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法律评析与启示

2017-03-08 17:05:41石东坡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文化

石东坡 ,汤 先



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法律评析与启示

石东坡 ,汤 先

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文化治理;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海峡两岸;文化立法

引言: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法治意蕴

历史地看,城市化、包括新型城镇化,都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其中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一系列偶然性的社会事件开辟道路,潜在地、甚至以恶果报复的方式作用于个体的人和整体的社会。现实地看,城市化的进程,无疑是权力、资本、舆情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而基于普通民众的视角,很遗憾的是一个几乎只能通过适应性甚至屈从性的选择而面对的巨大的外在装置的碾压过程。城市化进程,是人的城市化,但并非是人的被动的、继受的城市化,也并非是生产、居住的单纯空间位移,而是在适应和体现、尊重和发展人的物质文化需求的意义上以城市为载体的社会历史进程。新型城镇化,尤其应当注重对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营造,这在根本上是城市民主、空间正义和全面发展的诉求,遗憾的是现实中权力意志支配下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不够合理、巨型集成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与广大社会公众相疏离,存在着公众参与、监督和共享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程度较低、公共空间文化内涵缺乏亲和力和感染性,在认同度和传播力上严重不足等问题,昭示着在新型城镇化中文化发展、文化权利和文化涵养维度缺失,是对人的本质的片面对待和权力扭曲。因此,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并非缺乏空间维度①,而是缺乏城市公众文化权利在城市上的负载、出场和再现,简言之,是人的主体地位、文化权利并未进入掌控城市形成、运转的权力作用过程并发挥应有的制约、交涉、监督的话语权力功能及其最终的自我实现功能。所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科学配置、民主营建与开放共享,使之成为主流文化共识凝聚与感受、多样文化展现与交融、个体文化表现与对话、践行公共伦理与治理的公众主宰、文化主导的城市活力空间,显然不能够置于法治的实质考量、程序约束与裁量评判之外,毕竟其归根结底,是公众的城市文化权利为尺度和归宿的法治生成过程。

在大陆,对台湾地区城市文化治理的关注和研究,尚且处于萌发阶段,研究成果并不丰厚,研究辨析有待深入。如有学者善意地归纳台湾地区文化治理的变迁历经三个阶段,认为其形成了三维实施机制,在城市空间有效利用等方面的成效与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②。第一,对台湾地区复杂胶着的文化生态、文化样式的历史延伸和现实状况缺乏透视。第二,对台湾地区国民党统治以及政党轮替时期以来的文化操弄、文化裂变和文化“台独”在文化“治理”上的手法、策略及其隐蔽性、欺骗性和顽固性的揭露、辨识和评判有待加强。第三,对台湾地区文化领域的政策“法律”制度环境对城市文化空间营造等的作用分析不够聚焦。因此,在法学、文化法学的视域之中,对台湾地区文化治理、城市文化空间营造的政策法律层面的研究亟待补足。这是深入揭示、严肃批判和彻底消除“文化台独”的现实需要和历史任务,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考察和澄清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机制化发展进程中的基础工作和学理课题。

一、台北与高雄: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营造的样本与历程

在台湾地区,就文化治理而言,有学者指出,以文化作为治理的对象,通过文化治理来跨越利益相关体的治理机制,通过知识的引导与技术的介入,强调自身文化的话语权力关系与民众主体的塑造,以最终发挥文化的政治与经济效用。在一定意义上塑造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颇具成效的典范,堪称台湾文化治理在产业与事业方面双赢的结果。③以台湾地区政治文化中心台北市城市文化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台湾地区代表性工业城市高雄市试图转型文创观光为案例,可作为大陆借镜,填补城市文化治理视野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一)台北市城市文化治理历史脉络

