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
加快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的重大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有益尝试,对于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一种上市凭证,即可用于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合格的自我申明,也可作为消费者选购农产品的判断依据,更是未来政府部门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应该说,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中应用合格证,是一个从无到有的阶段,是由放任向管制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认识接受过程,需要一定的过渡适应时间。衡量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还要提高“三个数”。
一是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应用数。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针对的是所有上市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业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就不能仅在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等有限的主体上试点,做一些锦上添花的重复工作,而应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家庭农场、生产大户和市场前的收储运经销商。只要以销售者身份上市交易农产品的主体,都应该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的对象。只有70%-80%的生产经营者都能够清楚、正确地开具合格证,才说明试点工作的真正到位,所以生产经营主体应用数是关键。
二是提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开具合格证,但在试点过程中,农业部门要通过建立监管名录、申领档案或开发合格证管理系统等手段,及时了解开具主体及开具数,并定期与食药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认市场实际查验的合格证数量。只有开具数达到一定量,市场把关才能有据可查。
三是提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核查数。推行合格证的开具解决了食用农产品上市入场券的问题,但其开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需要通过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验证。前端放宽了開具要求,就需要通过后端的核查来规范。试点阶段既要满足市场准入的需要,还要满足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核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抓手,可以大大提高基层监管的效能,也将进一步转变基层监管的方式,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小小合格证,必将发挥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