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文化的哲学底蕴与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

2017-03-09 08:10卓芷薇李红雁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哲学思想湖湘法律

卓芷薇,李红雁

(1.成都理工大学 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湖湘文化的哲学底蕴与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

卓芷薇1,李红雁2

(1.成都理工大学 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湖湘文化的深厚哲学底蕴对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变法图强的爱国理想、民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和经世致用的法律实践观成为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内核。经过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洗礼后,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同时也实现了对湖湘哲学的发展,湖湘哲学的合理内核作为特色保留了下来。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示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传承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法治发展的根基,民心的向背是法治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实践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

湖湘文化;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

青年毛泽东的法哲学思想是指青年时期的毛泽东在运用相应的哲学观念、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所体现的具有鲜明特征的法律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思想在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渗透到法的思想、制度和实践中,青年时期的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决定和制约着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发展道路与方向,最为集中地体现了其法律思想的特点。从1910年16岁的毛泽东进入东山学校接受新式教育起,直至1927年35岁的他到达井冈山这段时期,是毛泽东的青年时期,也是他的法哲学思想完成从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激进民主主义到马克思主义转变的17年。正是在这段时间,毛泽东充分挖掘了湖湘文化的哲学底蕴,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湖湘文化的法哲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一、湖湘文化的哲学底蕴是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内核

湖湘文化是以洞庭湖和湘江水域孕育发展而成的地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湖湘文化的发展,以乡风民俗为土壤,以历代学士、教育家、政治家、思想家薪火相传和不断创新为依托,以哲学演进为导引主线,包括了自古生息于湖南这片土地的原住民、移民和旅居者创造的精神文明总和。

湖湘文化源远流长,具有丰厚的哲学底蕴。湘江是一条流淌着哲学的河流,战国后期被流放到楚地的爱国诗人屈原被视为湖湘文化的启蒙者,屈子的《天问》开篇“遂古之初,谁传道之?上下未形,何由考之?冥昭瞢暗,谁能极之?冯翼惟像,何以识之?明明暗暗,惟时何为?阴阳三合,何本何化?”就是对宇宙、自然与人的哲学本体之问,用阴阳矛盾和五行组合解释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包含了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观点,以浪漫主义诗篇开启了湖湘文化的哲学求索之路。北宋周濂溪是宋明理学的开山鼻祖,也是湖湘文化繁荣兴盛的奠基人,其所著《太极图说》解释了“无极”作为世界的本源,如何通过太极、阴阳、五行,动静,从无到有,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的宇宙构成演化图式。北宋与南宋交替之际,金兵南下,胡安国胡宏父子避乱于湖南,著书立说,宣扬抗金救国思想,创立了有别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的湖湘学派。胡宏的弟子张栻与朱熹、吕祖谦齐名,史称“东南三贤”。他主持岳麓书院,创办城南书院,政治上不与秦桧为伍,力主抗金,积极传播湖湘文化,使得湖湘学派声名盛极一时。明末清初的王夫之是湖湘学派的集大成者,也是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思想被称为达到了中世纪哲学的最高阶段,他建立了博大精深的湖湘学派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体系,并展露出民主启蒙思想。经过数千年的积累,到了近代,三湘大地出现一大批反抗侵略,寻求民族独立自强之路的先哲,他们不断创新,一代接一代的人才群体代表了不断涌现的新思想和社会新兴力量。魏源、贺长龄、唐鉴正视现实,承认大清王朝的落后,倡导“师夷长技以制夷”,是第一批睁开眼睛看世界的地主阶级改良派。紧跟其后的是曾国藩、左宗棠、胡林翼等倡导经世致用,致力于洋务运动的中兴名臣。洋务运动为谭嗣同、唐才常、熊希龄等人戊戌变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戊戌变法的失败使得湘籍士子黄兴、宋教仁、蔡锷等人认清了清朝帝国的本质,积极投身辛亥革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代表人物。而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五代湖湘人才群体代表的是现代无产阶级新兴力量。湖湘人才群体深深地影响了近代中国历史的进程,也使湖湘学派日益成为一门显学。

