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对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状况的调研

2017-03-11 00:30姜文华朱孔来
理论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代理主体机构

姜文华,朱孔来

(济南大学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济南大学软实力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02)

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对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状况的调研

姜文华,朱孔来

(济南大学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济南大学软实力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02)

近几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虽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许多部门“该买不买”、“超范围购买”,竞争方式购买比重小,购买过程中“内部操作”、“走过场”严重,购买过程和服务过程缺少监督,“服务绩效考核”基本缺失,社会组织处于劣势,承接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差,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理论上要明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主体购买方式以及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改革路径,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综合管理机构,补齐缺失制度,差异化限定承接主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计划审核和评估,以竞争方式购买为主,完善评审方式方法,构建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机构组合的监管机制以强化购买全程监督,强化社会组织支持力度,加快培育承接主体市场。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承接主体;绩效考核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自此以来,各级政府开始大规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总体而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通过对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状况的实际调查,明确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对实践中容易模糊的几个问题从理论上进行准确界定,最后提出相应改革路径和对策建议。

一、政府购买服务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偏小,“该买不买”与“超范围购买”并存。近几年,政府购买服务金额增速虽快(主要是基数小的原因),但购买规模整体偏小,大张旗鼓开展购买服务的部门并不多,多数部门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积极,“该买不买”问题突出。调查发现,经常购买服务的部门占比不到五分之一;从购买事项上看,对保障部门运转和履职所需辅助性项目的购买比较积极,而对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购买不积极,尤其是社会管理服务的购买项目偏少;少部分政府部门还存在“超范围购买”现象,这些部门“巧”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把本属于自身分内的工作,动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别人去做(核心工作向外购买),“懒政”现象突出。“超范围购买”不但“枉花”财政经费,而且产生“养懒人”问题并容易滋生腐败。

2.竞争方式购买比重小,购买过程中“内部操作”、“走过场”现象严重。近年随着简政放权和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不断提高(如山东购买服务招标限额标准最初为20万元,以后提高到40万元,目前提高至100万元),竞争方式购买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更多采取定向委托。目前看,定向委托基本处于制度缺失状态,采购人往往委托给了下属单位或“关系”单位,价格也往往视支配财力状况决定并经常给予较高价格,存在购买程序不规范、价格比较随意、公开透明不够、缺乏社会监督、竞争机制得不到体现等问题,既浪费财政经费,也容易滋生腐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李小飞:《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对策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从目前的竞争方式购买情况看,“内部操作”、“走过场”现象严重。同时,遴选供应商的评审细则及招投标程序不规范、不公正,加之这方面监管缺失,存在扰乱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秩序的现象。

3.服务过程缺少监督,“服务绩效考核”基本缺失*吴帆、周镇忠、刘叶:《政府购买服务的美国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基于对一个公共服务个案的观察》,《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4期。。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过程很少过问,多数只追求结果、不看过程,很少进行监督。供应商完成服务后,采购人单独组织验收,只要采购人认可就算完成任务。有的采购人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只要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差不多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前看,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缺少绩效评价,基本无人问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

4.采购代理机构营利意识太浓,投标成本高。现有采购代理机构多为企业性质,向供应商提供招投标文件时普遍进行收费(100—400元);有的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不公布供应商资质条件,有的只告知题目,供应商只有购买了招投标文件后才知道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如不符合条件就枉花了购买文件的费用;个别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保证金退付不及时,甚至有意识推迟。供应商参加由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一般派人去代理机构两次以上,买标书、写标书、印刷标书以及投标过程往返费用不菲,同城投一次标的成本至少1500元以上,异地投标则2000—3000元。

5.部分项目评审时价格分数偏高,存在低价竞争现象。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某些供应商为拿到该项目,报价很低(按预算价格1/10报价),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价格分数最高可占到30%,也就容易导致低报价者中标。同时由于价格低,开展服务过程中往往因资金不足而影响服务质量,也难以增强承接主体的实力。另外,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数占10%—30%”,占比波动大,明显有失公平。

