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融礼法观之“孝”与“不孝”

2017-03-09 21:43姜晓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孔融曹操

姜晓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孔融的“孝”与“不孝”

(一)孔融的“孝”

孔融(153-208年),字文举,东汉末年文学家,“建安七子”之一。作为圣人孔子的二十代孙,孔融从小应当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懂得礼让,恪守孝道,其相关事迹在史籍中多有记述。例如《后汉书·孔融传》引《融家传》载:“‘兄弟七人,融第六,幼有自然之性。年四岁时,与诸兄共食梨,融辄引小者。’大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者。’由是宗族奇之。”四岁的孔融在和兄弟们一起吃梨时,年龄排第六的他却只拿最小的,让宗族里的人感到惊奇,实属难得,以致“融四岁,能让梨”被写进了《三字经》,成为中国历史上流传甚广的道德教育故事。

《后汉书·孔融传》还记述了他“年十三,丧父,哀悴过毁,扶而后起,州里归其孝”。意即十三岁父亲去世时,孔融哀痛欲绝,靠人相扶才站得起身来,被当地人称赞为孝子。十六岁时,孔融哥哥孔褒的好友张俭,因“党锢之祸”,受到宦官侯览的追捕,前来投奔孔褒。不巧孔褒不在家,张俭觉得孔融年龄尚小,没有告诉他实情。不料孔融看出了张俭的窘迫,自作主张收留了张俭。后来此事被泄漏,张俭得以逃脱,孔褒、孔融兄弟二人则被逮捕下狱。孔融坚持张俭是他自己做主收留藏匿的,罪责在他;孔褒力主张俭是来求助于他,不是弟弟的过错,甘愿认罪受罚。他们的母亲则提出自己是一家之长,该由她对此事负责。一家人都争着赴死,反而让郡县官不知如何处理是好,最后请示朝廷,下诏只处罚孔褒。孔融又一次因为懂得孝义和勇于担当而名声大噪。

成年后的孔融担任北海相时,“有遭父丧,哭泣墓侧、色无憔悴,文举杀之。有母病瘥,思食新麦,家无,乃盗邻人熟麦而进之,文举闻,特赏之。盗而不罪者,以为勤养于母也;哭而见杀者,以为哀而不实也。”①《太平御览》卷二百六十二引《秦子》。孔融杀掉了哭泣亡父而毫无憔悴之色、哀伤之心的儿子,但是对为救母病而盗食邻家之麦的行为却不予追究、反而给与奖赏,这明显是将孝道置于了法律之上,作为决定是否刑杀、赏罚的根本依据。这种观念在他的为政措施中多有体现。

孔融认定太史慈是难得的奇才,很想与他交结,于是便“数遣人迅其母,并致饷遗”,“赡恤殷勤,过于故旧”。①《三国志·吴书四·太史慈传》。即多次派人去看望太史慈的母亲,并厚致馈遗。此外还对“郡人无后及四方游士有死亡者,皆为棺具而敛葬之”,②《后汉书·孔融传》。让死者能够入土为安。上述行为都表现了孔融对孝义的尊崇和身体力行。

(二)孔融的 “不孝”

