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探研*

2017-03-11 10:08何世鼎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企业

何世鼎(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探研*

何世鼎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的巨大差距,源自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制度差别以及数量悬殊的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等科技发明。文章通过比较近代中外企业之间的科技元素,比如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差别、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的发明数量,阐述近代中外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认为中国民族企业科技进步的发展路径与西方不同,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国有企业主导型的路径,并使企业科技的发明和普及受到了抑制,是政府功能的“错位”体现。

中外企业,科技进步,政府功能,路径

中国民族企业的家族制度,明显不同于西方的公司制度。从本质上看,它属于一种受血缘或地缘关系高度保护的同舟共济的协作制度,即这一制度把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视为理所当然。而这种“理所当然”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信用在中国社会中历来不是稀缺资源。于是,中国的近代民族企业主的经营伦理观(Management Ethics)延续这种传统制度。但是,家族制度有其难于克服的弱点。比如,难于迅速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难于从企业外部获取高端经营人才;难于在企业内部自然生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等。笔者认为,尽管世界各国的企业形态都无一例外地走过个体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这一共同的发展道路,但公司制度没能在中国民族企业中产生,以及没能迅速得到普及,与中国的传统人文环境不无关系。

企业的科技发明,指两种不同性质的发明:一种是管理原则(Principles ofManagement)的发明,另一种是生产手段的发明。就管理原则而言,18世纪后半期,英国企业发明了工厂制度;19世纪中叶,法国企业发明了“工厂委员会”(Shop Committee)制度;19世纪中叶,美国企业在“机器零部件互换”(Interchange of Parts)和“大批量生产”(Mass Production)模式的引导下,发明了“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制度;19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发明了“集权职能部”(Functionally Departmentalized Structure)制度;20世纪的初期和20年代,美国企业又分别发明了“经营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制度和“产品分权事业部”(Decentralized 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制度。而近代中国民族企业的管理原则的发明,虽然在商业企业中有山西票号的“分号制”和山西商人资本的“两权分离制”(所有权和经营权),①“山西票号分号之设立,有因各大商埠必须设立者,如平、津,沪、汉等。有因自己营业范围而设立者,如志成信、协成信、协成乾在广东……设立的手续,由总号选择干员,携带图章砝码,并路费及开办费若干前往。不必携往大宗资本,因系汇兑,与自己的各分号或其他的票号往来拨兑。比至标期,如缺少现款,再由附近分号从标局运现接济。”(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590页。)“两权分离制”如“头掌理其全,余皆理其偏。或主看货,或主出门,或走口者不走川,走川者不走津,此其人皆不交身工。清算时,赢则东二掌一,又作头掌十、次掌八、三掌六裱分。”(张正明:《晋商兴衰史》,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这里的头掌指财东(所有者)聘请的对字号负总体责任的总经理(经营者),头掌之下的次掌和三掌指字号内的某一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在实行了“财东—掌柜”委托代理制的商号里,作为所有者的财东在按照委托合约将资本和经理事务交付于总经理后,便不再过问商号的日常经营事务,只是静候总经理的年终营业报告。在工业企业中有四川盐井的“契约股份制”等,②严格说来,这种“契约股份制”是收益(产出)股份制(称为“日份”或“锅份”),而不是资本(投入)股份制。所以它还是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性质。因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盐井企业曾实行过严格意义上的资本股份的界定和划分。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独到的管理原则的发明。按照笔者的理解,这可能是由于近代中国大多数的民族企业规模普遍小型。所以在企业主看来,延续传统的“经验管理”(ExperienceManagement)是一种理所当然。因为企业的日常运作不存在创新的需要(必要)。鉴于这一要害问题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近代民族企业史的所有研究,特别有必要顾及“需要是发明之母”这一客观规律。

就生产手段的发明而言,西方企业于1764年发明纺织机、1769年发明蒸汽机、1825年发明铁路、1856年发明合成染料和酸性炼钢法、1866年发明发电机、1876年发明电话和内燃机、1878年发明电灯、1894年发明无线电通讯、1903年发明飞机、1904年发明二极电子真空管、1908年发明合成氨、1929年发明抗生素、1936年发明尼龙。而中世纪以后的中国企业,基本上不存在高端的科技发明。尽管在古代中国的官私手工作坊中曾经诞生过震惊世界的“四大发明”,但这些伟大的发明都完备于明朝之前。

