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浙江督抚设置考述

2017-03-10 11:02祝太文
关键词:海防总督巡抚

祝太文

(公安海警学院基础部,浙江宁波 315801)

清代浙江督抚设置考述

祝太文

(公安海警学院基础部,浙江宁波 315801)

浙江督抚设置始于明代,通常总督主军政、巡抚主民政,清代督抚实际身兼军民二政。入清之初浙江即分设有总督、巡抚,清初浙江总督裁设归并不定,至乾隆三年浙江总督裁撤,浙江自此归闽浙总督兼辖成为定制。清代浙江始终设置有巡抚,只是其职数度短期为浙江总督、闽浙总督所兼管或为布政使所代理。

清代;浙江;督抚

有关清代督抚设置的情况,《大清会典》《清朝通志》《清朝续文献通考》《清史稿》等都有较详细的记载,但都只是对当时的情况作了静态的记述,对督抚设置的动态变化缺乏描述。而后来的研究者多从总体上考察督抚等职官的设置演变,而对区域性的督抚设置缺少细致的研究,对清代浙江总督设置的梳理也很粗疏,对督抚的职能也多偏重于民政上的叙述。清代督抚身兼地方最高行政和军政长官,其决策不仅对民政,也对军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浙江军事建设、战略形势影响浙江总督的设置及其驻地的选择,而总督的设置影响巡抚职权尤其是军权的大小,其驻地的选择又影响战略资源的积聚和军事建设重心位置的偏移。理清清代督、抚设置和总督驻地迁转情况,有助于了解清代浙江民政、军政的总体情况,以及其社会治理和军事建设的一些具体情况。因此本文拟对清代浙江督抚的设置、职掌、演变等作一简要的考述,以期对清代职官设置的研究有所补益。

一、浙江督抚制度的起源

清代督、抚制度,源于明代朝廷派遣部院官巡抚地方。明代省级事务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管理,由于三司独立、分别向中央负责,在处理地方事务时易于扯皮。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及时处理重要事务,明廷派都察院都御史、佥都御史等官“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1]即派遣的人员中,“所辖多、事重者”为总督,次者为巡抚等。据雍正朝《浙江通志》说,明代浙江巡抚不常设,“有事则遣大臣巡视,或尚书、或大理卿、或都御史,官无定员,治无定所”,嘉靖年间,明廷遣“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胡宗宪总督浙江兼巡抚”,这是浙江督抚的初设①参见:李卫.敕修浙江通志:卷三十:公署:上[M].乾隆元年(1736年)刻本.2。。而据《大明会典》:浙江巡抚初遣于永乐初年,以“尚书治两浙农事,以后或巡视、或督鹾,有事则遣,无定设”。至嘉靖年间,浙江等地倭寇侵扰增多,明廷特设浙江巡抚、总督提督军务以加强江浙闽诸省海防[2]471-472:

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

二十七年,改巡抚为巡视;二十八年,停遣。

三十一年,复遣佥都提督军务、巡视浙江,兼管福、兴、泉、漳地方。

三十三年,倭夷入犯杭州,特命尚书提督浙江、福建、南直隶军务。又专设都御史提督军务、巡抚浙江、兼福、兴、泉、漳地方。其提督三省者,改总督。至兼节制江西,后罢。

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福建)专设提督军务,兼巡视福、兴、泉、漳、福宁海道都御史,仍听总督节制。

四十年,总督亦罢。

四十一年,(浙江)止设提督军务、巡抚浙江都御史。

督、抚统辖区域大小与分合,均由派任督、抚的敕书临时规定,巡抚辖一省中的数府,全省,有时其辖区甚至扩及到邻省,总督辖区则从一省中的数府至数省不等。一般情况下巡抚偏主民政,总督偏主军政,且总督所辖区域广于巡抚、职权也重于巡抚,总督在其所辖内“兵马钱粮,一应军务便宜处置,镇、巡以下,悉听节制”[2]472。