6.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处于劣势,不利于承接主体市场的培育。从理论上讲,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最重要主体,但社会组织竞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占比不到2%;从山东情况看,经常性参加投标的社会组织只有10多家,明显处于劣势。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2016年4月公布的265个中标公告为例,中标单位没有一家是社会组织。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加快发展,也不利于承接主体市场的培育。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购买服务理论滞后于实践,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到位。目前看,理论上对“购买什么服务”、“谁购买服务”、“购买谁的服务”、“通过什么方式购买服务”、“谁来监管服务完成情况”等的界定还不太清晰,缺乏明确的边界及相应依据,加之舆论宣传未跟上,导致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模糊认识。有的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购买内容的界限等认识不清;有的部门对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承接主体等认识不清;甚至还有人认为,服务完成后,只要采购人满意就算完成任务,顾及不到服务对象是否满意。

2.政府购买服务缺少专门法律保障,《政府采购法》对其规范覆盖程度不够。政府购买服务没有专门法律,目前只能按《政府采购法》进行操作。然而政府购买服务与购买货物和工程有一定区别,《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条文未必都适应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如《政府采购法》中自行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销售招标文件收费、评审过程保密、评审时价格分数占10—30%等的规定,对采购人代表的资质条件缺乏界定等都对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有一定影响。

3.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购买监管不力,采购人自行组织购买监管缺失。目前竞争方式购买大部分没有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2016年4月发布的353个招标公告为例,代理机构为“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仅有55个,占比为15.6%),主要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购买。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够用”,另一方面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摆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采购人往往选择比较“听话”或与其存在特殊关系的机构进行代理,而代理机构为了今后更多承接采购人项目而对采购人“言听计从”,往往在采购过程中按采购人旨意进行“暗箱操作”。目前对采购人代表缺乏资质条件和行为规范要求,同时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购买服务项目,由于额度低,不在《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内,基本处于监管缺失状态。

4.体制机制建设不尽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制度缺失。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但目前部门间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具体。从山东情况看,主要是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管理,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体制机制没有健全起来。体制方面,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建立起“分离”机制,部分代理机构成为采购人的“代言人”,起不到“中介”作用。同时由于缺少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价,导致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过程业务指导和监督不积极,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5.采购代理机构缺少资质条件要求,对其采购过程和行为监管不够。由于简政放权,目前对采购代理机构已去除相应门槛和资质条件,由此导致采购代理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加之对其监管不够,从而影响购买过程的公平、公正。有的代理机构在某区域违规受处理后,又申请到其他区域继续代理。目前看,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的服务很少出现问题,但通过代理机构购买的服务却因其营利意识太浓而备受诟病。

6.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较粗,购买计划审核和评估不够细致。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对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普遍存在不细、不全、不准等问题,同时资金预算向社会公开不够,导致信息不对称;对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计划的审核和评估也不够细致,加之许多项目是临时性任务,计划性差;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动态调整不及时,实际执行不严格。这些均会导致“该买不买”及“超范围购买”。

二、需要从理论上明确界定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解决“购买什么服务”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并非什么服务均可购买,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政府职能概括为“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李克强总理强调:“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职能应该趋于核心化、中心化和综合化”*《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801/c1024-22401312.html。。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三方面职能是市场和社会无力承担的,应该由政府承担,属于政府的核心职能,这三大职能领域的中心工作不能购买服务,如有购买服务的事项只能限定在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内。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职能,是属于“社会能够办好”的,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应限定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这两大职能领域。因社会力量是多元化的,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才能更有效率,为此,政府购买服务还必须是能够社会化、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项目。正常情况下,政府主体性工作、中心性工作、核心性工作不能购买服务。

(二)购买主体——解决“谁购买服务”的问题

狭义角度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除政府部门外,部分党委、群团组织及事业单位也拥有一些特定的行政职能,如果仅限定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对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而言有失公平,也会影响这些部门的办事效率。为此,应该从广义角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1309/t20130930_66438.html。。

(三)承接主体——解决“购买谁的服务”的问题

目前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均是承接主体,但从理论分析和国际经验看,社会组织应该是承接政府服务的最重要主体。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就是“干事业”、做“精”做“专”,从事专业化公共服务,虽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但现有事业单位多数是政府的附属,有的还具有一定行政职能,因此,事业单位作为承接服务的主体其独立性不强,且因受专业限制只能承接本专业领域技术性的服务项目,承接范围有一定局限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格局,而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附属,其更多承接服务会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要政府花钱购买服务的现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追逐利润是“天性”,由企业更多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可能公正地履行公益性公共服务,所以企业必须有选择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为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而生存,其所提供的服务本身就属于公共服务(只不过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群体而已),因此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具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无法比拟的公益性优势,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最理想主体。

