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组织发展困境及活力激发对策

2017-03-09 08:46崔苏菁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

宋 玉,崔苏菁

(1.安徽省社会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2.铜陵市委党校,安徽 铜陵 2440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当前所有组织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既定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主体,按“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为更有力地履行相关管理与服务职能,提高自身水平,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传统组织模式,激发自身活力。

一、“互联网+”与社会组织

“互联网+”的概念最初是2012年易观国际CEO于杨提出的,紧接着,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至此,此概念正式进入世人视野,其内涵是充分利用平等、开放、互动的互联网平台,深度融合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重塑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实现跨界创新。“互联网+XX传统行业=互联网XX行业”,这不仅是对传统产业简单的升级改造,更是要将创新孕育其中,形成一种新的产业生态。如通信领域中使用的微博、微信、MSN、QQ等各种APP,改变了传统见面、电话、短信等交流方式;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掀起零售领域变革,实体消费转线上交易等。“互联网+”是以战略高度来看待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的“生态融合”,运用计算、数据、知识,革故鼎新,其中,就包括对传统社会组织的变革。

“社会组织”在学术界有诸多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等,在实践活动中表现为各种团体,如某协会、基金会或民办某机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官方正式文件中,对这一概念的称谓是在十八大之后逐渐规范起来的,在此之前,它是所谓“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其中之一。究其内涵,社会组织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区别于政府组织中的科层制关系和经济组织中的物质利益关系。本文将社会组织的内涵界定为: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局限,在政府与企业之外的某一社会领域内,提供某些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其特征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等。

社会组织之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有着深厚的学理基础。首先,治理和善治理论。“治理与统治不同,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①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②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年。有效的治理才能达至善治的目标,二者都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善治的核心逻辑就是还政于民。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主体被吸纳进来,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其次,新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兴盛于上世纪60年代的西方国家,主张以企业家精神管理政府,推行公共管理手段企业化,引入竞争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方式,着眼于效率和生产力③简·莱恩:《新公共管理理论》,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00年。。它认为,面对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时,某些社会领域内的管理与服务就需依赖于社会组织来承担,社会力量作为必要补充不断发展壮大起来。最后,新公共服务理论。登哈特等学者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把效率和生产力置于民主、社区、公共利益等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中,主张建立一种以公共协商对话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④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认为社会组织作为公商对话的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能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

二、“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组织发展新困境

“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信息传递不再依赖于传统组织的层级链条,不再恪守韦伯官僚科层制组织架构,而是能即时在两点之间流通,导致信息传递层级减少、成本降低、效率大增。这种信息传递途径的本质变革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机遇:社会组织可以借助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及时发布工作内容,加强宣传影响力度,强化了社会组织的动员能力;可以线上线下活动同步开展,有效降低组织运行成本;可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能力。但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面临一定的困境:不符合“互联网+”思维的滞后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尚处发育阶段的公民社会无法营造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所需的社会文化氛围;社会组织自身的人才结构、内部治理还需“触网”升级。

(一)政府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滞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关键就是要厘清政社关系,完善政府立法体系,提升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政府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将社会组织视为社会治理的平等主体之一,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而当前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仍然“管控”思维明显。

1.法律法规支持乏力。各级政府在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管理体制、监管方式、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如德国有《结社法》、日本有《社会组织法》等,而我国在这一领域还缺乏一般性的法律⑤顾朝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国社会组织》2014年第1期,第8-10页。;现阶段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安全,未对“互联网+社会组织”新领域予以足够重视,至今未出台一部能在充分预见互联网对社会组织产生深刻影响和未来衍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应对措施的法规。

2.现行管理体制的制度性障碍。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条例共同构成的双重管理体制下,除依法直接申请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大量社会组织(包括网络社会组织)依然面临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等难题。社会组织同时受政府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而社会组织所涉社会业务纷繁复杂,以致业务主管单位五花八门,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社会组织的审批、登记、年检、变更、撤销和监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分级监管,而同时业务主管单位也实行分级原则,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受到双重制约。这不可避免带来责任推诿、监管困难的弊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规避了本应为社会组织承担的责任;对社会组织请示举行的重大活动及年度检查也难以监管到位而容易流于形式。

