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恶论看犯罪之源

2017-03-10 18:34张铧予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性恶论犯罪预防归因

张铧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从性恶论看犯罪之源

张铧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性善论与性恶论倾向的犯罪归因比较在学术界一直未有定论,犯罪原因得不到确认,犯罪预防自然无从谈起。为此,本文就性善论与性恶论的犯罪归因进行比较,结合青少年犯罪和暴力犯罪等不法行为,得出观点——性恶乃犯罪元凶,并基于此探讨犯罪防控及机制构建。在宏观层面,加强人与社会的联系;在微观层面,从犯罪原因着手,对症防控,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性恶论;犯罪归因;犯罪预防;控制

早在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就提出过性恶论。因为人性本恶,所以要制定礼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自由;因为人性本恶,所以社会需要一位贤明君主治理。时过境迁,到了二十一世纪,人们更愿意用科学理性的视角去认证性恶论的正确性与可靠性,人们逐渐用这些理论来解释犯罪现象。笔者悉心研读前人著作,结合平日学习积累,在此提出观点——性恶乃是致使人们犯罪的元凶,即性恶论倾向理论在犯罪归因中更具说服力。当然,这里并不是反对甚至批驳性善论,相信每一种理论的提出定有它的合理性与值得借鉴之处。本文主要探讨性恶论的解释力强在哪里,如何运用性恶论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及由性恶论引发的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的探讨。

一、性恶论与守法行为归因

人性本恶,这很好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为什么会有暴力、杀戮,为什么会有血腥、硝烟。那么,人性本恶是怎样推导出多数人的“循规蹈矩”呢?这就需要引入以特拉维斯·赫希为领军人物的控制理论。简单来说,多数人的正常不越轨行为是因为后天的模仿、学习、矫正以及控制,是由外向内的思想指导灌输产生的守法行为。通过社会控制,帮助目标人群获得并积累服从的获利;通过自我控制,从内心压制原始欲求不满,并对不良行为做出预判,从而打消违法犯罪的念头。多数人服从控制,摆脱了先天的恶,改邪归正,弃恶从善;而小部分人并未克服骨子中的恶,当遇到外界的刺激时,就会引发一系列非正常行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里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说明人性中恶的一面。当人们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没有控制机制,也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思维和行动完全靠人们心中的自由意志支配,这时便能看出一个人性格的原有本真。在斯坦福监狱实验中,充当狱卒的人,他们虽然接受过法制教育,接受了善的思想的灌输,可一旦没了管束与社会道德准绳的牵制,他们便变得为所欲为,斯坦福的办公室里便充满了暴力与压迫,强者剥削弱者,权力凌驾一切,不公平、不公正的奸邪之气笼罩着斯坦福的“犯人”们。由此看来,在有着道德约束的地方,人们会相对遵纪,而到了与世隔绝的真空状态下,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的斯坦福人才也很难压制本性中的恶。一旦脱离法律的控制,善意的面具会很快会被摘下,露出狰狞的面目,这才是人性中原本的模样。如此一来,性恶论能够完美地解释人们的守法与违法行为。

二、性善论与不良行为归因

反观之,性善论能很简单地推导出大部分人的对这个社会洒下的温暖阳光,但应该如何解释阳光下的“黑子”呢?犯罪生物学认为遗传异变改变人性。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认为,内在需求之压抑与扭曲改变人性。社会学习理论则将其概括为,与不良影响源接触。犯罪生物学的观点显然不可靠,这似乎回归了中世纪的神学色彩,让人有了听天由命之感。若是此种说法大加传播,也给了有犯罪倾向之徒可乘之机,“命中注定我犯罪”,这将十分不利于犯罪的防控和拥有反社会人格倾向者的心理治愈。再来看弗洛伊德和社会学习理论的观点,它们似乎很有说服力,但却不能有效地解释一种犯罪——激情犯罪。首先,激情犯罪的形成时间极短,都是瞬间爆发的,这与社会学习理论的观点不符,瞬间形成的犯罪动机不可能与事先习得的思想有关,一定是先天具备的某种特定因子(即恶),在外力触发下,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激情犯罪之徒往往性格内向,感情变化多端,容易暴躁,喜怒无常,这些性格都能从大量的犯罪人身上找到影子,如马加爵、药家鑫等。他们的生活环境并没有诱发犯案的原因,他们本人的性格也不会轻易改变,那么,追根溯源,犯案是由较为深层次的心理活动引发的。若是性本善,矛盾都会因为心中的善念迎刃而解,何尝会有如此残忍的杀人手法。但“心有猛虎”,又缺乏后天有效地控制,那便像定时炸弹般,随时危及社会,后果之严重不堪设想。

