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巧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的公信力建设研究
黄巧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质量的好坏及公证公信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相关行为人对公证事项的事实判断及相应的行为选择。必须将公证的建设作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常抓不懈。
公证 公信力 价值基础 深化
1.依申请启动、依合意进行使得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是公证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公证机构不能主动启动程序这一点与法院“不告不理”原则的第一层含义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相类似。虽然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于主要的审查对象也不负担搜集证据的责任,但是在公证机构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提供证据材料、解释说明、进行承诺等方面有更多地参与空间。而且,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活动。而法院对纠纷有做出裁判的义务,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这与公证机构拒绝出证所表现出的相对任意性形成鲜明对比。
2.公证公信力的高低决定着制度作用的实现程度。公证具有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公证能够产生一系列实体法律效力和程序法律效力。公证公信力的高低实质上影响行为人的事实判断、行为选择。第三方经过对公信力的内心判断所做出的行为影响着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引起纠纷的产生,可能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也可能导致纠纷的解决。只有公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才能有效发挥其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公证机构与仅仅作为市场主体之间中介的律师事务所不同,它还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承担着预防纠纷的职能,它的公信力切实影响着制度作用的实现。
3.公信力的高低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存在与否。确立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制度使得经公证后的信息可以被重复传播而不需要重复支出生产信息的费用,从而降低信息成本,这就是维持公证公信力之意义所在。只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者文书有公信力时,公证制度才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1.公证的基本原则。第一,依法办证原则。依法办证就是指在公证活动的全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办理公证的程序合法。第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民事行为必须公证。第四,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公证最基本的根基就是诚信,公证人员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回避原则是为了公证行为的公正,要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公证人员回避。第五,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公证活动中,必须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他们的陈述,亲自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坚决杜绝代理间接办证的情况出现。
2.公证程序。从价值目标的角度出发,公证程序更多关注的是公平正义,是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保障。第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审查阶段的程序过程。第三,出具公证文书,简言之就是出证,是公证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公信力最直接的体现。当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经过取证核实,认为符合出证的条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文书。一般程序规定有三个环节:审批、制作和送达。
1.公证公信力建设需要明确公证机构的本质。要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就必须对公证机构的性质有一个清晰而准确的认识。首先,公证的“公”不是国家公权力的“公”,而应该是公众的“公”,应该是公益的“公”,更应该是公正的“公”,不应当把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次,公证机构的使命在于规范公证活动,行使国家证明权,而不是为了追求公证机构的集体利益或者公证人员的私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公证机构也不应该成为把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而是应该选择事业单位体制作为公证机构的体制模式。
2.公证公信力建设需要提升公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1)应该严格执行《公证法》有关规定,规范公证员的入职渠道;还要在提高学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实际工作经验。(2)加强公证员的敬业和诚信教育。第一要敬业。有人说乐业才能敬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对于公证这类较为枯燥的工作来说,责任心的培养才是重中之重。第二要诚信。诚信是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3)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学习。定期举办培训班,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多进行行业交流。
3.公证公信力建设需要规范公证程序。(1)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同公证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对没有制定细则的公证事项,应尽快地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办证程序的规范化。统一完善办证规则,减少公证各环节的随意性。(2)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证办证程序。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作到审慎细心,恪尽职守。查验材料应当仔细认真;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对符合申请公证条件的不得拒绝受理;起草公证书不得加入个人主观色彩。(3)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公证机关应及时对当事人公开公证办证程序和办理进度,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体现阳光公证,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
4.公证公信力建设需要强化监管力度。首先是对具体公证处的管理。强制实施公证公示制度,使公证程序、公证流程、收费标准等和公证结果公开化、透明化。推广便民措施,改进监督的方法,促进服务承诺的落实。其次,对公证员个人的监督管理。可以从公证员廉洁自律方面、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查处。杜绝吃拿卡要、乱收费等乱象。第三,对公证业务加强监管。可以对当事人对办理公证的满意程度做跟踪回访,对公证文件的质量经行评价,另外要加强对档案保管工作的监督。
[1]杨绍宏.公证程序的价值[J].中国公证,2014,(3).
[2]周志扬.在公证实践中建设行业公信力[J].中国司法,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