台北市文化治理模式在不同政治历史和经济文化发展背景下,其历史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有所重叠的时期。第一个时期,自台北1967年升格为“直辖市”,次年并入周边的六个乡镇,至1970年代后期,该时期展开意识形态文艺、中华文化复兴等的文化宣传以及生活辅导运动。在都市文化治理上,强调整洁、秩序、礼貌、节约等,例如1976年市政纪要“市政建设应该有计划、有理想,是台北市成为有朝气、有秩序、有礼貌的都市”④,以及提倡传统中华文化以弥补现代化经济发展不良的后果。此外,这一时期古迹议题浮上台面,认识台湾地区是大陆不可分的一部分,培养民众的爱乡土爱“国”爱民族的思想。另一方面在硬件建设上,开始筹建各项展演、休憩设施,例如天文馆、美术馆、每个社区至少一个图书馆等;交通道路也以“国家”、省份、名山大川等命名,抹除殖民街町名称。有学者认为其中多为政策宣示,缺乏本身文化发展的自主性。第二个时期,自197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期,城市产业结构中的服务业兴起,中产白领阶级兴起,萌生了都市消费生活。“富而好礼”可以说是这一时期文化治理模式的总结,即在一定的都市经济基础上,宣扬文化现代化和环境品质提升,展现了向先进国家看齐的国际化期许。这一时期逐渐重视古迹保存、公共艺术与都市景观美化绿化等,大规模修建展演和休憩硬件设施,举办丰富艺文活动,即为提高生活品质而提供文化消费、绿色消费和城市景观美化。这一时期另一文化治理的亮点在于以闽南和客家文化为主,以歌仔戏、布袋戏、客家山歌、乡土文学等精致的艺文消费方式,获得公共文化的正当性。总之,这个阶段的文化治理以消费主义、商业主义倾向为主,多是精致的文化活动、提升环境品质的文化现代化与消费游憩,但是依然留存浓厚的官方教化、规范市民生活的基调。⑤第三阶段,由1994年至今,这一时期的治理政策大致粗分为:第一,突显多元的族群文化,除重视闽南、客家、眷村、“原住民”等文化外,地方语言教学、外来劳工、同性恋等都被纳入文化治理的官方视野;第二,民众记忆的书写,通过出版编纂书画集举办展览等形式,推动市民文化生活化;第三,扩大史迹的范围与闲置空间再利用,许多史迹空间采取活化利用的方式,经营艺文活动或成立展馆,兼具历史怀旧与奇幻氛围的地方感;第四,节庆奇观与文化产业发展,以公私合营的方式,将史迹、节庆与地方文化结合,如台北灯会、西门町红楼等;第五,强调社区艺文与地域文化特性,台北1990年代开始社区营造,根据社区特色,营造社区文化;第六,文化全球化,官方治理大力构筑其国际化意象以及全球连结,小至道路的英文标识,大至国际城市交流活动都得以逐步推展,以提升城市竞争力;第七,专门机构负责,1999年11月6日,台北市“文化局”成立,为台湾地区第一个地方文化事务专门负责机构,城市文化治理中政府组织不再由过去的新闻处、民政局、教育局等分别执行相关业务。执行上,也从政府主办活动到招标委托私营机构开展。“台北市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办法”规定了证明许可、主管机关、活动范围、公众安全等,开放容纳街头艺术表演。这一时期,许多释放或诱引快感的文化活动都被纳入文化治理范畴,例如跨年晚会狂欢、西门町装扮游行的嘉年华等。但是,伴随这些活动,扫黄、扫毒、压抑网咖发展、青少年宵禁等规训和干预措施也随之产生,文化应在其特有的界限下发展,不得跨越界限。