应当强调,西方工业企业的管理原则或生产手段的发明,有些是诞生于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有些是通过模仿应用进入企业;有些则是通过有偿技术转移而得以应用的。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的企业科技的迅速崛起,中国社会开始改变原有的偏见和轻视。比如,有人针对“奇技淫巧”之说,反其道曰:“有用之物,即奇技而非淫巧。”其实,对西方企业的科技发明的客观评价,在李鸿章的言语中早有反映。同治元年(1862年)他在给曾国藩的信中说:“连日由南翔进嘉定,洋兵数千,枪炮并发,所当辄靡,其落地开花大炮,真神技也。”①张玉法:《近代中国工业发展史1860—1916》,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2年,第12页。同治三年,他在给朋友的信中进一步说:“必须……废弃弓箭,专精火器……仿立外国船厂,购求西人机器,先制夹板火轮,次及巨炮兵船,然后水陆可恃。”②《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5《復陈筱舫侍御》,同治三年九月十一日。

正是这种科技发明的强烈震撼力,引起了清朝有识官员的大声疾呼。从19世纪60年代起,近代中国开始掀起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史称“洋务运动”的求强运动中,上至中央和省下至地方府州县,迅速创建了许多“新式”工业企业。但从特征上看,笔者发现,它更像是一场政治变革,而不像是一场经济变革。因为引领变革的主力军是军事工业企业。这些工业企业的开办始于同治元年,规模较大者有上海的江南制造局、福州的福州船政局、南京的金陵制造局、天津的天津机器制造局、北京的神机营机器局和汉阳的湖北枪炮厂等。

而这一时期,正值许多在华外资企业(如英美德)率先进入中国的商业市场,并取得惊人的“先驱者利润”的时期。例如,1862年著名的美商旗昌洋行(Russell&Co.,1824年设立于广州)的股东之一金能亨(Cunningham),在上海创建了“资本总额为100万两,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均有,公司名称为旗昌轮船公司”(The Shanghai Steam Navigation Co.)。③〔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1862—1874年)》,邱锡嵘译,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8年,第35、189、4页。其投资人的所有权体现,即是对当时的中国人来说,还十分新鲜的可转让的证券凭证——股票。十年后,即1872年,该公司的股本从初始的100万两(华商“附股”50%以上)扩大至225万两,涨幅达225%;公司资产也从初始的100万两增长至332万两,涨幅达332%;④〔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1862—1874年)》,邱锡嵘译,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8年,第35、189、4页。“1873年,美国的航运企业在从所有通商口岸(Treaty Ports)运往某一通商口岸的全部货运吨位中占到51.4%”。⑤〔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1862—1874年)》,邱锡嵘译,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8年,第35、189、4页。

值得一提的是创始人金能亨(1823~1889年)的“经营想象力”。在创办之前,他就清楚地认为长江航运业务大有可为。他在1861年2月1日致P. S.福士⑥P.S.福士是美商“旗昌洋行”的主要负责人。的信中说:“营业额几乎是难于估量的。目前南京与沿海之间的国内贸易已经停顿。长江上游贸易也遭到破坏,处于萧条状态。但外商货轮参与运输,可望立即恢复一部分贸易……即以原棉一项而论,估计长江流域的产量便大大超过美国全国的产量。中国国内贸易的运输量姑且置之不论,单以外国人经手的货运而言,其数量便十分可观。”⑦1861年2月1日金能亨致P.S.福士函。转引自〔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1862—1874年)》,邱锡嵘译,第6页。

