动等,也不给予承认。比如,我国维吾尔族中的“尼卡”仪式即属于一种民间习俗或带有一些类似西方宗教属性的“婚姻合法性”证明仪式(陈友华和祝西冰,2012)。同时,《婚姻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女方20岁、男方22岁这样的适婚年龄界定,但在彝族中存在早婚早育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都表现出在风俗习惯、财产等方面存在与《婚姻法》相冲突的现象,因此,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诸多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传统伦理价值进行科学的引导(尤其要关注早婚早育对后代的个体生理影响、个体发展的影响等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婚姻法》中的伦理原则主要以法德并行思路设置了对应的平等、自由、人道、诚信四大原则。
以平等原则为例,我国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蒙根基上,首倡了“科学”与“民主”的理论实践(张秀玲,2013);新中国成立后又通过“妇女能顶半边天”的理论基础建立了文明社会视角下的平等原则;具体来看它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平等”既有差异也有共通之处,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属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平等,既没有歧视,也从家庭伦理中引入了民间中通常意义上的“贤内助”的思维,体现在婚姻伦理中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性,妇女在其中的地位实质上与男性存在某种明确的家内与家外的分工;经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现行的婚姻法中模糊了内、外之分,女性与男性在家庭中属于共同承担义务与责任者。
自由原则与人道原则重点体现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方面,如关于离婚的自由权,家庭中对于老幼的人道关怀以及抚养等。近年因经济发展速度过快,有必要看重对原初诚信原则的补充,尤其需要增加针对“契约”关系层面的信托责任,通过伦理化的视角引入法律层面的信托责任能够有效地减少因财产纠纷、遗产分配方面的问题;以此减少因传统伦理中对于“嫡系”、“出嫁”等造成的财产分配“剔除”问题。从2017年初我国在“立遗嘱”人数的不断增长中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化对于道德原则与属于偏见性的伦理眼光已经有诸多扭转,能够有效地在遗嘱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更好地形成夫妻双方的义务履行引导,推进《婚姻法》中的财产归属权明确化发展,为家庭伦理进一步引导提供法律援助。明确传统伦理与现行体制之下法律所规定的伦理界限,实现婚姻伦理方面的“偏则正、正则拓”,使传统伦理中的“孝”对应于现代法律下的“义务”,利用“遗嘱”实现婚姻财产分配中的“公正”、“诚信”,从而更好地将伦理中的“好”,与法律中的“财产规定”进行关联,实现婚姻财产分配、夫妻承接遗产等各个方面的“伦理依托”。整体上观察现代化的《婚姻法》中植入传统伦理内涵,旨在通过对家庭内部的意愿进行满足与牵引,并且令夫妻双方的婚姻问题直接与家庭内部的养老、扶幼对接到事实上需要明确法律规范下的财产分配,为其婚姻的稳定、家庭的和谐提供一个支撑结构,减少因财产所引起的一系列纠纷,以及对于家庭伦理的破坏。
(一)传统伦理在婚姻法建设中的功能
《婚姻法》中的传统伦理内涵植入并不是从法律层面硬性进行规定,而是以婚姻法为基础,综合多种因素考量评估后,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我国现代城市、农村不同状况下的家庭现状实施伦理引导,以达到化解矛盾、巩固婚姻、促进家庭和谐,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本质上属于对婚姻制度本身的延伸,使《婚姻法》获得实践层面的效用。根据城市、农村或者不同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选取“以和为贵”、“以后代为基”两大伦理,完成传统伦理内涵中的“和谐”、“延续”得到平移与转用,协调婚姻法与伦理之间的存在的矛盾或冲突,达到化解争议的目的,为婚姻制度保驾护航。
(二)传统伦理导向下的植入逻辑及实践方法试析
我国传统伦理中“以和为贵”的伦理导向,可以适用于家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事件之内。从《婚姻法》中对于双方义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性引导可以认识到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促进家庭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若能采用以和为贵的伦理能够促进婚姻制度发挥出更大的激励作用(张洪波,2015)。具体操作中,在城市可以借助目前各个社区中的调解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实践,如居委会就可以设置具体针对夫妻双方的协调任务;再如,在婚姻主题之下,由社区主导开展一些具有“家庭伦理”意图的一些宣传活动,诸如讲座、演讲、居委会探讨,进入居民家庭进行交流、问卷调查,以及解决问题等。这种以和为贵的伦理植入可以减少家庭矛盾,尤其是被影视作品无限扩大的“婆媳关系”。同时,这种以和为贵并不是“和稀泥”式的要求“尊卑”之类的消极观念;而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令民众切实理解到“相对存在”的意义,并从法律义务、责任、角色等进行多个方面的现代化训导以促进家庭和谐。只是理念上的伦理意图指向“和谐”,而实践中则重在通过现代化的观念、方法、法律规定、人道关怀等进行具体操作。
适婚年龄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农村等存在着偏小化倾向,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极大的生存压力之下,诸多家庭为了使其后代能够早日解决终身大事会采取一些极端的、甚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广西一带曾出现的“越南童养媳”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既牵涉到婚姻买卖的嫌疑,也是通过这种表层的婚姻关系达到人口贩卖的动机之显现。所以属于双重性质的违法行为。鉴于此,在实践中需要从生理学的角度考虑到现代人身体发育,从法律学角度增加对法律执行缺位的弥补,尤其是需要在广大偏远、落后贫穷地区,通过政府、村委会的党员之家、计生委、医疗机构等多方面合作,共同引导促进其形成一种“以后代为基”的伦理理念。比如,进行一些《婚姻法》的内容宣传、手册印发,利用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终端的手机平台等进行一些相关信息发布。再如,从医学角度普及人体发育的特征、生长时间,使其能够对后代有一种健康的认知观念,改善原来的狭隘偏见;至于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与社群集体心理及价值,则需要进行一些调查研究,通过引入现代婚礼形式进行淡化;尤其需要针对社群中的那种“普遍化的群体权威”需要合理疏导,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从情感路径导入使其认识到后代发展的必要性。目前来看只有工作细致入微地进入到基层,对接到真正的民众才能起到效果。
