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深化中国国际侦查协作的思考

2017-03-08 05:06强,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跨国警务协作

赵 强,刘 冲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侦查系,辽宁 沈阳110035;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编辑部,辽宁 沈阳110035)

“一带一路”背景下深化中国国际侦查协作的思考

赵 强1,刘 冲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侦查系,辽宁 沈阳110035;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编辑部,辽宁 沈阳110035)

“一带一路”的顺利建设需要高度融合的国际警务合作来保障,而与时俱进地深化国际侦查协作正是契合这一需求的理性选择。我国在以往的侦查协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具体协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同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也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侦查协作工作的纵深发展。针对这些现实困境,应从协作理念、法律体系、合作组织、情报交流、物质保障等方面深化侦查协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侦查协作;跨国犯罪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深化国际侦查协作的内涵和意义

(一)国际侦查协作的内涵

国际侦查协作是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域外刑事管辖权的具体体现。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及侦查实践的经验,国际侦查协作是指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为了打击和预防某一具体或系列的跨国犯罪案件,而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互惠承诺以及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1]。从各国实践来看,协作内容主要是围绕案件侦查所开展的通讯联络、情报交流、通缉拘捕、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的传递。缔约国之间通常可依据有关条约或协定的安排开展协作,如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中、老、缅、泰四国依据《关于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联合声明》组建了“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开展侦查协作。有关国家若同为全球性或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也可在组织框架内开展协作,如西欧国家通常在国际刑警组织或欧洲刑警组织框架下开展侦查协作。另外,即便在没有专门协定或组织框架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可以视情况在个案基础上作出互惠承诺,从而方便侦查协作工作的开展。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深化国际侦查协作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产生了颇为积极的反响,将极大地促进沿线区域内商品、资金、劳务、资源、信息五大方面的交流往来,为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繁荣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也面临诸多安全方面的挑战,严重威胁着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宁[2]。2017年9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开幕式,发表了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习主席指出:“当今世界并不太平,恐怖主义、网络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新型犯罪等全球性安全问题愈加突出,安全领域威胁层出不穷,人类面临着许多共同挑战。”①2017年9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区域内各国深化警务合作,共建安全新局势下高度融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对于维护区域安宁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整合沿线侦查资源,合力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

从“一带一路”沿线途径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其正处于恐怖主义势力、跨国贩毒、武装走私、非法越境、电信网络诈骗及海盗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带,这些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横亘在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之上的重要威胁和严峻挑战[3]。以恐怖主义为例,长期盘踞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伊斯兰国”,其指挥官大多来自于沙特阿拉伯,战斗人员主要来自于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武装人员,但近些年来,该组织大量运用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现代工具进行思想宣传和成员招募,除中东外,不少北非、西欧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民众受恐怖主义思想的蛊惑而前往“伊斯兰国”参加圣战。2015年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在访问马来西亚时指出,至少有300名中国籍恐怖分子以东南亚为跳板前往“伊斯兰国”控制地区参加“迁徙圣战”,遇阻则就地实施暴恐。②安晨.300余中国籍极端分子经东南亚加入IS组织[EB/OL].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15-01/23/c_127413157.html,2017-9-28.再以跨国贩毒为例,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国的境外毒源主要有“金三角”“金新月”和南美洲三个,而“一带一路”沿线途径的“金三角”和“金新月”地区跨国贩毒尤为猖獗,2016年全国禁毒执法部门在批发环节缴获的“金三角”海洛因、冰毒片剂分别占同期国内缴获海洛因、冰毒片剂总量的95.2%和87%。③具体数据来源于国家禁毒办公室《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5年至2016年生长季,缅甸北部地区罂粟种植面积66.5万亩,与上一季同比增长3.7%,可产600多吨鸦片或制成60多吨海洛因;老挝北部地区罂粟种植面积为8万亩,与上一季同比增长13.7%。2016年,阿富汗罂粟种植面积301.5万亩,同比增长10%,鸦片总产量约4800吨,可制成海洛因近500吨。面对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带来的现实威胁,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这要求沿线各国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整合沿线侦查资源,共同建设打击跨国犯罪的常态化协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2.健全警务合作机制,完善立体防控格局的需要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步步深入,沿线区域的安全合作机制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既要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借商贸往来进行破坏,把经济走廊变成暴恐渗透、毒品输入、走私进出的“犯罪走廊”;另一方面,又要加大力度保护“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避免他们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扰。面对这种区域安全形势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来构建新型防控机制,完善立体防控格局,做到及时评估不同地区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安全因素,准确研判不同地区跨国犯罪的特点、类型以及发展趋势,尤其注重对新型跨国犯罪的前瞻性研究,从而提高对案件的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反馈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4]。

