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雯,陈始发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依法治国方略演进特点与趋势探析
易 雯,陈始发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趋势呈“螺旋式上升”状态。从时代背景来看,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及现代法治后发国家的不足给法治的发展造成了限制,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深化发展需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话语语境。从发展规律来看,在整体形态上呈现鲜明的历史烙印和时代特色相融合的特点,演变趋势上表现为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变,法律地位上体现了对与其他话语权关系认识的逐渐深化,法律内涵上凸显了从专政到公民权利保障的转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更加注重三大结合,即党的领导性和人民的主动性相结合、立法的科学性和践行的有效性相结合、法治的一般性和国情的特殊性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考察;演进特点;趋势展望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依法治国方略是国家治理高度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法治理念及实践,从外延上包括法治的基本思想、法律体系、法治建设等内容。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反复而漫长的探索,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立于党的十五大,兴于党的十八大,盛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据1992年计划经济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转向全面深化改革两大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可分为孕育与准备(1978—1992年)、确立与展开(1992—2012年)、深化与拓展(2012年—)三大阶段,反映了从“人治”和“法制”之争,到“法制”和“法治”之辩,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过程。本文就这一脉络,对各阶段的背景和任务、发展和突破、难题和困境进行归纳梳理,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方略演进的规律和趋势。
(一)拨乱反正:掀开法制建设新篇章
建国初,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汲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样本和打破国民党资产阶级旧法制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关系的重构和新秩序的维护,进行的修补、重塑和开创,尽管带有过渡性和尝试性,但包括“五四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稳固政权、恢复经济起到了极大保障作用,为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建立了相对有序的规范。建设经验的不足、社会条件的局限以及外部力量的干扰,使得这段新秩序的构筑经历了阵痛,出现了法制的倒退和滑坡。法律工具主义认识下“法唯政策、指示是从”、“法为人用”、“政大于法”的排序使得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大打折扣,法律秩序也免不了面临“朝令夕改”的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开了法制建设拨乱反正的序幕,逐渐强调法制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进展
1.法制新理念的树立及法律意识的重塑
党和国家层面法制理念的转变体现在对“人与法”、“党与法”、“民主与法制”这三组关系的重新认知。“人法”关系的定位上摆正了个人意志和法律权威的位置,认识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纠正必须排除个人意志的肆意干扰;“党法”关系的认知上经历了从反思到重新定位再到坚决维护的逐步深入过程;“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强调二者的高度统一,民主与法制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层面也随着法学领域对“法律虚无主义”等问题的批判和讨论,以及陆续开展的头两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改观了“文化大革命”以来“无法无天”的局面。
2.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重建
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指导下,形成了一套以“八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满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法律内容更加关注公民权利和服务生产生活。与改革开放前忽视民事法案的设置不同,1978年以来,陆续批准通过了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民事专项法案。与此同时,立法主体权限及运行模式都逐渐有清晰的界定。“八二宪法”和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分别规定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性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归属,法制局(后改为法制办公室)以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权的行使。
3.司法机构恢复健全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
1978年决定恢复公检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专项法律委员会,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在内的司法机关已初具雏形,同时建立并规范了诸多司法制度,如申诉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具体司法实践上,一方面,法庭设置的数量及类型增多,涉及婚姻、宅基地、林地等纠纷的民事案件增多,且经济案件的比重逐渐增加,涉外民事案件也已出现;另一方面,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效果显著。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大量改判和纠正,对违法犯罪现象的严厉打击和惩处,以及巡回就地办案服务于基层百姓等新实践,体现了司法机构对法制的有力维护和对民主的有效保障。
(三)计划体制对法制发展的局限
1978—1992年,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开局阶段,也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敢闯、大胆闯”的浪潮下,“第一波下海人”、“第一批个体户”、“第一代打工妹”等纷纷出现,一批走在队伍前列的地区散发着“城市之光”,而这股势头无疑伴生诸多并发症,权力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使下极易冲破“法制”的笼子,导致经济案件激增。根据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可知,198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经济案件14600余件,而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报的1982年至1985年底,各类经济犯罪案件高达83000多件,经济纠纷案件也成倍地增长,1985年,收案226600多件*《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年至2013年)》,http://www.gov.cn/test/2008-03/21/content_925627.htm。。
