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价格监管制度完善刍议

2017-03-10 00:18赵芸芸
关键词:定价药品价格

赵芸芸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我国药品价格监管制度完善刍议

赵芸芸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近年来,我国药品行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尤其是药品价格参差不齐、严重损害患者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通过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管机制来规范药品价格乱象,从根本上保证患者利益,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价格监管;药品行业规范;信息共享;药品目录

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问题、污染问题、生态问题,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问题;腐败现象滋生、权力寻租普遍、滥用职权等国家行政层面的问题①,在笔者看来最突出的应当是公民的健康问题,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疾病的出现却阻碍了这一目的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药品行业进行严格的规范,尤其是药品价格监管制度的建立,会极大的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

1 我国药品价格定价方式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药品行业药品的定价方式,主要有政府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两种定价方式。即使在大力倡导以企业自主定价为主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社会环境下,这两种药品定价方式依然各有利弊,对于药品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实有必要。

1.1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即直接由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确规定,其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的医疗保险收入的药品的所有的处方制剂型药品,这些是由国家发改委定价②,在这些药品的价格还未制定之前是先由省物价局制定临时的价格并且备案;而非处方药剂型以及省医保品种,由省发改委或者物价局制定价格。2000年12月21日,国家出台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制定药品价格的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保证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反映市场供求、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等,并且此办法还给出了不同药品的定价计算方法。这些规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药品行业自身的发展以及药品市场需求的多元化的发展,该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药品行业价格监管的要求。因此,2015年6月1日,我国出台了《关于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这个意见对于我国药品价格改革具有重大意义。该意见突出市场的自主性,政府将药品价格定价权回归市场,给予市场充分的自主权,来应对药品价格波动。

1.2 企业定价

企业定价,在药品价格由政府定价多年以后,政府逐步放开药品价格的定价权,交由企业根据市场进行定价。这一举措是“有限政府”理论在药品市场的充分反映。药品价格的企业定价流程不同于政府定价,普通药品价格制定的一般流程是:确定企业定价的目标,测定市场需求,估算商品成本,分析竞争状况,选择定价方法,确定最后价格。企业对于药品价格的制定依据不同于其他行业,不仅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标准,也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药品的企业定价的逐步放开使得药品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同时也使得药品价格变得不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此需要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机制予以完善。

2 我国药品价格两种定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2015年6月1日出台的《关于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这一规定的出台在药品行业引起了巨大反响,很多民众认为如此会导致企业自主权过大,导致药品价格虚高;但是也有人认为这是“新凯恩斯主义”所倡导的政府是中间人理论在药品市场的完美体现③。在新的社会潮流之下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政府赋予药品市场以更多的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竞争,使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模式,如此一来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使药品行业形成良性竞争。但事与愿违,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首先当企业拥有更多药品价格制定自主权时,会对一些药品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出现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比如药品生产商会不再生产或者少量生产一些常用廉价的药品,甚至会将原来的成分差不多的药品换一个名字、换一个包装进行高价出售,或者对这些药品进行限量供应,这会严重损害患者利益。其次,药品销售门店混乱不容忽视。在药品价格放开之后,药品销售门店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尽量推荐患者购买昂贵的药品,销售门店甚至在对药品进货时,选择一些获利较多的药品,对于患者常用的价格较低的药品不予销售,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出现同药不同价的现象。最后,在政府放开药品价格制定权之后,因为政府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两者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政府对企业监管困难,甚至会引发药品行业乱象,尤其是药品价格被放开的初始阶段,虽然符合了市场竞争的规律,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④,去积极研制新药品,但是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突出,也极大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3 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监管制度的建议

通过上文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现有的药品定价方式之下依然不能避免药品价格混乱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当完善药品价格的监管机制。