关于孔融不孝的指责,据《后汉书·孔融传》记载,则主要来自同僚路粹弹赅他的奏文,称其官员路粹对他的弹劾,说他“与白衣祢衡跌荡放言,云‘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缶中,出则离矣’”。意即孩子的受孕只是父亲为了发泄情欲,而孩子从母体出生,就像从寄存的器物中出来一样,所以子女与父母并不存在特殊的恩情。这一言论在奉行“以孝治天下”为基本国策的汉朝,无疑是骇人听闻的,更何况出自孔圣人的后代之口。所以曹操在《宣示孔融罪状令》中数落孔融的悖逆,“以为父母与人无亲,譬若缻器寄盛其中。又言若遭饥馑,而父不肖,宁赡活余人。融违天反道,败伦乱理,虽肆市朝,犹恨其晚。”③《三国志·魏志·崔琰传》注引《魏氏春秋》。在孔融看来,父母孕育子女就像一件东西暂时寄放在瓦罐里,倒出来后就什么关系都没有了,并没有特别的恩情爱意;④孔融其实说出了一些父母子女作为生物种属的自然关系,而且其观点并非孤绝,他之前数百年前,王充就说过:“夫妇合气,非当时欲得生子,情欲动而合,合而生子矣!”把父母生子完全看作是为了满足性欲的要求而非有意识的行为。佛家亦有是说。《朱子语类·卷一二六》载,某僧有偈与其母云:“先时寄宿此婆家”。钱钟书先生就此评述道,“止以父母之身为寄宿处,其无情义、灭绝天性可知!盖不知孔丘家儿早有‘寄物’、‘寄盛’之喻,较‘寄宿’更薄情也。”若是遇到饥荒,倘若有点儿食物,如果父亲不好,宁可将仅剩的一碗活命饭送给路人,而不是同样奄奄一息的老父。对于这种违反天道、败坏伦常的言行,曹操说他恨不能早点将孔融拉到集市上斩首,所以置其于死地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古代中国有一句话,叫“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一百年以前,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陈独秀,因宣扬个性解放和婚姻自由,被当时的保守人士说成是“讨父仇孝”,意即声讨父亲、仇视孝道,写下了“父母有好色之心,无得子之意”这两句大逆不道的话,甚至说他鼓吹“万恶孝为首,百善淫为先”,为世人所难容!那么近两千年前的孔融能发出如此议论,就更是惊世骇俗!难怪钱钟书慨然曰:“吾国旧号‘孝治’,故率言如孔融者不多耳。”[1]

此外,孔融的罪状还包括与祢衡互相夸赞,自比是“仲尼不死”、“颜回复生”,目无儒家圣贤,并且“不尊朝仪,秃巾微行,唐突宫掖”,连基本的礼仪也不遵守,还与孙权的使者“谤讪朝廷”,甚至在为北海相时,就意图兴兵反叛,说什么“我大圣之后,而灭于宋,有天下者,何必卯金刀”这样直欲取代大汉刘姓江山的狂悖之语。

二、汉朝的儒家之“孝”

(一)“孝”观念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居主导地位

孔子创立的先秦儒家孝伦理,经由曾子、孟子和荀子等人的继承和完善,已被奉为儒家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和伦理信条,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增强国家凝聚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汉武帝为消除意识形态领域的乱象,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尊崇儒学,表彰“六经”,进一步加强了思想专制。汉宣帝于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召开石渠阁会议,钦定儒学经典的标准本,进一步消减了儒学内部的理论纷争。汉元帝大力优礼孔子后裔,下诏封孔子十三世孙孔霸为关内侯,号褒成君,食邑八百户,还额外赏赐了府第和黄金。孔霸病逝,汉元帝两次素服亲往吊唁,“至赐东园秘器钱帛,策赠以列侯礼,谥曰烈君。”⑤《汉书·孙光传》。汉元帝对其他儒生也予以特别优待,规定凡是通晓一经的就可以免除徭役负担。他先后任命著名的儒生贡禹、薛广德、韦玄成、匡衡为相,辅佐他积极推行儒家倡导的德治和仁政,使得儒学在社会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

