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探究

2017-03-10 13:44孙结才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校园贷网贷借贷

孙结才

(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铜陵244061)

“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探究

孙结才

(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铜陵244061)

“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兴产物,是创新理念在代表着资金的金融与代表着技术的互联网领域的重要体现,在给大学生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相关规制机制的缺失产生了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违规、信贷风险等问题,“校园贷”亟待法律规制。在分析“校园贷”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相关立法,填补大学生维权真空;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实行联动执法,规范违约处理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校园贷”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路径。

大学生;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校园贷”的兴起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代表着资金的金融与代表着技术的互联网逐步融合,由此诞生了一个新兴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它与传统的金融行业截然不同,它是选择把互联网与金融业相结合起来的一个新兴领域。它相较于传统的金融业来说,它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较高的运转效率,广阔的覆盖面,较快的发展速度,较弱的管理局限和较大的法律风险等特点。该行业经历了以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为主导的起源阶段和以大量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带来支付方式、投融资渠道和投融资方法的创新为典型特征的快速发展阶段。到目前其已经发展出众多模式。其中社会上公认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众筹融资(crowdfunding)、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以阿里“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等[1]。

(二)“校园贷”的兴起

“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充分发掘传统借贷市场潜力的基础上,也瞄准了大学生这个市场,大学生“校园贷”便应运而生。所谓大学生“校园贷”就其字面而言,是指基于互联网借贷平台,以大学生为借贷主体的一种金融贷款服务。大学生“校园贷”相较于传统的网贷具有市场潜力大,准入门槛低,利率收益高等特点。因此,大学生“校园贷”领域吸引了更多群体的加入,自2014年京东金融率先在高等院校推出面向在校大学生的“校园白条”,2015年阿里旗下的蚂蚁金服面向大学生推出“花呗”业务用于在淘宝、天猫上购物后,大量的网贷平台纷纷涌入大学校园跑马圈地,据融360统计显示,目前面向大学生市场的“校园贷”平台已有100多家。综观校园市场的各类网贷平台,根据其主要功能和法律属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分期购物平台

此类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用于大学生消费的分期付款。像趣分期、分期乐就属于此类。此类平台是通过互联网服务的方式进行商品分期等消费信贷业务,扮演的既是信息中介又是信用平台的角色。因此该类平台应具备从事消费信用贷款、小额现金贷款等金融服务业相关业务资质,符合有关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产业政策及监管政策。

2.P2P贷款平台

此类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为大学生提供助学和创业资金贷款,以个人小额借贷交易为主。像投投贷、爱学贷、名校贷就属于此类。此类平台是一种在互联网平台上运用网络技术开展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形式,一般由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其资金需求的相关信息,投资人对信息进行甄别后选择信任的借款人并通过平台完成交易。平台负有对借款人进行审核、评级的义务,并有权向借款者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类平台应为单纯的信息中介,只是单纯从信息和线上撮合借贷双方,从本质上说,应属于信息服务公司而不是信用公司。也即该类平台不应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2],只为借、贷款双方提供信息,借贷由双方自行实施,不负有贷款追缴的义务,不得就收益利息进行承诺,仅仅负责一定的审核信息义务。该类平台的设立采取注册制,无需经过审批。

3.传统电商平台

此类平台主要是通过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信贷服务,在信贷形式上主要是信用卡(分期)和消费贷款。如京东校园白条、支付宝蚂蚁花呗就属于此类。此类平台性质上属于只有小额贷款功能而无存款功能的“准银行”。相较于P2P平台,该类平台的准入门槛较高,监管更为严格。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该类平台的注册资本、管理制度、资金来源、贷款利率、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均有明确的限制,且该类平台的设立需经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现状

(一)“校园贷”中存在的风险

1.“校园贷”平台风险。第一,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的资金运转风险。这是一种由于大学生网贷平台的借款无法及时收回造成的网贷平台公司破产风险。第二,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的违规风险。大学生网贷平台鱼龙混杂,有众多的网贷平台为获得更高的利益,经常添加众多额外服务性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大学生网贷平台还存在违规催收行为,“裸条”贷以公开裸照等方式要挟借款人的催收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第三,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的技术风险。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的发展需要互联网技术加以支撑,部分网贷平台由于技术不成熟,可能就会过失导致大学生借款人信息泄露,产生违约责任问题。