对社会经济中的乱象,政府是出狠手来抓。《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于1983年先后出台,根据中央部署和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即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严打”是迅速扭转地方社会治安面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手段,但“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也不具备可持续性。“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涛译,上海:上海世纪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129页。但“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德]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谭爽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防御性的法制仅注重犯罪个体原因而忽视社会原则,强调个体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视社会应负的责任,忽略了良法之治中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取向。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关系
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依据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以及作为行政权力延生的法规来配置资源”*高映、李天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学习与思考》1998年第6期。不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3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具有统一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治。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的规范管理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其次,市场中商品和服务的契约关系及契约双方平等地位和机会的维护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再次,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开放下更为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利益需要法律来调整;最后,市场效率优先的分配分化以及垄断、寻租、无效益竞争等“失灵”现象需要法律等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约束。
法治的建设需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我国“封建的自然经济生产出了顽固的公法文化”,而“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与私法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座谈会发言摘要》,《现代法学》1993年第3期。。市场经济的氛围客观要求法律文化的转变。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1.“法治”理念的倡导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这一时期,“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被提出,同时以宪法、党章作了最高规定,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 “法制”的认识上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过渡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但二者含义却千差万别,“法治”既是对民主法制更为深入的理解,也是其提出的更高要求。与之相配合,“以德治国”基本方略也得以形成。从2000年2月“德治”概念的明确提出,到2000年6月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进一步关于“道德”和“法律”的阐述,再到2001年1月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政基本方法,短短一年却反映了中国法治极大的自我创新。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直至2011年,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七大部门法为主干的包括239部法律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69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从内容上体现了人性化和权力制约等特征,如人权保障宪法化,废止收容审查制度和回收死刑复核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以及将网络监督列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
3.社会主义法治实施的重大进展
在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法律监督以及普法教育等方面,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司法建设为例,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判案,就需要推进司法改革”的政治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为“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党的十八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已由浅入深。同时司法机关的整体素质也不断提高,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推进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中国司法机关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除完善司法机关人员准入机制外,对审判的原则、细则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等。
(三)法治建设的不足与现代法治后发国家的限制
中国现今法理型统治是基于革命年代个人魅力型统治对几千年传统型统治的破除,它有着“个别人或少数人至上”的观念,强调公权力。作为现代法治后发国家,从“先发国家”学习来的法统更为强调“私权利”,强调个体的权益。后发优势理论认为后发利益主要是在“器物”层面,而思想意识层面相较难以改观。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与现代思想嫁接不适应的矛盾给现代法治后发国家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固有的弊端和局限,主要体现在权力腐败和公民权益难以保障两方面。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以权代法的现象。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但公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仍滞后于制度变革,几千年的“官本位”思想残留影响着法治国家的进程,且腐败呈现集体化蔓延趋势,缺乏专门反腐法案以及有效监督机制等使得制度反腐难以形成常态。此外,司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产生方式以及司法运行的经费来源使得司法机关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司法地方化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以权压法、干涉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公民权益维护的渠道不够畅通。公民、社会组织、政府或官员相互间的矛盾缺乏及时有效的机制来协调缓和,房屋拆迁、环境资源污染、土地征用补偿、农民工工资等权益成为矛盾的多发地。受唯政绩观驱使,地方政府不乏采取忽视、搪塞、蒙蔽、掩盖的态度,而目前信访渠道又存在时间、金钱成本甚至上访无果等风险,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和极端维权行为发生。事实上,公民对待法律的态度存在自我矛盾,既渴望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却又不满法律程序上的限制,既不满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而自己却又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以法律为武器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江必新:《我国法制建设面临七大矛盾》,http://news.ifeng.com/a/20140913/41972045_0.shtml。。缺乏有效的公民权益保障会削弱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不利于培育现代公民法治意识。