入清之后,督、抚仍然是朝廷为处理地方事务而派遣到地方的临时性办事大员,“因事设裁,随地分并,历年员额多寡不一”[3]。在其后的实践中,督、抚派遣逐渐转变为地方职官制度,其职制度化为本官,原先朝廷部院之职反而成为兼衔。不过兼衔制度赋予督、抚具有代表中央行使对地方的军政、监察之权。清初督抚兼衔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至康乾间得到完善,兼衔趋于固定、划一。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廷首先制定总督加衔制度,规定“总督由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抚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雍正元年(1723年),清廷制定巡抚加衔制度,规定“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又规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乾隆十四年(1749年),清廷再规定总督兼衔“改授右都御史衔,其兵部尚书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为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衔,疏请如总督”。此后督抚兼衔还有细微调整,嘉庆十四年(1809年),“定以二品顶戴授者兼兵部侍郎衔,俟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总督兼衔“更名陆军部尚书衔”;巡抚兼衔“更名陆军侍郎衔”。至宣统二年(1910年),督抚俱停止兼衔[4]3336。

二、浙江督抚的职掌

清代康乾间督抚制度完善之后,督抚的品秩、兼衔稳定划一。浙江总督为正二品官,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巡抚为从二品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总督权重于巡抚,两者地位却又是平行的,俱为钦差又为封疆大吏。浙江巡抚为常设职官,只有少数短暂时期,其职务为浙江总督所兼管。在名义职掌上,总督主军政,巡抚主民政,而实际上两者都是军民事务俱兼。正如乾隆帝所说“国家封疆重寄,端于督抚是赖。督抚两官,实为一体”[5]册9∶446。在具体事务分任上,总督被赋予“掌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的职权[6]7161。这个职权,在顺治时清廷任命陈锦为浙闽总督时的敕谕中说得很明白,“兹以浙闽要地,控制需人,特命尔总督浙江福建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尔其居中调度,严饬文武官吏,修浚城池,操练兵马,检阅器械,整顿战船,积聚粮饷,议察奸宄。首宜宣布德意,收拾人心,诫谕有司,共图保障。该省、镇、巡等官,听尔节制。浙闽地界,滨邻湖海,近多草窃,宜加防缉。”[7]巡抚则掌“宣布德意、抚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6]7161,兼提督衔的巡抚兼理军务。巡抚兼理的军务范围较为广泛,但主要是“济军需”与扼守地方。顺治八年(1651年),浙江巡抚萧起元关于清军进攻舟山明鲁王势力的塘报,较为清楚地说明了清代浙江巡抚的海防职掌[8]:

固山、总督诸臣躬亲进剿(舟山),留职镇守省城,控扼杭嘉沿海等处,以资弹压,仍督缮火药器械,以济军需。职念封疆安危,于此攸系,敢不克殚心血,以尽乃职乎?除职在在周防、申严戒备、并督办军需、运发接济外,随与固山、总督诸臣会商公议。

浙江督抚俱掌军务,都有各自的直属军队,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总督标下有副将、参将诸武职,巡抚标下有参将、游击诸武职[4]3336。总督作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除统辖本标外,也节制“抚标”,还节制辖境内所有提督、总兵及其所辖之军队。巡抚主要负责镇守、控扼、弹压地方,督办军需等务;总督则综掌全局,可以说总督在其辖境内无所不统,尤其偏重于军政。雍正朝《大清会典》说:“国家设将帅之臣,以守封疆,又遣都察院堂官为总督、巡抚以统之。总督节制全省,巡抚专司粮饷而赞理焉。”[9]正是说明总督主军政,巡抚专司粮饷等赞理之责的军事权力分任情况。