2.大学生借款人风险。首先,大学生借款人的信息泄露风险。大学生“校园贷”中大学生其实主要就是自己的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为担保进行借款,“校园贷”平台掌握这些大量个人信息后可能就会出卖个人信息以促进其自身资金周转。一般的信息泄露可能就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心情等,但是,严重的情况就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生活。这也就是许多大学生“校园贷”借款人跳楼的原因之一。其次,借款人的信用降级风险。大学生借款人一般都不存在固定的资金来源,所以经常有大学生借钱之后无法及时还款,导致自身上了信用黑名单,给自己诸多方面带来不便。最后,大学生借款人的不平等交易风险。大学生在“校园贷”中大学生一直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例如,“校园贷”平台就经常利用大学生急需用钱的心理加高贷款利率,克扣实际贷款金额等。

3.其他第三人风险。“校园贷”过程中除了网贷平台和借款人存在法律风险外,有的时候第三人也会被卷入网贷风险之中。为了一时的虚荣心,部分大学生不惜利用自己身边可以获取的亲戚、朋友、同学等人的信息进行借贷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使得取得借款的大学生有了一时之快,可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诈骗。不仅如此,盗用他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还会给信息被盗用者(第三人)带来许多麻烦。例如,信息被盗用者想到银行办理按揭买房、买车可能因为信用不良记录被拒绝等等。

(二)“校园贷”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放贷门槛低。跟外国放贷门槛较高的情况相比,我国并不存在相关一般性群体放贷资格审查问题,对于网络借贷的标准要求也相对较低。除此之外,我国关于网络借贷这一领域的立法等也不是十分健全,也正因如此,导致在我国好多平台都存在着试探法律底线的行径。举例来说,像“聚分期”、“分期乐”,这些表面上虽是以电子商务公司形式存在,而是实际上却一直默默发展着网贷业务。这种情况下导致许多并不具备办理网贷资质的公司进入了这一领域,加大了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2.审核不严。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相较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其有权进行贷款程序的简便化。许多的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甚至只需提供学生证即可办理,快速审核放款。这就导致许多“校园贷”平台公司对借款大学生的还款能力等情况没有任何的了解。有的时候甚至引起重复借款导致大学生因债台高筑,最终大学生因无法偿还欠款而选择自杀的情况出现。另外,由于审核不严,个人信息的确认也经常难以得到保障,这就会出现上文提到的第三人风险的问题。

3.收费不透明。表面上看,虽然大多数“校园贷”平台名义上的放贷利率都没有超过法律上界定高利贷的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能算作法律上的高利贷。但实践中“校园贷”公司在向大学生消费者放款时,除了收取利息之外,往往还会以服务费、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催收费等五花八门的名目,向作为“校园贷”消费者的学生收取远远高于贷款本息的巨额费用。且“校园贷”公司往往因受利益的驱使,在大学校园进行业务推销时,大都不会如实告知校园消费者“校园贷”的潜在风险,更不会主动向“校园贷”消费者详细说明“校园贷”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收费项目计算的方式方法和可能金额,反倒是为了吸引学生,而采用以“零利息”、“零担保”、“零首付”等低门槛、低成本的虚假宣传来对那些涉世不深、自控能力不强而又具有旺盛消费欲望的大学生进行诱导欺骗,使他们上当受骗,从而把他们推向高利贷深渊[3]。

(三)“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现状

大学生“校园贷”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风险如果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可能就会带来不可收拾的结果。那么对我国大学生“校园贷”风险规制是否就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呢?回答是否定的,“校园贷”作为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部门法中也能找到规制其风险的一般性法理依据,但“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相比其具有借款对象特殊、扩展速度快、潜在危害大等特点,因此对其风险的规制仅靠上述一般法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就我国当前“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现状来看,存在如下特点:

1.监管方面,审查机关不明,监管难度较大。我国的大学生“校园贷”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员,其代表着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在我国存在着对诸如一般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申请及审批手续的规定,如我国制定的能够形成对贷款行为的有效规范,使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加强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的整体使用效益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的《贷款通则》。但是,相对于传统贷款和传统网贷而言,大学生“校园贷”存在着众多不同点,这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对大学生“校园贷”平台的门槛要求极其低,导致许多平台公司处于出资不足的状态。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的资格审查现状决定的。我国对大学生“校园贷”平台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国主要是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审查路线[4]。而我国最新一次对《公司法》的修改,删去了对公司出资最低限额的要求。如果将这一规定适用在大学生“校园贷”平台公司的资格审查上就会带来许多问题。许多人可能就会利用大学生“校园贷”平台资格审查的这一漏洞进行非法集资行为,最终可能就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的出现。

