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艺璇
(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如何做好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亢艺璇
(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财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这是法律和经济对企业的强烈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获得保护,这是企业的成果,既是重要信息又是竞争优势。二者所含信息必然会互有涉及,二者成为了矛盾的存在。二者的关系必须妥善处理。财务信息披露过少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公开过度又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不论哪种情况都会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 信息披露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同时影响着投资者与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与数量往往对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适时适度的披露财务信息,对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做出评判,调整自己的投资计划;但是,财务信息披露是有危险的,这些危险主要来自商业秘密泄露。因此,企业在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时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如果法律要求强制披露的财务信息恰好与商业秘密有关,那么企业在披露这些信息时就会掩饰、回避,试图达到“两全其美”。如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文件可能在语言上模糊地描述事件的“重要性”,或采用极专业的术语来表达,使投资者即便及时读到公告也不明就里,企业也可能在时间上故意地拖延。这些都是企业在财务信息披露中的“策略”,而以类似方式披露的财务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市场来说意义不大,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市场秩序和透明度。
(一)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
1.立法价值上的对立
财务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从立法价值上来说是对立的。财务信息披露是立法上一公开的概念,立法价值在于: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理性决策的财务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降低投资者的盲目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商业秘密保护则是基于保密理念的立法,其立法价值在于:通过对企业技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是否合法的认定,严肃制裁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通过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鼓励创新,最终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2.法律原则上的冲突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原则,一向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即基于客观事实,清晰明了,公正完整,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信息及时将财务信息公平的传递给所有使用者,反映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使信息披露发挥作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原则,即完整性,保密性,持久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凡属于商业秘密范围内的技术和经营信息都应当给予全面有效的保护。显然冲突就这样产生了,在一个相关信息既属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范围,又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中时,上市公司究竟应当坚持哪个原则而放弃哪个原则呢?
3.内容上的矛盾
财务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都包含信息,在本文中的信息是指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信息,信息的内容、范围,《证券法》中规定的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属于重大事件的,这应该算作公司的产销策略的变化,同时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产销策略的变化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二)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协调需要注意的问题
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众对资本市场维持应有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有序发展。商业秘密保护是为保护企业自己的利益,确保自身竞争力,激活企业创新市场,让企业在创新这池清水中茁壮成长。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都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却存在着诸多冲突,将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协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会是一种有意义的努力和尝试。
1.企业缺乏主动性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与财务信息披露这个主题,我国目前存在的弊端中,很重要的一个是企业缺乏主动性。我国一直处于法律主导地位,企业对信息的处理方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这部分信息属于财务信息披露范畴企业就披露,法律规定此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就立即保护。法律是做为强制性的手段,在拥有强制性的同时拥有很强的局限性。而对与企业来说信息属披露还是保护就具有自己的灵活性。
2.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比较薄弱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进步的当代格局下,出现了许多新兴的经济工具,伴随着这些工具的诞生,许多法律漏洞也凸显出来,我国的法律还存在诸多不足已经展现在我们眼前。虽然我国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内容规范已基本确立,但是只有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
3.解决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纠纷的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还存在着很大的空洞性,没有相对的实施细则,致使在解决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纠纷时可操作性不强。在投资者和企业对于某一信息是否应当被公开存在分歧时,涉及不同群体经济利益时,缺少相应的法律解决途径。缺少一个解决案件的法律保障系统。
4.社会公众不关心
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有很大不足,社会公众明显的不关心,社会缺少舆论监督。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需要社会公众的关注,没有关注度,企业少了一部分压力,致使企业在协调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时就不用在乎社会的舆论压力。
5.企业内控不到位
完善的企业内控是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保障,而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是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控不到位。对经理层监督不力的企业,将会影响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合。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例如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人员、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等,这些决策权的行使是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财务信息的基础上的,因为任何战略决策的制定、公司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经理人员业绩考核方案的确定都需要掌握准确、全面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对股东大会的诚信也主要表现在向股东大会及股东报告相关和可靠的财务信息。
1.合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与财务信息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
在商业秘密与财务信息披露范畴中有重大事件交叉的情况下,应该在重视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做出取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取舍不应由企业或政府监管部门擅自做出,而应当通过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利用听证等准司法程序,在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关于企业申请不予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程序和审查标准, 使财务信息披露向可操作性方面发展,同时,商业秘密也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2.给予企业主动选择权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但是企业披露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秘密必须有自己的灵活性。现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企业披露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秘密也必须跟上时代步伐,而法律不可能每天改变。所以,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给予企业主动权。对于一些与投资者、竞争对手都不相关的财务信息而言,已经不符合财务信息披露的原则,应当允许企业选择自愿披露或者不披露。例如某些虚拟资产,即使仍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实际上已经属于沉没成本,对于投资者和竞争对手都已经没有决策支持作用。
3.完善财务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中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
面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案件,我国需建立一套法律解决途径。在法院接受案件之后能完全依靠法律,权衡各方利益,处理案件。对于一些特定情况,法律需要明细相关规章制度,绝不留有漏洞。并且明细相关案件处理流程,精简流程,使案件处理速度提上去,更好的服务群众,更及时的处理案件,防止案件的恶劣影响持续传播,造成更深层次的恶劣影响。在案件的流程制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人民满意的法律。
4.加强政府的监管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财务信息披露适度性的监督,进而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手段促进财务信息披露的完善,明确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国家行政部门对于财务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权,对企业的违法披露形成震慑作用。严禁企业以虚构的商业秘密为借口减少财务信息披露,一经发现,严惩不贷。积极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真正实现“三公”原则。
5.加强相关知识宣传,加大社会公众的关注度
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依靠公众力量,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有助于协调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现在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利用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宣传相关知识,利用经济频道大力宣讲协调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让公众不再漠视,不再觉得跟自己无关;还可以开展经济讲堂帮助社会公众学习,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国民的知识掌握程度;利用发放报纸,在小区街道的宣传栏开展基础知识宣传,在广度上提高我国公众的关注度。
6.企业内控实现全方位监管
协调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一大措施就是实现企业内控全方位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内控框架体系。科学的内控制度体系是企业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绳,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企业的各项行为才能适时受到监管,生成客观的公允的真实的财务信息,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规范。
虽然就目前来看,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协调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也还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各界一起努力,合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与财务信息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给予企业对财务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动选择权,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各界监管,一定会有利于协调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和谐也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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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张勇]
F279.246
A
1009-5462(2017)02-0048-03
2017-04-24
亢艺璇,女,河北魏县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