(四)主体购买方式——解决“通过什么方式购买”的问题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有定向委托和竞争方式购买两种类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因此应该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方式购买。竞争方式购买与定向委托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给予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进一步降低费用、节约经费;加快培育承接服务主体市场。基于此,在选择购买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定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改革方向,严格控制定向委托和单一来源采购;二是逐步把定向委托局限在支持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使用,且定向委托也要履行相应程序,购买价格也要经过专家评审论证;三是所有社会力量均可承接的服务项目不能定向委托,必须采用竞争方式购买。

(五)监管主体——解决“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

表面上看,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购买主体的监管责任,谁购买、谁监管,然而从理论上讲,政府购买的服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具有普惠性质,因此,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不完全是采购人的事情,而应该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当然,购买主体应履行好监管第一责任人的重任,但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是否满意至为重要。目前采购人对服务过程之所以放松监管,与现行“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单独组织验收,只要采购人满意就算验收合格”的做法有关。为此,需要探索建立“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机制,开展多层次社会监督。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路径及对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导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明确业务分工和各主体部门权责

建议各级政府均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之下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办公室,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纪检监督部门保障”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1309/t20130930_66438.html。。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要加强内部机构建设,设立组织指导、预算和计划审核、服务监督、绩效考核等内设机构,认真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宏观管理、培训指导、审核监督、绩效考核等职责。采购人要承担起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根据需求“应买尽买”并加强服务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要精心挑选采购人代表,制定采购人代表行为规范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供应商要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完成后由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对绩效差的服务项目由纪检监督部门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双向“追责”。为解决对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到位、执行力不够问题,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领导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在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格局中的重要性;二是各级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会;三是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经常性举办培训,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四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信息调度报送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规模、质量等列入地方政府的考核。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围绕《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之处探索新路径

按照“修订一批、细化一批、填补一批”原则,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重点补齐前文所列的缺失制度。企业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营利意识太浓导致投标成本过高,建议今后对企业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严考核,逐步取缔企业性质的机构作为代理机构,更多地将社会组织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之处,向国家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条例》。在此之前,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前提下探索新的改革路径,具体建议如下:(1)大规模扩充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多地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减少代理机构采购比例。(2)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分离机制”。目前竞争方式购买出现的问题主要与采购人自行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之“串通一气”有关。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建议由采购人原来自行“任意选择”改为自行“随机选择”,即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库,采购人从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选。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采购人倾向性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也无需刻意“讨好”采购人,使采购代理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中介”。(3)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时不再收费。相关费用由采购人统一支付。(4)专家评审过程无需保密。要允许供应商对专家评审过程现场旁听,一方面是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可以使评审更加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供应商可以从评审过程中学到知识,有利于改进今后工作。(5)采购人代表必须具备评审专家资质条件才能参与评审投票。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守采购人代表行为规范,不能“诱导”专家投票;不具备评审专家资质者不能参与投票。

(三)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类别不同,差异化限定不同属性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有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五种类型,目前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在确定承接主体方面的政策差异不大。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社会组织力量较弱,大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企业来承担,这与“政府购买服务要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培育壮大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原则不尽一致。为此,建议采取差异化限定不同属性承接主体的策略,如: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商事项、非盈利公益性强的公共服务事项限定由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服务事项侧重由公益二类、公益三类的事业单位承接;而普通型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所有社会力量均可承接。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对培育社会组织及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支持,符合国际上“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潮流,同时也有利于承接服务主体市场的培育。

(四)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应限定在“公共服务”(包括技术服务)和“社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与协商事项)两大领域,且必须是能够社会化、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由社会专业机构提供较之政府提供更为合适的项目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主体性、中心性、核心性工作不能购买服务。建议按照这个“边界”,先由各个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导目录,再报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审批,既要“应买尽买”,也要避免“超范围购买”。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计划审核和评估,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超范围购买”、“该买不买”问题