依靠这种过人的商业嗅觉和全新的商业模式,旗昌轮船公司雄居近代中国最大的航运企业宝座达15年之久,业务范围不仅包括长江航运,还包括沿海之间的海运。

以上史实容易引导人们认为,是西方企业而不是中国民族企业最早成功开发了中国的商业市场,特别航运商业市场。不过,笔者认为,有必要注意外资企业中中国商人的“附股”或“诡寄”现象。⑧“附股”和“诡寄”,是两个耐人寻味的词汇,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指中国商人在外国企业,如轮船航线、银行、保险、货栈、缫丝等公司中的货币投资活动。郝延平认为:“外国商人在中国出现,给一些中国商人更多的利用外商,或躲避清朝官吏压迫的机会。结果,中国商人不仅购进西方企业的资本股份,而且还在外国保护下进行非法的交易。这种合法和非法的做法绝大多数在短期内就产生了可观的利润。”参见〔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5页。1899年3月14日的伦敦总部的“中国协会”(The China Association,即英国商人协会)的备忘录中,有如下记载:“我们同中国的商业关系一年比一年重要,英国和中国的资本家的利益也一年比一年错综复杂。最近在上海设立外国经营管理的工业公司,内有许多中国股东。……中国人既有官员也有商人,多年来一直是外国企业的股东,享有这种位置所给予的所有利益”;“英国合股公司的股票”,“大部分为中国人所持有”。⑨伦敦“中国协会”:《需要中国商律规章的备忘录》,转引自〔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第275~276页。另据郝延平统计,“在这些附股企业中,许多家有40%的中国资本,其中有一些超过了50%,如旗昌轮船公司、华海轮船公司和上海自来水公司。中国资本在烟台纩丝局、怡和丝厂和华兴玻璃公司至少占60%,在中国玻璃公司和大东惠通公司则高达80%。这些附股企业的资本总额在4000万两以上,其中中国资本也许平均占40%,至少有1600万两”。①〔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第288、279页。由此笔者相信,鸦片战争后至20世纪初期,许多在华外资企业的市场运作,主要依靠“商业模式”的成功,但不是资本的力量;而中国民族企业则主要依靠传统的资本的力量。例如,当时沿海地区的著名商人郭甘章、唐景星、徐润、李松云、信昌(音:Sinchong)、阿江(音:Akeong)和郑观应都曾从附股和诡寄方式中获得丰厚的利润。②〔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第288、279页。但这种利润,从资本的属性看,属于金融利润,而不属于工业或商业利润。然而,尽管如此,新的商业模式对中国企业而言,它的榜样意义要大于利润本身。因为这对近代民族工业企业的科技进步至关重要。

外资企业在中国商业市场的杰出表现,使这一时期的部分中国政府官员,看到了民生消费品市场的巨大潜力。李鸿章曾在1865年8月1日的《置办外国铁厂机器折》中说:“洋机器于耕、织、印刷、陶埴诸器,皆能制造,有裨民生日用……妙在借水火之力,以省人物之劳神。”③《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9《置办外国铁厂机器折》,同治四年八月初一日。可是,笔者认为,清朝政府对商业市场的介入,最初是基于丰富民生日用的良好动机。但这一动机,最后还是被支持军事工业这一最大的动机取而代之。假如没有外资企业的捷足先登,中国近代国有企业涉足商业市场的时间还将滞后。

在一片“必先富而后能强”的理论引导下,自1872年以后,清朝政府相继在燃料工业、金属采掘工业、金属加工业、交通运输业和通讯业等领域,创建了许多大型的民生消费品企业(多数为官督商办)。这是洋务企业中首次出现的非军事意义的企业。规模较大者有轮船招商局、直隶开平煤矿、兰州机器织呢局、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电报总局、中国铁路公司、湖北汉阳铁矿、北洋官铁路局和华盛纺织总厂等。

以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④轮船招商局,字义为邀请商人投资于轮船运输的局,是李鸿章在上海创办的中国第一家轮船航运企业。为标志,洋务企业中开始出现一种被称为“官督商办”性质的企业。⑤根据李鸿章的定义,“官督商办”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于官无涉”(《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奏稿》卷20)。“官督商办”制度的情况大致如下:它由“官督”和“商办”两大部分组成。前者指官府一方面对企业的经营实行支持和扶持。如轮船招商局曾享有政府赋予的承运漕粮等特权。另一方面政府又在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方面拥有监督权。而后者指企业所需资本金须由商股募集。其数量前后达40余家。“这种经营方式居统治地位近三十年之久。”⑥张伯昭:《企业经营方式的近代化——轮船招商局与日本邮船会社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依笔者之见,长久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企业经常“报效”政府(或者说政府希望得到报效)并受到政府的特殊“关照”。比如,1894年慈禧太后“万寿庆典”时,轮船招商局一次性报效5.2万银两。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看,这种企业形态明显为“产权清晰”和“政企分离”这两大基本原则所不容。因为它使政治权利轻而易举地凌驾于投资人的财产权利之上。正如陈锦江所说:“官督商办方式是让商人在李(鸿章)的监督下自己冒风险去经营近代企业,这获得了商人的赞成,但实际的结果却是李鸿章派出的官方监督人,经过种种环节而变成了真正的经理,使国家的监督变成了官僚的控制。”⑦〔美〕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王笛、张箭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页。事实证明,这一史无前例的企业制度,最后还是以退出历史舞台而告终。

