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靖伟 杨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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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权利分析
宋靖伟 杨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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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行业而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较为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业主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该如何把控,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较为缺乏。在建筑行业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甚至存在总承包商管理能力不足、业主不放弃管理权、重回联合体投标的倾向。这既增加了业主自身的风险,阻碍了建筑EPC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本文基于对业主权利的分析,对国内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现状、弊端进行阐述,提出了几项解决问题的建议。
EPC总承包;合同目的;业主权利实现;强制保险制度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国内工程建设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国内将2个或者2个以上阶段的工程承包称为工程总承包,目前较为流行的有以下四种: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即EPC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其中,EPC总承包在能源、电力、化工等行业建设领域推行较早,对于建筑行业来说,EPC总承包仍属于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从业主权利把控的角度出发,对国内目前建筑行业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解读,希望能有助于建筑行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2.2.1 业主不愿放弃管理权
对于业主而言,EPC总承包模式优势在于承包商单一,只要EPC总承包商能承担好项目的系统管理、综合管理工作,便能大大减轻业主的管理负担,也有利于充分利用EPC总承包商的专业能力,同时降低项目的风险。
但在我国推行EPC总承包的很多建筑项目中,业主往往不愿放弃管理权,仍按业主自行建设管理的模式对项目进行管理,原因有以下三点:1)EPC总承包商大多为以往的设计院,由原来单一的设计模式向EPC总承包模式转变过程中,项目综合管理力量严重缺乏已经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2)由于建筑行业EPC总承包模式推行时间并不长,部分EPC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关系仍为原有的联合体投标协作关系,总承包商对分包控制较为薄弱,部分EPC总承包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甚至又走回了联合体投标管理的老路;3)业主对分包商选择的倾向导致不愿主动放弃管理主动权,在我国的EPC总承包实践中,业主仍保持着分包商的选择权,有些甚至越过EPC总承包商直接指定分包商,而且在EPC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虽然行使了以上权利但不免除或者减轻总承包商的责任,即业主实施的行为后果由总承包商买单。
2.2.2 业主拥有不对等的权利
在目前的建筑领域,业主相对总承包商而言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具体在EPC总承包模式实施中,业主拥有的不对等权利有以下三点:1)单方履约保证。一般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无条件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但很少会有业主按同等条件向总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情况,这使总承包商处于被动的局面。2)合同条款中价格“绝对”固定。EPC总承包合同通常是固定总价合同,但这一固定并非绝对。目前EPC总承包合同条件中,价格调整因素普遍设置的较少,总承包商承担的价格风险过大。3)业主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只需向总承包商作适当的经济补偿,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是EP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拥有的特权。
2.2.3 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拒收、索赔”两项权利难以实施
前面已分析了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拥有了很多权利,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EPC总承包单位实力所限,合同中赋予的很多权利是难以实现的。比如,项目出现较大损失,拒收项目、索赔等权利难以实现。目前一个建筑面积15万方的住宅项目EPC总承包总造价一般在5亿左右,如果按国际惯例总承包商的最大合同责任接近甚至超过合同总价,但按照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EPC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基本控制在合同总价的10%-20%,按此推算总承包商单这个项目的风险就可能会面临5000万人民币左右的合同风险责任。而在我国,目前实施EPC总承包的企业里面能承担此类风险的企业凤毛麟角,因此业主因质量问题“拒收、索赔”两项权利难以实施。
(1)EPC总承包模式盈利方式的转变,由原来通过“不平衡报价、增加工程量、增加联系单签证”盈利向“优化设计、优化现场管理、应用BIM等先进软硬件优化施工方案”转变,这样的模式利于控制工程总造价。
(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晰,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减轻了业主的管理责任。
3.2.1 加大了业主自身的风险
业主由过程把控转变为结果论,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把控度均不足,加大了业主自身的风险。由此选择合适的EPC总承包商成为项目最重要的一环;
3.2.2 影响合同目的和业主利益实现
国内建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工程总承包市场,配套法律仍不完善,市场规则尚未统一,缺乏经验丰富且实力雄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因此EPC总承包合同目的往往难以实现,最终受损的是业主利益。
在国内建筑行业推行EPC总承包建设模式,最关键的在于处理好业主和EPC总承包商间的权利关系问题,寻找利益平衡点,发挥各自优点,达到共赢。基于国内EPC总承包现状,建议可采取以下三个方面措施: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是买方市场,承包商处于弱者地位,如果不通过法律层面对EPC总承包招标、合同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约束,寄希望于业主主动放弃绝对优势,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首先,强化总承包合同范本的使用,规范、统一合同权利标准;其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规定内容,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同时,业主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供等额度的支付保函,从经济上确保合同地位的对等性;再次,推行EPC总承包模式的同时,完善地方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使之与EPC总承包模式配套。
国内EPC总承包模式下,部分业主喜欢在建设过程中深入地介入过程管理,主要原因还是业主对总承包商信任度不足,认为总承包商实力、经验不够,万一工程出现较大损失,总承包商的实力不足以承担工程的风险。因此,培养有足够实力、经验丰富的总承包企业显得十分重要。要培养具有上述特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借鉴国际上EPC总承包业务较为成功的国际工程公司相关成功经验,比如:具有一流的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先进项目管理经验以及高水平的计算机软件应用技术;具有稳定、成熟、可靠的分包商体系等。
要实现总承包商与业主权利相对平等,仅依靠法律层面对合同条款进行约束还是不够的,打铁还需自身硬,不充实EPC总承包企业自身实力肯定是不行的,而提升总承包商的实力、经验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那么,是否有可替代的方案来提升或者保障总承包商的实力呢?在以往国际工程中,总承包商会采用(一)由母公司、银行或第三方向业主提供合同全额履约保函或者(二)保险的方式提升自身实力。实行EPC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商合同额度大,相应承担更大的风险与责任,如果想通过全额履约保函的形式解决每一个EPC总承包工程,较保险来说,费用上会非常高,另外担保条件通常也需要抵押物,实施起来困难很大。因此,作者认为,推行总承包责任强制保险机制是更可行的方案。
综上所述,在国内建筑行业推行EPC总承包模式是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同样,也是加快与国际工程总承包接轨、更多、更强企业走出去的必然要求。只有打破当下国内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种种弊端,才能确保EPC工程总承包在建筑行业良性发展。
[1]于海丰,EPC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6(3).
[2]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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