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营工商业中的劳动习惯法

2017-03-08 14:43
关键词:行会习惯法官府

赵 伊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清代私营工商业中的劳动习惯法

赵 伊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清代工商业习惯法的发展已经到了历史最完善的阶段。手工业、矿冶业、票号钱庄及其它各类商业习惯法能够维持自身行业的运行与发展。劳动习惯法作为工商业习惯法的一部分,内容比较完整。与当今社会相比,清代劳动习惯法基本具备了现代劳动法的基本要素。

行会;地方官府;劳动者;行业习惯

当今学界也掀起了对民间法研究热潮,对劳动习惯法的研究甚少。本文通过大量的行会行规、地方县志、地方官府相关立法等史料对清代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予以归纳总结;从行会与地方官府的角度分析民间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国家法与劳动习惯法的关系。

一、清代劳动习惯法概述

(一)劳动习惯法的形成

行会,同一行业经营者或者手工者为实现共同意志的团体组织。其组成的方式是多样的,例如帮、公所、会馆、堂、庙、殿等等。行会习惯达到一致时,在行业或地域内有普遍约束力——行会习惯法。

地方政府,清代私营工商业劳动习惯法形成过程中,地方政府对行业习惯法起着辅助性作用。其主要是通过其司法及社会管理职能,对行业习惯法加以确认或者予以补充。

(二)劳动习惯法表现形式

清代的劳动习惯法通过行会文书、碑刻、告示等方式公布于众。行会文书是由行会制定的;地方政府和行会都会采用碑刻的形式;而告示指官府向民众公布政令、法令和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其分为两种:官方单方面发布与民呈官批两种,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

二、清代劳动聘用制度

(一)雇佣关系的成立要件

1.入行会,交会费

入会是劳动者谋生的前提,外地或者外行人员不入会而被雇佣的,连同雇主也会受到行会的责罚:行会方面:湖南弹花店条规规定:“一议外来客师及机匠,准其入行,出帮费钱一千二百文……外帮司务上会钱一千二百文,火印钱二百文……”[1]有的行业允许他们有短暂的停留,需要交纳一定的短暂的执业经费。湖南铜货店条规“一议外来司务在城做艺者,十日为度,过期出银壹圆六角,违者重罚……”[2];政府方面,通过行会来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光绪六年宁波辖区内伞骨匠把持挟众的报导,文中提到宁波府规定今后奉化人到宁波销货,必须随众人入行,否则不得在宁波“生事”[3]。

2.引荐人、担保人

引荐人,部分手工行业有要求,如湘乡香业、江苏江北工业[4]等。客师进入一个地区执业,有行会监督,引荐人极少数需要。

保证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收录的学徒条规中明确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雇佣各种号友,非号主或经理人素所信任着,必须有保证人,徒弟及雇工均须保证……有侵蚀亏欠等事,保证人负赔偿之责任……”[5]

(二)雇佣关系的解除

劳资双方的关系解除注重“理”的说明,双方当事人有理由说明情况可以不承担责任,如若理据不足,行会便会行使其监管职能:雇主不能“无故生风藉端”辞退长年工匠,如有此情必支一年薪俸,劳动者无故辞工“鸣行理谕,按照清洁轻重,公同议罚,如有不辞而去者,加倍议罚”[6]。有的行业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明确的时间界定的,如斋馆规定:“正月初六、五月初六、八月十六三期未定……”[7]根据行业的习惯,各自内部进行规制。

三、金融行业雇佣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一)雇佣关系的成立

典当行经理聘用分为股东任命和股东自任。经理人的选择由股东推选,要求有广阔的人脉及善于经营,同时具有极高的鉴别能力,杭州各典“珠宝茶会”,最终都交由大伙(经理)评定[8]。其他人员的雇请由举荐人推荐,经理人最终决定,在北京“如在约请大、二缺时,需先由铺子出具请帖,交由举荐人送到此人家中。”[9]