(二)高雄市城市文化治理历史脉络

1945年11月8日,“省辖”高雄市政府成立。1966年高雄创建了全球第一个加工出口区,1973年三项重化工业炼钢厂、石油化学工业以及大船厂等皆设于高雄。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以及国民政府上世纪50至70年代的“十大建设”政策,造就高雄经济的繁荣。高雄的城市文化治理与城市经济转型相依存。伴随着高雄港口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衰变,高雄城市的文化治理逐步浮上议程。1979年前,官方在文化政策上少有着墨,民间也没有文化运动。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高雄开始有文化点缀。文化机构上,文化中心、美术馆、历史博物馆等相继设置;文化活动上,开展了港都文化、文艺季、县市文化节等系列活动。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高雄市无论是从地理、历史、政策、产业或者经济发展策略,都具有发展成国际海洋都市的优势,而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即是营造一个“与海共存、与岛共存的生活环境”,并朝向海洋教育、海洋产业与海洋观光休闲等三方面努力,建立一个产业的、经济的、生态的高雄。⑥至此,政府文化施政已逐步朝向回应民意对城市亲港的诉求,开始有短暂的文化活动。在1998年以后,高雄政府明显将文化作为城市形象改造重要环节之企图,文化治理上尤其重视亲港、亲水空间的美学改造,试图让原为国际物流工具的货柜,成为国际文化交流的元素、节庆的空间场域。城市与港湾界限的拆卸,代表台湾地区文化的“货柜”更直接成为高雄的城市风景之一。“货柜”是高雄意象中,强烈而具有特质的都市元素,治理手段让城市产业特质和城市文化特色相结合,把原本承载经济物流重任的货柜,化身为承载文化艺术交流使命的列车。借由“货柜”把高雄城市发展历史的关联性凸显出来,是高雄市具有城市转型特色文化治理的亮点。“开放”海岸线,让市民抬头就能看到海、看到船,触发市民对公共空间的思考。2003年在高雄市文化局成立之后,文化治理的焦点脉络从城市各项基础文化工程的全面政绩考量式的奠基,到城市阅读运动的文学建构书写,以至文创产业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异军突起,这一专责单位使文化业务常态持续累积。“高雄市文化艺术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由“通则”、“民间捐助的财团法人”和“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等三章构成,对设立许可、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行业、社会与行政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由此高雄市文化行政主管机关通过一定的行政监管、财政支持和公众评鉴等途径激励和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文化空间及活动上的积极作用。

二、经验与批评: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营造的审视及反思

(一)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营造及治理的特点

不论台北还是高雄,城市文化治理的每个时期都带有历史烙印。总体而言,文化传承多样化、文化创意产业化、文化空间生活化、文化节庆国际化、社区空间审美化带来了经济上的较高收益;社会层面上,则促进了市民生活品质上的认同感。台北松山文创产业园区是在此前松山烟草工场改造基础上设立的,形成文创产业的集聚效应。台北市还正在各行政区建设至少一条特色文化创意街区。高雄市“文化局”开展社区营造人才培训、社区文创产业展、社区传统艺术展和社区文化之旅等活动。

通过这两座城市透视可知,第一,文化治理虽然跨越连结了官方与民间机构,但是文化治理的首要发动者和核心角色依然是官方。民间社会不具备坚实的自治性。而官方的治理机制即使比较僵化,而且在回应社会脉动上较为缓慢,却保持了确认文化正当性和文化诠释框架的稳固地位,并以此回应、引导甚至塑造了民间社会形态和经济产业构造的文化动态。⑦但是,这并不是否认民间机构、私人在文化领域参与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文化治理因时、因地制宜,这就要求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地方根据时间和独有的地理位置或文化环境,制定相应政策促进文化发展。根据笔者查阅台湾地区“文化部”政府网站,台湾地区关于文化方面的“法律”有25部,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博物馆法”、“‘文化部’组织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法规命令、行政规划等20余部。虽然台北、高雄在前期都照收政府命令,但自1990年代后,特别是“文化局”成立后,研究制定更符合城市特质文化,开展文化活动,如前文提到的台北“庶民”记忆的书写、高雄海洋城市文化塑造等。

第三,城市文化治理不仅要保存历史古迹,传承传统文化和美德,也要将历史与现代文化相结合,营造特色城市文化。从初期的公共文化硬件设施建设到不断完善的文化与经济社会结合的文化活动,不论是台北的本土文化转为精致的艺文消费还是高雄的货柜利用为节庆空间,保留古迹不仅是传统的博物馆、历史馆等形式,也与经济、社会因素相结合。

第四,专门的机构负责文化事务。在1990年代后,随着台北市“文化局”的设立,各地专门负责文化事务的政府机关相继成立。梳理历年文化局施政计划,文学阅读、艺文辅助、文化资产、城市节庆、社区营造等工作,已成为长期推动的文化工作,即或文化首长有不同之关注或倾斜,常态业务仍然持续推动。或可说,相较于之前文化局未成立前,文化活动仅以新闻媒体包装,因应首长喜好变动频繁,设置文化局此一文化专责单位确实有使文化业务常态持续累积之必要性⑧。

