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活化教学的实践探索

2017-03-08 06:19杨春梅泰阳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学生活化案例

杨春梅 泰阳

(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法学是神事与人事的知识,是正与不正的学问”。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这句法学名言意味着法学既是一门专业知识,更是一种生活智慧。基于法学学科的特点,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应该大力推广生活化的教学模式,从而高效地完成法学生活化的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法律思维。

一、法学生活化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

美国著名教育学家约翰·杜威从实用主义的哲学观出发进行论述,他认为“从人类经验的传递和延续来看,教育是社会继续存在的条件;从人类经验的交流来看,教育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只有使教育和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教育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①

(二)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

陶行知先生说“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即生活即教育。”他还指出“生活教育与生俱来,与生同去。出世便是破蒙,进棺材才算毕业”。可见,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教育的作用,法学教学也应与生活体验紧密相连。

(三)常人方法论

常人方法论也称民本土方法论或俗民方法学,其代表人物是加芬克尔,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是生活世界最根本的层面,它是最重要的现实,理解生活世界的各种层面都要立足于日常生活之上。②它不仅坚定地把社会学的立足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之中,而且明确主张要用日常人或普通人处理日常生活的方法、人与人交往互动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③法学是社会学中重要的研究领域,因此法学最基本的研究对象也应是日常生活,而且法学本身也是一种日常生活,法学同日常生活的关系也是一种日常关系,也应当用日常人的眼光和方法去理解。

二、法学教学和生活的关系

(一)法学教学的基础和源泉是生活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即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至理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诵,而经验的获得是长期对生活的感悟积累起来的。另外,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界定:“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可见,法律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知识源于生活,各种答案也在生活中,法学教学的基础和源泉是生活。

(二)法学教学的目标和方向是生活

美国学者泰勒说过:“任何单一的信息来源都不足以为明智而综合地教学目标提供基础”。法学教学的目标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应该是服务于生活。法学教学目标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法条,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应该让学生学以致用,运用法律知识思考生活中的事务,应对生活中的事件,服务于生活,使主体利益最大化。如民事主体在生活中经常要签定买卖合同,其中合同中常常使用定金或订金条款,此两种定(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通过法学教学使学生理解应用定金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定金具有双向惩罚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一种生活中的用语,不具有惩罚性,相当于预付款的性质,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只需如数退还即可。如果站在买方的角度考虑,若买方坚定要买货物,但担心卖方一物二卖,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使用“定金”,若买方犹豫不决,日后可能违约,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使用“订金”,这样就使买方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法学教学服务于生活,使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三)法学教学效果的检测和动力是生活

教学效果如何检测是值得教育者们深刻思考的课题。教师们以考试、作业、问答等形式检测教学效果只是一种常规手段,其实利用一些生动有趣的生活情景,参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检测手段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当学生在实践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遇到障碍或者不足时,教师能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及内容,变被动教学为主动教学,学生也能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进入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过程。

三、法学生活化教学模式的实践和探索

在法学教学中导入生活化,从学生熟悉的生活现象中挖掘出法学素材,设置学习情境,培养法律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拉近学生与法学学科的距离,让学生感到法学是一门看得见、摸得着,又用的上的学科,再也不是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基于此,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导入教学模式的生活化。

(一)创设教学情境,实施诊所式教育

情境学习理论认为学习不仅仅是一个个体性意义建构的心理过程,而更是一个社会性的、实践性的以差异资源为中介的参与过程。知识的意义连同学习者自身的意识与角色都是在学习者与学习情境的互动、学习者与学习者之间的互动过程生成的。因此,学习情境的创设就致力于将学习者的身份和角色意识、完整的生活经验以及认知性任务重新回归到真实的、融合的状态。④在法学情境教学中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实施诊所式教学。法律诊所代理的案件不是模拟的案件而是真实的案件,不管其收费与否,它实质是在提供法律服务中进行教学。当然这种法律服务组织是与当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将法律援助中心的部分法援案件移到大学校园,使学生在校内就能接触到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师生以传帮带的方式联合办案,这种诊所式的教学方式已经在有些院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当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还有许多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二)选用生活中的案例教学

在教学中教师要将法学知识转化为教学内容,搜集生活中的教学素材,而生活案例教学法是法学生活化教学的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可以分为:

1. 导入型案例,即在正式讲授新的法学理论知识前,以学生们听到、见到或能够理解的简单的案例入手,引导学生带着问题意识进行学习。

2. 解释型案例,在讲授法学知识或者法条时,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法律知识,而列举一些直观、简单的生活案例。

3. 讨论型案例,是一些信息量比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例,内容涉及比较广,不仅仅局限于部门法的内容,是对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综合能力的考察。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案例,所列举的案例应该是取之于生活,贴近生活,具体和生动的,可以是教师真实体验的案件、自己代理的案件、来自于律所卷宗、人民法院的案例库、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案例、报纸等媒介的普法宣传案例等,如果脱离生活的案例,会影响教学效果和培养目标的实现。具体来说,在讲授某个部门法课程时,侧重使用导入型案例和解释型案例比较适合;在讲授案例分析课程或者模拟法庭课程时,侧重使用讨论型案例比较适合。

(三)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优势

由于课堂教学有其时间、空间、内容、教学目标完成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使法学生活教学模式无法在课堂上得到进一步的实践,而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是对第一课堂的有利补充。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是使课堂教学走出课堂,把学生的自主学习延伸到课后,让学生在生活中应用,思考、辨析、甄别法律事件,使他们感知生活中处处有法学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既扩展了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渠道,又丰富了课程资源。具体来说,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可以设置三个教学模块,第一模块是职业素质模块,有劳动实践、职业规划设计大赛、演讲或辩论竞赛、参加职业教育讲座等内容;第二模块是社会实践模块,有实践实训、参加各类专业竞赛、街头法律演讲、法律宣讲、法庭旁听等内容;第三模块是创新创业模块,有主持或参加科研课题、发表专业论文 ,参加创业讲座,参加创业竞赛等内容。

(四)培养学生生活化的法律思维

笔者在教学中常常给学生举这样一个例子:生活中你看到街边发生交通事故,普通人关心如何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的当事人是否受伤,伤到什么程度。而法律人关心的是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肇事司机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有无免责要件。这就体现出思维模式的不同,法学教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法律思维,即培养学生洞察生活的能力,以法律思维思考生活问题。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举行各种生活案例研讨、法律辩论、课堂提问,论文答辩等,培养学生们在语言表达上的法律思维;要求提交实习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学年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等,培养学生们在文字上的法律思维;举办各种社会活动,参与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实践,培养学生们在人际交往上的法律思维。

(五)建立生活化的教学评价机制

目前法学教学的评价主要是来自于教师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其实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教学评价应该是多元化、生活化评价。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学校教学虽然不是企业管理,但是其在社会中的存在如同企业一般,有诸多的利益相关者,如学生、教师、实习单位、政府、社区乃至学生家长等。学校在教学中要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调动间接参与教学的生活主体,即这些利益相关者为学校教学作出评价。而且有了一定生活阅历和体验的主体,看问题的眼光往往更具有前瞻性,提出的评价意见也更有实效性。具体来说,在诊所式教学中或者案例分组教学中,还应该有学生从自身生活视角的自我评价,学生或学生小组之间的互评;在毕业实习课程的教学中,不仅有校内教师的评价,还应该有实习单位的评价,包括实习单位对学生学业的评价和实习单位对校内指导教师的教学内容及方法的评价两部分;在第二课堂实践教学中,如学生去社区普法宣传,除了教师、学生的评价,还应该有社区居民的评价;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定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于地方、服务于社会,因此还要接受来自当地政府、社会公众的评价。此外,学生的职业修养、职业情操的教学内容在课堂的评价体系中是检测不出来的,也需要到现实生活中去评价。

注释:

① 徐杲,施成良.中职医用化学生活化教学的实践探索.交流平台,2016年第2期。

② 方义.法律的生活化与生活化的法律——常人方法论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兰州学刊,2008年第12期。

③ 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④ 张振新,吴庆麟.情境学习理论研究综述.心理科学,2005年第28期第125-127页。

[1]张新华.原理、文本、生活:多媒体环境下的法理学诊所式教育[J].黑龙江教育,2010(12).

[2]方乐.司法体验中的生活体验——从典型女性法官形象切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5).

[3]喻军,敬玉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路径初探[J].邵阳学院学报,2013(12).

[4]仲伟光.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J].教书育人(教学研究),2014(02).

[5]张琳,刘阳,彭立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生活化教学模式的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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