票号“唯贤避亲”票号规定“众东会议,各连号不准东家荐举认为……无论与东家以及伙等有何亲故,务必以公论公,不准殉情庇护”[10]。但分号的经理大部分为乡人,一旦聘用,其雇员的整个家族都由票号监督,小到家信都要经总号经理之手才许寄回家中。用乡人从两方面考虑:解决了本地的就业压力;东家对其家族的监控,一旦出事家族会有连带责任[11]。“用人唯贤”——庄家用人时只考虑的雇员的能力不会考虑其他因素,昌德票号的宋聚源歇业后被协同庆票号聘请为分号管事,并以顶身股送之[12];总号对学徒家庭、自身德行以及学习业务能力进行全方面的考察[13],学徒的任用依凭能力。

(二)雇佣关系的解除

典当行业解除劳动关系分为两种情形:(1)年终辞退,北京典中有句顺口溜:“一年四季春夏复,就怕年终说官话。当家怀揣记事珠,眼望谢意心害怕”;常德典当行农历正月初八,由老板召集,学徒将写好去留的条子,用茶盘送给本人[14];(2)当即辞退——违规,“规”包括行业习惯规范、店内生活规范。祁县复恒当员工段占高回忆:“不论掌柜伙友,不论距家远近,一律住在号上,不准回家……不准携带家属,不准嫖妓宿娼,不准参与赌博……”[15]前半部分为生活规范,后半部分为工作规范,湖南湘乡[16]、常德[17]亦同。

票号号规,经由理人根据劳动者违规程度来定夺:生活上禁吸食鸦片、赌博、嫖娼等,如若发现督其改正,再犯即结出;工作上,员工不能为亲友客户谋取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等,经理斟酌“上不准偏袒,下不准放肆”[18]。

四、工资与劳动保障

(一)工资

1.行会规定

劳动者工资的规定非常详细,根据行业习惯,分为两种形式:(1)按时取薪,工匠的类型分为临时与长期,湖南蔑店规定“行内帮忙,每日工钱七十二文,如违公同议罚”,香店条规“客师每月俸钱一串八百文”等;(2)按件取薪,湖南书业规定“一折订常行之书,每万纸工资钱一百八十文……”等[19]。

2.地方官府规定

乾隆六年(1741年),元长二县苏城冶坊的工匠业载规制是九七银七二折,乾隆四年(1739年),梅天锡等扰乱市场秩序按照九五折给,乾隆六年(1741年),官府“公同会鞫”按照纹银九五成色八五折后发放[20]。行业内部矛盾行会调解不能时,由官府制定,类似在《苏州严禁纸坊工匠把持停工勒增工价碑》[21]、《上海县为水木业同行议定规定条告示碑》有记载[22]。

官府禁止游民成立自己的行会,苏州府就分别在康熙九年(1670年)、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规定踹匠工资,康熙到乾隆年间长洲县、元和县、吴县对工价调整规定[23]。

若行业自治性强,官府会极力促成行会,如苏州府为咈布染坊业在元邑就读五图莲花兜地段建立公所,由行会自行规定工价[24]。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手工业中工作时间

(1)夜工,各个行业根据习惯确定夜工起始,店东开工之前要宴请工匠方能生产,湖南省城《点翠条规》规定“一议客师规矩,三月十五收夜工,八月十六日起夜工”[25]。

(2)日工,各行业起始时间不同,日工一般超过八小时,对违反规定进行重罚。湖南《磨坊条规》规定“每日工作,向以五更起,二更止,不得通宵筛磨,以免此抢彼夺……倘有恃强紊规,查出公同索究”,对工作时间的起算是为了保证经营者利益均等。

2.休息休假

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年或者月为周期来分划分,由劳动者与店东商议。

对于两种特殊的日子有统一的假期规定:(1)祭祀,注重对行业的祖先拜祭仪式,这一天每个人都要整装出席,湖南书业规定:“一行内敬祝文昌帝君,以崇主义。每年瑞诞之期,凡我同人,理宜各整衣冠,集坛庆祝,以昭诚敬”[26];(2)公共假期,如春节行业内拜祭完后放假。有的行业安排端午节或者中秋为必休日,并不统一。