浙江设有总督时期,总督是浙江海防的最高指挥,有关海防的一切大政由其掌握,在浙江归属闽浙总督管辖时期,浙江巡抚的军事权力则逐渐扩大。康熙八年(1669年)九月朝廷同意康亲王杰书等的建议,“未设总督之省,如遇军需急务,提督总兵官仍会同巡抚料理”,并规定“副将以下武职官员若有贪酷、殃民、侵饷等事,亦应巡抚察实题参”[10]。加之浙江巡抚历兼提督军务衔,参与浙江军务,而提督、总兵品级虽分别与督抚相同,但文武分途,对督抚亦不敢抗礼[11]。且巡抚衔兼部院,并带有钦差官的性质。故浙江巡抚在海防等军务上有相当的主导权。浙江巡抚在乾隆末、嘉庆间,被赋有节制通省绿营之权。乾隆末年,由于浙江洋面海盗劫杀案增多,而“浙江各营,除抚标外,俱听总督节制,向不归巡抚管辖,此虽旧例。但浙省距闽省道里辽远,各标营所管营汛地方山海交错,在在均关紧要,遇有海洋凶盗劫杀案件,必待远赴闽省呈报总督始行办理,往返实属稽迟。而本省巡抚,又以营务非其管辖,明称不越俎。而实意存推诿,并不督率稽查。于营伍地方,均有关系。”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乾隆帝谕令:“嗣后浙江各营,均令巡抚就近兼理。一切营务寻常事件,仍与总督会同秉公商办。如遇此等紧要事件,即一面办理、专折奏闻,一面再行札会总督,庶营制更有责成,而要案亦不致稽迟矣。”[6]册25∶998嘉庆十一年(1806年),嘉庆帝谕令:“各省巡抚中兼提督衔者,有节制各镇,统辖合省营伍之责。”[12]8913浙江巡抚向来带有提督衔,道光七年(1827年)谕旨正式规定:“浙江提镇各标营,俱兼受巡抚节制,”遇事巡抚仅须知会提督即可处置。[5]册34∶996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吏部奏准“浙江巡抚,加节制水陆各镇衔”①参见: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M].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本.卷51。。浙江巡抚的衔称也改为“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水陆各镇、兼理粮饷”。咸丰时,“督抚兼辖省分,由巡抚署考会题,教阅防剿,定为专责。”[4]3337同治五年(1866年),广东巡抚郭嵩焘指出:同治元年浙江等省奉旨,将“各镇协武职升迁、调补暂由巡抚兼理,千总以下经由巡抚咨拔、报部。所有校阅营伍、考核将弁并本省筹办防剿,即专责成巡抚经理。其总督兼辖省份,军政考核,经由巡抚就近署考,会同具题。”[12]8915光绪十年(1884年),法国侵华期间,沿海戒严,时任浙江巡抚刘秉璋亲至沿海海防要地察看地形部署防御。《清史稿》记载:“会法越构衅,缘海戒严,秉璋躬履镇海,令缘海筑长墙,置地雷,悉所有兵轮五艘,辅以红单师船,据险设防。”[4]12499薛福成在其光绪十三年(1887年)编纂的《浙东筹防录》中也说,中法镇海口之战中,浙江水陆师“仍总统于提督,而皆遥受节度于中丞”[13]。这里的中丞即巡抚刘秉璋,他实际上是中法浙江之役的最高指挥。在晚清时期,闽浙总督虽名义上节制浙江巡抚,但实际上浙江巡抚拥有先行动后知会的权力,此时闽浙总督在浙江军事事务上更多的是联署权,故晚清时期浙江巡抚的军事权力与总督并无多大区别。