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报提出指令性要求,如本着逐步“应买尽买”原则,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预算支出的最低比例,力求各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经费预算中要包括制订招标文件的相关费用。为从源头上杜绝“超范围购买”,对各部门上报的购买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要加强审核和评估;各部门对外发布的需求公告、招标公告,无论是自行组织购买,还是委托代理机构购买,都要经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指定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不能仅仅只有自家网站发布),以杜绝公告内容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但不允许提出没有科学依据、过于苛刻的资质条件。为防止采购人为其“中意”的供应商“量身定做”资质条件,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在审核购买计划及招标公告时,可以对其提出的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修改。对供应商以前开展过的服务业绩可以作为评审时的“加分项”,但不能以此排斥无业绩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为解决“该买不买”问题,建议由编办、财政等部门牵头全面梳理各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区分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对这些事项采取强制性措施,实现购买服务全覆盖。如建立部门预算激励约束机制,对部门主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并加大对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的支持力度;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而考虑部门利益不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扣减相应资金;对于以前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继续购买,通过竞争方式购买的不允许再改为定向委托;对于“该买不买”或在改革中“走回头路”的,扣减相应资金。

(六)以竞争方式购买为主,不断完善评审方式方法

为更好地培育承接服务主体市场并解决竞争方式购买比重小的问题,要严格控制定向委托的范围,一般应限定在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以前有合作基础且更换承接主体面临较大风险等情形。定向委托并非采购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承接主体及价格,而是必须遵循规范化的购买程序,严格评审。一般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均要采取竞争方式购买,且更多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容量”有限,建议分级制定限额标准(如省级部门限定100万元以上项目),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政府公共交易资源平台上购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购买,也可以自行组织购买。自行组织购买,需对采购人组织购买的能力和购买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并强化监管措施。为解决部分项目低价竞争、难以保证服务质量问题,建议评审过程中一般不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而更多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控制在15%以内,以减少价格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为解决目前投标成本较高的问题,建议探索“网上评标”,制定网上评标工作规则。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后免费下载标书,资质及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仅在投标时进行一次性查验,提供电子版标书,整个评标工作在网上进行。

(七)构建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机构等组合的监督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监督

为解决目前购买过程监督、服务过程监督以及服务完成后的绩效考核缺失问题,建议采取“三重监督”措施:第一,赋予采购人第一监督责任人的重任。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所在单位纪检人员要现场监督;服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要加强对承担主体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第二,加强社会监督。按照信息准确、内容规范、告知广泛、利于查询、合法有效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机制,无论是定向委托、还是竞争性购买均要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完成时间、资金使用等全面公开,尤其要让服务对象知晓全部情况。第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的监督。建议在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之下成立服务质量督察大队,经常性对购买过程和服务过程进行督察和抽样检查,尤其重点抽查自行组织购买服务的情况。各参与主体要开展对购买过程、服务过程及服务完成后绩效考核等环节的相互监督。购买过程结束后,要请投标人和评审专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请采购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议。服务过程中,要请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采购人的工作指导情况进行评议,同时请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上述评议结果分别纳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绩效管理档案。服务完成后,建议不再由采购人单独考核验收,而由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性及资金使用等征求服务对象、采购人等多方面意见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并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等级。评价等级为“优秀”、“合格”者,视为验收通过,“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其承接主体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合格”,同时要接受相应“问责”,并对其今后承接服务项目予以限制甚至取消承接资格。评价等级要记入供应商绩效考核档案,建立起绩效评价与后续购买相衔接的机制*常江:《美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及其启示》,《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搭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诚信和工作绩效情况实现实时查询。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存在失信行为和绩效差的主体,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同时要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利营造良好的政府购买服务环境。

(八)强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培育承接服务主体市场

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社会管理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以及一些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事项,承接主体限定为社会组织;二是对社会组织承接的公益服务事项,视同科技创新企业并与其实行平等的税收减免政策;三是对社会组织参加竞争所有社会力量均可承接的项目给予一定加分,或者社会组织中标后按中标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四是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指导意见及转移事项目录,各部门梳理出不适宜政府机构管理而适于转移给社会机构的职能列入目录,将促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同步推进。从培育承接服务主体市场看,应突出加快社会组织发展,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民政部门要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的“门槛”,对注册资金、办公场所降低要求甚至不作要求,允许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逐步达到要求;二是政府出资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基金”、“社会组织发展风险基金”,为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项目以及为初创时期的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相应支持,加快形成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三是以科协、社科联等群团组织为依托,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更快、更好地培育社会组织。

[责任编辑:石 然]

*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加快山东新型智库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BJJJ02)、中国科协项目“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宏观政策建议”(项目编号:2016GGFZ003)的阶段性成果。

F812.45

A

1002-3909(2017)04-0109-07

* [作者简介] 姜文华,女,济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绩效评估、公共治理;朱孔来,男,济南大学软实力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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