(一)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
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息息相关,关系国家战略发展全局,需互为照应、互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词频统计,前者出现“制度”183次、“体系”68次、“体制”88次,后者出现“制度”116次、“法律”152次、“立法”58次,表明制度、体制和体系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联系,“法治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捍卫者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建设者”*姜伟:《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改革的全局性、整体性、协调性,要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的高效运转,改革的现代化、科学化必然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要于法有据”。事实上“如果没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没有依法改革,改革者的命运以及对改革的评价,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容易使我们的改革者在拥有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勇于担当的精神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付子堂、陈建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红旗文稿》2013年第12期。。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互为促进。现代国家治理下,各类社会组织、团体、个人“一方面通过自治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提供的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国家治理,或者通过国家向社会转移部分公权力而获得国家治理权进而成为公共治理主体”*姜明安:《改革、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8期。,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间实现有效互动与相互制衡。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体系和能力两方面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党建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治理能力就是要实现“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法制日报》2014年10月25日。。“法治中国”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法律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杜宴林、赵晓强:《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这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发展
1.法治精神与现代法治政府理念的构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对依法治国内涵及任务与时俱进的把握与科学表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就依法治国问题作了专题部署。中央领导集体法治理念的深化拓展,首先表现在对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视程度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历史网“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专题内容显示,从2013年初到2015年底,习近平对法治的重要讲话约45次,尤其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起,关于法治的重要指示、讲话十分密集,累计约36次*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http://www.zgdsw.org.cn/n/2013/0304/c218999-20666825.html。;其次表现在强调法治的协调性。在密集的法治工作部署当中涵盖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安中国建设、经济新常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梦”等重要议题关联起来,并就相互之间的统一性、一致性进行了说明,有利于深刻理解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再次表现在强调法治的全局性。具体主体上,对党、军队、干部、公民、基层及特殊地区等都作了有针对的论述。最后表现在强调从严抓好法治建设的重点对象,尤其强调依法执政、公正司法等。
2.法律体系的新拓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立法工作上有了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第一,注重科学立法,立法内容上涉及民生、公民权益保障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立法程序上注重科学论证与社会建言,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立法的民主性与广泛代表性;第二,尤其强调宪法的尊严和权威,首次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第三,突出党内法规建设的时代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对党内法规文件条例等进行了集中清理,及时废止并修改了一些不符合当前实际和时代任务的文件,另一方面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为从严管党、从严治党提供了依据;第四,完善军队立法,依法治军,先后出台了《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等20余项规定以严格军风军纪。
3.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的法治新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法治政府、司法改革等在内的法治实践取得突破进展,尤其司法改革成效卓然。《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对司法制度和改革作了回顾总结和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独立、司法职权配置、司法审判、公民参与、人权以及监督六个方面作了具体安排。“司法”即“掌管公正”,习近平对司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涉及的关键词,从司法改革的地位而言,是“带动改革全面开展的重点事项”,从司法的状态而言,是“独立、公正、亲民”,从司法的建设而言,是“从严、效能”,从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而言,是“满意、信任”。
(一)依法治国方略演进的历史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依法治国方略演进呈“螺旋式上升”状态,这一过程中伴随着法和党、法和政、公权力和私权利等多重博弈,对这些关系的再认识使法治的包容性得到拓展、定位得以深化,法治思想融入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民主平等的权利观、天下为公的道德观等,法治方略成为治国理政的总纲。
1.整体形态上,鲜明的历史烙印和时代特色相融合
建国初期,法律体系的主要议题是巩固政权、恢复经济,法律被认为是维护安全稳定的工具,在政策和特权面前表现出很大的“弹性”。从1978年到1992年,法制建设的时代主题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以稳固,同时公民权利的保障开始凸显,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从1992年起,法制道路逐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轨,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法治的协调。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法治这把利器披荆斩棘,同时国际化大潮下需要通行的标准才能乘风远航,而现代法治正是保驾护航的风帆。
