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与防范对策分析

2017-03-10 10:06邱代坤
理论探讨 2017年4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主体监管

庞 敏,邱代坤

(西南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成都 610500)

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与防范对策分析

庞 敏,邱代坤

(西南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成都 610500)

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并在介绍美、英等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安全的具体对策。由于“规则空白”“中介脱离”“监管缺位”“基建落后”等四个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了行业主体风险、投资主体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为了克服这些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美、英等发达国家实行了改革监管体制、转换监管模式和增强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为了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应该采取完善相关法规、改革监管体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安全

一、引言

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同志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出6项任务,指出要采取切实措施处置风险点,着力控制增量风险,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重点针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金融开展全面摸排和查处。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短板,因此,如何理解互联网金融影响金融安全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就成为当下我国金融安全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1]。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飞速发展,涌现出一批互联网金融产品,比如,众筹、网络借贷、基金理财等;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诈骗、非法集资、套利寻租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损害了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额损失[2]。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成为政府金融工作的重要着力点。遗憾的是,已有的研究对于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安全的影响路径分析尚属空白,这也使得相关的制度安排相对滞后,此外,现有的研究对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借鉴不足,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来推进该领域的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互联网”的属性,但是其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因此,金融活动所固有的信用违约、期限错配等传统风险依然存在,而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和去中介化,又使其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强,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3]。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金融的一次颠覆性革命,是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顽强成长起来的一种新事物,互联网金融目前所具有的风险只不过是这一新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影响金融安全路径的分析正是在肯定互联网金融积极影响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达到控制增量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剩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互联网金融造成这些风险的路径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西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经验进行分析;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法律缺失、风控薄弱和监管不健全等诸多问题[4]。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其进入门槛大大降低,使得大量的非专业机构和投资者进入,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些全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一,行业主体风险。传统的金融行业存在较为严格的进入管制,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才能拿到金融牌照,并按照严格的规则从事专业性的金融服务,因此其并不存在整体性的行业风险。然而,互联网金融却并不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我们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从2007年出现第一家平台开始,到2016年年底,平台数量已经超过4000家,而问题平台的数量接近1500家,占到总数量的1/3还多,根据相关统计,这些问题平台的存活时间仅仅持续12个月左右,而且超过40%的问题平台出现了跑路和倒闭的情形,再加上金融行业存在的“逆向选择”等问题的存在[5],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平台深陷舆论和信任危机。此外,网络金融的行业风险还与其操作不规范有重要关系,国外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充当信息中介来撮合有借贷需求的资金双方,而不设立资金池,也不会截留资金,但是国内的大部分平台却设立资金池,成为实际上的揽储者和放贷者,这导致严重的资金违约风险,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很容易由于投资失误而陷入严重的行业主体风险。

第二,投资主体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不仅是针对经营主体的,还是针对投资主体的。在传统金融市场中,银行理财服务的对象主要面向高收入的精英群体,大量的普通老百姓只能通过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理财,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带来,较低的门槛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幅下降,因此可以为老百姓提供具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实现普惠金融。但是这也给那些问题企业提供了机会,它们以高收益作为诱饵,利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规范性进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套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6]。作为普通投资者,与高收入阶层存在显著区别的是,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弱,风险意识淡薄且较为容易受到煽动,这就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累积了巨大的投资者风险,一旦行业中问题主体大量涌现,出现兑付危机,这些投资者在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下,就很容易演变成为群体性社会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投资主体成为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

第三,监管失灵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对传统金融的一次创新和革命,因此,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传统金融监管的空白和不足,很容易导致监管失灵。事实上,上述的行业主体风险和投资主体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监控失灵风险的外在体现。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拥有互联网这一技术工具,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抵制监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符合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管制就会引起一定的舆论风波,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先天的道德优势和舆论优势,再加上管制可能会阻碍地区金融的发展,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监管就会让位于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失灵成为常态。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涉及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这些工具和创新超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认知范围,使其无法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因此,监管失灵风险就成为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重要表现之一。

第四,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因此,信息是互联网金融中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出现风险的因素。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多规模较小,技术实力有限,因此,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投入大笔资金建立相对独立的IT系统,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利用公共虚拟化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一方面,这些虚拟云平台的防火墙技术较为落后,很难抵御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导致用户资金、信息和资料的泄露;另一方面,用户的资料也很容易被包装,使得网络虚假信息肆意泛滥,严重危害了中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信息保护仍不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相互出售用户的信息,这又进一步增加了用户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风险,如果这些数据和信息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风险。因此,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信息安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重要风险。

综上,由于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创新,因此,使得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大下降,这又进一步导致了行业主体风险、投资主体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这些风险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增量风险,是损害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隐患。下面我们将对这些风险产生的机制和路径进行分析,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分析

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因此,习近平同志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本次金融安全建设的重点整顿对象。下面我们就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具体路径,从而为整顿措施的完善提供支撑。