汉朝始终把“以孝治天下”奉为基本国策,统治者将源于自然血缘关系的孝道视为贯通天地宇宙和社会人生的根本法则。“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①《孝经·三才章》。《礼记·曲礼上》。“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②《礼记·祭义》。《礼记·内则》。“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③《孝经·圣治章》。《春秋繁露·顺命》。“孝”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自然也是做人立身的根本。为了彰显孝道,汉朝皇帝均以“孝”为谥(除高祖刘邦和光武帝刘秀以外),统治者还充分运用赏罚手段以移风易俗,一方面对于孝悌善行积极褒奖,赐给钱帛和爵位(仅见于《西汉会要》的就有16次之多);一方面对于不孝罪严惩不贷。例如薛宣因为供养有阙以及不按规定服丧而被免除了官职,④《汉书·薛宣传》。《汉书·霍光金日·传》。陈汤因为父亲去世时没有按规定奔丧而被下狱论罪,⑤《汉书·陈汤传》。“常山王勃,坐宪王丧服奸,废徙房陵”,⑥《汉书·诸侯王表》。衡山王的太子刘爽因为告发王父而被以“不孝”罪弃市。⑦《汉书·衡山王传》。自从汉武帝开始推行察举孝廉这一选官制度,孝行还成为入仕做官的一条重要途径,凡是不孝的一律不准入仕,“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⑧《汉书·扬雄传》应劭注。⑨《汉书·贡禹传》。甚至赘婿亦因无法传宗接代而被禁止入仕为官。⑨

(二)“孝”观念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全方位影响

孝观念对于婚姻制度的影响也是相当明显的,休妻的法定理由“七出”中就包含“不顺舅姑”与“无子”,而禁止休妻的重要条件“三不去”中则列有“与更三年丧”。汉宣帝曾下诏:“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繇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繇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⑩《汉书·宣帝纪》。此外,汉宣帝还颁布了著名的“亲亲得相首匿”诏令,明确准许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容隐犯罪。司法实践中那些为父母复仇的孝子,虽然于法有罪,但是也常被宽宥。

为尊崇孝道,汉朝统治者相当注意对父权的维护,强调子女必须绝对遵从父母的意愿和安排。“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凡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此孝子之行也。”①《孝经·三才章》。《礼记·曲礼上》。意即子女在父母面前,必须毕恭毕敬,俯首贴耳,只得唯唯诺诺,而无丝毫自主,“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②《礼记·祭义》。《礼记·内则》。因此董仲舒指出:“父者,子之天也。”③《孝经·圣治章》。《春秋繁露·顺命》。《汉书·韦贤传》载:“孝莫大于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不同。”父母拥有对子女的管教权和惩戒权,甚至杀死也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汉武帝时大臣金日磾仅仅因为他的儿子“不谨,自殿下与宫人戏”,④《汉书·薛宣传》。《汉书·霍光金日·传》。便把亲生儿子杀死,结果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这都充分表明,孝观念在汉代社会确实得到了方方面面的肯定。

虽然事实上汉武帝并非一味笃信和尊奉儒学,正如司马光所讲,汉武帝“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①《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十二。更多喜好的还是儒术的“文饰”功用;汉宣帝也曾直白地训斥太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②《汉书·元帝纪》。但是正是在西汉时期,公开宣称奉儒学为官学,赋予其官方正统地位,使其成为全社会思想文化的主流,牢牢占据了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宝座。儒学的弘扬、教化的推行加之君权的神化,使得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尊崇孝道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此形势下,力行孝道自然可以让孔融暴得大名;但是他违逆孝道的狂悖之举,也注定会陷他于万劫不复的深渊,虽为孔圣后裔,亦于事无补,反而彰显了他的罪无可赦!

三、孔融的礼法观

(一)推崇礼治

尽管孔融在“孝”与“不孝”的问题上,呈现出矛盾的两面,但是在礼法观上,却表现出与正统思想的高度一致,效忠汉室,刚正不阿,敢于直言。《后汉书·孔融传》③下述引文不特意标注者,均引自《后汉书·孔融传》。记载,在他担任北海相时,极力推广儒家礼教,“更置城邑,立学校,表现儒术,荐举贤良郑玄、彭璆、邴原等人。郡人甄子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乃命配食县社。其余虽一介之善,莫不加礼焉。”

孔融对经学大师郑玄的敬仰和礼遇更是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郑玄未位列三公,孔融却称他为“郑公”,并让高密县设立一乡,名为“郑公乡”。孔融嫌郑玄老家梓桐村的大门不够高大,与郑玄的身份不相符,令人扩建,能容高车大马通行,命名为“通德门”。这无疑反映了孔融对儒学的推崇。孔融的部属左丞相劝其结纳势力日益壮大的袁绍、曹操,孔融“知绍、操终图汉室,不欲与同,故怒而杀之”。后来被黄巾军包围,孔融宁可向弱小的刘备求救,也不向曹操求情,反映出他确实是奉汉室为正统,忠心耿耿。