3.创新警务合作理念,拓展域外侦查权的需要

我国的国际警务合作起步相对较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待发展完善,长期影响我国警务合作的刑事管辖权理论认为,刑事管辖权只能囿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一国警察不能在他国领域行使侦查权。这一传统理论限制了我国同其他国家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让渡与合作,增添了跨国犯罪案件侦查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事实上,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迫切需要打破各国警察画地为牢的合作格局,这在客观上也就要求各国打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创新警务合作理念,建立起灵活、高效的国际侦查协作机制,让侦查力量“走出去”与他国同行携手合作共同侦查破案[5]。另外,这种跨越国境开展的侦查协作行为,不仅能有效打击和防控跨国犯罪,还能为协作各方在解决法律制度、意识观念之间的冲突提供新思路,有助于创新合作机制和技战手法。

4.发展区域友好关系,共同维护区域整体利益的需要

“一带一路”借用“丝绸之路”这一积淀了丰富历史意蕴的文化符号,旨在深化与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6]。“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促进了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密切交往和繁荣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对区域内警务合作的需求。中国应与沿线国家一道抓住这一机遇,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不断深化警务合作,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共同维护区域整体利益,从而满足沿线各国人民对安全、和平、友好环境的殷切期望。另外,沿线国家深化侦查协作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交流学习、不断增进彼此友谊和信任的过程,这一官方合作有助于带动民间交往,促进区域友好关系的发展,使“一带一路”真正成为沿线各国人民和平友谊之路、幸福安全之路和繁荣发展之路。

二、我国开展国际侦查协作的具体实践

我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成立了国家中心局,2005年公安部正式将外事局更名为国际合作局,标志着我国参与国际警务合作步入一个新时期。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并倡导国际侦查协作,已同60多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签署各类合作文件400余份,提出责任共担、社会共治的国际禁毒合作方案,联合多国深度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打击电信诈骗等执法行动,全面参与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国际和区域合作框架内的执法安全合作,建立了新亚欧大陆桥安全走廊国际执法合作论坛。①参见2017年9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开幕式并发表的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尤其是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中、老、缅、泰四国根据《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创建了大湄公河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并在此机制下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实现了与相关国家在情报共享、证据交换、跨境追缉、专家“会诊”和联合侦查等方面的新突破,为我国参与和推进“一带一路”区域性国际侦查协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刑事情报交流机制

一直以来,情报的封闭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各国打击跨国犯罪的巨大障碍,而刑事情报交流机制维系着犯罪信息的动态管理与刑事情报的交流互换,能够有效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跨国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侦查协作工作中积极建设跨国刑事情报交流机制,努力为协作各方在情报共享共用上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绿色渠道”,使得在对跨国犯罪的打击中始终占据优势地位。但另一方面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跨国情报交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合作意愿,由于国家间认识水平的差异和利益诉求的不同,国际警务合作中刑事情报交流的壁垒仍是普遍存在的,一些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不顾区域共同利益,一旦其认识到情报交流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好处,则往往会在深层次的、核心的情报共享上显得犹豫不决或有所保留[7]。今后在机制建设中应着力培植情报互信,打破情报壁垒,提升情报交流的层次和效率,从而充分发挥跨国情报交流在协防、协控、协打方面的巨大潜力。

(二)调查取证与证据移交

证据的收集与移交是国际侦查协作工作的重要合作方式之一,主要分为派员取证和委托取证。考虑到协作的成本与便利性,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是委托取证,即一国委托协作国的侦查机关代为进行现场勘查,搜查、扣押涉案物证书证,获取证人证言等有关取证工作并按照协定移交证据,为保证取证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中,一般要求请求国派代表参加。这种取证方法不仅节省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率,同时还加强了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互信合作,为打击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与涉外犯罪奠定了良好、稳定的基础。

