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史 可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论我国司法现代化转型发展
徐汉明1,史 可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复杂曲折历程催生了不同的理论框架。作为反映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过程的我国司法现代化转型,其最高价值目标在于彰显司法“定纷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功能。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转型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外发式、激进式改革思路的误导与司法权威缺失等困境。司法现代化转型既有当下现实的必要性,又有法治理论与实践上的正当性。我国司法现代化转型发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价值目标转型、职权模式转型、保障机制转型、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和司法应用技术手段革新。
司法现代化;司法权威;司法职权;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
现代化是一种源自西方并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张的社会运动形态。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对日常的实际生活进行理论观察与提炼的复杂理论范畴。作为一种理论,现代化理论思潮前后历经60多年,最终形成了十分庞大的现代化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经典现代化理论、后现代化理论、第二次现代化理论等诸多理论,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人的现代化及比较现代化等诸多方面。①现代化理论可划分为经典现代化理论、后现代化理论及第二次现代化理论。根据经典现代化理论,现代化不仅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种发展状态。它可以指发展中国家赶上发达国家后所处的状态(完成现代化进程后的状态),也可以指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世界先进水平所处的状态。后现代化也是现代化研究的一个研究领域,是关于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研究。第二次现代化指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的转变。参见http://www.modernization.com.cn/lilun.htm,2017年12月19日访问。而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关“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理性”等一系列司法价值理念在大多数国家得到广泛采纳与运用,司法现代化被提上司法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不同政治法律制度及法治文化背景的国家的不同司法理念得以广泛交流与相互碰撞,其中反映人类社会政治文明与司法文明成果的基本司法理念在各国政治制度与司法模式中被认知和创造性转化,司法现代化建设被各国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司法是现代社会的人们基于人类所共有的一些价值观念,及司法自身的原理和规律所形成的在技术上和程序性意义上具有普遍司法价值理念和司法制度”。[1]
中国的司法现代化是在极其复杂的背景下推动的。首先,近代中国司法现代化肇始的土壤是两千多年的封建司法传统文化,即司法现代化针对的是破除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司法价值理念、制度模式、行为规范及其物态表征的重重禁锢。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构建体现“人本精神”价值观、现代法律制度、行为模式及其现代司法物态文明的结构体系。一方面,囿于半封建半殖民地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极度的不平衡性等特定的社会物质社会条件,清末变法之后国民政府以司法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改革始终未能从根本上突破司法传统。另一方面,随着清末变法失败与国民党政权从大陆退出,我国近代司法现代化进程中断,传统司法文化至今仍影响巨大。其次,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肇始是既要破除封建司法传统的种种羁绊,又要从移植借鉴前苏联高度集权的司法模式中脱胎,适应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反映司法规律,推进司法现代化。这包括:制度层面,司法现代化主要是破除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职权层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体系,确保司法权权责明晰、程序规范、监督制约、运行高效;保障层面,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职务工资等职业保障、职业保护、职业荣誉、职业惩戒体系;文化层面,重塑现代司法理念,发展完善法治体系,构建现代文明行为模式,使司法现代化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新常态。因此,中国司法现代化是在传统司法基础上扬弃,并使之与现代社会背景相契合,将司法活动转型为更科学合理的现代司法过程。纵观我国司法现代化发展进程,其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示出优越性。但是,在我国社会整体现代化错综复杂的特殊背景下,受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条件的制约,司法改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仍然存在与现代司法价值理念不适应、不协调、不匹配的困境与问题,需进一步梳理与分析,为发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把脉问诊”。我国司法现代化转型发展的困境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的解释主要有广义的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与最狭义的法律文化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现象在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行为模式及法治物态成果上协调统一的总称。狭义的法律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有关法律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两部分。最狭义的法律文化指人们有关法律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的综合,即前述狭义法律文化中的观念法律文化。[2]司法现代化不是单靠科学完备的法律条文便可实现的。它不仅要求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还需要社会民众对现有法律发自内心地认同与遵守,而这些都依赖法律文化的积极推动效果。在我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先进、科学的法律文化为司法现代化的转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消极因素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环境下,统治者对“礼治”“德治”思想的大力推崇使较为稳定的社会格局中,社会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社会关系倾向伦理化、道德化、情感化。当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冲突时,人们偏向通过伦理道德解决纠纷,而对伦理道德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持排斥与抗拒心理。因此,“无讼”成为我国传统司法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造就了人们对司法信仰发自内心的排斥,阻碍了司法公信力的产生。另一方面,受传统社会根源的影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刑事性、公法性的色彩较为浓厚。