第五,族群文化多样性。有学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多元族群主要由闽南人、客家人、“外省人”及“原住民”等四个文化系统所组成。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的互动过程中,因各自政治经济利益与文化信仰的表达与冲突等问题而萌发族群意识,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强化而形成各族群的分类,使得各种族群文化内容形式多样。台湾地区的多样文化应怀抱平等、尊重、学习的方式,相互理解。在城市文化的治理过程中,台湾地区城市必须根据在地族群文化,制定文化政策,保护传统文化发展。以苗栗地区为例,客家人口占65%左右,2016年度“苗栗县政府施政目标与重点”第1条就是推广传承客家文化:客家圆楼管理维护;办理客家圆楼艺文展演活动。⑨各城市根据不同族群特色制定不同文化施政计划,在发展本地区文化同时,包容多元文化,使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特色显著并且多元兼容存在。“台北市艺文补助暨奖励自治条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艺术类活动补助作业要点”等都以对公众喜闻乐见的艺术文化活动的资助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也引领和带动艺术表演团体增强自身“造血”机能,激发创新创意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第六,域外文化在地性。台湾地区岛内除复杂的族群文化外,外来文化也逐渐发展,因此,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应注意平衡保护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源自英国的“创意产业”在台湾地区与本土文化结合,文创产业近年迅速发展。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造起源于“文建会”的社区改造。文创产业发展也丰富社会环境,加速科技创新,健全人才培育制度,开发国外市场,增加经济收益。1994年“文建会”以人民关怀乡土的生活价值观着手,进一步借小区文艺活动的推展,凝聚小区意识,改造小区环境,提升地方文化产业,建立小区文化特色,大力推动小区总体营造。1995年,台湾地区将文化创意产业的营造意识扩展至全岛。但此时,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传统型、乡村型的初级产业上。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逐渐消失,以2002年首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纳入2008年发展重点计划为起点,经历起步和定位两个阶段,于2009年重启台湾地区文化统计调查更新创意文化产业基础数据库,以“六大新兴产业”为依托,进入了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蜕变期。⑩

(二)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营造及治理的矫正

首先,必须强调中华民族文化主导性、基准性。中华民族开发宝岛台湾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战后国民党退居台湾地区,选择以儒家文化作为官方意识形态,进行文化重建。在城市的治理政策中,城市道路命名适宜选择中华名山大川,学校教育中就民族传统文化历史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强中华文化的传播。应进一步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营建及其文化治理中坚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主体地位。

其次,必须始终坚持反对和禁止文化殖民主义。甲午战争后,台湾地区沦为日本殖民地长达半个世纪,但是反抗运动绵延不绝。在文化层面,日本殖民者强力实施“去中国化”政策,企图在台湾地区逐步阻断中华文化传承,并通过大量输入日本文化以改变台湾文化,妄图使其成为日本文化的附庸。殖民者重点选择从语言文化入手,并在姓氏传承、生活习俗、宗教信仰多方面全力清除中华文化传承。11相对于日本文化对台湾社会自下而上的渗透、影响,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更多的是通过培育,塑造岛内精英价值观念,自上而下的进入台湾地区社会文化内核。为应对域外文化的影响,台湾当局采取相应抑制政策,在1967成立“中华文化复兴委员会”,推行“中华文化复兴运动”。台湾当局还以“恢复传统”的口号,组织学者以“民族主义”的旗帜与宣扬全盘西化的学者开展第一次中西文化论战。至1970年后半期,岛内思想文化界对“横向移植”西方文化进行反思检讨,否定“放弃传统、盲目崇洋”的心态。12西方文化与中华文化在台湾社会逐步融合,形成以中华文化为核心的多元文化格局。但是目前来看13,民进党蔡英文时期以来,文化殖民主义和文化分裂主义相合流,严重侵扰、腐蚀台湾地区应有的民族认同。

最后,必须始终坚持反对和铲除文化分裂主义。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出现过“本土化”的思想,加速了“台湾意识”的快速成长。在这过程中“台独”分子强调台湾文化相对于中华文化的所谓的区隔性与独立性,极力彰显台湾所具有的虚伪的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将反大陆和反共纠合起来,在所谓的文化原生性、文化国际化等之中寻求并不存在的文化渊源与发展脉络。这种文化分裂主义或“文化台独”显然是极端错误、罔顾历史和欺骗世人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绝不会成立的:一方面无法抛弃的闽南语和汉语言文字,是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摆脱中华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台湾文化”真正的独特性。

