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众筹发展途径比较及启示

2017-03-09 17:46杜鑫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众筹比较

杜鑫

内容摘要:本文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为研究样本,对各国的众筹组织以及为了推动众筹发展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介绍和比较,这些措施包括:构建相关法律框架、向互联网创业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支持众筹平台的质量认证、向潜在投资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对成功的众筹案例进行推广和为互联网创业者提供良好众筹平台的相关信息等。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众筹发展路径的参照体系,从而给出我国众筹发展路径选择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 众筹 途径 比较

引言

“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或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连接起来,无需标准化金融中介的参与,实现了资金供求的有效配置。本文认为,众筹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其所带来的资金融通渠道的便利,还在于其对创新的推动。尤其是在我国大力倡导“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下,众筹的融资模式允许投资人对众多众筹项目进行选择,投资人手中的资金就拥有“选票”的特性,对一个项目的支持以及支持的金额,代表了众筹项目的潜力,那些不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项目很自然地会被淘汰掉,而那些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项目和创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个社会创新的发展。

因此,众筹不仅能够使得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受益,而且对政府和经济也是有利的,它有力地支持和鼓励了创业行为(Allison,2015),刺激了经济的复苏,在创造了就业的同时也推动了创新的发展(Golic,2014)。正是因为众筹能够带来诸多有利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寻求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来推动众筹的发展。由于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缺少成熟的参照体系,并且各地区的商业文化、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因此各国推动众筹发展所采取的方法也会存在着差异。基于以上原因,比较分析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发展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对推动众筹发展的途径进行相应的阐述和比较,构建一个有利于众筹发展的初步体系,为各国的众筹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推动众筹发展的方法究竟有哪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各国关于推动众筹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其中包括法律上的规范和引导以及具体的推动措施。根据欧洲众筹联合网(European Crowdfunding Network)的相关调查,各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构建相关法律框架、阐述众筹的运行机制和对高质量的众筹平台进行推广等。

在所采取的措施中,有些措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措施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根据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可以构建推动众筹发展的相应体系,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方法作為体系的基础措施,具有探索性的方法可以视为体系的可调整措施。因此,通过研究各国在推动众筹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的经验,从而可以构建相应的策略组合,并对那些还未实施相应措施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对于从事众筹的组织、平台乃至政府来说都是切实可行的。

发达国家关于众筹的组织和相关法规

根据Crowdfunding Center的相关数据,基于各国众筹平台的项目成功数量,可以对所选取的发达国家进行相应的排名,以此来衡量各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状况和表现,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些国家为推动众筹发展所采取的措施。首先,自2011年以来上述发达国家中出现了大量旨在推动众筹发展的组织,如表1所示,通过整理和分析这些组织的概况和目标,可以发现它们的目标主要围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众筹的发展、建立众筹运行的标准和对众筹的相关利益群体进行培训教育等。

尽管推动众筹的发展是主要目标,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放纵的、毫无约束的推动,因此构建有关众筹的法律框架是发展众筹的首要任务。Profatilov、Bykova和Olkhovskay(2015)认为,随着众筹发展速度的加快,将相应的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显得尤为必要。由于众筹正在不断发展且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所选取的国家在众筹的法律法规方面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美国,奥巴马于2012年签署的JOBS法案使得股权众筹合法化,但关于股权众筹的最终规定于2015年3月才正式颁布,并于6月19日生效。在英国,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于2014年开始对基于贷款和投资的众筹平台进行了相关规范。Hulme(2014)指出,对股权众筹平台过紧的约束很有可能会将一些潜在投资者拒之门外。在加拿大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是合法的。德国于2014年11月出台了“德国零售投资者保护法案”,并于2015年4月正式实行。European Crowdfunding Network(简称ECN)认为,这个法案迎合了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促进了公平有效法律框架的构建,推动了国家众筹平台的发展。法国允许所有合法众筹类型的存在,尤其是2014年法国政府出台了关于新型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后,众筹得到了“爆发式”的发展。澳大利亚针对其它类型的众筹已出台了有关法规,但是股权众筹方面的相关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尽管有资质的投资者可以进行股权众筹)。Carrigan、Mossley和Lawton(2015)指出,澳大利亚相关机构正在考虑出台关于股权众筹的法规,并撰写了相应的报告。意大利也于2013年6月完成了股权众筹法规的制定,但是关于利润的分配和房地产市场的股权众筹还在进一步的评估和讨论中。相关法规和监管细则的出台对整个众筹市场是具有积极影响的,虽然相关法规对目前一些特定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的出发点是出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而并非是对众筹发展的一种遏制。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各国众筹支持组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发达国家都希望众筹可以在刺激经济发展、鼓励创新和创造就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各国对待众筹法律法规的态度是不同的,这也就导致其所采取的发展战略存在着差异。对于众筹这一新型的融资模式,并没有一个完善而又成熟的发展策略,因此各国需要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战略。

