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国际经验

2017-03-08 04:55张俊清王佃凯
银行家 2017年2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银行

张俊清+王佃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得到迅猛发展。目前,欧美主要国家银行业的表外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0%,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率市场化的深化,表外业务由于具有形式灵活多样、资金占用较少、具有较高的综合收益等优势,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近年来异军突起增长迅速,已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模式。同时,伴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其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也在不断提高,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在借鉴国际表外业务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几点建议。

银行表外业务的特点与风险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构成银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表内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泛指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及结算、代理等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表外业务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表外业务具有较高自由度和杠杆率。由于在从事表外业务活动中,银行并不直接运用自身的资金,表外业务一般不需要或者较少需要在相应的资本准备金,因此表外业务可以不受资本金规模的限制。另外一些金融衍生品等表外业务具有很高的杠杆率,可能诱发较高的投机性。(2)业务运行透明度低。绝大多数银行表外业务并不反映或者间接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根据相关会计管制制度,信息披露往往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而是仅仅可能体现为附注,但是由于产品比较复杂,因此很难得到真实反映。这会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而且使得监管当局很难评估银行的风险,加大了银行监管的难度。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声誉风险等方面。其中信用风险是指表外业务服务的对象违约,例如担保业务中,被担保客户破产而无法履行合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导致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可转让的金融工具不能以接近市场的价格很快出售,银行面临头寸短缺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银行对该类业务不熟、经营不慎,治理不健全或不能适应突发性市场变化而使自身遭受损失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负面的公众观点对银行收益和资本所产生的现期和长远的影响。各国在重视表外业务收益发展的同时,也非常重视表外業务发展中的风险,纷纷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水平。

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国际经验

表外业务的资本监管。银行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主要以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准则为指导,各国再根据本国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为抵御表外业务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对表外业务的资本监管措施,巴塞尔委员会1986年发表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文件,强调了表外业务风险是银行业全面风险的一部分,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巴塞尔协议》,制订了具体的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将表外业务按“信用换算系数”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分四类,不同级别风险具有不同的权重。同时强调表内表外均计入风险资产考虑,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一原则的存在对防范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起到防护墙作用,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最新修订的巴塞尔资本协定Ⅲ进一步提高了有关表外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资本要求。包括提高了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并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表中不能看到表外业务的交易盈亏,风险不易被发现,不利于监管者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信息披露是对银行业表外业务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该向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清晰概况,披露其内部的风险衡量方法和管理体系,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美国非常重视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早在1993年在《给联邦储备银行各监管者的补充指引》中就要求美国商业银行必须在其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中披露表外业务活动状况,并在每个季度末向金融当局呈交一份记录表外业务规模的报告。不仅要将某些表外项目直接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还要求银行将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的表外业务单独报告说明。对于衍生交易工具,美国监管机构还要求必须披露持有或发行衍生工具的目的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对于不作为对冲工具的衍生合约,则必须阐明介入该项交易的目的。

此外,信息披露也是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对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重要手段,英国监管机构要求所有银行披露表外业务信息,包括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各种风险及银行相应的应对风险的措施;银行对各种表外金融工具风险和价值的计量方法,披露表外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直观反映银行是如何估算和确认其表外业务的相关收入与支出。新加坡颁布了《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银行公开披露表外业务的信息,并且披露的信息都必须在该银行的新加坡的每一处办公室或者分支机构的显著位置展示。

对表外业务的风险评估。在表外业务的风险评估监管方面,美国要求银行的风险评估要覆盖表外业务,美联储要求对银行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考虑表外业务的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等,评估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资本和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以及合规风险等,并列出了表外业务评估问题清单。同时美国也高度重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对联邦银行提出了管理衍生工具风险的原则,要求联邦银行建立董事会监督管理体制,制定金融风险管理原则,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报告衍生工具的种类、条件、盈亏,以及衍生工具使用的内部方针和进行套期保值的交易情况等。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英国监管当局并没有明确区分表内、表外业务,也没有对表外业务提出专门的评估要求,但是强调了要评估表外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英国银行业监管手册提出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包括表外业务,防范由于表外业务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银行需要认定所有可能影响现金流的表外业务,测算和预测表外业务在正常及压力情形下对现金流的影响。银行在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中必须覆盖表外业务和其他或有债务,包括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等。要考虑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对表外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对我国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金融服务也在转型升级,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表外业务涌现,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国银行表外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部分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和委托贷款,由于掩盖了风险隐患,抬高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扭曲。对待不断创新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监管体系都需要更新。因此,本文结合国际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经验,谈一下对国内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带来的几点启示: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我国在表外业务监管方面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这既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需要,更是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应参照《巴塞尔协议》,制定表外业务风险换算系数,确定表外业务相应的风险等级,调整资本比率,安排一定量的资本保障表外业务活动,从而将资本必要量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的风险联系起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建立一套完整的资本监督指标体系,以便对表外业务经营风险进行量化分析。除此之外,应该在表外业务的操作环节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由于表外业务的创新性强,很多业务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因此操作环节中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环节的不规范可能导致银行承担较大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该加大表外业务操作环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根据表外业务的不同种类和范围,制定不同的标准和监管机制。

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首先是规范市场准入标准。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风险度不尽相同。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风险较小的业务,如代理、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可以不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級,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其次,在统一风险管理框架下分类管理。由于银行表外业务种类繁多,复杂性较高,风险各异。且近年来银行并没有将表外业务风险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框架中去管理。因此本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监管机构还应对表外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每一项业务的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权责利益、收费标准等进行严格规范,对于风险较大的担保承诺类,应该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于风险较小的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应该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另外,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应当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重视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加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风险的重要举措。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建立、强化各类表外业务的报告制度。为了掌握表外业务的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增加表外业务的专项报表,来反映表外业务发展与经营状况,不能仅仅将表外业务以注释形式或附录形式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同时,还应逐步规范和统一表外业务的会计核算、资料信息统计方法与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表外业务经营状况表。只有重视信息披露,增加表外业务产品透明度,才能让投资者更好的判断所持产品的准确情况,同时,也便于监管机构及时了解表外业务风险情况,更加准确的掌握表外业务市场情况,进而制定适当措施防范和减少表外业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良好的发展。

加大现场监管的力度。在制定监管政策的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直接介入表外业务市场,从而密切跟踪表外业务市场,关注监管政策的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实绩等关键性信息,真正将风险监督落到实处,并且可以通过现场监管更好的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与此同时,要不断创造条件,如培养和储备表外业务监管的专项人才、完善报表种类及报表指标体系,从而为实现全面连续性的现场监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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