(三)跨境追缉

跨境追缉,是指按照条约安排或互惠承诺并得到协作国许可的情况下,对在本国境内犯罪而潜逃外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越境缉捕的一项侦查措施。跨境追缉打破了国境边界的限制,有利于抓住战机,及时缉捕嫌疑人到案,加快了案件的侦破速度,同时也避免了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新的犯罪活动。跨境追缉是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其运用需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征得协作国同意并在其支持、配合下才可使用,如湄公河惨案中的几大主犯均由专案组与老挝等国警方配合缉捕并移交。近几年来,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一带一路”的密切交往和通行便利,把逃往境外作为逃避打击的避罪天堂,我国加快了“一带一路”境外追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建设,如在反腐高压下开展的国际追逃追赃。截至2017年7月31日,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246人,其中原国家工作人员597人,追回赃款93.5亿元人民币,已追回“百名红通人员”43人。①匿名.3246人、93.5亿、108项……数说国际追逃追赃[EB/OL].http://china.caixin.com/2017-09-10/101143182.html,2017-9-28.在法律方面,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71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71条规定,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为境外反恐追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专家“会诊”

专家“会诊”,是侦查协作工作中较为新颖的合作方式,指在侦查协作过程中,遇到新型疑难或者涉及某方面专业知识的跨国案件,使侦查协作工作暂时陷入僵局,难以推进。这时,协作各方可以邀请在办理类似案件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侦能手或对涉案某方面具有专业研究的专家学者前来协助侦办,诊断疑难,并提供推进侦查的可行方案[8]。经协作各方同意并严格审查,所邀请的专家可以不受国别或行业限制,但应注意的是,不具侦查主体资格的专家只能就案件某方面提供专业性意见,不能参与案件的具体侦办,对于可能涉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五)联合侦查机制

与其他侦查协作措施相比,联合侦查是一项将警务合作推向更深层次的综合性协作机制,指在跨国犯罪侦查领域,协作各方通过整合侦查资源,为收集证据、缉捕嫌疑人而开展各种形式的协同和配合。我国在边界地区的侦查协作工作中,经常采用这一协作机制。由于活跃在边界地区的跨国刑事案件具有成员构成复杂、跨区域流动性突出、危害后果严重、辐射面广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侦查行动,是打击这类犯罪的有效方法。通过该机制,各国的侦查部门在情报、技术、装备和人员上互相支援,取长补短,从而集中优势侦查资源发挥联合作战效能,达到高效高质打击跨国犯罪的效果。“一带一路”警务合作背景下,中国应将这一机制推广到区域性侦查协作中。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开展侦查协作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参与侦查协作的项目越来越丰富,侦办跨国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得到协作国家侦查部门较好的评价。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目前警务合作机制的局限性,我国开展国际侦查协作工作的现实困境日渐突显,使协作工作不够积极、主动、顺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作理念缺乏突破