第一,“规则缺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主体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规则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进入规则缺失,其次是运营规则缺失。由于缺乏对于行业主体进入资质的审核,导致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的素质良莠不齐,尤其是随着大量互联网金融信用违约问题的出现,使得“逆向选择”以及由此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愈演愈烈,大量的低素质公司打着高收益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而运营规则的缺失使得这些公司能够借助于规则漏洞建立资金池,从事具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7],一旦投资失败,就会关闭公司甚至是跑路,造成了问题企业大量集中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使得互联网金融陷入整体的行业危机。在此情况下,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自行建立行业规则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口碑,比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但是这种散养式的无规则状态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完全受制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己对于风险控制和技术投入的重视程度,使得其发展过程充满了风险。

第二,“中介脱离”导致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主体风险。传统的金融无论是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还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直接融资都是通过金融中介来进行,金融中介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使得资金融通专业化,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则通过信息的搜集和甄别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借助于网络技术从事金融业务,完全脱离了中介,投资主体主要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的信息直接从事投资,一方面,信息的处理和风险的判断完全由投资者自己掌握,在信息大爆炸的网络经济时代,信息的真假难以判断,即使信息是真的,投资者对于信息的处理和风险的判断也远逊于金融中介,因此就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投资失败,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保险,比如存款保险制度和政府信用担保等,这就使得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大下降,而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提高业绩,也会对投资产品的风险进行掩盖从而误导投资者,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主体风险大大提高。

第三,“监管缺位”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失灵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难度较大,监管并未细化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全覆盖的程度[8]。监管缺位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表现较为复杂,总体来说,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监管真空地带的存在。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实行的是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在各自的领域范围内进行严格监管,但是对于领域之外或者跨领域的金融业务则难以厘清监管责任,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而随着金融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传统银行业也会力求摆脱分业监管的束缚,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推出大量的综合性理财产品,这样就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形成了大量的监管真空地带,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正是利用这种监管真空进行监管套利,从而造成了监管失灵的风险。其次,监管目标和主体的竞争使得监管低效。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指标,各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同时,也担负着促进金融发展尤其是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因此一旦监管与金融发展相冲突,监管机构就会放弃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因此很难实现信息的共享,这就导致监管的长期低效。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在技术和工具方面都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因此造成了监管的名存实亡。正是由于以上三种监管缺位,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监管失灵风险。

第四,“基建落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金融安全建设和金融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公共工程,难以靠市场的自发力量建立和完善,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是造成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客户的信用信息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为了促进业务的发展,很多企业就自行建立客户的信用数据,但这很容易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引起信息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方面,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综合统计数据库,这样才能有效预测和阻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而我国无论是在个人征信系统还是在风险监测统一平台尤其是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综合金融统计体系建设方面还十分滞后,这样就使得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方面相对滞后,从而造成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源头。

综上,虽然互联网金融是在金融压抑背景下诞生出来的全新事物,但是由于其存在“规则缺失”“中介脱离”“监管缺位”“基建落后”等问题,进而导致了行业主体风险、投资主体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一带一路”的传播可在政府、媒体、智库、民间等多个层面进行,各层次内部还可再细分。以政府层面为例,除了通过政府形象、城市形象来对外推介“一带一路”之外,国家领导人对“一带一路”的直接表述具有更好的说明效果,一篇演讲胜过媒体的万千解释。领导人在国际会议上的演讲、在海外媒体发表的署名文章,都是可供研究的优质样本。在新时代对外话语体系创新的背景下,通过对这些样本的研究可直观地观察到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中基本观念、现实路径与操作范式的转变与创新。

四、国外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经验

美国和英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而且两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存在较大的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将以这两个国家为例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

(一)英国和美国维护金融安全的举措

英国的中央银行是英格兰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挑战,英国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重构。首先,对权力机构进行了调整,建立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得以统一,这就有利于全面掌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风险的发生进行及时地预警和应对。其次,改变机构监管的模式,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重点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这就有效规避了金融创新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金融工具的变革带来的风险。最后,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提高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壁垒,并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持行业的有效运行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投资权益。

与英国类似,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反思了危机发生之前华尔街的金融发展模式,对其金融运行体制尤其是监管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9]。首先是强化了美联储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地位,明确了美联储对于全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地位,对于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综合性金融企业和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并提高监管的标准,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的空间。其次是建立金融安全监督委员会,对金融风险进行顶层监控和综合评价,促进各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最后是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建立问题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机制,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职能,并实行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

综上,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在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都将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的系统防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并对金融运行尤其是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通过这两个国家的一系列举措,我们可以得出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

(二)英美两国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经验

根据上述举措,这两国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经验主要有:

第一,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将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长期以来,中央银行主要承担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功能,而对于微观企业的监管则由其他金融机构来承担,这就导致了以机构来划分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的综合金融业务背景下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因此,需要及时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综合监管模式,并且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重组监管权力。此外,还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行对风险监测的顶层预警,目前金融风险越来越具有分散性和传递性,而且风险所具有的破坏性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如何对金融风险及其风险源进行及时的预测和防范就成为金融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第三,增强对投资者的金融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加入到投资理财的行列,但是相对于大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较小,而且其专业知识欠缺,盲从心理严重,一旦出现利空消息,就会引起大规模的金融市场动荡,从而成为金融安全的重要隐患。因此,如何加强对于投资者的金融保护就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应对的重要课题。英国主要是从制定行业规则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则直接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无论是何种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支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直是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由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促进金融发展在很多情况下是相悖的,因此,监管机构不得不在两种目标之间进行妥协甚至是选择,所以要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将监管机构的保护职能和金融发展职能相分离,建立真正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综上,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面对互联网等新型金融业态的出现,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均对金融体制尤其是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这些改革主要集中在监管权力配置、监管模式改革和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根据上文的分析提出互联网金融时代实现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五、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对策建议

