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立明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刍议
姜立明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指的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相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向,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进行审查的途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而选择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是撤销仲裁裁决得到救济。
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救济途径
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分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其中终局裁决指的是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则是在当事人受到裁决书之日其满十五日未起诉后,裁决书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针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也可以划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若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则需要明确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如果是对生效的终局裁决表示不服,现行法律中有相关的救济途径,而如果是对生效的非终局裁决表示不服,则现行法律中并未有规定救济途径。
现行法律中对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并具有相关的证据,则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仲裁裁决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所规定的具有救济权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并不具有救济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救济权的使用[1]。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明确指出,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如果发现错误可以提交本仲裁委员会进行重新处理,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仲裁委员会在决定终止原仲裁裁决后,应在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外组成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在三十日内判定仲裁结果。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都具有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的权利,在发现裁决书错误时应及时进行内部纠正,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后,仲裁委员会也需要及时启动讨论程序,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纠正。现行法律中对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但就当前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来看,在规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应用到实际问题时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如果仲裁文书已经生效,那么在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前,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行救济,其一是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启动监督程序,另一种则是仲裁委发现裁决书问题时,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现行法律对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劳动者可以提出诉讼且没有法定条件限制,只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服便可以提出诉讼。劳动者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就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便可以提出诉讼,而用人单位则不具有诉讼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提出诉讼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要求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提出诉讼,如果期满不起诉,则视为放弃诉权,仲裁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针对现行法律对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救济途径,一方面需要增加并规范撤销申请权,另一方面则需要明确仲裁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
当前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使得一些当事人无法合理行使权利,失去了救济的目的。因此,在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中需要适当增加撤销权,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劳资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申请撤销的期限需要进行限制。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都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对有争议的仲裁结果进行审查。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对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撤销期限可以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6月内[2]。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才能撤销。此外,如果各级仲裁委员会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存在异议,发现裁决书存在问题需要重新处理,则可以提交仲裁文员会进行审核,如果确实存在问题需要重新处理,仲裁委员会应及时撤销仲裁裁决,并在规定期限三日内将撤销裁决、重新处理的决议告知当事人。在撤销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处理完毕,并将裁决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果仲裁裁决在撤销前已经执行完毕,则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仲裁裁决书应需要建立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中要求仲裁调解协议需要满足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还需要保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的仲裁调解书应予以撤销,甚至可以判定为无效。如果仲裁调解书已经函数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违反自愿原则或是法律法规的问题,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申请再审[1]。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与作出仲裁判决的法院一致,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法规申请撤销仲裁的期限作出限定。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常见的民事案件,很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程序终结后,都没能进入发育的审判程序,这样一来,在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起诉期限与申请撤销的期限届满后,仲裁委员会或当事人对仲裁存在异议时,便可以通过救济途径对仲裁提出异议。当前在救济途径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优化,使其更好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保障。
[1]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J].仲裁研究,2006,(01):27-35.
[2]刘涛.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刍议[J].职工法律天地,2016(24):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