2.演变趋势上,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
“文化大革命”是政治集权和法制蔑视的顶峰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危机一度使得法制受到个人权威的压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恢复法制的分水岭,但这一阶段国家治理中的大量事务以及经济、社会活动等依然主要依赖政策文件,虽然这些政策都具备程序的正当性和实行的公开性,也具备如规章、文件、规范等合法的表现形式。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Rule by law”的法制观才逐渐转向“Rule of law”的法治观。法治强调以法治权,包括对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强调已经制定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是以良法为基础的“善治”。
3.法律地位上,与其他话语权关系的认识的逐渐深化
法律是一种注释性的规范语言,法律地位的认知表现在对党、政府、公民等不同话语权关系的认知。党法关系上曾有过党高于法的谬误,也有过依法治国会削弱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会妨碍依法治国的错误认知,事实上二者相互联系并密不可分,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同时是党有效领导的最佳途径。政府与法律关系上的认知冲突集中在执法领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政策为先、完全依照政策办事,无疑是将法律束之高阁。法律与公民关系上公民逐渐从遵守、服从、受管制的被动者成为被服务的主体,立法形式从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自上而下模式转向注重公民自下而上的有序参与,有效地规避立法过程中的话语垄断,提高立法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4.法律内涵上,从专政到公民权利的保障
从内涵上看,法律中涉及公民权利的内容逐渐增多。在片面强调法律专政职能的背景下,公民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被排在末位甚至被忽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个人利益保障益发凸显。从第一部民事法案的出台,到对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等法规的修订,法律的内容更加亲民、更加务实、更加细致。在2013年公布的近5年立法规划中,还就《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社会救助法》等作了设计安排。依法治国从内涵上被赋予更多的新内容,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道德基础,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性互动,更加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法治自觉和理论自信。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启示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拓展和深化,是党领导人民站在一个个的历史关口,面对新矛盾、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作出的科学的决策,是治国方式随时代进步的重要成果。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号角吹响,依法治国呈现出全新的要求和面貌。
1.注重党的领导性和人民的主动性
党的领导和人民的主动性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不可偏废的两大要素。作为现代法治后发型国家,在法治建设模式上必然面临着主要依靠“政府推进”还是“社会演进”的选择,前者强调党和国家的作用,后者强调民众的作用。事实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二者的统一,也能够协调二者的作用。首先,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长期的建设经验表明,法治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营造有序的社会生活环境,依法执政能有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改善执政效果。其次,强调党的领导性符合我国的国情。历史因素造就的薄弱法治传统以及国际上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强有力的助推,才能有效地保障方向的坚定性和正确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最后,依法治国的实现强调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民众的能动性才能有效地倾听民意,使得法律能够反映人民意志,解决民众的难题。提高民众的参与性才能使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成为公民共识,强化公民法治建设中的主人翁意识。
2.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践行的有效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第一,立法应有据。法的制定由现实需求驱动,各项法律法规对应着具体的社会功能,前瞻性立法也需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第二,立法应有益。强调于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类文明有益。法是人为创造的产物,是公共意志的产物,是文明进步的强大助推器,而非束缚发展的繁文缛节。第三,立法应有序。强调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和科学性。法本身是秩序的象征,法的产生过程也必然依据严格规范的程序,立法的有序性是良好法律产生的必要前提。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第一,提高执法的透明度。执法、司法机关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阳光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消除权力的黑箱,从而提高法律和公权力的公信度。第二,加强对执法权限的制衡。合理配权是基础,有效制权是保障,要在实践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膨胀。第三,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和淘汰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人员队伍。
3.注重法治的一般性和国情的特殊性
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标志,法治的成熟发展具有共性规律,同时作为一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必然有其特殊性和特色性。因而,依法治国要将法治规律和本国国情进行有机结合,将民族性和国际性创造性地运用。一方面,法治发展的进程表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需要相匹配的法律体系,法治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自觉程度互相增进。法治实践需考虑一定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以及民众的思维方式、知识水平、行为习惯等。另一方面,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相较于西方现代法治存在一定的滞后,西方法治建设确有不少进步思想和做法值得借鉴。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也使得一国的法律需要与其他国家衔接和兼容,国际交流的加强也促进了对他国法治经验的吸收和融入。当然,“为我所用”应防范“为他所累”,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差异必然导致他国成功的做法并不能完全植入我国土壤,法治建设最为根本的是参照自身实际,从现实需要出发,围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科学规律作为指导,不断在实践中改进、丰富、发展。
[责任编辑:穆 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0&ZD079)的阶段性成果。
易 雯,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陈始发,男,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D232;D920.1
A
1002-3909(2017)01-01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