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雷
身份证号370902197010081551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解读
范春雷
身份证号370902197010081551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亮点包括,明确五方责任主体,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明确了质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方法。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责任追究;处罚
很多人对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规定》这个文件的理解不是很到位,认为这个文件的形式大于内容,其实不然,这个文件有很多内容是做了最新的深入和明确的规定。
(1)明确责任主体,共五方,这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对质量是终身责任制,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社会上有的人认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承担责任,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找质量监督部门,认为孩子哭了就抱给他娘,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原因是监督站不参与具体工程的验收管理,只是对具体工程的参与单位的验收程序进行形式上的监督,重点是监督各方的验收程序的合法合理性,监督参与验收各方的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简称监督验收,对实体的检查是随机的抽查抽测,关键不参与具体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只是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地域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宏观的管理,算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部分,其行为对政府负责,就质量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明确是五方责任主体,不是爱哭的孩子有奶吃,以为单位强势就可以不负质量责任,明确是这五方责任主体,而非八方或几方,最早的时候有的地方规定是七方责任主体还包括检测单位,图纸审查单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还要加上数不清的材料供应单位,其实这几家单位都不是直接责任主体,而是有合同控制或其他法律规定控制的间接的责任人,算是参与单位,最为关键的是这几家单位不是直接责任的所在,所以干工作不能一网扫尽满河的鱼,分不出主次,满锅的糊豆挑不出豆,如果把这几方通通作为责任主体,则成为一种是非不清,责任不明的行为。
(1)该条例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着力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公共治理机制。在这五方责任主体中,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排在首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虽然《建筑法》没有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定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发包、申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要求,并未明确具体的质量责任。但是,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受益者,建设单位确定工程建设费用、施工工期,依法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其对质量的管理工作贯穿前期决策、勘查设计、施工、竣工、保修及使用的各个阶段,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主控地位,权责一致是所有法律行为的精神实质要求,有权有利就要有责任,责权利三者统一于建设单位一身,是法律精神的实质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交付使用后,房屋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建设单位作为房屋的获利方应支持房屋租赁或买受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追溯。进行质量责任的追责,现在是房屋工程的买方市场,建设单位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一些建设单位置本应最关注的工程质量于不顾,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只管投资建房、售房获利,不关心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肆意干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采购,甚至在工程验收时为了尽快卖房而走过场,将存在瑕疵的工程按合格验收,造成各类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鉴于以上因素,故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一责任主体。
质量责任追究的情形有:
A发生质量事故,
b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质量问题。
c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能正常使用
与质量责任的追究相配套的措施有,a签订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责任人的承诺书,b安装永久性标志牌,即“两书一牌”的管理制度,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属单位的名称及工程名称刻在花岗岩石上,镶嵌在单位工程的外墙比较醒目的位置,进行公开公示。实际上这些责任制度最早在合同上及相关规章制度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或体现,但是就某具体的责任并未明确到具体的责任人,这里就质量的责任问题再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并把几个主要方面的责任进行汇总并公示。这样相关的主体责任在细节上更明确,更清晰,更有可操作性,刻在花岗岩石上对当事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荣誉感,职业操守意识都有很大的影响,应该说是一个流芳百世于己,惠及民生于众的举措。终身责任制的意思就是责任人对这件事(物品)负责一辈子。比如:一个工匠制作了一件工具(在上面标记上自己的名字),以后无论什么时候(这个工匠没死),只要是这件工具出了问题,就来追究这个工匠的责任。“终身”的“身”可理解为某种身份。“终身制”是从一个人担任某种职务时算起。
相应的对主体责任当事人的处罚办法也很具体,有--停止执业,吊销执(职)业资格,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或从业,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的实施者是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执业素质和执业纪律直接决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工程质量的好坏。这就要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质量责任,要求从业个人按照规定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这种针对个人的种种处罚还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政府的建筑行业管理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和公开公布,并存入档案永久保存。以此进行信用惩戒。这种处罚不论是该责任人调走,或退休,也无论是该责任人的单位灭失,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布破产等都不免责。对公职人员的处罚还有,降级,撤职,开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
对单位的处罚是进行罚款,在政府的建筑行业管理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和公开公布,并曝光于社会。体现社会各方监督管理的刚性力度,以后对单位的处罚重点是在钱上的处罚与单位的信用处罚,缴纳罚款和信用惩戒,其余的板子都打在个人身上,逐步加大对个人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推动行政处罚由主要处罚单位向处罚单位和处罚从业人员并重转变,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一定百分数额的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执业人员进行信用惩戒,执业行为惩戒等,单位是个机构,不是活体的人,单位不是具体行为的实施人,单位有时体现的是一种管理的方式与制度,有时候不是具体行为的责任人。单单对单位进行处罚和惩戒有时候会涉及无辜,或者板子打不到具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身上,有时候也触及不到该问题的核心或痛点。尤其是今后很多的单位逐渐向合伙人制度发展,责任人很多时候就是合伙人中的一员,单位与个人在内容上合二为一,所以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由注重单位向单位和个人并重转变,以确保质量责任真正落实并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