就国内而言,我国以往的侦查协作以国内的探索为主,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七大侦查协作区域③2011年5月9日,我国警务合作首届联席会议在广东深圳召开。随着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公安厅负责人在协议上落笔签字,泛珠三角警务合作机制正式启动。这标志着继东北、环首都、西北、泛西南、苏浙皖沪、中部五省等六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之后,覆盖全国的七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全面建成。和侦查协作模式。这套协作模式在打击国内刑事犯罪时发挥着显著优势,但在这套模式下形成的侦查协作理念相对固化,主要表现在办案理念、法治观念相对陈旧、保守,注重局部利益,不顾全局,思想观念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理念若体现在国际层面势必影响协作工作的开展。就国际方面而言,由于历史原因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一些国家对我国的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产生了误解和偏见,这对国际侦查协作产生了不应有的干扰。如2015年中国政府要求泰国遣返109名受“东伊运”恐怖组织的指使,企图制造暴恐案件的新疆籍偷渡人员,美国、土耳其等西方国家则以“人权”名义向中、泰施压,横加阻拦。④何夕.109人欲参加"圣战"遭遣返偷渡受阻或进行就地圣战 [EB/OL].http://www.gospeltimes.cn/index.php/portal/article/index/id/29344,2017-9-28.此外,由于国外一些政治势力的煽动,一些国家仍然存有“中国威胁论”的疑虑,使得在与中国的交往中存有一定的戒心,在这种心态下开展的警务合作无疑是不理想的[9]。在“一带一路”快速建设的今天,若合作各方不能突破传统侦查协作观念的束缚,树立国际化、信息化、合作化等现代警务理念,将会严重影响协作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国际侦查协作本质上属于法律框架下的一种跨国联合执法活动,因此其前提必须有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就国际层面来说,我国虽然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中大都对警务合作仅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低,因此有必要推动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带一路”区域性公约建设。另一方面,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具有警务合作内容的条约在数量上仍然有限,并呈现出地域上的局限性,大部分缔约国都是周边发展中国家,主要包括上海合作组织内的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及东盟内的一些东南亚国家,而与具有较强地区影响力的印度和土耳其及欧洲发达国家之间的缔约工作则有待加强。如果两国之间的侦查协作缺乏条约的约束,大多数国家都会只从本国的利益需要来衡量合作意愿,这就增添了警务合作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跨境犯罪往往涉及多个法域,协作各方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也需要通过条约及时作出回应,否则跨法域警务合作所面临的法律冲突将会降低区域内各国警方打击跨境犯罪的效果[10]。就国内法规范来说,我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虽有《引渡法》《反洗钱法》,却还没有一部系统规定国际警务合作的专门法律,有关协作侦查的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整体上较为松散和凌乱,且这些规范在协作程序、特殊侦查手段、证据规则、证人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尚存一些立法漏洞、立法空白或立法层次低等问题,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也存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国际警务合作的有效开展。

(三)未建立区域性专属警务合作组织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提出的国际警务合作官僚化理论认为,建立独立于成员国政府的警务合作组织,并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有利于保证警务合作机构采用最有效的专业手段来实现既定目标。我国在以往开展的侦查协作工作中,大多以单一侦查机关“点对点”联络的模式或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平台进行,而与我国地理位置接近、文化渊源密切、协作往来频繁的区域或国家间,尚未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各国政府的区域性专属警务合作组织,从而使得区域内侦查资源整合不够充分,难以形成联动合力。另外,各协作成员之间可能因为具体利益的不一致而发生分歧或冲突,由于缺乏一个第三方独立组织居间进行组织协调、凝聚共识,使得协作工作时常僵持不下,难以推进,或者伴随着弱势一方的妥协和退让而勉强推进协作工作,这也增添了合作环境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增进互信和促进警务合作的长远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快速推进,日益科技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将不断冲击和考验着国际警务合作工作,传统“点对点”联络的警务协作模式已难以有效打击新型跨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虽可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的制度框架,但其职能定位是全球范围内警务合作的协调中心,“一带一路”沿线只是其众多协调区域之一,其非专属性的定位决定了其在区域内部具体问题的组织协调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这也就催生了在“一带一路”沿线建立一个专属性、常设性、超前性的区域警务合作组织的现实需求[11]。区域性多边警务合作需要区域性国际警务组织的主导和协调,目前世界上比较活跃、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主要有欧洲刑事警察组织和南部非洲地区警官合作组织,其有益的探索经验值得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借鉴、学习。

(四)缺乏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参与的国际侦查协作大多以个案协作为主,往往是在跨国犯罪发生后再由某一国牵头,以对话协商、自愿承诺的方式临时性地组织起来,案件侦破后便解散。这种侦查协作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彼此的友好关系,其随意性较大,在应对多发性小案上表现出随机、灵活的优点。但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协商组织机制,其既缺乏对成员的制衡力,又难以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整个组织体系较为松散,整体协作效能不高,难以应对当今日益组织化、动态化、智能化和隐蔽化的跨国犯罪活动。就国内而言,近年来为了加强国际侦查协作,我国在公安部设置了国际合作局和地方联络局来负责开展侦查协作,但其存在职责权限划分不明、工作评价标准单一和申请程序复杂等问题,这些机制上的问题是导致侦查协作工作开展不利、协作水平不高的一个关键原因[12]。另外,开展侦查协作的权限过于集中在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协作权限下移不够,使得基层的警务工作,尤其是边境地区的侦查协作工作始终处于一种保守、被动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地方公安机关的对外交往能力和办理跨国案件的能力。