虽然刑事性、公法性的法律文化有利于稳定国家政权、安定社会秩序,但却压抑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也会产生掣肘作用,而我国司法现代化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为基础的。另外,封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传统政治制度强调“人治”“义务本位”的法律精神,与司法现代化中蕴含的“社会契约”“民主”“平等自由”“权利本位”大相径庭。因此,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因素严重阻碍了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西方法治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是在社会经济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自下而上的内生式、渐进性的运动发展过程。政府仅仅起推动作用,现代化的直接动力来源于社会主体本身。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是完全的社会内部自我推动的结果,实质上是在域外各国现代化潮流的压力与挑战下的一场政府自救进程。也就是说,政府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主体。因此,我国的司法现代化进程是改革性的、有计划的进程,而西方先进法治国家的司法现代化进程则是内生式、演进式的进程。纵观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它呈现出外发式、激进式的变革形态。中国的社会现代化作为世界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社会自身发展演化的结果,而是在势不可挡的世界现代化潮流下作出的无奈之举。为了早日赶超其他现代化法治国家,我国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在不自觉中以激进式的人为方式试图在短时间内实现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而忽略了我国社会历史变化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司法硬件设施”滞后跟进,从而产生司法现代化泛于形式化的尴尬局面。另外,国外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各具特色,各国均有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设计与安排。我国司法制度建设需要考量中国具体地方性特色,而不能将域外先进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拿来进行全方位的“一体化”与“格式化”。因此,以审慎、务实的态度借鉴国外现代化国家的法律制度,取长补短,有限移植,就成为司法现代化转型的必然选择。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实现司法现代化成功转型的目标固然重要,但采取内生式、渐进式的方式量体裁衣、按图索骥、演绎成章,才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必经途径。
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司法权威有助于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但我国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受到社会主体司法信仰缺失、司法主体素质不高、司法体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影响,出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职业难以认同与信任的尴尬局面。司法权威缺失牵制了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司法地方化格局存在。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到地方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地位,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3]司法地方化的实质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问题。司法现代化离不开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是现代化法治国家权力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原理在司法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人类追求法治的现代产物,也是衡量国家司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司法地方化格局与司法现代化中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价值理念相违背,严重制约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司法行政化盛行。司法行政化是指违背司法规律,将法院、法官及司法判断过程纳入行政体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之中,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导致司法被行政“格式化”的异化现象。[4]司法行政化的实质即司法机关内部结构的科学化问题。司法现代化倡导培养高素质的司法人才体系。司法行政化盛行,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难以形成促进司法人员提升素质的环境。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确立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统一的体制,必然会提供促使法官、检察官素质提高的激励和压力机制。这种体制是司法群体素质普遍提高的一个必要条件。[5]司法行政化倾向的盛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制约了法官、检察官主观能动性的有效发挥,阻碍了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压抑了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加剧了司法权威的缺失。另外,现实中还存在司法人员职业素质水平过低的问题。现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职业化水平不高,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未能实现,就会给社会公众一种错觉,认为不管什么人员都可获得“法官”“检察官”的称号,均可参与办案。这种公众印象使法官、检察官缺乏职业荣誉感,而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难以认同与尊重,易导致司法权威缺失,司法信任危机严重。
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转型既有当下现实的必要性,又有法治理论与实践上的正当性。其法理基础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随着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不断转型,司法也面临着从传统型司法向现代型司法的转换更替。传统型司法追求高度隶属性的集权化,倡导义务本位,反映自然经济下的特权、人身依附关系,强调利益的一元性。而现代型司法则追求给予社会主体充分的独立与自由,倡导社会主体权利,反映商品经济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权诉求与权利救济,强调利益多元化。传统型司法最典型的表现是司法的不独立性,法律沦为维护统治秩序与发布行政命令的附庸工具,司法与司法行政混为一体,虽然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这些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受制于行政权,甚至在某些地方,司法成为附属于行政机构的某项职权,司法行政化较为严重,传统司法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存在诸多抵触。在不可抵挡的世界司法现代化发展的历史潮流中,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实现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相对分离,考量司法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程度,建立规范的司法程序体系,形成科学、明晰、高效的司法职业分工体系,保障先进司法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更新。作为一种不可抵挡的历史性发展趋势,司法现代化正是社会现代化全面推进大背景下提升司法能力的正当性来源。
