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珊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成都 610011)
民国二十四至二十八年开江县禁烟
——以官方政令为解读
陈珊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成都 610011)
开江县隶属于四川省达州市,川东地带,白岩河、新宁河贯穿该县,土质优渥,紫色土壤为主。民国30年代中后期,开江县被列为烟草禁绝区。开江祸毒,起源于民国二十二、三年间,王三春被国民党三十八军招安任命为川陕边游击司令,调往万源县围剿红军,其军队携带毒品,官兵公开吸食,驻兵日久,引发一般群众好奇心,从此渐有少数土烟,公开种植、买卖吸食。初以洋派、很体面,殊不知遂成大祸。
开江县 禁烟 政令
30年代中后期,四川禁烟运动开展绝非偶然,抛开全国政治形势,中央政府对四川势力深入等因素之外,更是符合了民众要求禁烟禁毒的心声分不开。1935年,国民政府改组四川省政府,刘湘任四川省省政府主席兼任四川善后督办公署主任,着手饬令禁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办理,配合着中央政府号召新生活运动“三年禁毒六年禁烟”以及四川各界民众强烈抵制鸦片猖獗。不久,重庆行营饬令四川省政府:建立经禁烟委员会,办理禁吸禁种事务;组建禁运处,统制运输烟土;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严禁区及缓禁区;严格管理各土膏店;限期登记瘾民,发放吸户证照,分期勒戒;取消红灯捐等苛捐杂税[1]。从而,四川大规模性禁烟运动拉开了帷幕。
禁烟具有政治性,蒋介石为了削弱四川军阀实力,扩展国民政府的统治力量,以达到完全控制四川,这控制在于断绝军阀的经济军费来源,起到釜底抽薪作用。烟税对于各军阀头目往往是一笔巨资。同时,禁烟具有顺应民意,消除鸦片危害,健全民众身体的作用,得到社会人士认可。
鸦片是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但其本质来讲,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军阀头目为了增加税收,强迫民众种植鸦片,意在收取高额的税捐,农民违心种植鸦片,也是欲从这特殊商品中获得高收益,交纳沉重的负担后,能过上比牛马好一点的生活。因此,实施禁烟,除了幻想军珅政权放弃田亩等苛捐杂税外,还须要经济作物替代罂粟[2]。当时川东地区农村经济以种植罂粟为主要农作物,直接铲除烟苗,田间又缺作物补给,无疑使得农村经济趋于崩溃。
按照《禁烟禁毒实施规程》规定,禁种是禁烟的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如何遏制鸦片生产的关键。由于川东各省生产烟草极盛,一时难以禁种植。除了官方严厉禁止政令,离不开基层保甲人员“走访”巡察。
禁烟总局禁字第704号训令开:二十六年冬季按照规定逐渐程序,除限定宣汉全县及酆都一二两区为缓禁种区外其酆都县属之二、三两区及全省其他各县均为绝对禁种区,转饬令各县严禁栽种罂粟、禁绝根株,不容一株烟苗;各县境内偷种烟苗,一经察觉或被揭发定予依法连带惩处不贷,有意偷种而发觉时籍口遗种野生希图避就者严重处分。由此开始对开江严厉禁绝烟草,其办法如下。
其一,烟苗下种以前。在烟草下种前的一个月里,各县各府保甲人员宣讲烟毒之害、责罚之厉,凡是家中私藏罂粟种子者,立刻上交或者销毁。同时要求各保甲长不分城乡,每三日鸣锣警告一次,务必做到家喻户晓[3]。
其二,冬季节烟苗下种。“恐乡民愚昧,误蹈法纲”,各区区长及团甲人员随时随地认真查禁,并以扩大宣传,所有田亩悉数改种其他有益农作物,以利民生。
其三,烟苗出土时期。每年春季烟苗出土的时节,每县专属特派员巡视,区署联保甲长在各区巡逻,一旦发现烟苗,立予拔除。野生烟苗,立刻铲除;偷种者,送县政府法办;包庇者,立即缉拿。同时,各县政府及时汇报各辖区内有无烟苗、偷种人员处分表,呈政府以备案。禁种法令推行厉行,不免推测禁政初期,偷种现象依旧难以避免。
开江祸毒不亚于梁山万县[4]。开江过去产烟,民间多有私土存货盛多,又以携带至宣汉贩卖烟土容易,制毒原料不属缺乏,吸、卖、制毒实属方便。政府开展禁吸首要任务,面临烟民众多,加之鸦片具有特殊的成瘾性,瘾民对它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并非说戒便戒,退烟瘾缓冲期长短也因人而异。笔者根据达州档案馆提供的部分档案,进行简单归结禁吸及善后政令:吸、贩烟者定受惩罚、扩充烟民收纳所、烟民释放标准。
