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瑜,刘友田
(山东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马克思法治思想对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启示
张 瑜,刘友田
(山东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马克思法治思想是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本质、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根本理论观点,是马克思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启示: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提升立法质量,丰富立法形式,做到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执法要强化为民理念,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普法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权威,增强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法治思想;马克思;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了解马克思的法治思想,必须明晰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从而挖掘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为我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法治思想是马克思对于法的总的根本的看法观点,即关于法的起源、本质、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根本的理论观点。马克思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康德法学、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上,他经过长期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洞察和研究,在《莱茵报》后期,实现了从理性批判主义哲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的转变。但必须澄清的是,马克思的法律观点不同于马克思的法律体系,马克思的法律体系博大精深,包括历史法学、部门法学等,而马克思的法律观点是马克思宏大法学体系的核心,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
(二)马克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法治思想包括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个人的关系的观点等。
第一,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在马克思看来,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社会所固有的特征。马克思在考察社会基本矛盾的基础上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2]因而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它是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之前关于法的起源的解释往往归结于上帝的精神力量,马克思运用唯物主义观点对社会现实进行剖析,指出了法的起源的物质根源,从而真正地解决了法的起源问题。
第二,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都是法律,其他的如文学、哲学等也可以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此外,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由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因而法律并不只是全然地由经济所决定,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还有反作用。我们应辩证地理解法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明晰马克思法律观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法的阶级性。
第三,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具有阶级性,因而作为依附于国家的法律也具有阶级性,并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然而,虽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不是由国家所决定。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但是通过国家意志体现出来的,国家和法律具有重要的联系。这驳斥了剥削阶级法律观所认为的国家与法律没有联系或者联系甚少的观点,从而正确阐释了国家与法的关系。
第四,关于法与人的关系。马克思的法律观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关怀。马克思说,“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2]可见马克思关于法学的观点始终将人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将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法的实现的价值目标。而自由与权力的核心是“利益”,马克思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因而“应有权利作为相互稳定的形式,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它确保个人追求利益满足活动的合理性,意味着个体利益获得了社会的意义。”[3]因此,法律必须充分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此外,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了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他认识到人性的复杂,指出人要生存要交往,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和摩擦,而法律正好扮演着协调的作用。但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尊重个体利益,要引导人们发扬人性中的善,避免人性中的恶,使社会安定有序运行。
第五,关于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主要包括法与政治的关系和法与思想的关系。法与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国家对于法律的依赖以及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任何的法律问题都应该从政治上加以考虑,并且国家社会的安定也离不开法律的制定。这一点前文已经说明,就不再赘述。在法与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等思想上层建筑的关系上,马克思承认经济的最终的决定作用,但“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差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4]这表明,马克思不否认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但也不认为经济状况是唯一的原因,而认为其他因素对于法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第六,关于法的发展规律。马克思认为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必然不复存在,因而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有一定的阶级和经济基础。马克思关于法的发展规律的思想,驳斥了剥削阶级法律观所认为的法是超阶级甚至超社会的观点,最终客观地分析了法的发展规律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保障。在这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更好的为我所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我国立法建设的启示
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民主,做到立法的民主化。马克思认同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和确立过程中要体现人民的意志。马克思曾经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严厉批评了立法者为了个人利益而没有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要充分体现民主,不能为一己私利而放弃广大劳动人民的权益。这就要求我国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的大政方针,充分发扬和体现民主,使得法律真正为民所需,为民所用,为民所想。其次,我国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立法程序的合理、公正。在审议之前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民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立法机构在立法中要权衡利弊,多方问询,对于有歧义的草案要反复论证研究,绝不能敷衍了事,还要通过严格的、民主的审议表决程序,保证立法质量的最优化。
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注重立法质量,丰富立法形式,做到立法的科学化。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客观公正地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不能掺杂任何的主观情绪,这样才能做到立法的理性、科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其权力的运作,需要行政人员自身的慎独,即是对其道德素质、道德水平的一个综合的直接反映。[5]因此,在我国立法过程中,要做到科学立法,不仅要科学规范地进行法律表述,避免含糊和歧义,还要提高立法者的素质,吸纳具有全球化视野的专业立法人才,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二)对我国执法建设的启示
执法是法律的实施过程,执法者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实践性环节,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具有重大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要汲取马克思关于人与法律关系分析的精华,转变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坚决杜绝“门难进、事难办、话难听”的现象。执法者素质也要不断提高,要经常召开专题指导会议,对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不断加以改正,做到踏踏实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
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权力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充分保障人权,不断丰富监督形式,使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损害劳动人民利益的执法者要严厉惩治,从根本上维护执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对我国普法建设的启示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念。马克思法律观认为,每个人都是法律的主人,法律应该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力,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在普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念,这是当下中国进行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和基层保障。由于中国的农村人口占据很大比重,因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尤其要重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是当务之急。国家应该加大农村普法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优秀的教师、律师下基层、下乡,为农民宣传和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积极地开展法律援助,切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让广大劳动人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作用,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权威,增强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要从源头抓起,要从根本上树立法律的权威,要使得法律具有为人所信服的力量和威严,得到广大劳动人民心灵上的认同。这就要在立法中做到立法为公,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政为民,在司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与高效,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得广大劳动人民相信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马克思的法治观时刻围绕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他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6]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壮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将依法治国提上日程,是适时而又正确的。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只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中国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地完善。因此,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都要汲取先人的思想营养,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陶渝苏,徐圻.人的解读与重塑——马克思学说与东西方文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刘世敏.政府德性行政的构建路径探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11).
[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孙 畅
The Enlightenment of Marx’ Ruling by Law Thought on China’s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Strategy
ZHANG Yu,LIU You-tian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ai’an 271000,China)
Marx’ ruling by law thought is Marx’ basic theoretical opinions on the origin,nature and development of law,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xism theory. The enlightenment of this theory on China’s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includes:the idea of people for most,legislation quality promo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and scientization of legislation;enforcing the idea of serving for people for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nsifying supervision of law enforcement;enhancing propaganda of law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ing people’s law awareness,raising the level of authority of law and heightening people’s sense of identity and trust of law.
ruling by law thought;Marx;contemporary China;legal construction
2016-05-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DYY15095。
张 瑜(1991-),女,山东即墨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社会发展研究; 刘友田(1968-),男,山东日照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社会发展研究。
1004—5856(2017)01—0001—03
D641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