面对世界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始终坚持以开放的胸怀与世界性的眼光致力于构建中国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现代化以独立、公正、效率等现代司法价值理念为导向,倡导构建职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民主性。在司法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客观上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普遍提升了司法队伍素质,完善了司法程序,增强了人民法律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世界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一些刑事司法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强制措施司法控制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等被各国普遍接受与采纳。这种普遍接受与采纳的共识体现出全人类某种共同的精神信仰与追求,是全人类法律文化的宝贵财富,是在司法现代化背景下衡量一国司法制度是否文明、民主、进步的国际标准。由此,其又成为中国当下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加快建设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创新性转化的国际法治资源。
司法现代化以现代司法价值目标为引领,以现代司法职权模式与运行程序为参照系进行构建或重塑。它遵循现代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在现代文明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使司法的独立性、裁断性、权威性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生活遵从与习惯。中国司法现代化际遇“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布局视域,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文明发展的时代产物,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题中的应有之义。司法被称为连接法律与社会生活的桥梁,司法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现代化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引了前进的方向,体现出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6]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将有力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法治为社会主体提供了最可靠的保障,无异于一种最优质的“公共福利”。
随着社会形态、经济结构和政治法律文化的更替和发展,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新的法律观点的引入一方面为中国司法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另一方面也对中国司法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期许。司法现代化伴随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现代化的全过程。一方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现代化为司法现代化提供了生成条件、基本制度支撑、发展动力、外部环境及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司法现代化作为“五个文明”现代化的重大成果、重大实践活动,又为后者提供保障。另外,中国未来司法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整体上的现代化进展为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司法改革成为顺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渐进式改革,制度变迁的稳妥性和成果率都大为增加。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司法现代化为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基础。
针对“现代化”理论,当前学术界出现了批判的思潮。有学者认为,“现代化”是专门针对中国人的“逻辑漏洞”。由于“化”指不是某种东西却要变成某种东西,因此,“现代化”说明中国人现在在古代而急于将古代变为现代。[7]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化”是人为将西方意识形态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标准,并对西方的意识形态进行照抄照搬,因而认为“现代化”就是完全的“西化”。[8]为此,有必要统一对“现代化”范畴的解读。考察“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现代化”不局限于“现代”时间的静止维度,它更多体现的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社会、创造文明的历史与现实有机联系的过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现代化都是它的表现形式。在人类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现代化过程中所形成的观念形态、制度安排、行为模式以及物态表征构成了现代文化。因此,“现代化”不能与“西方化”划等号。现代化是世界各个国家的必然选择,只是由于各个国家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发展的阶段不同,其现代化的阶段也不尽相同。
有关司法现代化的内容,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综合实现说”认为司法现代化除了具备司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基本要素以外,应综合实现司法主体现代化、司法程序现代化以及司法职权实施方式现代化。[9]“目标内容说”认为司法现代化应实现司法实体内容与司法目标的现代化。[10]“多元性之说”认为实现司法现代化必须具备司法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等多元性元素。[11]“主客观要素说”认为实现司法现代化必须具备司法主观要素现代化与司法客观要素现代化的统一,即实现司法主体或人的现代化与司法程序、过程的现代化的统一[12]。笔者认为,司法现代化是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它包括依据宪法法律创制的司法制度科学完备,司法职权配置优化与运行程序规范,司法组织体系、职业保障与职业保护体系、职业荣誉与惩戒体系、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相辅相成,司法活动守望最高价值目标,社会对司法的认可度、满意度、支持度恒定。
1.价值目标转型
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建构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充分表明承载的价值目标的转变。我们曾经一味强调公安司法机关共同追查犯罪,以求维护安全,最终实现实体正义。而在司法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我国的司法价值目标转化为:第一,定纷止争,权利救济。这一目标充分彰显了司法权的初级功能,同时也引领了职权优化配置的需求取向。第二,制约公权,保障人权。我国司法权的配置坚持分权制衡理念,彰显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的价值功能。第三,维护公平,实现正义。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核心价值目标,有效保障宪法法律得到贯彻与实施。第四,促进和谐,增进人民福祉。法治为社会主体提供了最可靠的保障,无异于一种最优质的“公共福利”。通过重塑现代司法价值观,引领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
2.司法职权模式转型