(三)福利待遇

行会严格限定伙食与酒资补贴,湖南角盒花簪行会规定:“一议客师在铺户做货治角者,每日伙食钱三十文,治骨者每日米一升,钱四文……永不准入。”[27]

行会根据物价进行调整,北京木瓦工匠行会规定:“百物□贵,行中人工价,每日所进不抵所出……□作工钱三百吊文,饭钱两吊文,应工人□茶水钱七百钱。”[28]

钱庄“月规钱”、典当“零钱”、票号“衣资”都是补贴:上海钱庄“经理薪俸每年仅制120千文……每人另有月规钱”[29]由劳动者自由支配;典当中西帮、徽帮、粤帮称零钱、包钱,类似于卖估衣的包皮钱、买首饰的下交钱、对于当天当当天取,按月收的利息归经手部门月底平分等等[30]。

(四)行会保险

有的规模较大的行会会设立行会保险,由行会来统筹规划,对患病、工伤、失业、丧葬等补助:光绪年间整容行规规定如有患重病的伙友可以送至公所养病[31];苏州吴县梳妆行会对年老无依,不能做工,由公所内每月酌给膳金若干或在会馆内养老[32]。

保险金来源:有的行会来源是会员的入行费、罚款等,如四川渝称永生帮广扣帮对客师百年终世出钱一千文作为祭礼、苏州吴县规范对纸业规定“每逢四、九两月祖师寿诞日期,向作东收取,汇交四大作存储,备支棺敛善举等费”;有的会向行内成员逢时收取,如烟帮担会友出下庄银一半,或不下者,每年会期上庙拈香赴席以表对亡者的尊重[33]。

五、劳动争议及解决机制

解决纠纷的方式分为:中间人调解,劳资双方争议不大由中间人调解,由保荐人或者行会的值年担当;行会,根据行规、公同理论等方式进行;官府裁判,司法职能。

(一)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1.行会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发生纠纷都不会直接对簿公堂,而是先由行会调解。因为发生劳动争议伤的是“里”,寻求官府诉讼就是“面”上便伤了和气。有些行会直接将此在行规中载明,福建省广州行会就规定:“一致一定:凡本行会员彼此发生财务纠葛时,将由行会全体会议调停公断……要是行会调解仍不能令双方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官府起诉。但如果发现有人未先通过行会调节而直接求助于官府,那么此人就应受到公众的谴责。并且,将来他向行会提出的任何申诉都将驳回,不予受理”[34]。这类型的行会规定限制了成员的诉讼权利,确定行会优先管辖权。

行会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同议罚,行内成员聚集起来讨论。多数决来处断,形式看似很民主,但议罚结果是值得怀疑,因私营工商业的性质,其行会内部经营者占多数。

2.地方官府

(1)劳资双方自发选择。劳资双方也可以直接诉诸官府,四川巴县档案中存在大量煤矿行业中劳资纠纷的禀状、供状、具结状。

(2)官府主动行使其行政职能。集体叫歇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社会秩序紊乱,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如龚鉽的《景德镇陶歌》记载:每年七月中元节,坏房头议事,谈到罢工的事情,“好官调护”恢复生产[35]。

(二)劳动纠纷中法的适用

行会与官府对劳动纠纷中法的适用在不断摸索中进行,但主要分为两类:

1.行业劳动习惯法

行业内部的习惯,成文化后就是行业习惯法,湖南靴鞋铺店条规规定:“一议客司做货,向有上中下三等……倘有不遵,紊乱条规,罚戏一台。”将货物分为三等,如有不符合行会条规,所承担的责任就是罚戏一台。