3.政府服务尚不完善。政府尚未完成从“管理者”到“合作治理者之一”的角色转换,不能切实掌握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和痛点,进而无法有效制定出满足其真正需求的相关政策;在资金扶持方面,资金主要流向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而实际更需扶持的小微和网络社会组织被不知不觉地忽视;在支持引导方面,电子政府采购机制尚不完善,未建立统一有影响力的平台,无法有效传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招投标信息,不能实现电子政府采购效率最大化。

(二)社会组织所需的社会文化氛围缺失

有活力的社会组织需要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土壤。公民社会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需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同时发挥作用,在各自边界内承担责任①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09-122页。。成熟完善的公民社会要求公民个人积极地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互联网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工业社会所无法企及的参与平台,但同时也给自治能力偏下的公民带来诸多困扰。

1.民众参与热情不高。长期封建社会所残存的思想,造成传统文化中民主参与部分缺失,即使现今移动互联网提供了便捷的参与渠道,大部分公民依然缺乏参与热情,未能积极投身社会组织实践活动;而类似“郭美美事件”等经由互联网的传播发酵,导致部分公民对社会组织不能保持理性客观的认知,甚至对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产生强烈失信感甚至抵触和否定的心理,负面影响扩大化,主观上不愿参与②李一:《从社会治理实践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57-61页。。

2.民众参与能力不足。在互联网浪潮中,大量社会组织涌现,呈现参差不齐的发展状况。有些社会组织设置了参与准入条件,如资金拥有数额、地域辖制等,过高的门槛将普通个体拒之门外,造成了民众参与能力受节制的事实;急剧膨胀的社会组织所涉领域越来越广,即使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即时发布社会组织运作信息,作为个体的公民依然会因为自身知识结构存在盲区,无法有效获取监督社会组织所必需的完整信息,客观上也无法参与。

3.社会组织所需的文化氛围缺失。在尚处发育阶段的公民社会里,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热情和能力都显不足,导致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中,社会捐赠比例较低;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监督社会组织的专门力量,仍处于发育阶段,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而言,都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大多公民对于“互联网+社会组织”未有战略认知,借助互联网与社会组织的接触,也仅仅停留在文件处理、信息传递阶段。总体而言,社会组织的发展依然缺乏社会的支持,人人参与的积极社会文化氛围尚未形成。

(三)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任重道远

面对汹涌而来的互联网浪潮,社会组织已然积极融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信息发布、互动沟通、活动反馈等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但同时,社会组织自治能力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等缺陷依然存在,严重束缚了“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活力的激发。

1.人才队伍薄弱。相对于政府机关和企业而言,社会组织因筹资渠道狭窄,员工的薪酬待遇、发展机会、政策保障等方面吸引力不足,很难招来高水平人才;一些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流动性高,兼具互联网思维的专业社工人员更是匮乏,整体知识结构失衡;缺乏足够的物质保障和激励,员工学习动力不足,社会组织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低下,必然在经费筹措、活动宣传、资源整合和内部管理等方面有所欠缺,服务社会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

2.内部治理不善。由于缺乏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危机不断,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不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组织结构松散、民主素养与技能不足或实际程序履行中的细节操作不规范而致使民主性受挑战等。社会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是各种诱因冲突相互交织,致使人浮于事,渐渐远离组织成立的初衷,愿景与宗旨难以实现。

3.诚信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尚未建立,行业性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以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为例,2017年发起了两次引爆网络的公益活动——“一元购画”、“同一天生日”,均在活动当天募得巨款,但都因涉嫌非法募捐引起巨大争议。究其背后原因,不可否认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的影响,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组织诚信机制不健全,导致组织自律和外部监督无力。

三、“互联网+”背景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

针对上述困境,要适应“互联网+”提出的新的时代要求,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政府在加强引导上下功夫