湖南是贯通南北的要道,自古兵家必争,战乱不断。鉴于原住民在战乱中十室九空,从元代开始就有过多次政府鼓励的大规模移民入湘,中华传统文化的内生性在各种文化交融撞击和三湘四水的滋养下迸发出了新的活力,形成了新的特点。特别是到了近代,得时代风气之先的湖湘文化更是厚积薄发,产生了异常强大的精神与物质力量。湖湘文化的哲学品格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影响着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并成为其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1]:一是变法图存,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湖湘文化的发端和历史上的几次大兴起都是国家处于内外交困,人心思变的时期,湖湘文化正是需要通过变革和创新来拯救国家民族命运,实现政治理想。湖湘文化的爱国思变传统可以在伟大的爱国主义政治家和诗人屈原身上追溯其源,屈原在极度动乱的政治时代,始终坚持变法图强,修明法度,国破家亡后宁死不屈,以身殉国,他那深厚执着的爱国理想和热情,给后来的湖湘士子作出了示范。胡安国胡宏父子力主抗金,呼吁通过变法改变弊政,以挽救北宋面临倾覆的命运。胡安国提出“若不扫除旧迹,乘势更张,窃恐大势一倾,不可复正”。胡宏肯定的指出“国家之政……不变革者必沦青以亡。”王夫之艰苦奋斗,积极反清,失败后隐居做学问,他提出“新故相推,日生不滞”,认为变化是万事万物发展的基本规律。魏源主张清政府改革并向先进的西方学习,他认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谭嗣同被称为近代中国为改革变法而流血牺牲的第一人,他的变法图存,勇于为变法牺牲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他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宇宙间各种事物只有“变易”,没有“存亡”,只有“聚散”,没有“生灭”。他质问反对变法的顽固派“器既变,道安得独不变”。面对内忧外患,百孔千疮的中国,杨昌济也提出“非改革不足以图存”的观点。湖湘文化的变法图存观念为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确定了爱国与思变两大底色;二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重民法律价值观。湖湘学派的代表人物从胡安国父子到张栻、王夫之再到魏源、曾国藩、杨昌济都秉承并发扬了儒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传统。胡宏提出“治道以卹民为本”,张栻则进一步提出“固国以得民为本”,王夫之将湖湘文化的民本思想推向了一个高峰,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其民本思想的体系包括了“天道之在人心”的重民思想,“人人应有恒产”的惠民思想和“天下为公”的权力在民思想[2]。魏源把社会比作人,民众则是人每时每刻不可或缺的鼻息。曾国藩把自己治军治国的成功归结为“以爱民为第一要义和性命根本之事”。谭嗣同将王夫之的民本主义思想继续传承和发展,他主张:“民本君末,君由民择”“民可举君,亦可废君”。这种观点带有明显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突破。湖湘文化的民本观是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群众路线的重要思想渊源;三是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务实践履学风。要求以务实的态度学、思、行,提倡学思并进,知行合一,最终达到经世致用、传道济民的目的是湖湘文化的精髓,也是近代以来湖湘人才辈出的重要原因。胡宏提出“学也,行之也,行之行之而又行之也”把力行放在知行观中最重要的位置,主张学习的目的在于力行,要在实践中学习,把学和行结合起来。张栻在体现岳麓书院办学方针的《岳麓书院记》中明确提出教与学的目的不是为了功名利禄,不可过分追求文辞之工,造就人才的标准是能否“传道济民”。王夫之的“行先知后”将湖湘学派的知行观发展到了唯物主义的新高度,王夫之认为“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把行作为知的来源、目的和验证正确与否的标准。曾国藩第一个把实事求是从原来的考据学命题改造成哲学认识论命题,他主张“不行驾空之事,不谈过高之理”。湖湘文化的求真务实传统为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路线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

二、发展湖湘文化哲学底蕴是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特征

毛泽东从小浸染在湖湘文化的氛围中,对湖湘哲学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但是,他也始终对湖湘文化保持着哲学自觉与反思,经过前期的反复实践、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找到了湖湘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内在的一致性,完成了对湖湘文化的超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土化,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追溯毛泽东法律思想和实践的轨迹,可以探寻到清晰的湖湘文化特征。