(五)物质保障不充分

物质保障是开展侦查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国际侦查协作作为一项高成本运行的机制,除了一般侦查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外,往往还会涉及中外信息联络、跨境手续办理、交通车旅、外警人员接待等一系列费用支出。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发达地区或沿海地区,侦查办案资金比较充裕,有足够的办案经费,但与中亚、东南亚直接接壤,贩毒、走私、涉黑或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多发的广大西部地区,由于资金紧张,普遍存在办案经费不足、侦查设备落后的情况[13]。如果物质保障不能跟上侦查协作工作的需要,案件的侦办工作将会显得力不从心,势必严重影响侦查效益。

四、“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开展国际侦查协作的完善建议

“一带一路”发展需要高度融合的侦查协作机制来保障,因此,完善和畅通的国际侦查协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针对我国开展国际侦查协作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树立合作共赢的协作理念

习近平主席指出:“要有效应对人类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合作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商量。”①2017年9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在“一带一路”快速建设的今天,树立合作共赢的侦查协作理念是积极适应现代警务国际化、信息化大趋势的内在要求。在协作的过程中,各方必须充分认识到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能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一方面,沿线各国政府需要扩大共识、增加互信,大力培育区域认同感的政治基础,要求各协作国在互利合作、友好交往的过程中,摒弃文化差异和利益纠葛所带来的偏见,打消“中国威胁论”的疑虑,共同探讨和协商解决所面临的区域安全问题,共同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所带来的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各国需要加大动员和宣传力度,不断营造地区认同感的社会基础,通过扩大和深化民间外交,畅通民间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的渠道,增进各国民众间的理解和信任,提升对区域共同利益的关注,从而育化大区域主义的共同情感,为“一带一路”区域警务合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14]。

(二)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际警务合作的法律体系

“一带一路”既是一个战略框架,又是一个从战略向法律过渡的法治框架。因此,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构建,是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作为国际侦查协作的法律依据,我国应从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及国内法这3个方面努力构建侦查协作的法律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1.推进“一带一路”区域性国际公约建设

我国较早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在公约框架下积极参加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侦查协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逐渐催生了对“一带一路”区域性国际公约的需求,我国应与沿线国家一道积极倡导并推进“一带一路”区域性国际公约的起草与签署工作,为区域内国际侦查协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公约保障[15]。

2.完善侦查协作条约

同国际公约相比,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签署具体、直接双边或多边条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约束力。面对犯罪国际化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我国有必要积极寻求打击跨国犯罪的协作伙伴,这要求在数量上,扩展与我国签订国际侦查协作条约的覆盖区域,与更多国家开展侦查协作,同时在条约质量上,不断完善和丰富全面合作的内容,并努力开辟国际侦查协作的新亮点,逐步形成权限划分合理、协作开展有序的条约体系。

3.完善国内法规范

开展国际侦查协作,除了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有效条约外,还需要符合国内法规范,因为具体侦查协作措施的开展最终需要通过国内法实现。为适应“一带一路”背景下侦查协作机制建设的需要,我国有必要适当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弥补侦查协作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并实现与国际法、国际公约及条约在侦查协作领域的有效衔接[16]。考虑我国立法现状,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以后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完善协作程序、协作权限、侦查手段、证据规则、证人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一带一路”专属性警务合作机构

随着“一带一路”各项规划的落实,沿线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变得更为密切,并逐步常态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常设性、专属性警务合作组织,是国际侦查协作向更深层次发展的体现,有利于更好地从警务方面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1.建立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