沈祖炜统计了洋务企业的雇佣规模,即在1895年以前,所有洋务企业所雇佣的工人数在34100~40810人之间。这一数字超过当时外资企业和中国私人资本企业工人总数;⑧沈祖炜编:《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9年,第12页。严中平从投资规模上,研究了1872~1911年的官办和官商合办的总数为66家的厂矿,它们的投资总额为43776710元,⑨严中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93页。平均每家为66.3万元。张玉法则对咸丰十年至1916年的官办制造业(不包括矿业),作了阶段性的排序研究。他把其间56年共计73家工业企业划分为三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即1861~1885年、1886~1902年和1903~1916年。第一阶段25年为国防工业趋重时期。共创办了工业企业31家,除1家毛呢工业外,其余的30家皆为造船和造枪炮的兵工厂;第二阶段17年为国防和民生工业并重时期。共创办20家,其中兵工厂为11家,其余的9家多属于民生工业,如纺织业和炼铁、造纸、缫丝、造砖业等;第三阶段14年为民生工业趋重时期。共创办21家,其中除3家兵工厂外,其余的18家都是民生工业,包括纺织业6家,造纸3家,陶瓷、铸钱、制糖、钉针、自来水、士敏土、制茶、制革和火柴业各1家。①张玉法:《近代中国工业发展史1860—1916》,第91~94、208~210、225、224页。这一研究成果的意义,在于证明商业市场的开发是国有企业的最后归宿,从而说明民族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最大希望,其实在商业市场而不是在军工领域。

中国近代民族民营企业涉足商业市场的时间,比国有企业快了十多年。以原是外国洋行中的买办(Comprador)阶层②“Comprador”原为葡萄牙语,原义是“采买者”,中译为“买办”。成就最大。据张玉法研究,民营工业企业的最早创建时间是1848年。1848~1916年间,创建总数为1148家。这些企业都具备:(1)公司组织(指有组织的管理——作者注);(2)资本在1万(银)元以上;(3)使用机器和机械原动力;(4)工人人数在30人以上;(5)年产值在5万(银)元以上。它可分为3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即1848~1894年的47年间为萌芽期,共创办151家,平均每年3.2家;1895~1904年的10年间为茁壮期,共创办123家,平均每年12.3家;1905~1916年的12年间为发达期,共创办874家,平均每年72.8家。③张玉法:《近代中国工业发展史1860—1916》,第91~94、208~210、225、224页。至1916年,拥有资本金1万元以上的企业共有530家。其年代的分布情况分别是:1848~1894年为72家,平均每年1.7家;1894至1904年为56家,平均每年5.6家;1905~1916年为402家,平均每年33.5家。④张玉法:《近代中国工业发展史1860—1916》,第91~94、208~210、225、224页。这说明民营民族工业企业多为小本经营,但达到这一标准的时间跨度与规模的扩展速率呈反比。并且在“有资料可查的工厂中,资本大者亦不在少数。创办的年代愈迟,资本大者愈多”。⑤张玉法:《近代中国工业发展史1860—1916》,第91~94、208~210、225、224页。由此可以证明,尽管存在诸多困境,近代民营资本企业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是由企业“性格”得到的成果。

综上所述,近代中外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巨大差距,源自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制度差别以及数量悬殊的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等科技发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诺斯(North)所说的“路径依赖性”(Path-dependency)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中国民族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路径,走的是一条从军事工业领域到民生工业领域的自上而下的国有企业主导型路径(与英国工业企业的科技进步路径完全不同),⑥这些国有企业是洋务运动的产物。大生纱厂创始人张謇曾认为洋务运动虽然追求“自强”“求富”,但没有从实际出发,因而没有取得实际效用,洋务企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官府干预太多。企业的机器设备是先进的,但管理是落后的。管理大权为封建官僚把持,以官场的腐败作风来管理工厂,以致工厂企业也像官场一样腐败起来。基于这样的现实和认识,张謇在考取状元的第二年(1895年),毅然辞去官职操办实业。参见《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12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第454页。它使企业科技的发明和普及受到了抑制,这是政府功能的“错位”体现。笔者认为,正是这种路径及其依赖性以及长达87年之久的“协定关税”→“丧失关税”,⑦1842年8月29日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内有“协定关税”的具体条款,指中国的海关进出口税率须同英方“秉公仪定”,不能由中方单独规定。1854年6月英、美、法三国领事迫使上海道吴健彰交出江海关行政权并接管关税征收权。1928年12月国民政府通过废约改约与各国签订了新约。新约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并定于从192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民族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的应有发展速率,不管是在官营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中。