1.重惩烟贩、吸毒者。“侵略他国,所用手段甚多,有用文化者、经济者、主义者,但危害程度尚且缓。惟以烟毒输入获取金钱、辗转传播、短人寿命、绝我子孙,在敌国不用一兵一卒导致国家灭亡,人种骤减!”南京国民政府考虑川省多种植罂粟,烟馆林立,吸食风盛。尤其川东地区多产优质好烟,内外销售,盆满钵盈。民国二十四年,川东缉毒专员办公处成立宣言:“民国二十四年,特设禁烟总监,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分别制定禁毒禁烟法,以除国害,查各种烈性毒品……”“……主席眷念东道,秉承中央特划川东十四县,另设缉毒处统一事权,以净扫毒氛,并委光瑜兼任斯伐,心值国难严重之际,此种除害救国之举,光瑜义不容辞,只有勉力负荷,完成往岁未尽之工作,并期与区属各县官绅为同心同德之进行……”。川东地区,民国初年本无吸、制毒之人;至民国十年以后始有奸人制毒,运销沪汉;民国十六、七年以后渐有人吸毒,辗转传播,毒犯日渐增加,壮士变骷髅,端人流娼盗,典卖家中田产、宅屋,卖儿鬻妻者不胜枚举。
川东九区禁烟局设立戒烟院,具有帮助吸食者脱瘾之机;同时成立谍查队,具有科刑特权。至民国二十五年,川省烟民人数统计达百万“此时全川瘾民人数至少有200万,大部分是男性青壮年”[5]。因川省幅员辽阔,检举时间有限而遗漏补填烟民,“期限业予一个月一再延展,自此次检举之后如有遗漏登记之烟民,应由该省政府通饬所属,依照禁言治罪暂行条例分别惩处等”[6]。由烟民自主登记到政府强制遗漏烟民登记,颁发有限戒烟执照,凭照购买烟膏,逐渐断瘾。
售、吸烟毒者科刑极重,一经触犯决不姑宽。禁烟治罪条例第五条:“供人吸用毒品意即指毒品及毒具供人吸用而言。”如某甲意图盈利,在野外随时随地供人吸鸦片及烟具供人吸食一律实以严重刑法,刑法严厉,仍不乏营利驱使之徒。民国二十六年,开江县被告烟犯江海清、陈良法二人开设馆舍供人吸食以营利;曾常之、熊全五、黎炳臣、郑华榜、朱大兴、熊自万等六名利用限期禁烟执照,供人吸食为以营利,既据复审明确[7]。上述前两名烟贩均以开设烟馆、提供烟具供人吸食鸦片,其中公务人员江海清、陈良法两名利用公权营利“原判拟各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被夺公权一年,烟具没收焚毁”。上述案例,公权谋私习以为常,开江县公务人员多利用职权,谋取暴利。“开江县禁烟毒最大之困难,以该县毒品太普遍,保甲人员多包庇放纵情事”[8],保甲人员多与毒犯息息相通,毒犯又与土匪相通,保员不得力,区长多敷衍,县政府实力有限而无可奈何。“保甲人长不仅未检举一人,密保一犯,且多与毒犯息息相通,常有庇护放纵情事”[8],“又因习染毒品者,不过地方上强有力之人即属亲族好友,保甲长明知亦不汇(通)报,不愿报,且开江县暗杀风气特盛,如有密保,多以暗杀报复[8]。禁烟官职的稽查员身份本身属于肥差。“各该区管理员查获(烟犯者),亦不将烟犯暨检查证明单(报表)报局讯办,以凭孜核率以无名氏私土报局领奖,其中有多少中饱匿报及受贿释放烟犯情事万难臆断此种事”[9]人员多而办事效率低,实为常态。“各区联保甲人员对于缉私案件认真协助者固多而私缉拿从中舞弊者亦属不少”[10]此行为民众不免对禁政之心产生仇视心理,滥权滥罚严重造成了无辜压榨、欺骗。禁烟总局管理员第九条明确规定:“各县区署及联保人员协助缉私土本属应该应尽职尽责,但执行任务必须会同禁烟机关人员前往不得单独缉私,其缉获私土应登时转送禁烟机关人员”[11]地方机关人员,为人民之表率,地方优秀。开江匪祸聊生加之地方多乏公正之士,公务员滥竽充数、毒品堪以计数。“通匪犯毒之事,首先发生机关法团中,以致匪不能消,毒无法禁”[12]。地方公务员理应厉行守职,伸长正义、转移风气、守法纲要,其主职维护治安,增强地方武力。首要毒犯一律案法治罪、明正典刑。
2.扩充戒烟所。禁烟禁毒以来,各市县普通监狱烟犯众多,无法维持秩序等情况。收纳众多烟民,意味扩充戒烟所或临设监所收纳烟民。“惟查各省县政府有因限于经费一时未能实者,亦有暂租民房以作临时监所者”[13]。四川省政府饬令扩充监狱收纳烟犯人数,戒、护间实属不易,官员管理也感困难,烟犯人数量的控制必不可少。民国二十六年四月,四川省政府训令开江县:(1)宣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烟毒人犯至二十六年二月底以前。在监执行刑期已逾五月者。及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烟毒人犯,至二十六年二月底以前在执行刑期已逾三月者,得准保释。(2)再犯吸用毒品,虽宣告刑与已经执行刑期合与上开条件不得保释。(3)保释后,如因犯罪经该管审判机关判决确定者得撤销其保释。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14]。政府通过扩充监狱、监所解决一时之需,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3.验毒法控制烟民数量。鸦片流毒大有亡国灭种之危,判断烟民吸食与否,传统方式以观其便溺之含有毒质[15]。盖吸食之人吸入身体类含有尼古丁。但,吸久成病、烟瘾深害的人戒绝后经过数年不免尚有余毒,且长期服用含有尼古丁药草及麻醉性的安眠药之人亦如吸食鸦片,其便溺含有毒质。若以传统便溺含有毒质即为余毒未尽实行重刑,为吸食定狱。鉴证报告字意而实行罪责,实与吸食鸦片内在法文要件未合,不足以折服人心。
