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探讨*

2017-03-10 20:41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会计系
绿色财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排污费资源税环保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会计系

陈 舒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探讨*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会计系

陈 舒

近年来我国环境研究领域倡议开征环境税。本文在我国现行环境税制的基础上就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环境税制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我国环境税制的构想。

环境税 可行性分析 构想

环境税也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我国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

一、环境税征收现状

(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收费现状

据财政部提供的资料,与环境保护治理相关的税费政策制度主要体现在税收与收费;与环保相关的税费包括资源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与环保有关的收费是排污费等。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我国也以排污费形式专门针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控。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颁布,以经济形式对污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制约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目的。排污费旨在对环境污染控制,让国民充分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排污收费制度和我国国情渐行渐远,因此众多研究学者倡议“去费立税”。

我国从1979年确立实行征收排污费的制度,选择对大气、水、噪音、固体等四类污染物实行征收排污费且运用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予以保证。30多年来,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日趋完善健全。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按照“谁污染谁缴费”原则,令大多超额排污企业受罚并缴纳排污费。这些变化,对环境的保护及治理有明显的帮助,但也有明显的限制。一是众多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是超额排污,收取的排污费相对其成本微乎其微没达到抑制作用;二是收取的费用没有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社会群众起不到监管作用。

(二)国外环境税的开征情况

自20世纪70年代起,国外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法律政策手段保护环境和协调生态平衡。部分发达国家甚至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国策,把环境税新增至税收制度。例如: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瑞典,它的环境变化历程较为明显。发达国家在征收环境税范围方面尤为广泛,整体可分为五大类:资源税、污染税、生态税、能源税和机动车税。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这点,印度以前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外实践证明,只有采取合理的税收手段才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三)我国环境税开征难点

1. 征收环境税可能导致物价上涨

我国已有的税负已经很高,一旦开征环境税,在原有高税负的压力下无疑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在开征初期,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再投资的规模。一是因税负增加企业为了保持利润水平就会选择提高产品价格,从而污染成本就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二是企业成本增加会影响出口贸易,从而削弱其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在征收初期可能会对GDP产生不利影响。

2. 环保部门与税收部门可能缺乏协调性

环境税草案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排放物实施检测监测管理,而税务部门则按照环保部门精密数据,按照税量计征环保税,两部门必须要相辅相成才能让我国环境保护得到保证。环保部门不能凭空捏造数据,而是根据精密科学仪器精确测量与检验。所以环保部门必须重视这一检测环节,确保与税收范围有关的污染物排放能精准计量检测,因而环保税是个“技术税”。以往的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负责,但如今则改由税务部门来负责。所以两部门间需要明确完善的制度约束,划分好相互职责。但由于两部门首次进行合作,对于污染企业的税收欠缺磨合性,两部门沟通交流不足等问题可能会影响其积极性。

二、我国开征环境税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高度重视开征环境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至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资源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法律和措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获表决通过。表明国家已充分意识到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使得环境税的开征在政策上已与政府达成共识。环境保护税法是党中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经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首部税法,并且首次提出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督察的内容也从“督企”上升到“督政”的层面,即地方党委将与政府一道接受监督,由此可见国家对环境保护治理的决心。

(二)现行税制为环境税征收奠定了基础

多年来的环境保护改革实施浪潮,令我国排污收费征管日趋成熟完善,可以很好地为开征环境税奠定基础。排污费的实践经验能为开征环境税提供宝贵经验,在施行初期结合排污费收取实践情况为后期大力推行环境税提供有力依据。我国现行税制中或多或少涉及与环保有关的措施,例如消费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但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并不能仅靠某一种税就能完全解决,需要现行税制的相辅相成,已有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税制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实践基础,环境税的征收需考虑这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制是否有重复征税之嫌,分析实践利弊不断改革完善环境税。

(三)相关部门已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和管理能力

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我国环保部门已经拥有了经验丰富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高水准的环保科研人员以及颇为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监测体系等,具备了为排污检测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持的能力。以往排污费的收取是由行政部门实施,但环境税的出台则有效解决了行政部门测量排污计量问题。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制动,两部门各自发挥专长,除了有效降低征收成本,还能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提高征收管理效率,保证环境税征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国外环境税制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

历经第一次工业革命后众多欧美国家意识到“先发展后补偿”模式是错误的,工业革命后,留下一连串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大部分欧美国家重视,于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纷纷出台。美国重视专税专用,从制度上确保环保税达到保护目的;日本2012年出台的环境税、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等政策重点助力节能环保;法国则是征得多补的也多,当然也注重工业竞争力,与此同时也会引导国民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而英国则是税收约束、税收激励与税收优惠并重,重视对垃圾进行分类与回收,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开征环境税的构想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控制和制止排放污染物,提高能效,又为治理与保护环境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渠道。这些发达国家从开征环境税到完善环境保护税制所积累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性。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构想

(一)完善环境税的配套政策

1.充分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而使我国环境税的施行做到有法可依。环境保护法对明显滞后的部分需要及时修改调整。

2.我国除了要调整“绿化”税制外,更应采用绿色政绩考核制度方式。由于排污费是地方性收费项目且各地政府收费标准不一,引起了对排污费收取制度的普遍质疑。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采用绿色GDP考核制度,把保护环境的公共责任转向公众,让公众也参与评定,把好监督关口,从而迫使有关部门注重政务公开透明。同时,应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协调配合,发挥各自所长,更好地促进环境税制实施。

(二)环境税税费改革原则

虽然2018年1月1日环境税已颁布施行。但该税制针对大气、水、噪音等污染物进行开征,征收对象是污染企业,个人暂不开征。从颁布内容上看,似乎和排污费没多大区别,但这是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让环境税平稳过渡。税务部门缺乏污染排放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开征初期需要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联手合作相互协调。因此,应在环境税开征初期进行部分排污费改革,先在污染问题突出地区推行试点进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污染企业,使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或者转型升级为新能源企业,鼓励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在取得相关改革经验后,再扩大范围至东部地区,最后在全国推行实施环境税制。

(三)协调各税种间的关系

1. 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

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水、森林、草场等资源不在征收范围,因此应将上述资源逐步过渡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率偏低,应合理调整税率使之既能促进资源开发合理利用又不影响相关企业利润水平。

2. 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制度

一是扩大现行征税范围,对于使用频率过高且消耗过度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品应纳入消费税税目,例如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塑料包装物品、一次性电池、含磷洗衣粉等消费品应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合理提高税负,对大量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品应相应提高税率,例如含铅汽油,通过提高税率抑制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含铅汽油,加速推动新能源汽车的环保进程。

四、结束语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增加污染企业的税负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环境税是规范度比排污费高的一种政府收入形式,纳入全国范围内统筹。环境税的税收杠杆作用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和资源现状有待实践证明。

1.陈红.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5(04).

2.申富.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3.

3.刘健瑜. 我国环境税征收的必要性、难点及建议[J].学术论坛,2016(9).

4.李倩倩.我国环保税开征的构想[D].兰州:兰州商学院,2014.

2015年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粤教高函〔2015〕133号);2015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独立学院应用型会计类专业人才培养创新与实践”(粤教高函【2015】72号)。

F061

关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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