所谓“司法职权配置”是指一国基于宪法最高原则的约束对国家司法机构进行性质定位、权力分配、程序运行,以确保国家司法实务裁断性、终局性、权威性处置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与实施机制定型化、规范化的综合表达。围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新一轮司法改革部署了多项改革举措,包括司法权力分工的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的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规范,办案责任制的完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司法权相分离的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的推动与实行,刑罚执行体制的统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探索设立,行政诉讼体制机制的完善,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等。这些改革内容是司法职权配置模式转型跨越的重要体现。这是一场新旧体制碰撞摩擦、革旧出新的深刻革命,事关现代司法职权模式转型重构,是职权配置由传统职权模式向现代职权模式转变、推进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遵循。加快推进司法现代化转型,司法职权须科学配置,制度安排须合理创新。这既要理顺各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又要理顺司法机关内部上下层级间法院、检察院的职能分工,还要理顺同一司法机关内部院长、检察长、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与法官、检察官三者之间互动制衡、协调统一的职权结构体系,从而建立具有司法现代化要素、能够保障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司法的类型化职能(职权)清单体系、责任清单体系、义务清单体系。
3.司法保障机制转型
保障机制转型是衡量司法现代化的标尺之一。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保障体制改革,新一轮改革部署了多项任务,包括:司法体制层面,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人员管理层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等。这些事关司法保障体制的改革内容虽然是当下试点改革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实际步骤,是司法现代化进程的现实表达,但从试点运行效果来看,体现司法现代化要素的诸多司法保障新体制、新机制与传统司法理论、司法体制、司法运行机制及其外部中观乃至宏观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制度环境产生了不少碰撞摩擦。试图建立省以下经费统一管理的新体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经费保障由县一级上划省级管理的基数标准不统一,司法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等保障未能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薪酬、福利待遇挂钩;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薪酬福利保障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统一的奖励工资、奖金、津贴相对均等化的工资薪酬保障机制迟迟未能建立;中央及省对公用经费、办案费、装备费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一方面破解了基层相应经费需求供给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统一支付、公开招投标、审批环节增多使不少公用经费花不出去,形成办案所需设施设备及装备保障不及时,造成公用经费“虚假结余”现象。改革的推动正遭受方方面面的碰撞摩擦,改革预期收益正呈现出经济学视域下的“边际递减效应”的现象①所谓“边际递减效应”,是指消费者(投资者、生产者)增加一单位的消费品所获得的效用呈边际递减的一种经济现象。。因此,司法现代化成功转型必须加强司法保障机制的改革,创新中央、省及地方财政、计划等事权及利益格局调整等中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加快出台与中央、省司法保障体制相配套的财权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业人才保障体制外部环境。
4.司法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
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属性的根本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具体运行的不同要求与做法,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在主体法律地位、职权属性、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差异性。司法现代化转型发展要求司法机关运转机制高效,司法资源配置较为合理,而作为动态的人力资源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才能使司法人事管理结构、制度环境及其制度文化呈现持续、有序、增量增加的“正效应”。司法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即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对于推进现代化科学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单一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深化并形成各具特点、分类管理的现代司法人事管理机制,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新一轮司法改革针对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等掣肘问题,围绕司法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开展多项举措:健全司法人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职业保障制度;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人员权限与职责,制定权力清单,实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化新型办案机制,取消行政化审批案件制度;积极构建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由于新旧办案机制办案衔接不畅,以上举措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受办案压力大的影响,一线法官办案工作压力较大,出现少数未入额法官仍承担实际办案工作的现象;由于司法辅助人员数量短缺,现代化新型办案团队无法组织建立;常态化的员额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配套机制滞后,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保障待遇无法落实等。司法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是司法主体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要实现司法人事管理机制的职业化成功转型,需要确保司法人事管理机制遵循规律性、具有特色性、体现时代性、彰显科学性:坚持改革创新、科学设计制度体系;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基层司法人员重点;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司法职业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现代化,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职业要求。具体而言,应提升司法队伍履职能力,继续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工作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社会沟通能力,科学完善司法人员招录、遴选、参与培训、交流制度,实现司法系统各分类人员各尽其能、发挥所长,完善司法人员奖励与惩戒机制,实现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现代化发展。
5.司法应用技术手段革新