清代浙江省级大员除总督、巡抚外,还有提督学政、织造监督、布政使、按察使等,这些职官与海防关系相对疏远。提督学政于康熙年间由学道一职改升而来①参见: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M].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本.卷24。,属位同督抚的钦差,“专管学政,各抚司官不许侵伊职掌”,提督学政亦不得干预地方其他政事②参见:李卫.敕修浙江通志:卷120[M].乾隆元年(1736年)刻本.2。。织造监督是清廷派驻地方,为内廷采办织物等用品的钦差官[6]2187,浙江织造一度兼管浙江盐政、浙江南北关,亦位同督抚,享有关于采办事务的专奏权[14]。学政、织造二职不直接参与海防事务,与海防的关系主要在奏报地方的海防形势、密陈地方各职官在海防方面的作为上,或偶受督抚之请、朝廷之令,参议海防之事。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事,钱谷之出纳”,并承宣布政,考核所属府、厅、州、县官;按察使“掌全省刑名、按劾之事,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并在“大比”时充当监试官,“大计”时任考察官[6]2209。布政使原为全省行政首领官,清代在各省设巡抚,又设总督后,布按因此俱退为督抚的属官,这种关系在乾隆十三年(1748年)得到明确,当时吏部议准:“外官官制,向以布政使领之,但督抚总制百官,布按二司皆其属吏,应首列督抚,次列布按。”③参见: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M].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本.卷23。在海防上,布政使有保障军队粮饷,督饬道府修造工事、军械之责;按察使则有加强沿海社会治安,督饬道府维持海防环境稳定之责。布按对督抚的海防工作起协助作用,但布按所肩负的海防事务,多由府或派往地方驻守巡察的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守巡道具体承担,布按在其中主要起督饬作用。乾隆十八年(1753年),守巡诸道稳定为省下一级地方实官[15]。浙江地方守巡诸道则早在康熙末年就俱设为偏治安性的巡道,雍正间又开始加给兵备衔,至乾隆中浙江沿海杭嘉湖、宁绍台、温处三道道员均已拥有节制驻本辖区都司以下诸武职的军权,诸道在辖区内不仅承担布按二司辅助海防的职责,有时还直接参与海防军事活动的策划、指挥。诸道辅佐布按又受命于督抚,布按在海防事务上的督饬实已属形式。

三、浙江总督设置

清代管辖浙江的总督,始设于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至乾隆三年(1738年)浙江总督裁并于福建总督而为闽浙总督为止,管辖浙江的总督变动有十余次,驻地移动也一样频繁。根据《清代浙江行政职官与海防关系研究》对相关资料的收集,清代管辖浙江的总督设置与改并及其驻地变化情况如下[16]:

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浙江设总督,驻杭州;当年十一月四日(12.21)改为浙闽总督,顺治五年移驻衢州。顺治十五年七月廿四日(1658.8.22)浙闽分设总督,浙江总督驻温州,顺治十八年十二月移往杭州。康熙八年三月廿三日(1669.4.23)福建总督裁,以浙江总督为浙闽总督兼辖福建,仍驻杭州。康熙九年三月十三日(1670.5.2)浙闽复分设总督,康熙十三年(1664年)五月浙江总督又移驻衢州,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六月回驻杭州,次年(1683年)复移衢州。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二日(1684.6.14)浙江总督裁,以福建总督兼辖浙江,康熙二十六年三月七日(1687.4.18)福建总督改称闽浙总督,仍驻福州。雍正五年十一月五日(1727.12.17)浙江复设总督,驻杭州。雍正十二年十月十六日(1734.11.11),浙江总督复裁,由驻福州的闽浙总督兼管浙江。乾隆元年二月廿日(1736.3.31)浙江又设总督,驻杭州,至乾隆三年九月十四日(1738.10.26)又裁,自此浙江归闽浙总督兼管直至清亡。