三、启发与思考:大陆城市文化空间营造的若干关注点

(一)依法逐步健全城市文化治理体制机制

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是文化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进展。该法全文共6章65条,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为主要规范事项,以强化政府保障责任为制度设计的重点,为推进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完备的法制遵循。14

对文化的治理和通过文化对社会的治理不同。就后者而言,有学者指出,是“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领域的治理到社会整体治理机制与模式的后现代建构”15。固然对文化的治理不可能游离于社会治理的系统之外,并确实具有和发挥着对社会治理的政治、社会功能,但是,我们认为,文化治理更强调是通过对文化发展的内容延续、个性创造、物质设施、空间营建、服务保障与秩序管理等诸要素、环节的协同治理,实现文化的传承、传播和涵养、建设,实现国家、民族的文化认同与凝聚以及民众、个体的文化内育和创造。16《保障法》总则第2条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这同时也是城市文化治理体制机制的基本准则。而大众意识里,政府一直是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公民只负责单方面的接受,导致公共文化服务仅仅停留在享受上,没有亲切感和参与感,要么单纯享受,要么弃置远离。因此,面对我国公民目前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文化治理应提升公民素养,加强文化供给和保障。与此同时,公众同样是文化治理的参与主体,在分则中,第13条、37条、48条、50条中有关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民间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动政府从“办文化”到“管文化”的职能转变。17可见,在城市文化治理中,根据《保障法》的指导,治理主体应跳出国家福利模式,关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文化治理不是意识形态的灌输与控制。《保障法》第7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长期推动文化工作,引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文化空间为载体的文化创建,达成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二)建设基于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态保护的公共文化空间

以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为主轴是城市文化治理的基础,有力地支撑公民文化权利的均等化实现,并提升城市文化感染能力、创新能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各类文化设施为中心,可以重新规划、聚合城市中的各个社区,再造城市空间,进而再造社会生活。18在台湾地区城市文化治理中,一直注重对古迹保护(但是存在片面甚至畸形保护所谓域外古迹古物的错误倾向),除了传统的通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或划定保护区这些传统方式外,还有将传统文化转为精致艺文消费、或与现代节庆活动结合等新模式。我国《保障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明确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但是在分则并未对此过多阐述。而城市文化治理离不开对历史古迹的保护,通过古迹使群众认同从历史继承的城市精神,提升城市精神品质。而且在现代多样化的文化治理中,从台湾地区治理经验中可看到历史古迹也能与城市经济建设特别是文创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增强《保障法》与《文物保护法》在修改中的衔接和协调。

(三)切实加强地方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文化管理的法制建设

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应因地制宜,保留自有文化特色或对特色建筑、产品等再利用为文化产品,才能使城市群众获得更多城市认同感,《保障法》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目前,已经有广东、江苏、上海等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的政策措施基本与《保障法》一致,从服务设施、服务机构、服务提供、服务规范、法律责任、保障激励等方面对城市文化治理进行制度设计和法律保障,但是各地政策中并未见到根据当地特色而制定的特有文化服务措施。

以浙江省为例,在立法上,截至2017年12月,浙江省文化方面有效地方立法仅有5件,其中省人大地方性法规2件:《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3件:《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和《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保障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条例》在指导思想上注重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浙江省“两个高水平”、“文化浙江”的建设要求,结合浙江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将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写入条例。

即便如此,总体而言,“全国文化地方性法规140多件,浙江省约占总量1.4%;全国文化地方政府规章50多件,浙江省约占6%。19根据《浙江日报》刊登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5—2020年)》,浙江省目前文化治理主要还是硬件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场馆建设及相关人员、活动等配套资源的完善。浙江省在地方性法规上,以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硬件设施的建设为主,与浙江省渊源的历史和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这是符合城市文化治理建设传承特有文化目的的。但是,《保障法》作为最低标准,各地的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服务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更高标准,但不得违背最基本法律要求,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障法》注重在国家层面原则性和基本度的把握,而文化治理在各个城市中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地方立法就很关键。按照《立法法》的地方立法权限设定,地方应当和可以开展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并且强化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特色化和操作性。由此,才能真正落实国家层面的立法。