曾有太傅马日磾奉命出使山东,到了淮南时,多次有求于袁术,袁术于是轻视侮辱他,借故夺走他的符节,又不准他离开,还要强迫他任军师。马日磾感到非常屈辱,忧愤呕血而死。等到马日磾的遗体被送回许都,朝廷想加以礼葬,孔融却独持异议,据理力争:袁术越级叛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马日磾和袁术周旋历年。《汉律》规定:与罪人往来三天以上,都应该知道他的情况。马日磾在权奸面前委曲求全,朝廷不加追究已是宽大为怀了,不能再奉为臣子的表率。他的意见得到了汉献帝的肯定。

太尉杨彪因与袁术有姻亲,曹操打算借故杀掉他。孔融知道后,顾不得穿朝服就急忙去见曹操,劝说他不要横杀无辜,以免失去天下人心。并且声称:“今横杀无辜,则海内观听,谁不解体!孔融鲁国男子,明日便当拂衣而去,不复朝矣。”④《后汉书·杨震列传》。意即你如果杀了杨彪,我孔融明天就撩起衣服回家,再也不做官了。由于孔融的据理争辩,杨彪才得免一死。

汉献帝的亲骨肉南阳王刘冯、东海王刘祗都死得太早,献帝哀其不幸,想为他们设定四时祭祀,先征求孔融的意见。孔融直言不讳地指出:前代梁怀王、临江愍王、齐哀王、临淮怀王虽然都是身死而无后,但是他们的同胞兄弟,也就是景帝、武帝、昭帝、明帝四帝,并没有听说前朝为他们修过祭祀。所以这种祭祀既不合礼意,又违背了先帝既定的法制,是不合适的,因此谏阻了献帝立四时之祭。

当孔融将复兴汉室的希望寄托于曹操之时,也曾尽心辅佐,并推荐了祢衡等人才。当得知刚傲莽撞的祢衡在曹操面前裸衣击鼓之后,孔融也觉得祢衡做得太过,于礼不合,责备他“正平大雅,固当尔邪?”①《后汉书·祢衡传》。“正平”是祢衡的字,意即“你是个大雅之人,难道应该这样吗?”荆州牧刘表“不供职贡,多行僭伪,遂乃郊祀天地,拟斥乘舆”。对于这种严重僭越礼制的行为,汉献帝表示要下诏声讨,孔融却劝他忠于汉室,隐忍不发,因为对汉献帝皇位的最大威胁并非来自刘表等地方割据势力。“既见操雄诈渐著,数不能堪,故发辞偏宕,多致乖忤。”这些辛辣、刻薄的言语背后,透露出孔融对曹操权势膨胀的不满,对汉室前途的担忧。

当得知曹操封“吴平侯”,封地在陈郡,距许都仅三百里左右。孔融马上搬出《周礼》,上奏主张“宜准古王畿之制,千里寰内,不以封建诸侯”,以此防止汉室实权被削夺,此举无疑严重激怒了曹操。“曹操攻屠邺城,袁氏妇子多见侵略,而操子丕私纳袁熙妻甄氏。融乃与操书,称‘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周公是曹操景仰的人物,他的“周公吐哺,天下归心”诗句,就是自比周公的。“操不悟,后问出何经典。对曰:‘以今度之,想当然耳。’”孔融杜撰了一个并不存在的史实,用以挖苦捉弄曹操,将曹操的涵养逼向极限。

那时连年战乱而致饥荒严重、粮食短缺,曹操上表请求禁酒,本有其明显的正当性。可是孔融却多次给曹操写信,提出不要禁酒,而且词多侮慢。他挖苦曹操说,如果酒可以亡国,非禁不可,那么历史上也有因妇人而失天下的,为何不禁婚姻?还感慨“座上客常满,樽中酒不空,吾无忧矣。”完全不知体恤曹操其实也是一位讲究“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性情中人。