如前所述,区域性多边警务合作需要区域性国际警务组织的主导和协调,然而,作为宏观层面的一项伟大构想,其建设本身是不容易的,需要区域内各国充分协商,形成共识,具有相当程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此,基于学术探讨提出两种不甚成熟的构想。一个是作为一项长远项目,建立一个全新的警务合作组织。欧洲国家在这方面作了较为积极和充分的探索,作为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典型代表——欧洲刑警组织,成立24年来,其在促成成员国合作意愿、发展成员国警务合作能力、培育互信关系和良好合作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其高效、便捷的运作模式为“一带一路”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建设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蓝本[17]。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倡导者和规划者,应当在推动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建设中表现出更大魄力,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当“一带一路”区域内开展的警务合作达到一定规模,各方面的条件较为成熟时,可以由中国首先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宏伟构想,然后与区域内其他国家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统一各方共识,并将共识成果以区域性公约或多边条约的方式固定下来,当区域性公约或多边条约的签署国达到一定数量,便可与缔约国一道先期建成组织雏形,后期再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并吸纳更多沿线国家加入,最终建成一个覆盖“一带一路”沿线、运行机制健全的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该组织设立总部与相关职能部门,各成员国派联络官进驻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该组织相对独立于成员国政府并自主地制定中长期合作规划、协调联合执法工作、指挥具体案件侦查、培养警务合作人员等工作,其日常运作经费和管理开支由各成员国共同承担。

另一个方案是不再另成立一个新的警务合作组织,而是依托现有的上海合作组织,在其框架下设立一个常设性警务合作机构,将各国间分散的警务合作业务纳入到这个统一的机构中。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上海合作组织以安全合作为主要宗旨,其本身就具有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的警务合作内容,而且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运作机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也较为默契,在该組织框架下设立警务合作机构负责开展区域警务合作,具有协作基础好、建设成本低、运作效率高的优势。

(2)上海合作组织在以往就有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其于2003年在组织框架下设立了地区反恐怖机构,如今再设立一个与之并列警务合作机构,可以起到分担其部分职能的效果,一个专职反恐,一个负责打击跨国犯罪,更好地发挥各自在安全合作方面的协调作用。

(3)上海合作组织的现有成员国、观察员国及对话伙伴国大都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其日益提升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对沿线其他国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今后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加入的方式吸纳更多国家加入,逐步形成一个系统性的警务合作组织。

2.建立国内对口警务合作机构

在建设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同时,还需要在国内建立与之对口联络的专属性协作合作机构。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在公安部国际合作局下设专职负责“一带一路”警务合作的全国性机构,负责全国侦查协作工作的统筹与指导,并直接与“一带一路”区域性警务合作组织的总部联系。有条件的省、市、县公安机关要突破原有机构设置的局限,设立对应地方性警务合作机构,负责具体侦查协作方案的落地执行。这样,形成上到公安部、下至基层市县局的系统性专属性国内对口警务合作机构,从而保障协作资源的最大覆盖和充分利用[18]。

(四)完善情报互通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犯罪国际化和社会信息化背景下,情报导侦理念在国内侦查工作中应运而生,将它推广到国际侦查协作中,建立情报互通机制,有助于解决有限的警务资源与日益严峻的跨国犯罪之间的矛盾,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工作效率。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建设区域性跨国犯罪情报总库

作为一项长远建设项目,我国应努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打破国境壁垒,共同建设区域内跨国犯罪情报总库。具体建设方面,可由成员国联络机构将所收集到的基础性情报信息经分析、过滤、整合后上传至情报总库,各成员国均可获取并使用。另外,为了保证非基础性情报信息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成员国可申请在总库下开辟专案情报共享模块,只有涉案并参与具体协作的国家才有专案模块的访问权限。事实上,“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亚国家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2009年中亚国家在原禁毒信息协调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了中亚区域信息协调中心,该中心建成了一个以禁毒信息为主,兼涉其他刑事犯罪的情报信息数据库,旨在为中亚7国之间的侦查协作提供情报支援。①2006年中亚国家共同签署了成立禁毒信息协调中心的文件,2009年该中心正式开始运行,总部设在阿拉木图。其成员国有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阿富汗起初是观察员国,其正式加入仍在考虑之中。