可见,清代管辖浙江的总督裁设归并不定,或为浙江总督,或兼辖福建而为浙闽总督,或浙江被兼辖而为福建总督、闽浙总督,乾隆三年浙江总督裁并于福建总督,复称闽浙总督,浙江为闽浙总督兼辖才自此成为定制。其中浙闽总督、闽浙总督之称,查究清代记载,可以发现他们在辖境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多数情况下两种顺序不同的称谓,却体现闽、浙二省在军政体系中有着的主与次关系。浙江总督辖境,基本落在浙江省境内,但也有例外的时期,顺治十五年至十八年(1658 - 1661年)兼辖江西省广信府军政;雍正年间,李卫总督浙江时兼辖江南七府五州盗案及下江地区军政。在浙江总督兼管浙江巡抚事务时期,其所辖两浙盐政管区,范围包括浙江全境、江苏、安徽、江西部分府州县。至于浙江总督或浙闽总督的驻地,由上表可知其变动频繁,或杭州、或衢州、或温州,移驻不定,而闽浙总督则常驻于福州。

浙江总督各任总督卸任就任衔接紧密,而闽浙总督则出现数度暂缺,期间总督事务由巡抚或八旗将军署理。分别是:雍正三年七月七日至当年十一月十一日(1725.8.14 - 12.3),新督到任前其职由福州将军宜兆熊兼署;嘉庆四年十月三日(1799.10.31)浙江巡抚玉德开始署理闽浙总督事务,至次年正月八日(1800.2.1)正式就任总督;道光十一年十月十九日(1831.11.22)闽浙总督孙儿準病假,其职由福建巡抚魏元烺署理,直至次年二月十二日(1832.3.25)新督到任;道光十九年(1839年)十二月廿二日(1839.1.26)至次年九月八日新督邓廷桢未任,督务由福建巡抚吴文镕兼署;咸丰二年十月十五日(1851.11.26)云贵总督吴文镕改调未至,督务先由福建巡抚王懿德署理,次年六月二日(1853.7.7)改为福州将军有风兼署,直至八月七日(9.9)新督到任;同治十年正月五日至九月七日(1871.2.23 - 10.20),总督英桂进京入觐留京,其职由福州将军文煜兼署;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三日(1876.4.17)总督李鹤年召陛,八月九日(9.26)改东河总督,期间督职由福州将军文煜两度兼署,直至九月十一日(1876.10.27)新督到任。

四、浙江巡抚设置

清代浙江巡抚,始设于顺治二年(1645年)十月,终于清亡。清代浙江巡抚设置少有间断,仅在几个短暂时期内,浙江巡抚事由总督所兼理或为布政使护理。

一是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十月。先是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特授李卫为浙江总督,管理浙江巡抚事,整顿浙江军政、盐政、民政,不久增加节制江南权力①参见:李卫.敕修浙江通志:卷三十:公署:上[M].乾隆元年(1736年)刻本.3。;继则雍正十二年(1734年)以程元章才力“难兼总督、巡抚、盐政三重任,恐致旷误为词”,谕令“程元章以总督衔专管浙江巡抚并两浙盐政事务”[5]册8∶839。而其原管海塘工程,也因“督办不力”,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上半年改由“杭州副都统隆升总理、御史偏武佐之”[4]3816。然“因隆升与程元章意见不合,堤防无术”,雍正十三年(1735年)六月间“浙江海塘冲决之处甚多”。同年九月,大学士稽曾筠被派往浙江调查事故各责任人并总理塘工[6]9176。十二月,程元章解任,稽曾筠以大学士兼管浙江巡抚事。

二是乾隆元年(1736年)二月至乾隆三年(1738年)九月。乾隆元年(1736年)二月,“诏依李卫例,特授嵇曾筠为浙江总督”,兼管浙江巡抚事;乾隆三年(1739年),稽曾筠入阁回任大学士,浙江总督又裁并于闽浙总督[4]3340。

三是乾隆六年(1741年)六月至十二月。六月,浙江巡抚卢焯因贿革职,其巡抚印务,由闽浙总督德沛兼理[5]册10∶1095。当年十二月,清廷“以漕运总督常安为浙江巡抚”[5]册10∶1248。