2.官府地方性立法

清代官府司法行政职能于身,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行规或者行内习惯。官府以行业习惯为依据时,需要经过多番查阅和询问,有时候寻业内人士进行协助。四川巴县码头的脚夫从乾隆到嘉庆并没有统一的成文的行会规定,只有不成文的行业习惯,到了嘉庆十六年巴县告示将条规成文。条规规定“自示之后,倘有前项痞徒,恃强估搬,不遵示谕,许尔夫头人等指名禀究。该夫头等,倘敢居奇勒索,亦许客商行栈及坊约等,据实具禀,以凭究处。各宜凛遵勿违!”脚夫行规是由官府将不成文的习惯成文化结果,属于地方性立法。

(三)法律责任

1.金钱性惩罚

罚戏、罚席、罚烛、罚款是物质性惩罚。罚戏、罚席邀请同行聚会,违规者在仙师与同行前以表自己改正错误决心,今后同行之间继续互相关照。湖南京刀店规定学徒三年未满,一出一进,还要交上会钱五串,违反上述规定就罚戏一台“敬神”;罚烛,买香烛给行会祭拜仙师,光绪年间整容行规规定“至寻雇伙友,无论店馆,彼此君不准谋挖,如违罚香烛各三斤”;罚款,向行会交纳罚款金,用于行会的善举、会馆的建设、会期仪式等。以上适用于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

2.禁止就业,革除会籍

逐出行业者不得在本行业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与其仍有合作的同行承担连带责任。主要针对败坏行业德行,有偷鸡摸狗之行为,严重损害劳资双方利的行为。湖南邵阳广货店规定“各店诸人务宜恪守店规,洗心涤虑为事。倘有巨测歹人,已经察觉,立即开发,永不包含”;湖南鱼行“一行中帮伙,理应悉心经理客货,早晚照料买卖,不可懈怠,私自弄弊、有坏规章。倘有不遵行规者,登时开除,我行永不准雇请,理合登明”[36]综合史料分析,条规的核心要求是劳动者要忠于自己的雇主同时要保证自己的德行,不能觊觎雇主的资本,要恪守岗位。清代劳动者德性是通行证,加上行业封闭性,违规者只能远走他乡。

六、结语

在清代中央政府统治下,清代劳动习惯法对劳资关系调解,其作用与地位是不容小觑的。前文中论述了劳动习惯法的基本内容。中央立法并没有明文禁止,地方相关立法也以此为参照。以此证明,清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立法是两套并行的规范。国家法保障社会的稳定,习惯法作内部更加精细的调整:

首先,习惯法修改程序很灵活,无需通过很繁琐的程序。例如在清代劳资关系因工资问题无法调和的时候,行内地位高的人召集大家开会商榷后,便达成了新的行规;当社会劳资矛盾行会无法调和时,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协调,而政府的依据同样是遵循行内的习惯。它能及时解决当下的矛盾,恢复生产秩序。

其次,习惯法需要国家立法来保障其适用从而发挥其规范作用。苏州的踹匠还为了建立自己的会馆而进行过罢工,康熙年间长吴二县禁立踹匠会馆,记载:“如有前项流棍,仍前冒名染踹等匠,藉端兴讼,希图煽惑科敛,许即指名呈控,以凭严拿,照宪按以流棍之罪……”[37]。正是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才使得清代的私营工商业生产能够有序进行。

[1]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533.

[2]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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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常梦渠,钱椿涛.近代中国典当业[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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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常梦渠,钱椿涛.近代中国典当业[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169.

[16]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208.

[17]常梦渠,钱椿涛.近代中国典当业[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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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310.

[23]苏州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77.

[24]苏州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83.

[25]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352,392.

[26]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284.

[27]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369.

[28]彭泽益.清代工商行业碑文集粹[M].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11.

[2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483.

[30]常梦渠,钱椿涛.近代中国典当业[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41.

[31]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604.

[32]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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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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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248.

[37]苏州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65.

赵伊(1987-),女,湖北大冶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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