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对策研究

2017-03-11 06:25
理论学习与探索 2017年3期
关键词:知情人内幕信息管理

何 希

(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与法律部,北京 100844)



【现代管理】

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对策研究

何 希

(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与法律部,北京 100844)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是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铁路实际,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对策建议,从源头防控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一、内幕信息相关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概念表述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两种规范表述

第一种规范表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种类主要包括:(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种规范表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第二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指与第一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或联络、接触,或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二条指出,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二、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规定

(一)内幕信息管理

1.证监部门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国资委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禁止内幕交易

1.中央相关规定。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有关法律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证监部门规定。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二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上述违法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行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共有三家上市公司,分别是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提出四个“强化”对策建议。

(一)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建设。铁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的流转、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铁路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等,铁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铁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在证监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将其置备于铁路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加强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等知识的宣传,强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教育,使其全面熟知内幕信息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等要求,做到学以用之。

牵头铁路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研究、筹划等工作的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内幕信息有关材料,严格保守相关会议秘密,严禁向亲属、朋友等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相关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相关股票的建议;严禁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本人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铁路总公司对机关部门参与铁路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和所任岗位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指导铁路上市公司和总公司相关子企业分别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持有铁路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总公司有关子企业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强化管理,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依法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铁路总公司对聘任的参与铁路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强化管理,铁路上市公司对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路外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铁路上市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强化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依法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应承担的责任。

(四)强化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铁路总公司、国铁股东、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与证监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与证监部门的日常联系对接,主动配合、积极协助证监部门对铁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铁路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铁路总公司机关人员及总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铁总监〔2015〕33号)等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参与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发生。

(作者系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与法律部代理经济师)

〔责任编辑:刘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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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279(2017)03-0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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