对于法的本体论认识,青年毛泽东经历了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转变。湖湘文化关于法的本体论承袭了中华法文化传统,始终围绕着天理和人欲的关系来定分礼法的来源与地位的。同为理学,湖湘学派创始人胡安国、胡寅、胡宏等人与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人欲势不两立的观点不同,胡宏在《知言》中表明“天理人欲同体而异用,同行而异情”湖湘文化的“性本论”为律法中尊重人的正当利益留出了空间[3]。在天理与人欲的问题上,王夫之认为“礼虽纯为天理之节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见……固终不离人而别有天,终不离欲而别有理”其朴素唯物主义思想与唯心主义的法礼起源说相对立,既然天理寓于人欲之中,王夫之认为“君子敬天地之产而秩其分,重饮食男女之辨而协其安”主张社会法制要合理地分配财富,使人们的饮食男女之欲都得到正当满足,为了满足人们的合理正当欲望,他主张富厚民生,法简刑轻,进而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公有的民主进步主张。毛泽东崇拜的湖湘文化传人曾国藩、谭嗣同、杨昌济都深受王夫之思想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们的唯物主义都不彻底,在法律观上,都带上了唯心主义的色彩。青年毛泽东认为人类生活全是一种现实欲望的扩张,对于人们无限扩张的欲望,则应该依靠圣人制定的礼法来进行节度。毛泽东回忆青年时期对康有为变法改良的推崇,说自己当时并不反对帝制,对典型的资本主义立法革命不感兴趣,认为皇帝和大多数官吏都是聪明、诚实和善良的,只不过需要康有为等人帮助改革而已。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以下简称“第一师范”)获得杨昌济老师105分的作文《心之力》中毛泽东表达了其唯心主义法律观,文中写道“强盗流氓制订裁决世界法律,邪恶魔鬼公然成为人间领袖”“数百年外侮内斗中民众个性屡被君主官僚残害之重弊,举国凡有压抑个人、违背国民个性者,罪莫大焉!”毛泽东认为要以民众之心力改变这种状况,那么什么是心之力呢?“志者,心力者也”,“盖古今所有文明之真相,皆发于心性而成于物质”,毛泽东在1917年8月给黎锦熙的信中与老师商榷:“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大源。今日变法, 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也。”毛泽东认为改造哲学、伦理学,把握了大本大源就可以实现贤人治国。毛泽东探寻法制发端的脚步一直没有间断,在《学生之工作》一文中他开始认识到“社会制度之大端为经济制度”,此后的《释疑》中他指出“‘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发生的”。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后,青年毛泽东唯物主义法律观逐步确立,1921年1月21日他给在法留学的蔡和森回信中,针对蔡建议成立中国共产党和国际组织的观点,写到:“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在此后的革命实践中,青年毛泽东又对法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入全面的认识,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指出“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地主政权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来”,这种观点认清了法、政权与阶级的关系,突破了原先从人性,圣人之治去探寻良法之治的思路。

青年毛泽东民本法律价值观是在不断突破湖湘民本主义观念的基础上演进的。《商鞅徙木立信论》是毛泽东最早的以评述古代法律为主题的议古论今习作,文章中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提出了是否能让民众幸福是区分“良法”、“恶法”的价值标准,认为法律的功能是为民众谋幸福。毛泽东在《心之力》中写道:“盖国之神圣重器以民为先”意即国家权力和法制要优先考虑人民的意愿。1919年五四运动后,毛泽东民本思想开始摆脱湖湘传统思想中爱民、重民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便于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局限性。毛泽东在《湘江评论》上发表创刊宣扬中指出“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在《释疑》中他说:“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认为法律的内容要由人民大众来决定。1921年4月他发文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保护伞。在回复蔡和森的信中,毛泽东开始运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区别敌我法律,他认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主张无产阶级必须打破这些法律的限制。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人民观越来越成熟,《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回答了农民在民主革命中的伟大作用,《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分析了社会各阶级谁是人民,谁是朋友,谁又是敌人,这些问题的答案,解决了无产阶级政权的法律应该反映谁的意志?社会各阶级在无产阶级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如何?革命政权的法制建设应该怎样运用群众路线方针?这些民主革命时期无产阶级政权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