(二)反对肉刑

众所周知,自汉初文帝和景帝废除肉刑之后,有关肉刑废复的争论在古代历史上绵延不绝,长期存在。根据《晋书·刑法志》的记载,东汉末年,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不少名儒大才如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都主张应当复行肉刑。曹操当政之后,尚书令荀彧等重新提议恢复肉刑。当时大多数人是希望恢复肉刑的,最主要的反对者则是孔融。如前所述,孔融非常敬重经学大师郑玄,但是在这一问题上,却不惜站到郑玄的对立面,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意见。

孔融指出:“古者敦庬,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这说明,孔融反对恢复肉刑,主要是因为在他看来,肉刑是古代的刑罚,是已经废弃的刑罚,恢复使用已经被淘汰的东西来治理百姓,无疑是历史的倒退。另外,肉刑不能制止人继续作恶,反而会增长人的暴虐之心,阻断人的向善之路。因为肉刑带有很强烈的耻辱性,一旦身受肉刑,再有才智的人也会为人不齿,无法施展自己的才能,所以仁德的君主都不施以肉刑。既然汉初已经废除了这种落后的刑罚,如今当然不应该予以恢复,以免骤然冒进,带来社会成员的不适应,引起普遍的恐慌。结果朝廷最终采纳了孔融的意见,没有恢复肉刑。

(三)坚守正统礼法观

秦汉时期是我国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建立和巩固的重要阶段。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消灭六国,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专制帝国。秦帝国的建立,与法家“法治”思想的指导以及强大的武力密切相关。所以秦统治集团在统一之后,继续“专任刑罚”,迷信武力,以赤裸裸的暴力镇压作为治国的基本手段,并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滥施严刑峻罚,不可避免地激起了百姓的强烈反抗,结果很快走向灭亡。接下来的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汉初统治集团十分重视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他们摈弃法家那套“严而少恩”的统治手法,改弦更张,转而以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主张与民休息、“无为而治”,不仅休养生息的功效显著,而且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起了重要的过渡性作用 。可是,黄老思想过于消极的负面影响也日渐暴露出来,到西汉中期,已经无法担负起巩固帝国“大一统”和加强皇权的重任。恰逢其时,经董仲舒改造的新儒学应运而生,并被赋予了官学身份,以新儒学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并在此后两千余年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儒家是“大一统”的坚决拥护者。春秋时孔子提出:“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①《论语·季氏》。主张建立“君君、臣臣”王道大一统的政治秩序。战国时梁惠王求教于孟子:“天下恶乎定?”孟子答:“定于一。”②《孟子·梁惠王下》。正是由于始终秉持和坚守这种与正统思想相符的礼法观,所以孔融不可能对曹操的种种僭越礼制、冒犯君威、危及汉室一统天下之举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他怀揣一颗忧国忧民之心,同情战乱形势下百姓的疾苦,不畏强权而敢于仗义执言,哪怕激怒当权者也在所不惜,这无疑为他的悲剧命运埋下了隐患。

四、孔融礼法观之现代反思

(一)孔融的悲剧之因

《礼记·祭义》曰:“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可见古代“孝”观念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宽泛的。《孝经》是整个汉代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两汉一直标榜“以孝治天下”,采用“举孝廉”的方式选拔人材。在汉代,《孝经》是被视为必读经,而《五经》只需分科选读,并非必读经。《孝经》甚至被认为具有某种神奇的力量。《汉书·向栩传》载,东汉末年,向栩闻张角起义后,担心朝廷发兵镇压,便建议道:“但遣将于河上北向读《孝经》,贼当自灭。”了解了这样的社会价值取向,有助于我们理解元代人编成的《二十四孝图》里,为何汉代有九人之多,居各朝代人数之首。这就是孔融作为孔子后裔,却最终因“不忠不孝”而被杀的重要因素。