2.执法方面,缺少执法配合,存在一事多罚。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乱象由来已久,这是由于我国早期的国情决定的。早期新中国积贫积弱,因此政府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却造成现如今大量政府部门职能重合的现状。政府部门职能重合其实一般来说,可能影响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如果出现一事多罚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大学生“校园贷”这一领域就是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对大学生“校园贷”这一领域违法的执法部门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谁都可以管,也谁都可以不管。但是,政府部门间经常因缺乏执法配合,出现一事多罚的情况,使许多公司对网贷行业的发展失去信心。如果这种局面不得以有效解决,对大学生“校园贷”行业的发展来说,对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来说都将是严重的打击。

3.救济方面,诉讼途径成本高、耗时长、程序复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畅。对于“校园贷”交易活动来说,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多种问题存在;且在诉讼过程中,“校园贷”消费者在信息的提取、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即使赢得诉讼的胜利,也很可能得小于失。而现行针对“校园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因缺乏层次、统一性,程序上有缺陷,导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校园贷”纠纷解决过程中实际效果有限。我国“校园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采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投诉、调解和仲裁等。多数“校园贷”消费者在权益遭受损害时,首选往往是投诉,而接受投诉的对象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金融监管机关等,而上述机构是平行部门,互不干涉,本身没有先后之别,最终结果大都是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自己予以解决,因为其他接受投诉的机构,所做的仅仅是将投诉移交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此,从表面上看“校园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替代性纠纷机制有很多种选择,但实际上却仅仅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自己解决,本质上并没有可选择性。加之各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可循,给“校园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能实际有效地解决“校园贷”参与各方的矛盾。

三、“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路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填补大学生维权真空

但凡新兴领域,如立法跟进不及时,难免会乱象众生。作为新生事物的“校园贷”当然也是如此。有针对性地及时完善和出台规范“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就非常必要。具体来说:一是要通过制定和完善金融领域的基本法,明确界定网络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公司义务、责任和权益保障。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民间金融法》或者《民间借贷法》。二是要全面梳理就传统金融制定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与“校园贷”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要加快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以加强“校园贷”市场风险的全局监管。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监管“校园贷”市场的运行,规范“校园贷”公司的市场准入、平衡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合同的公平合法,从而解决“校园贷”市场监管真空,防范和减少“校园贷”市场各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波动性,严厉打击不法“校园贷”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谋取自身不当利益的行为,填补大学生在“校园贷”市场中的维权真空。目前,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已经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由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已经开始实施,希望适时出台《校园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来进一步指导、规范校园网络借贷行为,解决“校园贷”市场的立法真空问题。

(二)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准入门槛

“校园贷”中的种种乱象,监管机制不能作壁上观。针对当前“校园贷”领域监管缺失,准入门槛过低的现状,应尽快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准入门槛。一是要引入校园网络借贷准入制度,严格审核借贷平台资质,提高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目前数千家的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准入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网络借贷公司才能开展校园网络借贷活动。有关准入规制的具体做法笔者赞同梁鹏学者提供的思路:即要求“校园贷”公司在成立时,就要向金融监管机关提出经营借款业务申请,有关金融监管机关要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牌照,只有通过审核并取得牌照的才能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明确记载能够经营借款业务的资质,然后还需向工信部报送备案。在上述做法中,针对“校园贷”风险的控制,金融监管机关的审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公司法》不断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情况下,赋予金融监管机关审批网贷平台是否具有从事借贷业务特许经营权资质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要强化金融监管机关对校园网络借贷运行监管。具体包括:应就开展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像“校园贷”的用途、利率、平台服务费、交易模式,产品都应该由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6]。要严格做好信息审核工作,强化借贷平台对大学生贷款资质的审查,针对在网贷平台上上传借款学生学号等学籍资料信息,以及通过视频签约的“校园贷”,可以通过要求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健全事后核查机制等方式,防范运用虚假信息或假借他人名义借款的行为发生。对虚假信息审核不实的,要追究借款平台风控过错责任[7]。由于平台风控过错,借给了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对象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应由平台承担偿还责任,并且平台不享有对债务人追偿权。要强化征信管理,针对不合理的重复授信,要通过建立校园网贷平台业内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学生利用网贷公司信息不对称在多个网贷公司借款行为的发生,逐步将校园网贷和普通银行贷款一样纳入征信纪录系统,每一笔新“校园贷”的发放都应查征信纪录。要明确规定“校园贷”平台公司对校园消费者具有明示的风险提示义务,要用高于其他人群的审核标准来评估“校园贷”消费者的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