由于“规则缺失”“中介脱离”“监管缺位”“基建落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主体风险、投资主体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而英、美等国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对金融运行体制进行了深度改革,主要包括监管权力的集中、监管模式的转换和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审核,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规范,实施资金的第三方监管。为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行质量,必须根据行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法规[10]。从很大程度上来讲,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主体风险是由于过低的准入壁垒导致资质不够的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导致的逆向选择带来的,因此,如何把好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关口就成为消除行业主体风险的关键所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准入限制也不能过于严厉,否则就会影响行业内的正常竞争,从而损害行业运行的效率。因此,应该重点从注册资金和行业资质角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进行审核,并通过行业自律协会的方式制定规范的运行准则,这样就可以提高行业整体的素质,从而最终解决投资者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更多高素质高质量的企业能够得以存活。尤其是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应该禁止企业建立资金池,其主要承担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的职能,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费用。对于其他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障行业主体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消除行业主体风险。

第二,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完善投资者保护立法,形成切实可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也是使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载体,因此,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投资权益就成为金融市场安全的关键所在。根据美、英两国的经验,要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的保护,就必须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这在中国尤其重要,由于中国的监管机构承担着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促进金融发展的双重职能,因此,如果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利于金融发展,监管机构很可能就会对于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姑息纵容,从而不利于其权益的维护。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将消费者保护职能从现有的监管机构中独立出来,并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同时赋予该保护机构必要的地位和权力。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完善立法来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并最终形成事前引导、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此外,还要根据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运行的规律,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完善机制,从而最终消除“投资主体风险”。

第三,改革监管体制,增强监管机构独立性,转变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监管缺位是造成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失灵风险的重要制度性因素,正如上文提到的,监管缺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空白;二是由于监管竞争和监管目标的冲突导致的监管无效;三是由于监管技术和监管能力落后造成的监管低效。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必须要对监管体制进行切实改革。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但是对于微观金融主体的监管权力却掌握在“三会”手中,这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无法掌握能够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因此我们应该学习美、英等国对于金融运行体制改革的经验,将分散的监管权力集中在中央银行手中,使中央银行能够将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同时,监管权力的集中也有利于监管模式的转换,这也是适应金融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目前,金融企业越来越多地进行混业经营,因此,实行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发展的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此外,针对现代金融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结合起来的特点,监管机构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学习先进的监管技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并最终消除监管失灵风险。

第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测和防范平台,继续推进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由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所需要的信用平台迟迟无法建成,各家金融企业为了顺利开展业务,不得不通过自己的努力开展客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标准的混乱,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和资料的泄露,从而造成信息安全风险。因此,应该由政府或者独立第三方出面开展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这样不仅有助于我国金融的顺利发展,更有助于降低个人的信贷成本,同时增加个体或机构的违约成本。此外,金融基础设施的落后还体现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的缺失,这也导致了相关监管机构无法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预测和防范,也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源从而达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征信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还要注意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和信用评级方法,由中央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个体或机构的征信模型,再由次级金融机构或者监管机构搜集和传递信息,同时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安全风险。

六、小结与未来展望

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并在介绍美、英等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安全的具体对策。研究发现,由于“规则空白”“中介脱离”“监管缺位”和“基建落后”等四个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了行业主体风险、投资主体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为了克服这些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美、英等发达国家实行了改革监管体制、转换监管模式和增强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们也应该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对策:完善相关法规、改革监管体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将继续沿着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对金融安全体系的建立和金融风险的防范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较多,因此,每一种业态在金融风险的表现方面都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所以也应该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主要形式,相对于其风险而言,其积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展开研究的,我们相信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优势同样也有助于中国金融安全的实现,但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欠缺的。此外,本文的分析主要局限于理论,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于金融风险产生的机制和金融安全的实现对策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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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惠国琴〕

F830.3

:A

:1000-8594(2017)04-0116-05

2017-05-06

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2015年重点项目“民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政府科学定价研究”(川油气科SKA15-02)、西南石油大学人文社科专项基金资助项目“非常规天然气投资管理模式研究”(2015RW001)、2017年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基于生态视角的能源产品价格模型构建与机制研究”(17SAO210)、2017年度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供给侧视角下四川省新能源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与机制研究”(2017ZR0157)、2016年四川省社科规划基地项目“四川省页岩气产业发展评价与模式研究”(SC16E105)、2016年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基地科技金融与创业金融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于新能源产业的科技金融体系构建与机制研究”(JR201605)阶段性成果

庞敏(1982—),女,山东德州人,副教授,硕士,从事互联网金融管理、企业管理、能源安全研究;邱代坤(1994—),女,四川自贡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新能源发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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