在动荡不安的战乱年代,孔融依旧严格恪守正统的礼法观,而非审时度势、韬光养晦,向强权低头,再加上其性格上的一些弱点,嫉恶如仇,冷嘲热讽,终于惹恼了曹操,落得个悲剧的结局。《世说新语·言语》篇记述,当孔融被逮捕时,朝廷内外非常惊恐。孔融有两个儿子,大的九岁,小的八岁,仍然在玩游戏,一点惶恐的样子都没有。孔融对使者说:“罪责可以仅限于自己一身,两个儿子可以保全性命吗?”他的儿子从容地进言说:“大人岂见覆巢之下复有完卵乎?”意即父亲难道见过倾覆的鸟巢下面还有完整不碎的鸟蛋吗?不久,逮捕他们的差役赶到,全家人无一幸免,全部罹难。

孔融在其《临终诗》写道:“言多令事败,器漏苦不密。河溃蚁孔端,山坏由猿穴。涓涓江汉流,天窗通冥窒。谗邪害公正,浮云翳白日。靡辞无忠诚,花繁竟不实。人有两三心,安能合为一。三人成市虎,浸渍解胶漆。生存多所虑,长寝万事毕。”该诗反映了他内心的复杂和无奈,表达了他护汉贬曹的坚定立场和斥谗指佞的激愤之情。联想起魏晋之际嵇康亦因牵涉于好友吕安的不孝罪而被斩于洛阳,三千太学生上街请愿也未能救下其性命,不禁令人唏嘘慨叹!③白居易诗云:“吕安兄不道,都市杀嵇康。斯人死已久,其事甚昭彰。是非不由己,祸患安可防?使我千载后,涕泗满衣裳!”

(二)“孝”观念对当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植根于中国几千年文化土壤之中的“孝”,全面影响并深刻制约着传统中国人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与社会法律秩序,并潜移默化地继续影响到当代。总结和借鉴中华民族在“孝”与法律的融合方面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并予以创造性的转化,以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形成法、理、情的良性互动,无疑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的建设。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奉“以孝治天下”为基本国策的王朝,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平民建立,并且国运长达数百年的“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这与统治者充分发挥礼与法的杠杆作用,强化以“孝”为核心的官方意识形态,以人伦亲情与宗法道德为基础,强固王朝统治的合法性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有密切关系。因而汉代是解析中国古代“孝”与礼法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横断面。

汉代法律对“孝”的维护展现出新的时代特点。通过董仲舒等思想家的理论论证、从中央帝王到地方循吏的切实推行,借助强大的国家推动力及奖惩措施,使得汉代孝子辈出,孝行兴盛,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稳定统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厚葬久丧、宽纵复仇、对“不孝”罪处罚过重等不利影响,甚至在声名利禄的刺激下,还产生了种种伪孝之举。本文试图通过对孔融这样一个具体人物、具体案例的解析,动态而清晰地呈现汉末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孝”与礼法既相融合又有冲突的真实历史图景,以期将该问题的探究引向深入。

“五四”以来,陈独秀、胡适等人对“孝”等传统礼教进行了激烈的批判,钱穆则提出应当保持必要的温情与敬意;董康、胡汉民、居正、梅汝璈等,主张法律制定应立足于特定国情与文化传统,而瞿同祖、费孝通则揭示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礼法秩序很难被彻底打破。自八十年代“思想文化热”与“法治”思潮兴起以来,梁漱溟、李泽厚、梁治平、俞荣根等,不断提倡重视民族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近年来随着对“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文化大革命”时期践踏亲情与泯灭人性的反思,以及当代新儒家对传统文化的重塑,特别是当下随着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而社会保障尚不健全这一现实问题的突出,弘扬民族精神,包括批判地继承传统孝文化,又形成了一股社会潮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亲属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同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入《孝经》来说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刑;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2017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上述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孝”与礼法关系的重视,如何避免法律规范因缺乏价值认同而失去公信力或者因无法操作实施而沦为一纸空文,更好地促进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仍是当前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钱钟书.管锥篇[M].上海:中华书局,198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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