三是要强化行业自律。就当下的监管现状而言,通过行业自律先行探索行业发展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近期,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供应商爱学贷、分期乐、优分期等联合发起成立校园信用联盟,并发出自律公约倡议书,呼吁行业通过加强用户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抵制暴力催收,合理设置违约金和逾期费率等措施来保护校园消费者利益。这为“校园贷”的规范监管提供了有益探索。

(三)实行联动执法,规范纠纷处理机制

由于“校园贷”借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并没有纳入银监局的监管范围,而“校园贷”的业务和领域又涉及金融、网络、教育等行业,因此,要做好“校园贷”市场的规范管理,就需要在执法过程中教育、金融、工信、工商、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实行综合治理,联动执法。只有多方配合、通力合作,联动执法,才能形成立体、多维、全方位的监管约束机制,从而保证“校园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反之,如果有关各方缺少联动,就难免会发生一事多罚等不利于“校园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乱象。

要促进“校园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还应着力就“校园贷”各参与方出现违约后的处理机制加以规范。一方面,要积极采取措施坚决防止“校园贷”违约发生后“校园贷”公司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催收贷款,给“校园贷”行业发展增添负能量。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校园贷”公司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使用泄露隐私、电话骚扰、讨债公司等方式威吓借款学生,违法催收贷款,防止给借款学生造成精神伤害。对于使用上述非法手段引发侵权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求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行业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给其他监管对象以警示[8]。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校园贷”纠纷的救济机制。针对“校园贷”交易活动来说,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诉讼救济中“校园贷”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在信息的提取、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现状,在“校园贷”纠纷处理的诉讼管辖、举证责任等方面可以考虑实行特别规制。譬如,通过规定“校园贷”纠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平衡纠纷各方地位和权利义务,且能倒逼校园网贷平台公司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针对诉讼途径在“校园贷”纠纷解决过程中成本高、耗时长、程序复杂,“校园贷”消费者不愿意选择使用的状况,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设立具有一定限度内纠纷裁决权的专门的“校园贷”纠纷投诉维权机构,使其成为一种“校园贷”纠纷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规定该专门的纠纷投诉维权机构的裁决仅对“校园贷”公司具有终局效力,对“校园贷”消费者不具有终局效力,即借款大学生对其裁决不满意仍可向法院起诉[9]。该解决机制不但能够满足在“校园贷”纠纷解决上的及时性、经济性的要求,还能让“校园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好的保护。另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行业协会等建立网上第三方调解组织。因为企业和经营者自发、自觉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更了解本行业特征和消费者需求,所以通过行业协会来保护“校园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依靠政府法令的效果往往更为明显[10]。

[1]李平,陈林,李强,冯毅,赵洪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综述[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5(2):246.

[2]杨东.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J].人民论坛,2016(12):42-43.

[3]郑春梅,贾珊珊.国内外校园贷平台比较及规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17):350.

[4]王艳丽.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6(2):138.

[5]梁鹏.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5): 99.

[6]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39.

[7]瞿婵.论校园借贷消费的法律风险及规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7):106.

[8]吴臻颖.议析校园网贷法律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 332.

[9]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3):42-43.

[10]罗敬媛,籍磊.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分析和制度设计[J].中国发展观察,2015(1):28-29.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Campus Loan”Risk

SUN Jie-cai
(Tongling Institue,Tongling,Anhui 244061)

“Campus loan”,an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new product,is the innovation concept in representing the financial capital and represents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in the field of technology of the Internet.It brings convenience for college students at the same time.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relevant regulation mechanism to produ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the college students'violation the problems such as credit risk,not obeying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also exis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ampus loan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the author explores how we should perfect relevant legislation,fill students vacuum;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The author holds that we should raise barriers to entry,conduct joint law enforcement,improve default processing mechanism,strengthen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ducation and improve students'consciousness of legal risk prevention.

college students;campus loan;risk;legal regulation

F830.5;D90

A

1671-9743(2017)01-0075-05

2016-12-17

安徽省教育厅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济法课程教学团队项目(2014jxtd039)。

孙结才,1974年生,男,安徽望江人,讲师,研究领域:金融与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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