2.建立并完善国内涉外情报中心

为适应当今侦查协作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提升协作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我国应进一步构建门类齐全、及时高效的情报工作体系,努力打造自己的跨国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国各省、市侦查机关都已建有各自的情报信息机构,今后有条件的侦查机关应在现有的情报业务基础上建成专门的涉外情报业务局,负责将从不同渠道收集到的孤立、分散的涉外线索和信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过滤、分类和储存,以实现涉外情报的高效共享。同时,对于频繁开展协作任务的地方情报机关,可结合地理因素,设置情报对口联络点,定期与协作国侦查机关开展跨国犯罪信息交换与研判协商[19]。另外,在情报收集方面,应注重情报来源的多样性,在做深做细境内情报收集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境外机构或境外工作处关系拓展情报获取渠道。如2004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通过境外工作处关系获悉,因涉嫌侵吞公司资金、潜逃7年之久的原上海市核电办主任杨忠万出现在柬埔寨金边市,随即组织追捕小组,在柬埔寨警方全力协助下将其抓捕归案。②施坚轩.原上海核电办主任杨忠万外逃7年被押解回国[EB/OL].http://news.163.com/2004w05/12557/2004w05_1084966465338.html,2017-9-27.

(五)完善物质保障

国际侦查协作过程中的物质保障主要表现在办案经费保障和和装备保障两个方面。众所周知,国际侦查协作是一项高成本运行的工作,办案经费是否充足直接影响着协作工作的进展与成效,因此,经费保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不因经费原因影响国际侦查协作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国际侦查协作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充足的办案协作经费;另一方面,还应适当开辟获取办案经费的新渠道,如“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为保障其顺利建设专门筹建了“丝路基金”“亚投行”等投资融资平台,作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警务合作项目,必要时可以向这些平台申请专项的国际警务合作基金。另外,为保障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必需加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用高精尖的现代警务装备武装国际警务合作人员。

[1]卢超超.国际侦查合作的基本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3,13-14.

[2]胡志勇.“一带一路”的地缘风险与挑战浅析[J].西部学刊,2016(8):5-8.

[3]王永生.让“东方桥头堡”成为新亚欧大陆桥“安全走廊”的重要支点——促进“一带一路”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尝试与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6):5-8.

[4]任涛,赵忠俊.构建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思考——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背景[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1):71-76.

[5]毛振军.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助力“一带一路”[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6(1):19-23.

[6]王绍森,杨哲,赵亚敏.“一带一路”战略下海上丝绸之路规划思考[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1):14-22.

[7]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6-9.

[8]郝争鸣.我国公安机关侦查协作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1:21-23.

[9]秦跃文.国参与周边区域警务合作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4.

[10]张飞虎.跨境犯罪背景下的警务合作机制探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35-38.

[11]武广震.从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看国际警务合作组织的角色[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0(4):69-72.

[12]陈钰.论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J].法制与社会,2015(26):149-150.

[13]任惠华.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效益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42-45.

[14]张建平,刘景睿.丝路基金:“一带一路”建设的启动器[J].国际商务财会,2015(3):9-13.

[15]吴瑞.国际侦查合作法律依据简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2):10-14.

[16]刘仁文,崔家国.论跨国犯罪的联合侦查[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1):5-12.

[17]牛家玮.欧洲刑警组织历史沿革浅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4):122-128.

[18]毛振军.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助力“一带一路”[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6(1):19-23.

[19]刘俊.中国地方警务机构参与国际警务合作的实践与探索[D].上海:复旦大学,2009.

Reflections on Deepening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The Belt and Road"

Zhao Qiang,Liu Cho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110035,China)

The smooth construction of"The Belt and Road"should be guaranteed by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which is formed by a high degree of integration,therefore,deepening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is the rational choice to meet this demand by keeping pace with the times.China has explored some concrete cooperation mechanisms in the past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and has achieved some achievements,but at the same time,the reality predicament has also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which to a certain extent,affect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In view of these predicaments,we should deepen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operation concept,legal system,cooperative organization,information exchange,material guarantee,and boost the building of"The Belt and Road".

"The Belt and Road";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Transnational Crime

D631.2

A

1673―2391(2017)06―0040―08

2017-10-17

赵强(1994—),男,四川达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6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刘冲(1973—),男,辽宁辽中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辑部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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