不同国家推动众筹发展的途径

欧洲众筹协会于2014年针对在欧洲地区成功进行众筹的企业家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支持构建相关众筹法律框架的占61.5%,支持对互联网创业者进行相关教育培训的占50%,赞成对众筹平台进行质量认证的占46.2%,同意保护投资者和捐赠者免遭风险的占42.3%,支持向潜在投资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的占38.5%,赞成将成功的众筹案例进行宣传的占38.5%,有26.9%的被调查者支持为互联网创业者提供高质量众筹平台的相关信息。问卷调查中所涉及到的途径大多数被各国所采用,具体采取的措施如表2所示。

通过表2可以发现,被研究的国家都构建有关众筹的法律框架,这可以被视为一国推动众筹发展所采取的基础性措施,也就是说,一国在发展众筹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制定一套与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细则。对与众筹相关的互联网创业者进行教育培训也是推动众筹发展的关键步骤,美国的NLCFA和CfPA两个众筹组织都将教育培训作为组织的目标,它们甚至还将众筹融资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到培训计划中;英国的UKCFA组织为了在商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众筹的作用,多次组织有关众筹如何发展的研讨活动;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也通过相关的网站和众筹组织提供有关众筹教育培训的信息。在众筹平台质量认证方面,英国与法国的众筹组织制定一系列标准和行为准则,国内的众筹平台在符合相应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成为会员,会员的身份就是对众筹平台质量的认证。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类似的认证平台,但是国际上的众筹平台标准认证程序(简称CAPS)填补了这一空白,全球的众筹平台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认证,这一措施不仅是对众筹平台质量的有力保证,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投资者和融资者对众筹平台的信任度。

向潜在的投资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通常是平台自身的义务,因为平台需要吸引投资者的参与,所以帮助潜在投资者对众筹进行深入的了解,避免投资者因欺诈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也就成为平台必须做的事。由于普通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士的知识层次和专业背景是存在差异的,美国众筹组织CfPA针对这一差异,分别向普通投资者和业内专业人士提出了两种不同的验证程序来加强众筹方面的教育,这种具有针对性教育的效果也是十分显著的。此外,美国的众筹学院针对专业人士(如会计、律师和经纪商等)也提供类似的验证程序,并将此纳入了教学课程当中。因此在美国存在两种教育投资者的方式,他们不仅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教育,还为普通投资者的顾问进行教育。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地区主要在网页、书籍和相关文件上提供关于投资者教育的信息,这种方式与美国相比,虽然可以让更多的投资者接收到关于众筹投资的信息,但是缺乏针对性。几乎所有的众筹平台都会對成功的众筹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例如加拿大众筹组织NCFA整理了一份众筹大使的清单,清单中涉及领导人、教育工作者和加拿大众筹行业的倡导者等,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对成功的众筹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此后欧洲和澳大利亚也效仿了这一方法,NCFA还会经常性地在其网站上发起具有启发性和创造性的众筹活动。

向互联网创业者提供高质量众筹平台的相关信息也是推动众筹发展的重要手段。加拿大的NCFA为网络创业者提供了一份有关加拿大众筹平台的目录,并对目录中所涉及平台的相关信息进行不断地更新。德国的“柏林众筹”和法国的“FPF”对注册登记的众筹平台的行为准则进行了规范,以保证众筹平台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经营,防止平台的业务经营触犯相关法律和出现野蛮“生长”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众筹平台的质量。英国关于这一方面的努力主要由独立的慈善公司Nesta对众筹平台信息进行披露,由可信任的众筹组织或者独立公司对众筹平台进行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平台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对众筹平台的信任,避免利益输送的发生,在提高相关方参与度的同时,推动了众筹的快速发展。