由此观之,从犯罪成因上,便能够解释性恶论倾向理论优于性善论倾向理论了。

三、特定犯罪类型之比较——青少年犯罪与暴力犯罪的归因

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在 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到过:为什么人会犯罪,根本不必解释,而人为什么不犯罪,才需要解释。其理论要点综述为:与社会团体紧密联系的人,较不容易犯罪。与社会联系的纽带主要有四种,一是依附于社会团体(依附),二是理性评估利害得失(奉献),三是参与社会活动(参与),四是信仰(尤指法律信仰)。最终实证研究证实了与社会联系紧密的青少年,较不容易从事少年非行。①

从青少年为什么不犯罪出发,便能推导出自我控制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从而有效解释青少年犯罪。某些青少年,他们缺少家庭的关爱,缺少学校的教育,缺少社会的关注,除此类社会控制的缺失外,他们往往受到帮派群体和传媒的影响,②最终走上不归之路。抓住问题的根源,才能更加有效地研究、监督和防控青少年犯案。

再来看暴力犯罪。暴力犯罪的形成原因有三方面: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生理因素可简单归结为有暴力犯罪能力,如人高马大等特性,在此不多做赘述。心理因素形成暴力犯罪,即长期的心理压制导致行为人将抑郁与不安外化的表现,这是严重地缺乏自我控制,无法合理宣泄情绪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的暴力心理结构。这种心理在人遇到挫败的时候都会形成,但有的人通过自身机能的调整,外化于行时,便会如正常人般和蔼慈善,而有的人无法通过自我控制调节展露出善的部分,加之外部社会环境又很难对其产生约束,甚至会成为激发其恶念的导火索,犯罪冲动随即产生。当心中的怨念积累到极致,暴力犯罪也就发生了。

我们经常看到一个现象,刚出生的婴儿会哭会闹,有时还会歇斯底里。他们不懂谦让,甚至会有侵略性和攻击性,一旦内心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他们还会撕心裂肺的哭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人的循循善诱,社会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他们明白了是非曲直,逐渐有所畏惧,有所担忧,在此时,他们会变得温和,变为这个社会所需要的模样,性格中原有恶念被消磨殆尽,这也许是性恶论最原始的解释方法,但它却最具说服力。如此看来,许多青年长到这么大,原始的性恶一面都没有爆发出来,想来也是件值得庆幸的事。

四、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性恶论

在如今的社会结构下,来自社会的控制很多。小到父母、师长的苦口婆心、谆谆教诲,大到宗教信仰、法律法规的约束,它们无一例外,都是在引导人向善。在这种机制下,秩序得以稳定,但仍有不法分子为非作歹,这便是由内而外的性恶作用的结果。国家大力建构预防犯罪体系,大力建设追逃体系,力图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营造政通人和的安定局面。人心难测,唯有构建强大的防御、矫正和惩罚网络才能保证社会祥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若说人性本善,孔子的大同社会便早能实现,“是故谋闭而不行,盗窃乱贼而不做”的景象会近在眼前;若说人性本善,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理想就不会破灭;若说人性本善,何来嚣张狂徒扰乱社会治安,又何须构建如此完备的体制机制监督预防违法犯罪?

五、由性恶论出发,完善预防犯罪防控体系

以赫希的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理论为蓝本展开,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也并非对立,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从一个个体出生开始,他就学习自我控制,在6-8岁,达到学习的关键阶段。这期间,周围的环境对他控制心理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来自各界的引导,包括网络、传媒等都吸引着个体的目光,这些看似社会控制,但潜移默化地渗透,社会控制将内化于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一条准绳,牵引着人们的行为。