【责任编辑:杨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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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457-6241(2017)12-0040-05

2017-04-12

何世鼎,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史研究。

*本文系国家清史工程项目“清代海洋史编年”(项目编号:201310121003001)阶段性成果。

一般而言,企业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之分。①现代经济学对企业特征的解释:1.所有者与劳动者分离;2.以营利为目的;3.拥有市场自主性;4.是一个生产组织。但如此划分,中国古代的个体手工业和近代的官营企业就不能纳入企业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组织就可称之为“企业”。即生产有形财富的企业,如制造业称为工业企业;生产无形财富的企业,如百货业等称为商业企业。在新式工商企业出现之前,中国已有体系完备的旧式工商企业。据麦迪森估计,直到1820年,中国的GDP占世界的比重还高达28.7%。②〔美〕艾尔弗雷德·钱特勒:《战略与结构:美国工商企业成长的若干篇章》,孟昕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页。笔者相信,前近代中国工商企业的科技进步,曾经到达一个令世界瞩目的高度。然而这一高度其实在欧洲爆发工业革命时已彻底消失。虽然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异常错综复杂,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思议,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企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企业科技的巨大差距是主要原因。按照笔者的理解,企业组织的不同类型,表现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及其有限责任概念已经普及。特别是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制度③企业类型有三种形态,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所谓股份制公司,只是表明企业采用了股份制这一资本构成,并不是表明它是另一种企业类型。已深入人心。比如,英国议会于1855年已通过有限责任制的法律认可;1862年已有股份制公司1014家。而在前近代中国民族企业的组织形态中,近代意义的公司制度还不复存在,唯有“独资”和“合伙”这两种形式。并且,它们基本上以家族制度(Family System)的模式进行企业运作。据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地约有各类民族工商企业130万家。其中99%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有约1%的11298家企业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④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2年,第524页。

近代中外企业的类型,为何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路径?究其原因,笔者发现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公司制度(Stock Corporation),⑤企业的原始形态,首先发生在中世纪欧洲的陆地与海上贸易。当时,由于异国商品有着现代人看来无法想象的贵重,商人可以随意以很高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时伴随远距离跋涉带来的各种人为和自然灾害风险,商人们更以谋求“补偿”的心态追求高额回报。“康孟达”(Commenda)就是当时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它广泛存在于商业繁荣的地中海沿岸国家。由于有“康孟达”的极大影响和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的有力推动,欧洲首先诞生了“股份制公司制度”。它一般由政府特许成立。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即是一例,被公认为世界最早的股份制公司。另外,Commenda(康孟达)是拉丁语,含有“信用”和“委托”的双重意思。指资本所有者把资本委托给有信用的人去经营,然后双方共享利润分配。其特点是:既可以在短时期聚集大量资金;又可以使投资人规避或少承担风险。由于备受投资者欢迎,很快由适用于“陆地与海上”之间的贸易,发展到“陆地与陆地”之间的贸易。受邀入股的股东有商人、教授、王公贵族甚至是平民百姓。但这种股份制经济组织,一般由官方负责监督。在本质上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建立在相互防范基础上的合作制度,即这种制度把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怀疑”,视为一种理所当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制度的伟大之处,在于让彼此间存在的怀疑得到了消解。因为,在这一企业制度里,股东变成类似民主政治体制中的“选民”,董事会变成“议会”,监事会变成“司法机构”,企业经营者变成一个必须面对全体投资者的负责任的“代理人”。从组织文化(OrganizationalCulture)上看,这一制度确实能够将并非是亲朋好友甚至是性格完全不同的人聚集在一起,让他们共同携手为“利润最大化”——这一企业的唯一动机而尽力。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笔者认为,这可能是西方社会文化中缺乏信用基础而意外产生的企业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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