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发达国家众筹发展的整理和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经验和结论:第一,所有的样本国家都采取了构建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向互联网创业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以及对成功的众筹案例进行推广的方式推动众筹的发展,我们可以将这些措施视为众筹发展体系中的基础性途径;第二,对众筹平台进行质量认证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和法国,这个措施可以提升融资者和投资者对众筹平台的信任度;第三,美国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必须向潜在的投资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而其它发达国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本文认为这一措施是有必要的,因为众筹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即使是专业人员,他们对众筹的了解也存在着不足;第四,对良好众筹平台的概况进行介绍也可以推动众筹的发展,这与平台质量认证类似,可以提高众筹参与者对平台的信任度,此项工作一般需要由可信任的众筹组织或独立的公司来完成。

因此根据发达国家发展众筹的经验,可以构建出一个众筹发展途径的参照体系,并根据表2以采取相应措施样本国家的数量,对措施实行的必要性进行了由高到低的排序,依次为构建相关法律框架(7个样本)、对成功的众筹案例进行推广(7个样本)、向互联网创业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7个样本)、为互联网创业者提供良好众筹平台的相关信息(4个样本)、支持众筹平台的质量认证(3个样本)和向潜在投资者解释众筹的运行机制(1个样本)。

发达国家众筹发展经验对我国众筹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重视众筹组织的必要性。众筹组织在推动众筹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产生了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众筹组织,例如世界众筹联合会(World Crowdfund Federation)、欧洲众筹联合网(European Crowdfunding Network),在上述所分析的国家中也存在着与各国众筹发展相匹配的众筹组织。我国在发展众筹的过程中却没有众筹组织的参与和推动,由此造成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缺乏组织性和规范性,平台和项目质量参差不齐。我国更多采取的是“先放任、再治理”的方式,在出现问题后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这很有可能会抑制众筹的发展。众筹组织的存在,可以提升整个众筹行业的自律水平,这样可以避免直接的行政干预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众筹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形成完善的市场约束,规范市场的行为,引导众筹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发展与本国众筹发展相适应的众筹组织。关于我国众筹组织的设立,可以由国内几家规模较大的众筹企业进行牵头,规范与引导众筹行业整体的发展方向,但需要提防出现恶意竞争的问题。

第二,构建关于众筹发展的法律框架。由于监管的缺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往往会在经历“野蛮”生长之后,暴露出大量的风险和问题,例如我国有些P2P平台沦为进行“庞氏骗局”的工具,这种先放任、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抑制整个社会的创新。一系列问题平台的出现也表明了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的监管和规范还是不足的,因此构建关于众筹发展的法律框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意在事前的防范,而不是重在事后的处罚,因而法律框架的构建不能过于严厉,否则将抑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普及投资者教育。我国的投资者存在着严重的“跟风”效应,盲目对热点领域进行投资,过度注重高收益,从而无法识别对应的风险。通过普及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这里的投资者不仅指的是普通的投资者,还有专业的投资者。在设立众筹组织前提下,不定期通过公益广告和公益讲座等形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水平。

第四,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众筹发展中还存在着投放虚假标的和通过平台进行自融等问题,通过可信任的众筹组织或者独立的公司对众筹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在问题的平台进行警告,责令整改,甚至是依法取缔,保证众筹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Allison,Th.H.,Davis,B.C.,Short,J.C.,Webb,J.W.Internal Social Capital and the Attraction of Early Contributions in Crowdfunding.Entrepreneurship:Theory & Practice,2015

2.Carrigan,D.,Mossley,T.,Lawton,C.Support for crowdfunding in Australia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insurers.Clyde & Co,2015

3.Golic.Advantages of Crowdfunding as an Alternative Source of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Proceedings of the Faculty of Economics in East Sarajevo,2014

4.Hulme,A.Consumer credit roundup.Credit Management,2014

5.Profatilov,D.A.,Bykova,O.N.,Olkhovskay,M.O.Crowdfunding:Online Charity or a Modern Tool for Innovative Projects Implementation?Asian Social Science,2015

6.肖本華.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 (1)

7.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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