3.1 制定统一的药品价格监管法规

药品作为关系公民健康的重要产业应当被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笔者看来,药品价格的统一监管是比其他的已经被统一监管的行业更重要的领域,药品价格的高低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在医疗制度改革、医患矛盾消除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民众会担心,医疗价格的放开会导致药品价格上涨,会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政府虽然放开药品价格制定权,但并没有放开药品价格监管权,政府会通过多种手段对企业药品价格制定进行监管。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药品价格管理法规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手段,因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技术的进步,疾病越来越多样化,对于药品行业的监管必须尽快上升到立法层面,只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制度才是从根本上遏制药品行业乱象的手段。首先,在制定统一的药品价格管理法规时除了严格依据《价格法》这一上位法之外,还应当借鉴我国对于烟草、盐业等这些国家垄断行业的价格制定规则,其对于药品价格管理法规的制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程度绝不亚于一些国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百姓的民生问题应当是社会管理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药品价格的高低会严重地影响百姓的生活质量,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次,药品价格统一管理法规的制定除了应当包含一部价格管理法规所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之外,还应当关注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在这部法规当中设立一些特殊的制度,比如可以仿照国外设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药品的生产商到销售商再到零售商等中间环节都应当设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其严格程度要高于其他一切行业,因为药品安全一定要被足够重视。也可以设立一种“宽恕制度”。这一制度的内涵就是,可以让一些发现药品有问题的企业能第一时间站出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及时纠正,避免事态的扩大化。政府对第一个反映情况的企业进行奖励,免于惩罚,该企业之前的过错由其他共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分担,并对其他有明显过错的企业施以重罚。最后,鉴于药品价格管理法规的特殊性,在法规制定时除了依据常规先由专家制定草案公布草案、征集公民意见之外,还应当听取医学专家的意见。医学专家作为药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见对于制定药品管理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医学专家因为长期在医药行业的第一线工作,对于患者心理的把握非常精准,对于药品价格非常敏感,若在立法时考虑这一群体的意见,则对立法的成功有极大帮助。

3.2 引入药品价格管理第三方监管机构

引进第三方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政府作为行政权力机关,只能对药品价格的大致方向进行把握,并不能详细地知道药品制作、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具体利益分配。因此政府可以引进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可以借鉴政府对社会生活管理的其他方面较成功、较成熟的先例。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负责对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成本进行准确的评估,政府可以直接依据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数据对药品企业进行管理。当然会有人担心,若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的数据给政府是否会丧失引进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的意义。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是很好解决的。在选择的时候应选择与企业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价格监管,或是一旦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的行为被证实,政府可以规定永久取消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经营主体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当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对于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出具的数据不能完全依赖,应当进行自我判断,这样才能保证药品价格监管更趋合理。

3.3 在药品企业、政府以及患者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只有在药品企业和政府、第三方价格监管机构三者之间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能促使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同等的对话机制,更好地规范和完善药品价格。之所以会出现政府对企业的药品价格管理失控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的所有信息动态以及民众的药品需求,当信息共享机制被建立起来之后,患者对于药品的需求可以及时录入该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对全国的药品进行调配和运送,政府甚至可以通过该平台对药品行业进行深入监管,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可以通过该平台实时控制我国的医疗卫生状况。这种共享机制的建立,对于政府、企业以及患者都是非常有益的。

药品安全关系国民健康,药品价格会影响国民生活质量。面对飞涨的药价,面对药品行业价格不稳定,面对假药在市场上的横行,政府必须行动起来,对于药品的价格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只有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科学合理且有力的管理,药品价格才会趋于平稳,患者才会用上放心药,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才会得以缓解,民生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注释:

①[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56.

②顾功耘.政府在经济治理中的职能[M].经济法研究,2014(2).

③张传辉.基于新凯恩斯主义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J].行政论坛,2011(2).

④叶秋华,宋凯利,郝刚.西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

[1]赵小平.价格管理事务[M].北京:中国市场管理出版社,2005:12—16.

[2]魏际刚.中国医药体制改革与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43—45.

[3]朱宝强.药品监管相关政策法规[M].沈阳:中国医科大学出版社,2008:61—62.

[4]霍凤.起变革中的药品销售模式探讨[J].天津药学,2001(1):55—56.

[5]盛可琴.一条药店商业创新之路径——B2C模式的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08(4):23—24.

[6]尹力.药价上涨原因探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1997(11):11—12.

[7]邵民象.某些药品销售额峰谷波动成因分析[J].首都医药,1998(5):5—6.

责任编辑:李增华

Suggestions on the Perfection of Drug Price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ZHAO Yun-yun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730070,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rug industry is relatively late, but in recent years after the policy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fforts of drug industry itself, considerable progress has made. But a series of problems were exposed in the developing progress which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specially the price of drugs is uneven, which seriously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patients.Therefore, this paper would like to establish a drug price regulation mechanism to standardize drug price chaos, and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of patients fundamentally.

price regulation; drug industry norms; information sharing; catalogue of drugs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1.011

2016-11-15

赵芸芸(1989—),女,甘肃白银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F423

1674-6341(2017)01-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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