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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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强调,质量立国要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要着力在服务标准制修订上下更大功夫,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创新促进行业标准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现行《标准化法》制定于1988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的深刻变革,《标准化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国内外形势的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点改革措施。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力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常务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下一步,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修订草案审议工作,争取新的《标准化法》尽早出台。
近日,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
马凯指出,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建设制造强国、保障国家安全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成立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他希望各位专家勇担重任,创新进取,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我国新材料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作出更大贡献。
马凯强调,咨询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熟悉技术、熟悉行业、熟悉市场、熟悉政策的优势,加强前瞻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研究,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做好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的研究论证,提出高质量咨询意见,支撑国家决策。要密切跟踪世界科技前沿,认真研判产业发展趋势,科学制定重点领域技术路线绿皮书,引领行业发展。要做好相关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的论证评估工作,参与国家新材料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决策咨询工作,加快完善决策咨询工作机制,把专家咨询纳入决策程序,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服务保障。
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由48位著名专家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干勇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
北京科技大学谢建新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徐惠彬院士等5人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宝武钢铁集团张丕军教授、钢铁研究总院杨才福教授、安泰科技周少雄教授、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副院长熊柏青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孙冬柏教授等担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2017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文件指出要全面推行绿色制造,着力抓好绿色制造体系构建、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节能与绿色发展机制创新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发展绿色制造产业,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并提出了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4.5%,工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的目标。为此,文件指出要着力抓好绿色制造体系构建、工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产业和宣传培训等六方面工作。
证监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日前公开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张晓军表示,近年来,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大力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ABS)筹集资金。张晓军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作出界定。《指导意见》中所称的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则主要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产业。
《指导意见》强调,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绿色产业项目,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
据介绍,《指导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证券交易所将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同时,《指导意见》也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要。
《指导意见》要求,证监会系统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审核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便利性;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公益榜”,将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公司债券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今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将全力推进以团体标准为主体的行业标准化建设,并将陆续发布“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标准”“中国木质林产品品牌评价标准”等多项行业标准。
据了解,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在标准化建设方面也早已有所动作。2016年12月1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正式宣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NFPIA 1001-2016,同时授权首批24家单位使用社团标准。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钱小瑜介绍,协会今年将继续推进这项标准的授权和宣贯工作,同时争取这项标准能与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接。
此外,钱小瑜还透露,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今年还将陆续发布“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标准”“中国木质林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名贵木材认定标准”“订制家居行业规范”等行业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社团标准化体系。
协会还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制定相关的团体标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家居事业部总裁岳振锁对此就表示,标准的制定对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企业应该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一方面,标准让企业的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控有据可依,另外,从长期来看,对企业品牌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国家对一些指标的检测和管理越来越严格,一些不遵守规范的小厂就会逐渐被淘汰,比如环保不过关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这样对遵守规范的企业来说,发展的空间和环境都会越来越好。”
今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收官之年,受异常气候影响,再加上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去年冬天以来,空气重污染频发,无形中加大了“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任务的完成难度。为此,环保部在京津冀以及山东、河南、山西6省(市)启动了为期1个月的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督查。目前,督查正在进行中。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以下简称“2+26”城市)被确定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就此次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清单排查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环保部已向京津冀、山西、山东、河南6省(市)环保厅以及“2+26”城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
自2月15日,环保部启动空气质量专项督查以来,京津冀以及山东、河南、山西6省(市)中的18个城市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被曝光。其中,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参加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督查时指出,从2016年10月份开始,石家庄市空气质量出现大幅下滑,今年1、2月份各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均不降反升。
同时,环保部通过督查发现,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许多城市都分布着“小散乱污”企业。以石家庄为例,“石家庄市各县几乎都有特色产业,但很多都是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超标排放严重的‘散乱污’企业。”环保部认为,石家庄市的这些特色“小散乱污”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
环保部要求,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要摸清在用燃煤锅炉分布情况和详细清单,其中包括这些燃煤锅炉的地理位置、所在企业信息、锅炉型号、规模、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量估算等情况。
同时,要全面排查“小散乱污”企业排污情况。环保部说,重点针对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建立全口径排放清单。对此,环保部提出的要求是要将这些“小散乱污”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装置、治污设施、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量估算等信息全部登记在册。
就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环保部要求,各地要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将应急预案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企业项目清单中,明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并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和停限产设备,确保措施可操作、可计量、可核实。
环保部要求,“2+26”城市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不虚报、不漏报。“对未列入本次排查清单中的企业,今后一经发现,一律关停,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环保部指出,国家督查组将把排放清单排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制定落实情况作为正在进行的空气质量专项督查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