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与“互联网+”思维本质上所孕育的平等开放共享理念不谋而合。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社会组织,如何谋求平等治理主体地位,有效激发活力,首先就需要政府在加强引导上下功夫,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各级政府重点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组织的新特点和新变化,明确其战略作用、重点领域和方法步骤,尽快制定出台诸如《社会组织法》之类的一般性法律或《关于加强“互联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之类的行政法规,将社会组织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纳入总体工作部署①詹成付:《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推进社会组织治理》,《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第16期,第10-13页。。

2.完善现行管理体制。构建统一的社会组织登记网上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的组织,可适度降低软硬件门槛或实行专门的登记政策,打破双重管理体制的制度性障碍;建立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或违规者纳入“黑名单”,在此制度范畴内,放松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管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

3.构建良性政社关系。政府合理让渡空间,切实转换角色,掌握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具体难题,认真解决,助力成长:一是提供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划拨,可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的方式,积极发挥政府领头羊的作用,鼓励和带动其他社会资本的参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二是出台优惠税负政策。提供社会组织在初创期所需的场地设备、项目运行等经费支持,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的免税政策。三是鼓励社会捐赠。如2016年3月,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http://pjzx.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602/t20160229_1796263.html.,打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最后一公里”,破解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难题,为其发展提供动力,就是“互联网+”背景下为社会组织发展解缚的明智之举。

(二)社会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

“互联网+”时代,给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带来良好的契机,为作为个体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拓宽了参与渠道,提高了参与效率,有利于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1.激发民众参与热情。充分运用社会组织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展示社会组织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彰显其内涵与价值,实时宣传社会参与的重要性,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筛选优秀的个人或组织,选标兵树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教育,引发最大社会反响,带动民众参与。

2.提升民众参与能力。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不仅需要政府、媒体、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更需要作为个体的民众的参与。建立行之有效的政治社会化机制,将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纳入课程教育体系,从学生抓起,让社会参与意识走进课堂,从小培养有参与精神的公民,提升民众参与能力。

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良性的政社关系之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只能进行宏观、间接的监管,而微观、直接层面的空白,就需要社会引导广大群众以积极投身社会组织实践活动的方式来给予填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便捷优势,提升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将社会组织线上线下活动连为一体,互为补充,积极宣传,广泛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文化氛围。

(三)社会组织在自我锤炼上下功夫

打铁还需自身硬,面对“互联网+”带来的诸多挑战,社会组织迫切需要加强自我锤炼,勇于打破发展瓶颈,不断增强社会服务功能。

1.拓宽筹资渠道,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开放式社会化筹资机构,树立社会组织自身良好形象,增强筹资能力,建立捐赠者数据库,多渠道吸纳资金;将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重点培养兼具社会工作和互联网知识的高级人才,提升待遇,留住人才;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志愿者队伍,在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带领下,提升其服务水平,为社会组织人才库添砖加瓦,增强服务效果。

2.自觉接受监管,规范内部治理。随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也应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自律性。应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契机,运用“互联网+”创新思维,立足于制度变革,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具体操作细节,保持社会组织的民主性。

3.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信体制。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力度,特别注意在内容、范围、对象、时效及重点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公开情况;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发查询、互动、办事等功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动社会组织诚信体制建设,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将社会组织信用考核记录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评比表彰、年度检查、资金扶持、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应用直接挂钩,使诚信机制建设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要求,可见其作为社会管理创新之举措的重要性。“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组织如何有效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是其能否走出发展困境、激发组织活力的关键。只有将互联网视为一种创新思维,与传统社会组织的培养孵化、信息发布、数据查询、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舆情监测、数据服务等结合,方能催生“互联网+社会组织”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发展模式并使其蓬勃发展。中国唯一一家由政府背书支持、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行业信息网站——社会组织云(http://www.chinayun.gov.cn/),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 224-234页。社会组织云官网http://www.chinayun.gov.cn就为社会组织与“互联网+”相结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本。此主题网站囊括了全国各地社会组织的相关概况,如政策资讯、需求服务、创客空间等,可满足不同社会组织的查询监管需求。“互联网+社会组织”的发展及活力激发,可据此为样,致力于打造一个以用户(组织服务对象)需求为核心,整合资源、提升价值、服务社会的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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