四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正月至四十七(1782年)年九月。四十六年正月癸卯(1781.2.22),浙江巡抚李质颖应诏入京,浙江巡抚印务由闽浙总督陈辉祖兼管;四十七(1782年)年九月,陈辉祖因查办王亶望案徇私舞弊被革职,浙江巡抚由甘肃布政使福崧升任。

五是同治二年(1863年)三月至三年(1864年)十一月。同治二年(1863年)三月,浙江巡抚左宗棠升任闽浙总督,浙江巡抚由江苏布政使曾国荃补授,但当时曾国荃仍留金陵统兵征剿太平军,朝廷谕令左宗棠仍兼署浙江巡抚[17]。同治三年(1864年)九月,清廷“以安徽布政使马新贻为浙江巡抚,未到任前,仍以闽浙总督左宗棠兼署”。又谕示:“仍着曾国藩饬令该抚留驻安庆,同何璟等将应办事宜妥为筹办,务臻周密。浙省抚篆现有左宗棠兼摄,暂可无庸到任。即着曾国藩行知该抚可也。”[5]册47∶537该年十一月,左宗棠“交卸抚篆,赴闽督师剿贼”后,马新贻到任以前,浙江巡抚由浙江布政使蒋益澧护理[5]册47∶653。

从以上考述可知,浙江督抚设置始于明嘉靖年间巡抚的设置,多为中央部院官外派巡察地方,所辖事多权重者为总督,事毕回任。清初沿用明代督抚之制,临时派遣之职也逐渐演化为本官,所任职官也演化为既是钦差也是封疆大吏,巡抚偏重民政,总督偏重于军政,实际两者军民二政兼管。嘉庆之后,浙江巡抚军权扩张,军事上具有临事先处置后汇报之权。清代浙江巡抚是常设性行政职官,而浙江总督在清初裁设分并不定,其驻地也随浙江的军事形势变化在杭州、衢州、温州三地迁转,而闽浙总督则常驻于福州。至乾隆三年复设闽浙总督,闽浙同属于一个总督辖区成为此后的定制。浙江巡抚暂缺时,其事务通常由总督兼理,或由布政使护理;浙江总督或闽浙总督暂缺时,或由巡抚、或由八旗将军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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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九[C] // 《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第36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557.

[11] 黄本骥.《历代职官表》附《历代职官简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62.

[12]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二册:卷一百三二:职官考[C] // 王云五.万有书库:第二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8913.

[13] 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序[C] // 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6.

[14] 刘子杨.清代地方官制考[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8:81.

[15] 张廷玉.清朝文献通考:第一册:卷八五:职官考[C] // 王云五.万有书库:第二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5618.

[16] 祝太文.清代浙江行政职官与海防关系研究:附图表:附表2-1-1:清代辖浙江的总督年表[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234-240.

[17] 左宗棠.奏稿[C] // 李润英.左宗棠全集.长沙:岳麓书社,1987:200-201.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Zhejiang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s began in the Ming Dynasty. Usually, the Governor-general i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the military, while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is in charge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fact, the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 in the Qing Dynasty hold the powers of both civil and military.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the official posst of governor-general and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were respectively set up in Zhejiang province, however the abolition and merger were uncertain. Until three years of Qianlong, the governor-general of Zhejiang was abolished. From then on,Zhejiang has since been governed by the governor-general of Fujian and Zhejiang provinces. All in all,Zhejiang has always the official post of province-governor in the Qing Dynasty, but the post was replaced by the governor-general of Zhejiang for several times or concurrently governed by the governor-general of Fujian and Zhejiang or agented by the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er.

Key words: Qing Dynasty; Zhejiang Province;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

(编辑:朱青海)

The Study on the Setup of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 in Zhejiang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ZHU Taiwen
(Public Discipline Department, China Maritime Police Academy, Ningbo, China 315801)

K232

A

1674-3555(2017)05-0082-07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5.013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2016-04-2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ZS122);公安海警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2015YYXMB01)

祝太文(1971- ),男,江西玉山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海疆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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