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与建议

2017-03-09 04:06陈梦依
关键词:规章制度师生法律

陈梦依

(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

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与建议

陈梦依

(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

近年来,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和高校办学水平的进步,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在日常管理、运行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面对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文章通过分析高校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思考高校如何建立和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高校;规章制度;法律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社会生活各维度都渐入法律框架,以规章制度法制化为代表的依法治校理念也在各高校治理中得以推广应用。而我国高校在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学生和教师状告高校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进行研究就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1 高校规章制度概述

1.1 高校规章制度概念

综合考虑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渊源、目标、流程等几方面因素,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制定渊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从各高校各自实际情况出发,对全校教职人员和学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2 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我国 《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41条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赋予高校依照章程自主办学的权力和在其业务范围内可行使的权利。因此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高校规章制度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它们规范的对象明确、内容详尽,对于调整高校教学管理事务中的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因其具有特殊性和实用性,在校园治理中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因此高校规章制度应被赋予强制性和约束力,以便更好保障校园治理。

2 高校规章制度建设难点

从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两个视角分析,当前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2.1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高校规章制度是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参照我国立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具备一定科学性、前瞻性和延续性。然而在实践中,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与上述程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造成规章制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甚至出现 “朝令夕改”的现象,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2.1.1 制定程序瑕疵

目前大量高校的规章制度是由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组织少量人员起草,在部门内讨论或经几个相关职能部门会稿修改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即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颁布实施。显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第一,忽略立项审批环节,缺乏统筹规划,没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二,在审查修改环节缺乏足够的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审查机制不健全;第三,法律顾问或专业的法律意见参与程度不够,规章制度多反映制定部门的意愿[1];第四,颁布实施环节出现主体混乱的情况,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主体应为学校,学校的各职能部门具有代表学校制定和颁布规章制度的权力;第五,规章制度实施后,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随意仓促的制定程序,使得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2.1.2 制定内容瑕疵

高校规章制度属于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规范必然影响实施效果。首先是越权制定规章制度,侵犯学生或教师的合法权利。比如,规章制度中赋予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动辄就扣发或停发学生奖、助学金或不按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和毕业证等,这些权力的赋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法律法规相悖。对教师权益的侵犯也屡见不鲜,例如为了师资队伍的稳定,不按法定程序扣留教师房产证,扣发教师奖金与课时费,甚至限制教师正常的进修和人才交流等[2]。其次,重学校利益,轻师生利益。对学生和教师多是义务性的规定,有关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违背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最后,因高校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可能造成就同一事项做出不同的规定,甚至同一部门新旧制度之间的内部冲突。

2.1.3 缺乏前瞻性

制定规章制度是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践情况制定的制度,往往不曾考虑将来一段时期内学校的发展计划和教育目标,只着眼于解决当前问题,缺乏长远规划和协调性,使得规章制度无法得到长远有效的实施。随着高校事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就会遇到瓶颈,失去权威性,进而不利于学校的发展。

2.2 高校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规章制度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具体工作中能被有效地贯彻执行。但是由于在制定时缺乏科学统一规划,造成高校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2.2.1 已制定规章制度得不到执行

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一样,得到有效遵循和实施才是灵魂,应当 “有法必依”。但是由于高校规章制度缺少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造成高校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为执行者个人意志所改变,甚至大量规章制度应有条款被各类 “红头文件”修改得面目全非,在处理和调节各项工作中具体矛盾时,往往出现参照行政指示,致使高校管理机制的运作与规章制度的要求渐行渐远。而且规章制度仅成为严肃管理秩序,实施处罚的依据,完全忽略了规章制度的指引功能。

2.2.2 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部门局限性,执行落实也是由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或领导指示完成,就出现各职能部门既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同时还是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者,各高校往往没有设定专职的部门和严格的程序对于各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即使设定了相应部门和程序,也很难实现初衷目标,因为设立主体多极化必然造成繁冗复杂和专业性过强的规章体系,想要进行有效监督,着实不易。

2.2.3 救济途径不畅通

为促进教育质量的发展,引导学术自由氛围,我国法律赋予高校高度自主管理权,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符合本校教育方针的大纲、制度、规章,教育主管部门仅发挥监督作用,不会参与实际管理。但目前高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深厚,个别领导 “官本位”思想仍旧严重,致使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自主管理权和行政化色彩的矛盾体现在高校管理中,就变成校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师生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因为缺乏上级部门的监管,高校管理很容易侵害师生利益,而且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师生往往缺乏有效救济,例如曾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的于艳茹状告北京大学不法撤销其博士学位的案例,本文不讨论最终结果孰是孰非,但从该案中可以看出,高校在处理对师生个人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问题时,往往草率决定,并没有给予师生申辩或申诉的权利,北大作为我国一流高校尚存在此问题,并非只是特殊性,恰恰说明该问题在高校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