从现行《婚姻法》剖析它的实质已经将其关联到了社会秩序、家庭稳定层面。通过法律制度化的规定、传统伦理意愿的引导,我国已经形成了针对《婚姻法》的法、德并行的新取向。而且各个地方在实践《婚姻法》时也增加了诸多社区性的“调节”,使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和事佬”这个角色的功能得到了最大化体现;尤其是居委会成员的积极活动,更加增进了对于婚姻关系的全面调整。加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内在倾向也使得我国婚姻外部协调机构及其相关突出个体起到了更大的作用。建议在现阶段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婚姻法中的传统伦理植入,始终坚持以婚姻家庭的客观情况为依据,并在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种因为资产问题而带来的离婚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设置对应的协调制度。比如,上海在“限购令”之后出现了诸多因买房而出现的“离婚潮”,既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也对其家庭的进一步和谐带来了破坏性因素。因此,从这个角度观察所谓的婚姻法中植入伦理需要合理把握其道德层次,对于这种利用婚姻法实施利益获取的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预警”。尤其是将民政局、社区管委会、居委会等进行信息化改革后的“互通有无”,增加针对婚姻法下的一般信息调查。也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问题积累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实现对和谐家庭的伦理构建。
根据家庭和谐理念及其实践分析,新时期我国的《婚姻法》中植入传统伦理,应该坚持以实际的“家的破碎”为认知前提,明确认识到“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的具体情况;然后根据现实情况相应地设置《婚姻法》中的伦理要素植入。比如,目前《婚姻法》中规定的关于对儿童的看护、老人的抚养与照料在事实上实现率较低。那么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以及在现行婚姻法的功能发挥方面提高其牵引能力,就有必要进行多种因素的调研,如经济因素、家庭纠纷、生活习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地域间隔、生活观念等,通过对此类因素的分析,可以更好地通过经济政策加以引导(陈信勇,2014)。如对于打工夫妻所居城市中的儿童上学问题的解决;如回乡创业的金融扶持以及户口的办理条件限制调整等,都可以更好地为《婚姻法》规定的各项夫妻义务的履行,也可以充分发挥出《婚姻法》的作用与功能。因此,在未来的《婚姻法》修订或改革中必须综合考虑“良法”的影响因素、促进因素,以及通过诸多法律、政策、理念方面的革新进一步完成《婚姻法》下的家庭和谐构建。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因而在生活习惯、风土人情、当地权威、社会风气、经济状况等诸条件下,会产生一些与《婚姻法》相矛盾的现象,以及争议之处。因此为了保障其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即促进后代健康、家庭完整稳定、社会井然有序,须突出婚姻制度本身的功能性。由于硬性的强制措施在此类属于软性文化基因或传统相续层面很难起到作用,因此建议在实践过程中,须根据城市中社区建设、农村地域的社群关系导入伦理意图,发挥出传统伦理内涵中的“和谐”、“延续”的可持续化优势要素,在实践层面通过“以和为贵”的伦理植入、“以后代为基”的伦理植入提高《婚姻法》的应用效果。
陈友华,祝西冰.2012.家庭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之实然与应然[J].探索与争鸣,(06):42-46.
陈信勇.2014.离婚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处理问题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为中心[J].浙江学刊,(1): 131-137.
张洪波.2015.论不溯既往原则在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适用[J].当代法学,29(5):84-90.
张秀玲.2013.论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兼评《婚姻法》第46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1(1):138-144.
Reflection on Implantation of Traditional Ethics in Construction of Modern Marriage Law
ZHANG Jing-mu
(The College Humanities&Sciences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Law Department,Guiyang 550025,China)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in Marriage Law itself belongs to the private family issues.The intro⁃duction to“civil law”will have something to do with the issue of“property is inviolable”.There has a problem of sharing property by both sides of marriage subjects.On the one hand,the property is held jointly by two sides;On the other hand,the property is belongs to individuals.Thus,to this point,it is necessary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by introducing the“ethical guidance”.
Marriage Law;Traditional ethics;Connotation implantation;Ethical principle
D923.9
A
1671-055X(2017)04-0024-03
10.16595/j.1671-055X.2017.04.006
2017-04-11
张敬牧(1994-),男,贵州毕节人,主要从事婚姻法研究。E-mail:67091598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