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是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支持和保护,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包括资金补助和物化补贴等形式。2016年中国继续出台了农业扶持和补贴政策,2016年国家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总额约达1.8万亿,比2015年增长约15 %。本刊将对这些惠农政策进行系列报道,本期刊出农业农村金融信贷类、农村人才培养类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机构扶助类等3大类补贴政策的相关解读和分析。
在2016年1月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农村金融建设方面,要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在农业保险建设方面,要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1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与2015年的农村合作金融政策相比较,主要体现在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改革范围,且2016年的补贴政策不强调发展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而是增設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也就是说补贴对象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和非社员农民不考虑补贴,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不吸收社外主体和人员的储蓄和贷款,引导农民朋友们的农业生产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3个管理机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2 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和市县3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解决好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建立现代化农业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金融资金更向经营主体倾斜。 同时,“三块地”改革试点将进入全面落实,贷款门槛全面降低,担保体系完善,贷款更容易。
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资助的范围包括粮食生产的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粮食生产、引进种粮新技术、粮食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并优先为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放贷和融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为了规避机构运营中出现地方政府腐败,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保持独立。
3 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3大类,共15个品种,覆盖了主要粮食作物、糖料作物和畜产品等,与2015年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基本一致。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突破0.97亿hm2,占全国播种面积的59 %,对小麦、玉米和稻谷三大主粮作物承保覆盖率超过70 %。各级财政对保费累计补贴达到75 %以上,中央财政一般补贴35 %-50 %,地方财政还对部分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构建了“中央支持保基本,地方支持保特色”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体系。2015年采取了分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区域差异性,和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的分类差异补贴的形式,如对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40 %,补贴东部35 %,对中央单位补贴65 %,省级财政补贴25 %;对畜牧类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50 %,补贴东部40 %,对中央单位补贴80 %,省级财政补贴30 %;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50 %和30 %,对中央单位分别补贴90 %和55 %,地方财政分别补贴40 %和25 %。
2015年,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里有以下变动:一是扩大保险范围。要求种植业保险主险责任要涵盖暴雨、洪水、冰雹、冻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养殖业保险将疾病、疫病纳入保险范围,并强调了在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户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扣除政府扑杀补贴。二是提高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包括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三是降低理赔门槛。要求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指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投保的农作物损失率在80 %以上的可以当作此作物生产遇到全部损失,农户可以按照100 %的损失率提出赔偿,降低了赔偿门槛。四是降低保费费率。以农业大省为重点,下调保费费率,部分地区种植业保险费率降幅接近50 %。
2016年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高于25 %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将由目前的40 %、35 %,逐步提高至47.5 %、42.5 %。
4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土地流转要坚持3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摘自http://news.wugu.com.cn/article/739305_1.html,2016-07-23)