3 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建议

结合前文分析当前高校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思考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为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建设提出些许抛砖引玉的浅见:

3.1 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守的原则

3.1.1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上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解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高校虽已被赋予高度自主管理权,但是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序列,是当前特殊存在于我国国情的一种行政主体,笔者认为高校同样应受行政法规的约束,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或作出具体管理行为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任意实施。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涉及到师生重要权益的事宜 (如教师的职称评定、学生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自行创设;不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宜 (如规范师生言谈举止、衣食住行等问题),就可由高校自行决定,这不仅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同时也符合行政化色彩尚未退去时对高校进行双重管理的精神。

3.1.2 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现代民主法治追求的 “伊甸园”,只有保证国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同等机会实现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受到法律公正地保护,国民才有砥砺前行的奋斗意志且无后顾之忧,只有以此才能促进国家、民族的全面发展。同样,高校作为国家人才培育基地,只有以公平正义作为治校理念,才能发掘人才,才能创造新思想、新思潮,才能真正培育文化领域 “百花齐放”的净土。而高校公平正义的理念应折射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将管理者与师生、教师与学生、编外人员与在编人员置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为广大师生和工作人员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教育环境和学习环境,并以正义精神薪火相传;高校的公平正义理念也应折射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中,积极引入监督机制,拓宽监督主体,让主管部门、教师、学生、编外工作人员都成为监督主体,并为他们实现监督权大开方便之门,改变高校及其各职能部门即担当裁判员又要充当运动员的现状,实现各部门在统一监督机制下联动发展,同时高校也应积极引入权利救济机制,为师生切身利益加一层甚至多层保护,谨慎处理各类矛盾,实现高校治理的良性发展。

3.2 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审查

正如前文所述,高校的自主性和专业性特征,造成了高校缺乏足够监管,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管,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得不到专业立法机关的审查,也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审查,致使规章制度中诸多条款或者在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时容易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近年来高校频发法律诉讼的一大原因。

要实现依法治校,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就显得不可或缺,不仅要从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其制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 “立法”程序,从源头上杜绝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随意性;还要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条款逻辑性和文字表达准确性的同时,重点审查其是否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确保制定的内容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其是否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确保规章制度是师生利益、学校利益保护共同归宿点;同时还要审查其执行效果,一部规章制度的好坏应由广大师生去评判,可以问卷的形式或征集意见稿的形式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调研,在实践中找出问题所在及解决之法。严格把关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有利于避免高校陷入不必要的纷争,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一份宁静。

3.3 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

上文强调了对高校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但是未就由谁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进行释明,合法性审查主体必然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不仅需要渊博的法律基础知识,也需要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虽然当前多数高校都有聘用法律顾问甚至法律顾问团队,主管部门也鼓励高校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在现实法律顾问制度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高校将法律顾问定义为诉讼律师,没有建立法律顾问审核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的机制; (2)规章制度制定的随意性,职能部门不愿意花时间等待顾问审核; (3)法律顾问兼职性,无法做到全身心投入,而且更换频率快,不利于制度稳定和延续。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审查主体专业性: (1)加大投入聘请专业律师顾问团队,建立所有规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都应由顾问团队审核并填写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的制度; (2)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该部门应招聘具备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所有规章制度的讨论、起草、审查都需该部门参与,同时加强对该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再教育; (3)建立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和司法部门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合作,既能妥善处理涉及高校诉讼的案件,又能及时发现、分析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我国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

3.4 建立健全内部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救济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建立听证制度和完善申诉制度。

要建立、完善听证和申诉制度,首先,应成立具有普遍代表性、公正、独立的机构作为听证制度的主持者和申请的评判者,只有独立机构的设定才能摆脱高校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的弊端,削弱人治思潮和行政化色彩对高校治理的不利影响;其次,建立公正的程序,确保让更多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工作者能进入该机构,并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再次,参照欧美法系陪审员制度,以不计名投票的方式,切实使该机构成为中立的第三人和最终裁决者,做出的决定不受高校行政的影响,真正发挥听证及申诉机构的作用。

[1]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与建议 [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05):59-62.

[2]陈举欣.高校规章制度法制化建设问题研究 [D].济南:山东大学,2013:20.

The Analysis and Suggestion on Legal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CHEN Meng-yi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government progress and the educational level of university reform,autonomy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great progress.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ed in the daily management and the operation is more and more complex,along with the legal disputes.By analyz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rules and regulations,this article provides some legal sugges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s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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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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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812(2017)06-041-04

2017-11-06

陈梦依 (1987— ),女,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高校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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