青年毛泽东继承了湖湘文化经世致用的务实传统,始终坚持学、思、行相统一的法律实践观。他“踏着人生的实际说话”,将法律作为改造世界和拯救民族危亡的重要工具,积极从事了很多法制改革和实践活动。毛泽东在东山学堂学习期间他接触到了一本康有为倡导变法的书和一套《新民丛报》,毛泽东如饥似渴的读到几乎能背出来,他从康梁变法思想中获得了现代法律思想启蒙,成为法律改良派,主张用君主立宪富国强民。辛亥革命爆发后,毛泽东加入了革命新军。从新军退伍后,他开始报考各类学校,最初他报考了警政学校和法政学堂, 希望将来能在政法工作中开创美好前景,最后他确定了教育救国的理想,选择了第一师范。该校的前身城南书院由张栻创办,与岳麓书院隔岸相望,是一所传统文化内蕴极其丰厚的千年学府,第一师范的《教养学生之要旨》规定:“国民教育趋重实际,宜使学生明现今之大势,察社会之情状,实事求是。”毛泽东在这里接受了五年半系统的大学教育,同时进行了建党之前的各类社会实践,完成了从思想到行为向马克思主义者的转变。在学校期间多次与同学通过“游学”的社会调查方式了解了社会底层最真实的状况,他还组织过学友会,创办过工人夜校。在新文化运动的各种学说中,毛泽东对空想社会主义建立“新村”很感兴趣,他研究设计了一个没有政府、没有法律的“新村”,这时的他是个法律虚无主义的践行者,不过,他的计划在内忧外患的中国根本无法实施。1918年4月毛泽东和蔡和森、萧子升等第一师范学生成立新民学会,它是湖南省反帝反封建的核心组织。五四运动爆发后,毛泽东满怀激情的投入这场运动,在《新湖南》《湘江评论》《大公报》发表多篇文章,并领导指挥了湖南学生反帝爱国运动。“五四”运动以后,毛泽东带领学生进京请愿,成功的驱逐了湖南的反动军阀张敬尧。在此后的湖南自治运动中,毛泽东设计了湖南自治立宪的原则,方法,以一个革命家和法学家的身份活跃在时代大潮之中。五四运动后,已经经历多年对各种法律学说的实践检验、甄别的毛泽东抛弃了各类与中国实际不相符合的思想,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救国救民的思想武器。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涉及到了法律问题的的各类实践和著述中,青年毛泽东都始终坚持“引入实际去研究实事和真理”,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在今后的革命岁月中将这一思想不断发扬光大[4]。

青年毛泽东承接了湖湘文化变法图强的法制理想,这个理想是其发展创新辩证法制思维养成的力量源泉。湖湘学派变法图强的爱国传统给予了毛泽东挑战困难的勇气,也为他不断改革创新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毛泽东在回忆自己的经历时说自己青年时期有段时间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民主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的大杂烩,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我反对军阀和反对帝国主义是明确无疑的。”这说明青年毛泽东救国图强的爱国理想是始终如一的。毛泽东继承了湖湘文化”尚变”传统,他说:“天地盖惟有动而已”。他从不怕接受挑战和否定旧我,他说:“今日之我与昨日之我挑战。”毛泽东在《心之力》中鼓励青年:“故当世青年之责任,在承前启后继古圣百家之所长,开放胸怀融东西文明之精粹……与时俱进应当世时局之变幻,解放思想创一代精神之文明。”毛泽东根据时势变化,不断地接受新的法制理论,但是,他从来不是人云亦云,每次法律实践他都会有创造性的主张。毛泽东认可康有为的君主立宪,但他提出保留君主的前提是君主必须是人民拥戴的,而且宪法必须由人民来制定,这是对历史上君主立宪制度的创举。在湖南自治运动中,毛泽东更是大胆创新,对于制定湖南宪法和建设新湖南,他提出了六点建议,其中最重要的主张就是要求新宪法要反映资产阶级、工人、农民、警察及各社会团体各阶级的联合意志,政府由宪法产生,因此无权制定宪法,宪法要由民众选举的代表共同拟定。自治最终被反动军阀破坏,毛泽东开始由激进的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转变。正是因为前期的实践积累,为毛泽东创造性的运用他人的理论提供了经验和方法,毛泽东对于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全盘照抄,而是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的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政权和法律体系等这些超越马克思主义先行者的有中国特色的革命方法和道路[5]。