人性有恶,缺少善的思想,就需要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相结合,思想预防和制度预防相结合。儿时的恶需要强大的意志——善来压制,当不法萌芽产生时,这就需要个体对犯罪加以预防。多数人恶的萌芽在摇篮中被扼杀,心中的善打败了恶,违法思想不会外化于行,这就是个体犯罪预防产生的作用。当个体犯罪预防已不足以抵制犯罪时,社会预防就发挥了作用。在刑事执法学中,社区矫正是一个很重要的刑罚方式,它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重新回归社会。不脱离生活、不脱离社会,这是社区矫正最大的优势,它在潜移默化中将人性中的恶改变成善,这也体现着社会犯罪预防与个体犯罪预防相互影响、相互交融。社会预防的作用达到了,内心足够“强大”以抵御外部的恶,个体预防也就形成了;反之,个体预防切实有效了,社会预防在此基础上加以构建,必会形成良好的防控系统。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思想预防,要求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思潮,用后天的教育熏陶来弥补先天的缺失。在思想预防方面,要注重方式方法。思想道德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它需要时间的积累和岁月的沉淀,这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也和我们大力宣传弘扬的方针政策密不可分。一个政权,一个国家少不了完善的法度,用法律的准绳来要求每个公民,真正实现公平、公义,真正使法律之光普照大地。唯有如此,违法犯罪的人才会知畏惧、行正事、端品行,唯有如此,光辉与正义才能战胜恶势力。

从性恶论出发,以犯罪条件、犯罪原因为基础,将犯罪加以控制,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创收视新高,剧中违法行为多为职务犯罪,此罪的根源在于人们心中的贪念,在心理上缺失了对贪欲的克制,违法乱纪之事便呼之欲出,小官巨贪、官商勾结的现象频频出现,职务犯罪的预防一时间也成了热议的话题。那么,究竟该如何采取措施呢?第一,加大惩处力度,借助外力压制内心的原始欲求不满。虽然畏惧心理不及个体犯罪预防产生的发自内心的抵制犯罪,但它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控手段。第二,确保制度合理,确保经济形势平稳运行。制度的保驾护航——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是我们一直倡导的口号,但对于贪污腐败的预防,分配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良好的分配制度,公平的竞争机制,都是减少职务犯罪的好举措。

总而言之,要在宏观层面上,加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联系,通过沟通、参与和奉献更好地融入社会群体,增强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在微观层面上,从个案犯罪原因入手,找出犯罪的深层原因,方能标本兼治。③当不法行为受到约束,当周围的事物温馨和谐,也就有了良好的育人氛围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性恶论倾向理论更能作为犯罪归因,解释犯罪心理、犯罪动机和犯罪危害。努力培养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对挫折的耐受力,努力建立健全社会制度、法律法规,构建完善严谨的体系;努力调动社区、家庭、学校、单位等各方面因素牵制、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犯罪分子减少了,政治清明了,这才是法律人愿意看到的景象!

注 释:

①徐文成.青少年违法犯罪自我控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②陈蔚然.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其矫治研究[D].华侨大学,2011

③张 杜.赫希社会控制理论研究[D].湘潭大学,2013.

[1]张 丽.基于犯罪案例的犯罪心理学教育策略探究——评《犯罪心理分析与矫正》[J].中国教育学刊,2016(10):111.

[2]刘美兰.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成因与防治[D].辽宁大学,2016.

[3]高红光,朱荣艳.犯罪心理学视角的周克华犯罪案例分析与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0):72-73.

[4]郭 忠.论中国传统性善论和法治的兼容性——兼驳“人性恶是法治基础”的观点[J].比较法研究,2016(02):112-126.

[5]常淑敏.青少年暴力犯罪:危险因素与发展资源的作用机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6]胡婷婷.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D].山东大学,2012.

[7]段炼炼.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正研究[D].鲁东大学,2016.

[8]邓琳君.环境犯罪预防论[D].华南理工大学,2015.

[9]刘 娜.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D].武汉大学,2014.

[10]李玫瑾.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J].法治研究,2014(03):64-70.

[11]陶兴炜.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之研究[D].复旦大学,2008.

[12]张小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65-70.

(责任编辑:陈 阳)

On the Source of Crime from the Doctrine of Evil Human Nature

ZHANG Hua-yu
(Criminal Justice Schoo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The question that the attribution of crime is doctrine of good human nature or bad still remains disputable in academia. Without such a verdict, the research of the crime prevention will be hard to make any progress. For this reason, the essay will analyze the comparison of the two attributions of crime, combined with youth crime and violent crime and finally reach the standpoint that the evil human nature is the headstream of crime. Moreover, based on this point, this paper is aimed to discuss and try to build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e preven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humans and society, and to reduce crime starting with the source of it from micro lever from the micro level.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create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doctrine of evil human nature; the attribution of crime; crime prevention; control

D631.2

:A

:2096-0727(2017)04-0040-04

2017-03-28

张铧予(1997-),女,辽宁大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公安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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