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川
中国需要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的中国宪法
——读庞德《论中国宪法》
◇郝铁川
(一)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大学任教,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他还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杨兆龙的哈佛博士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两人有深厚的师生情谊。
1946年7月,经过时任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的杨兆龙和部长谢冠生的斡旋,庞德来中国受聘担任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他是近代来华的最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
(二)上世纪40年代,庞德用英文在美国发表了《论中国宪法》一文,讨论中国今后制宪应注意的基本原则,颇为美国人所注意。于是,杨兆龙就将它译成中文,在中国发表。在这篇章中,庞德主要提出了如下观点:
第一,“中国需要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之中国宪法(指民国宪法),不必抄袭外国。”庞德认为,制定宪法最应该注意的就是使其适应一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在一国原有制度和传统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绝非可以简单地移植他国的宪制。孙中山主张先行训政、再搞宪政的过度理论是对的,中国今日(指上世纪40年代)制宪不应专抄袭西洋的制度。
他认为,有人以为对欧美各国宪法的历史加以研究,就可从中找到一种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的宪法理想模式,是错误的想法。一国宪制须顾及时间、区域、人民三者的需要。中国所需要的是一种具有中国性格、适合中国实际的宪法,非抄袭外国之宪法。
第二,“三权分立制并非民主或立宪政治之必要条件。”庞德说,三权分立不是立宪或民主政治的必备条件。一般人认为这一制度可以普遍适用,是忽略了这一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与社会背景。什么特殊历史和社会背景?庞德没有展开论述。
他认为,今日(指上世纪40年代)中国行政上所迫切需要的是统一性、继续性、稳定性与行政效能的提高。中国缺乏美国当年的历史及社会背景,因此没有采取三权分立制的必要,况且三权分立制并不符合当今中国政治的迫切需要。
庞德认为,民主有专制与立宪有区别。民主的专制现象产生于这样的社会:人民受教育不够,文化水平较低;多数人不关心国家大事,政治训练不足,即便是多数人的意见也未必可取。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的民主政治,最终沦落为少数官僚政客的专制政治。宪法可以约束官吏,但却无法约束多数人民。
第三,“中国宪法起草者鉴于中国情形不同,未拘泥于任何制度而酌采各制之某部分殊属可嘉。”庞德认为,讨论宪法的人往往觉得近代国家的政体设计只能在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选择其一,但实际上民主国家没有必要这样做。
第四,“中国应采单一制,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宜概括性规定,而不宜详细列举。”庞德说,虽然疆域广大之国应该采取联邦制,不宜实行把权力集中于中央的单一制,但如果疆域大国面临外患较多,则应采单一制。
他认为,美国、加拿大、英国向无外患,没有建立强有力之国防制度的必要,所以实行联邦制。中国面临日本侵占外患,制宪者应顾及国防的需要,故单一制比较可行。至于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分配应以维持均衡为原则,即:事关全国的权力属于中央,事关一地或具有地方特殊性的权力归地方。
庞德说,这两者的权限不便严格规定,因为任何时候他们都很难绝对地划分清楚。美国当年制宪就是对于政府具体权限没有详细规定,才使后来的人们灵活地处理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变动。中国宪法起草者对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度仅设一般原则而不作详细规定,使立法机关将来可以因时因地而立法,宪法解释权可以因时因地而为解释,较为妥当。
第五,“中国是否采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须视中国环境条件而定。”庞德指出,中国宪法(指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就违宪事件能否像美国那样可以向法院请求救济,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采行美国那种违宪审查制度,可以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