“余毒未尽”四字,大可适合展开文章。贪官污吏藉词贪婪之门道,反而使得民众对国家苛政厉行禁烟大失所望,实为浅显通令。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第十二届会员大会开江县人士董胡凤翔为断瘾烟民请命:内地办理禁烟过于操切,择肥而噬“查吸食烟毒之调验,按通常办法为提取便溺予以化验以有无吗啡之反应,断为有毒无毒之证明,并佐以临床试验,以占其有无成瘾之现象是以调验事项应临床试验多方观察便固为一种之方法,然亦不应专以检查尿中含有余毒,遂认为烟瘾未除以定狱”[16]。按照传统验毒之法,凡吸食鸦片、毒品经过戒断抑或停止吸食,则以前预留在身体的毒质,难以验明为鸦片或毒品。
卫生所调验身体毒质,化验习得有毒无瘾;仅足证明吸食毒品或鸦片之事实,对于何时吸食、断瘾及所吸者为鸦片和毒品,无从证明。民国二十五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训令开。(1)当场拿获之吸食烟毒人犯,如有具体事实证明其确有吸食行为者,虽经验明无瘾,应予论罪。(2)被诉或被告发吸烟毒,经验明有毒无瘾而不能举出足以证明被诬或已自动施戒之事实者,虽非当场拿获,亦应酌予论科。(3)吸食烟毒在被发觉前已自觉施戒,经验明有毒无瘾如无其他事实足以证明其施戒后确有继续吸食行为者不能论罪。(4)吸食烟毒经投戒或勒令戒绝后经复验有毒无瘾如与其他事实足以证明,其复吸行为者不能论罪[17]。以上政令通过对烟民身体毒质与实际情况验证,分类处置,凡瘾小者可适度放宽,以观后效,瘾重者依法行罪或延长在戒烟所拘留。
通过对上述部分档案政令解读,开江县烟毒不亚于达县、梁山等重禁区,且该县匪祸与毒犯相通、基层官员落实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再加之考虑当地地势复杂、烟毒市场广、周边烟毒县城感染等外在条件,禁烟禁毒实属不易。笔者认为“六年禁烟”计划,开江县政府积极配合四川省政府做出巨大的努力。就惩治烟贩政令而言,相比以往满清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效果很好,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烟毒蔓延。
[1]四川月报.(7):188-189.
[2]秦和平.四川鸦片问题与禁烟运动[M].四川民族出版社,2001,263.
[3]曾娟.1935—1940年间四川大竹县禁烟的历史考察[J].四川师范大学,2010.
[4]《禁烟月刊》之开江祸毒.
[5]秦和平.四川鸦片问题与禁烟运动[M].四川民族出版社,2001:318.
[6]民国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五专区公署档案全宗5,目录号1,案卷号423.
[7]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8]四川禁烟月刊.之开江祸毒.
[9]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10]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11]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12]四川禁烟月刊·之开江祸毒,1937年10月,第2卷P122.
[13]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14]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15]民国二十六至二十八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五专区公署档案全宗5,目录号1,案卷号423.
[16]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17]民国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开江县禁烟训令·规定·办法等,达州市档案馆藏四川省第十专区公署,档案全宗10,目录号1,案卷号50.
K265.9
A
2017-04-07
陈珊,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