四、结语

习近平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城镇化过程中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美丽城镇;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20这表明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城市传统文化及地域特色的重要性,也映现出城市文化治理转型及其法治化的紧迫性。有学者认为,“文化治理”,可以定位为由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复杂网络,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21文化治理即通过各种措施以达到保护与传承的目的,保障传承地区文化生活方式的权利的实现。“城市文化治理”是指多元的文化建设主体包括政府、个人和私人机构借由文化协调政治、经济、社会争议,透过各种政策、措施、规定以保障城市公众文化权利并建设城市特有、符合城市气质的文化品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城市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保存了绚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城市文化主要指向两个内容,其一是历史文化遗产,其二是城市文化事业。22而现代的城市文化治理,要切实以文化权利的保障为支点,要注重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营造。初期的城市文化治理以建设满足硬件设施为基础,首先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实现的客观环境与物质条件,是必要的。但是,在持久性、兼容性与多样性的发展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形成完善的后期发展计划。现阶段由国家层面保障的公民基本文化权利至少包括下列5项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文化成果收益得到保护的权利;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的权利;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因此,要切实尊重和体现作为文化治理主体的公众的参与权利、评价权利和监督权利,以期真正实现共享文化成果、共创文化辉煌。

(责任编辑: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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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坡(1970-),男,河北无极人,法学博士,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暨“文化法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汤先(1992-),女,浙江安吉人,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①郑迦文:《公共文化空间: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维度》,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64~167页。

②参见张琳、杨毅:《台湾城市文化治理模式及其经验借鉴》,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148~157页。

③陈红玉:《台湾文化治理对北京的启示》,载《前线》2016年第3期,第75页。

④林洋港:《1976年6月台北市“议会”第二届第7次大会施政报告》第4页,载《1976年度台北市政纪要》,收藏于台北国史馆。

⑤王志弘:《台北市文化治理的性质与转变,1967-2002》,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2003年第52期,第133~135页。

⑥吴敦义:《期待一个海洋发展的新契机》,载张守真、许一男编:《旗津记事》,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管理处出版1998年版,第52~56页。

⑦王志弘:《台北市文化治理的性质与转变,1967-2002》,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2003年第52期,第164~169页。

⑧苏明如:《文创与城市: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与城市文创观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8~22页。

⑨“苗栗县政府文化观光局2016年度施政计划”,http://www.mlc.gov.tw/,下载日期:2017年5月10日。

⑩石东坡:《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评析与镜鉴》,载《文化法治青年西子论坛(2017)论文集》,第135页。

11朱磊著:《台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结构——对台湾南北差异的实证研究》,九州出版社2016年版,第37页。

12庄礼伟:《百年来台湾文化的源流、属性与变迁》,载《东南亚研究》2005年第3期,第87~92页。

13有学者指出,日本军国主义的皇民化运动并没有取得成功。但是,经过国民党和民进党的长期统治,终于获得了成功。参见旷新年:《关于文明与暴力的历史文化之思》,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6期(上),第66~83页。

14李国新:《指引事业发展方向,构建基本制度体系》,载《图书馆报》2017年1月11日,第2版。

15张鸿雁:《“文化治理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创新》,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第3~10页。

16所以在目的指向、价值观念上,有学者认为文化治理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求一种体现国家利益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文化力量,这固然不错,但是需要将个体的文化创造、参与、表现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一并纳入其中,方为均衡、可持续和具有深厚基础与发展能力的文化治理,及体现文化人权的可及性基点的文化治理。参见景小勇:《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构成、特征及研究视角》,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2期,第51~56页。

17周余姣:《保障与方向——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条款的解读》,载《图书馆论坛》2017年第5期,第27~31页。

18马树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城市文化空间拓展》,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58~61页。

19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浙江地方文化立法的调研和思考》,http://www.zjfzb.gov.cn/n134/n143/c128441/content.html,下载日期:2017年11月4日。

20习近平:《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讲话》,http://www.gov.cn/zhuanti/2014-04/03/content_2652474.htm,下载日期:2017年11月4日。

21李艳:《“人”文化主体性的激发与城乡文化治理的创新——以中国台湾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区营造”为研究参照》,载《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5年第1期,第75~89页。转引自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载《欧洲研究》2007年第2期,第64~67页。

22刘合林著:《城市文化恐案解读与利用——构建文化城市新路径》,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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