三、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青年毛泽东法哲学思想是在民族灾难极其深重的年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毛泽东等人开创性思维和艰苦卓绝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毛泽东法哲学思想是我党和我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研究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形成路径、特色模式和思想精髓将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法学理论创新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深刻的启迪:

其一,传承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法治发展的根基。青年毛泽东不断的对传统文化“挈其瑰宝,绝其淄磷”在传统文化中吸取智慧精华,再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创新改造传统思维,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就是将优秀传统法制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并且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的需要将两者进行双向互动,相互促进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兼具了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创新。在我国全面开展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指出,我们决不可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而是要很好的传承和弘扬,因为这是我们民族的根与魂,否则我们民族就失去了根基。在谈到法治问题时他又强调,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们漫长的法制演进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智慧,因此要总结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经验,汲取营养,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择善而用。我们这个时代应当自觉肩负起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继承传统文化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融入中国土壤,体现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另一方面,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对传统文化不断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发展,不断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鲜活的时代内容和形式,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更加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其二,民心的向背是法治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青年毛泽东的法哲学思想处于不断变化当中,有过困惑和偏差,但他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始终将民心视为法制社会兴衰治乱的最重要决定力量,以民心所向来调整法制方向。人民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都要贯彻落实法律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只有人民参与的法治,才具有牢固的社会基础。立法要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开门立法,尊重民意、广聚民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要把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融入到执法的全过程,司法是维护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诉求,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的最终实现,要靠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只有将法治精神融进民众精神血脉,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主动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使全体人民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使法律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6]。

其三,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实践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青年毛泽东变法图强的理想代表了近代以来几代中国人的梦想,然而其道路却异常的艰难困苦,他追随过康有为的君主立宪,参加了孙中山的辛亥革命,还信奉过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激进民主主义,可是这些运动、改良或革命都以失败而告终,这些党派和主义都没能带领中国走上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于是毛泽东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告诉我们,我们今天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灾难深重的中华文化的选择,是中国人民的选择,这条道路之所以走到今天,并且走出举世瞩目的傲人成绩,就是因为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律制度,法治中国建设,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和照搬照抄,我们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合理吸收,“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只有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土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也必将创造出更高的制度文明,体现中国风范和中国气派。

[1]郭凤莲,刘忠洋.论湖湘文化对青年毛泽东的影响[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8):117-121.

[2]管桂翠.毛泽东群众路线思想形成过程中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承继——以湖湘文化为研究视角[J].理论与改革,2015(4):126-129.

[3]张立文.湖湘学的奠基者——胡寅和胡宏[J].船山学刊,2012(1):1-8.

[4]姜正君.湖湘哲学知行观与毛泽东实践观[J].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1):52-61.

[5]赵光元,丁俊萍.多重与流变:毛泽东早期法治观刍议[J].毛泽东研究,2010(1):85-94.

[6]李祥营.毛泽东民主革命时期的民心观及其当代启示[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3(4):14-20.

The Philosophical Background of Huxiang Culture and the Research on Young Mao Zedong’s Philosophy of Law

ZHUO zhi-wei1,LI hong-yan2

(1.College of Broadcasting Science and Art,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engdu,Sichuan 610059;2.School of Marxism,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205)

The profound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 of Huxiang culture has exerte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young Mao Zedong’s philosophy of law.Patriotic ideal of developing the country by changing the law,the legal values of humanism and the practical view of legal practice have become the important core of the philosophy of the young Mao Zedong.After the reception of Marxist thought,Mao Zedong’s philosophy of law completed the sanitization of Marxism.At the same time,the development of Huxiang philosophy was realized and the reasonable core of Huxiang philosophy retains its characteristics.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young Mao Zedong’s philosophy of law reminds us,under the overall rule of law in modern China,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of the outstanding traditional culture of China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People’s choice is the key to the smooth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law.Practice isthe standard to test the effectiveness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Huxiang culture;young Mao Zedong;philosophy of law

A841

A

1674-831X(2017)05-0011-05

2017-09-29

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青年毛泽东法制思想湖湘文化探源”(13YBA093)

卓芷薇(1998-),女,土家族,湖南慈利人,成都理工大学学生;李红雁(1970-),女,湖南郴州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罗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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