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祥 黄 钰 张 焰
(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 河北 050200)
军民融合中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
◆李 祥 黄 钰 张 焰
(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 河北 050200)
本文在对我国目前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发展现状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现阶段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在军民融合网络安全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优化对策,为我国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军民融合; 网络安全; 信息化
2016年3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将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将其定性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统一的必有之路,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认识战争形态信息化、经济形态市场化、技术形态军民通用化的时代新局面下做出的正确决策,所以军民融合中的任何方面问题均要受到高度关注。
1.1 我国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取得的成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着重强调了网络管理,要求通过建设健全的管理领导体制保证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 2014年以习近平主席为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建立,负责集中领导、统一协调部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方面的有效资源,在宏观上领导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此组织建立后,先后发布多项重要文件,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如《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4年重点工作》等,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顶层领导体制[1]。同年重新组件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积极进行军地网络安全探索,建设了全面覆盖中央和地方的监管体系,可见,在近年来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完善,为其军民融合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次,结合2014年军事训练器材和先进技术展中,我国军方将航母训练模拟器、大数据处理等军事技术需求,公开向社会发布并吸引地方优秀资源的参与的事实以及国家示范网络安全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等产业项目的建立,可以发现我国网络信息军民融合已经初步成形[2]。结合我国总参谋部、南京军区、广州军区分别借用工信部在网络信息方面的技术优势,建设预备役相关组织; 江西省军区与电信公司、政府部门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上,针对光纤传输网项目,进行军民融合信息网建设等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军民融合的成功探索[3]。
再次,我国建立了军队总部、军区和单位联合培育军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员的人才培养机制,将依托培养、任职轮训等人才培养方法引入军队,可见,我国现阶段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培养和方式上也体现出军民融合特征。
1.2 我国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3 军民融合的意识不高
受过去较长时间军地信息资源条块管理模式的影响,现阶段仍存在部分地方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忽视国防建设,错误的认识国防建设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关系,部分军队对地方信息技术优势不信任等问题,导致军民融合的意识较低,严重抑制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军民融合发展。
1.4 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并出台具体的法律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实施细节进行规定,使此工作的开展缺少有效的直接依据,而且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和约束,使军民融合在开展过程中不得不面临更多的问题,如如何辨别需要执行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在贯彻国防要求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负责主体定位、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归属问题、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研发问题等。
1.5 军民市场分割严重
现阶段我国民用无线移动通信等网络技术发展水平已经非常高,甚至部分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但在军事上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这与我国军民市场严重被分割具有密切的关系,这不仅会加大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成本投入,而且会导致军用信息技术在基础设施、战备资源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不利于我国军事政治等方面的稳定。
1.6 我国仍面临较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
据资料显示,我国2014年发现的恶意仿冒钓鱼网站页数总量相比上一年同期增加近2.1倍,每月平均需要处理钓鱼网站近4300个,境内被篡改网站数量相比上一年增加近54%,在大道、船坞、核子、棱镜等监控计划的逐渐暴露后,人们发现,美国对我国网络的入侵年限长达7年。
1.7 我国军民融合的主动能力较差
目前,我国军地独立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计划、军地网络信息资源分散建设、军地间甚至部门间针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研发活动分散独立进行等运行模式,决定我国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方面缺少整体的规划和详细的发展计划,导致军民融合的主动能力较差。
美国《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网络空间战略》等文件的先后出台,将网络安全问题上升到战略高度,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军民融合受到军地的高度重视,并尽可能为其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 其次,美国通过发布《网络空间评估政策》、成立网络司令部、颁布《网络情报共享与保护法案》《网络安全劳动力框架》《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等法律法规文件,形成了军地网络国防统一体制,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军民融合创造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3.1 建设健全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
2014年我国虽然建立了以习近平主席为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多项知道具体工作的重要文件,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顶层领导体制,但在实际工作中,该机构和军地各级网信领导机构并未充分的发挥自身作用,使顶层领导机制的功能被严重削弱,所以现阶段在进行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对军地各级网信领导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落实归口管理,使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针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方面制定的规划、决策等可以真正的得到贯彻落实,改善我国军地资源被严重分割的现状。
3.2 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创造更理想的“软环境”
首先,笔者认为,应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如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军民融合的条款进行合理的修订,用法律手段推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军地共建共用、军地信息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的实现; 通过法律规范信息资源共享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使军地信息资源实现共享,通过法律提出民营企业参与军民内容和的具体方法,调动具有技术优势或信息资源优势的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建设的积极性。其次,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军民融合工作运行机制,通过规划衔接机制,使军地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得到融合,达到资源的统筹利用效果。
3.3 合理利用促进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有效资源
首先,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安全军民融合战略规划,这是保证资源利用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可以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提供直接的依据; 其次,明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中军民通用的信息技术和资源的标准,这一方面可以为民用企业参与军用信息建设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军民在此方面研发、创新过程中互通的积极性; 再次,通过扩大宣传,强化军民一体联防联控的积极性也是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虽然认识到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重要性,并在近年来有意识的加大投入,采取了诸多针对性的措施,但截至目前,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此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要提升我国军民融合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必须在准确认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和完善。
[1]唐光海.军民信息融合发展路径与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
[2]刘杨钺.军民融合视角下的网络空间安全及其治理[J].社科纵横,2016.
[3]张红.试论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几个问题[J].信息通信,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