大数据时代是一场世界性的技术、商业与观念的革命。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将发生革命性的发展。司法应用技术手段的革新为司法人员办案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是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办案质量的必然选择,也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发展趋势。通过人工智能的新技术手段与方法的合理应用,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与处理可总结司法工作经验与规律,为改革预测奠定技术基础。司法应用技术手段的革新被视为司法公正的“方向标”,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校对器”。司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司法人员除了忠实履行自身司法工作职责以外,还需要更加娴熟地掌握与运用新型信息办案技术。为实现司法应用技术手段的革新,新一轮司法改革部署了多项举措:通过制定司法大数据管理规范,形成基础数据采集、应用、安全等一条龙化的技术标准体系;扩展司法大数据应用范围,为日常办案、司法改革、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推进大数据应用协同创新发展,构建完备的司法大数据链;建立司法大数据运行维护管理平台,打造科学的司法大数据管理平台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大数据行动指南、人工智能创新指南落地实施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努力打造与相关部门共同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基本证据标准的数据化、模型化;打造人工智能业务应用平台,建立智能讯(询)问系统、智能语音示证系统、智能辅助量刑系统、智能辅助审查系统;各试点地区积极开展“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案管机器人”“智能语音双语应用”等。这些改革举措是司法现代化在司法技术领域的重要体现,为推动司法技术工作机制创新,拓展司法公开深度与广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流程化意义重大。在司法技术应用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努力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统筹规划司法应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与开放,提高司法信息应用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水平,加强司法人员应用信息技术业务能力建设,规范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加强国际间司法信息技术应用经验与人才培养的交流与沟通。
我国司法现代化经历了由传统型司法制度体系向现代型司法制度体系创新跨越的历史过程。司法主体、司法体制、司法程序、司法理念在承认、吸纳、转化创新世界法治成果的过程中,以实现法治为理想价值目标,实现了由传统型司法制度体系向现代司法制度体系的转化与进步。我国的司法现代化也是从理想价值目标向现实价值目标循序转化的渐进过程。自古以来,人类为实现定纷止争、权利救济、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而不懈奋斗。人类到创制近现代司法之始又怀有新的更高理想价值追求,并引入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全新价值理念,在司法发展的历程中,将全新的价值理念纳入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以促进司法的进步与发展。由于人类对人权、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追求的一致性,司法现代化即是一个世界性的依存联系的过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不仅仅是我国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特有进程,更是整个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进程问题。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人类发展进程中,司法现代化作为社会转型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征和社会法律生活领域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推进了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司法文明的重大发展。虽然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以现有制度为基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的进一步现代化,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与国际现代化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相信通过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将西方先进法治国家有益经验作为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参照样本,经过新一轮司法现代化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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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Xu Hanming,Shi Ke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China)
The complicated course of China's judicature modernization has given birth to various theoretical frameworks.As a reflection of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China's judicial modernization transformation,the highest value goal is to highlight the judicial functions of"setting disputes,rights relief,restrict public right,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maintaining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guard social justice,promoting harmony,and improving people's well-being".At present,China'sjudicialmodernizationtransformationis confronted withpredicaments suchas the restriction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the misleading of external and radical reform ideas,and the lack of judicial authority.The transformationof judicial modernization isnot only thenecessityof thepresent reality,but alsothe legitimacy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The basic contents of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should includethe transformation of value goal,the transformation of powers model,the transformation of guarantee mechanism,the professional transformation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mechanism,and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Judicial Modernization;Judicial Authority;Judicial Power;Judicial Justice;Judicial Credibility
D926
A
1673―2391(2017)06―0003―07
2017-11-10
徐汉明(1951—),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检察法、社会治理法学;史可(1990—),女,回族,河南驻马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2014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14JZD024)。
【责任编校: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